二、上请制度
上请是指由于身份等原因,司法官无权对一些罪犯作出判定,而只能弄清案情并提出审理意见,上报皇帝,由皇帝直接作出终审判决。上请制度是唐律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能集中反映特权和中央集权统治的存在。
1.唐前关于上请的规定
我国在汉代就已实行上请,《汉书》中有多处关于上请的记录。《汉书·高帝纪》载,汉高祖七年(前200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汉书·宣帝纪》载,汉宣帝曾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汉书·平帝纪》载,汉平帝亦诏:“令公、残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之。”《后汉书·光武纪》载,东汉光武帝在位时也下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之。”
从以上《汉书》的记载可见:一是上请仅适用于官吏贵族罪犯,不见有其他的适用对象。二是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这又可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适用的官吏范围扩大,先言适用三千石,后又言适用六百石,最后六百石以下等都在适用之列;另一方面,适用的犯罪范围扩大,先定耐以上可请,后又定有罪皆可请。这些不仅说明汉的上请是一种法定的特权,也说明这种特权在不断延伸,成为越来越多官吏贵族的护身符。
汉的上请在形式上是汉前法定特权的发展。在《周礼·秋官·小司寇》中,就已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弃市”和“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以后,尽管有不少地主阶级思想家竭力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但特权仍不时在法律中被认可。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对贵族后代用赎的记载:“内公孙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到了汉代,地主阶级的统治已十分稳固,中央集权也进一步发展,“刑不上大夫”的呼声在统治阶级内部越来越强烈,上请就此被推上了法制舞台。
魏晋南北朝时期较多使用“八议”,有以“八议”取代“上请”之势,故各代罕见“上请”之规定,而常见“八议”之适用。据《九朝律考》所载,魏律考、晋律考、后魏律考、北齐律考、后周律考等中皆有关于“八议”的实例。
2.唐律关于上请的规定
唐律第一次全面、完整地规定了上请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上请的适用范围。唐律中规定的上请的适用范围比以往广泛,归结起来有以下四大类:第一类是官僚贵族犯罪。《唐律疏议·名例》“皇太子纪”条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第二类是罪犯有可矜情节的。《唐律疏议·名例》“犯死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条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第三类是违礼不违律行为。上条“疏议”说:“殴父母,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乃为‘恶逆’。或愚痴而犯,或情恶故为,于律虽得勿论,准礼仍为不孝。老小重疾,上请听裁。”第四类是非故意的重大犯罪。《唐律疏议·卫禁》“阑入宫殿门及上阁”条规定:“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迷误者,上请。”“宫殿作罢不出”条规定:“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且是因为“不觉及迷误者,上请”。《唐律疏议·斗讼》“诬告谋反大逆”条规定:“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若事容不审,原情非诬者,上请。”
第二,上请的程序。上请有特定的程序:由审案的司法官先写明犯罪者的犯罪情况、适用的刑罚和应上请的理由,然后直接上奏皇帝,由其裁定。这一过程在《唐律疏议·名例》“皇太子妃”条及其“疏议”中是这样规定的:“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条其所犯者,谓条录请人所犯应死之坐。”“正其刑名者,谓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但是,也有个别条款的上请程序有别于以上程序,如“申刑部”过程。《唐律疏议·名例》“犯死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条“疏议”说:“据令应侍,户内无期亲年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
第三,不适用上请的限制。唐律中的上请是一种有条件被适用的制度,在许多情况下无效,而且不同的条目中有不同的限制条件。《唐律疏议·名例》“皇太妃”条规定:“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即不用上请的规定。“犯死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条“疏议”说:“若有曾、玄数人,其中有一人犯死罪,则不上请。”即须按律处罚,亦不适用上请。
第四,确定上请的原因。唐律的制订者确定上请及其适用有一定的原因,并在有关条款的“疏议”中作了说明。《唐律疏议·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条“疏议”对老、小及疾者犯反逆、杀人应死而上请的原因作了如下说明:老、小及疾者应执行“三赦”之法,“有不可赦者,年虽老小,情状难原,故反、逆及杀人,准律应合死者,曹司不断,依上请之式,奏听敕裁”。《唐律疏议·卫禁》“宫殿作罢不出”条“疏议”对因不觉或迷误而在宫殿作罢不出者适用上请的原因作了解释:“营作之所,院宇或别,不觉众出,或迷误失道,错向别门,非故不出”,所以“得上请”。
与以往关于上请的规定相比,唐律不仅大大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把一些有可矜情节的犯罪、违礼不违律的行为、非故意的重大犯罪等归入上请轨道,而且还对上请的程序、限制等作了详尽、规范的规定,甚至还对一些上请的原因作了学理解释,真可谓举世无双。
3.唐后上请制度的袭革
宋刑统照搬唐律中所有关于上请的内容,绝大多数法条都一字不漏地再现,仅个别条款有个别无关紧要的字、词的变动。例如,《宋刑统·卫禁律》“阑入庙社宫殿门”门规定:“若持仗乃至御所者斩。注云,迷误者上请。”唐律的规定仅无“注云”两字,其他均同。可以这样认为,宋刑统只是把唐律中有关上请的规定“依样画葫芦”而已。
大明律与宋刑统不同,它较大幅度地改变了唐律中的上请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大明律虽仍用“上请”之词,但却大量地用“取自上裁”、“奏闻请旨”等取而代之,而且还把唐律中使用上请的程序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上报皇帝,由其定夺。《明律·名例律》“职官有犯”条规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这类似于唐律中的规定。另一类是在上奏前还有议的过程。《明律·名例律》“老小废疾收赎”条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反逆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这一过程似乎更接近于大明律中有关“八议”的规定,但又不属于“八议”范围。《明律·名例律》“应议者犯罪”条规定,凡八议者犯罪,“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其次,与唐律的一些条目相比,大明律亦有或严或宽的情况。《明律·名例律》“犯罪存留养亲”条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与唐律的“犯死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相比,在适用罪名方面,大明律严于唐律,因为前者为“常赦所不原”,后者为“十恶”;在适用主体方面,大明律又宽于唐律,因为前者无期亲及亲等限定,后者则明确规定为“无期亲成丁”。所以,清代学者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名例》“犯罪存留养亲”条后评说:“存留养亲,本系悯犯亲之衰老无依,并非谓犯人之情可宽恕也。唐律系犯死罪非十恶,明律改为非常赦不原,似较唐律为严,惟唐律死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方准上请,流犯权留养亲,仍须流配,情法原属不背,明律删去期亲及亲终等语,则又较唐律为宽。”此话确有道理。最后,唐律中适用上请的另一些条目在大明律中有的被删去;有的虽有相应条文,但不再使用上请。例如,大明律已无唐律中的“诬告谋反大逆”条目,也无相应内容,上请自然不存。又如,大明律中虽有关于“宫殿造作罢不出”与“宫殿门擅入”的规定,但均无唐律所规定的“迷误”、“不觉”的情节,因此上请也不复存在了。由此可见,与唐律中有关上请的规定相比较,大明律不仅适用范围缩小,而且还有严宽不均的现象,这与它的整体内容大致吻合。
大清律例中有关上请的规定与大明律同,只是其翻版罢了。
4.上请制度的实质
上请制度是中央集权制在法制中的直接体制。在我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中,皇帝把持着最高司法权,决定着臣民的生死,上请就是表现之一。皇帝通过上请,直接插手司法,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决定官僚贵族的生杀和一些特殊案件的定夺。集权在上请制度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反映。不仅如此,上请制度还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据史籍记载,这一制度有明确规定是在汉代,即中央集权制度的巩固时期;这一制度有完整规定是在唐代,即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发展时期;到了明、清,这一制度似乎在适用范围上有些缩小,而会审制度却得到充分发展,并以会审与上请双管齐下,且中央集权制度已发展到顶峰。可见,上请制度的发展与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同步。另外,上请制度也为中央集权统治效尽犬马之劳。上请使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合法化,可堂而皇之地利用它,自由地挥动法律大棒;同时,也使这种控制具体化,从中体现集权的存在。综上所述,上请制度的本质在于,它既是中央集权统治的法制产物,又是维护这种统治的工具。
上请制度又大量、经常地表现为维护特权。这又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上请虽也适用于一些特殊案件,但大量和经常地适用于官僚贵族犯罪。汉代的上请仅对官僚贵族敞开大门。唐及以后各代的规定也都把较高官品和较高地位者列为当然上请之内,一般百姓非特殊情况不能沾边。二是上请仅让高官贵族享受。不是所有官僚均可享受上请,它有特定范围。当然,可上请者的地位和特权均不及“八议”者,这可通过比较窥见。据唐律的规定,“八议”主要为三品以上职事官及皇亲国戚享用,上请则主要为四、五品职事官和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享有;“八议”的不适用条件仅为“十恶”,上请除“十恶”外还包括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等。这不仅说明上请规定的特权不及“八议”大,同时也告诉人们,特权因官僚贵族的地位不同而不等,高者大,低者小。
最后,还需补充的是,从广义的角度看,“八议”也是一种上请。“八议”和上请都由皇帝最后一锤定音,本质上无别,故在唐律中也有把“八议”称为“上请”的。《唐律疏议·名例》“八议者”条“疏议”在解释八议“犯十恶者,不用此律”时说:“其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故云‘不用此律’。”此句中的“上请”就是指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