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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的产生和历史发展进程
第一节 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高校,是“高等学校”的缩写,是以实施高等教育为主要职能的机构。在我国分成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两类。前者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后者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学院、班)、夜大等。本书的“高校”指普通高等学校。
在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诞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随着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逐步加强,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人才培养要求的提高,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地位、功能、作用及其要求不断变化,高校辅导员一词也历经了政治指导员—政治辅导员—辅导员的历史演变过程。因而,我们有必要理清高校辅导员职业的发展历程,以明确高校辅导员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的萌芽阶段(1949年以前)
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军队建设,高校辅导员最初叫政治指导员。1933年,党在江西瑞金创办了第一所由中共中央直接领导的军事院校——中国工农红军大学,该大学创办之初主要为军队培养军事干部。因形势所需,1936年,中国工农红军开始两万五千里长征,中国工农红军大学随之迁至陕北瓦窑堡,并改名为“抗日红军大学”; 1937年又迁至延安,更名为“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简称“抗日军政大学”。学校设有政治部、训练部、校务部。政治部下设组织、宣传、训育、秘书四科,负责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抗日军政大学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培养具有高度政治觉悟、高度军事技术和指挥艺术,以及模范的铁的纪律,艰苦奋斗、英勇牺牲、顽强制胜的战斗作风”。为了适应当时革命战争的需要,学校的组织机构采用部队编制,对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学生编成若干大队,大队配备政治委员;大队下设若干支队,支队配备政治协理员;支队下设若干中队,中队配备政治指导员。这就是高校辅导员制度的萌芽——政治指导员制度。政治指导员全面负责基层中队学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工作,是学校领导对学员开展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得力助手。
二、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的初创及确立阶段(1949—1965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适应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在继承根据地办教育的优良传统以及借鉴苏联社会主义教育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当时国际国内形势,于1950年颁布了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高等学校暂行规定》,对学生进行革命的思想政治教育被列为高等学校任务的首要条款。高校学生政治辅导员制度由此初见端倪,政治辅导员主要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经过三年的调整与恢复,高校各项工作逐渐步入正轨。1951年10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的指示。同年11月,国务院在《关于全国工学院调整方案的报告》中要求“各工学院有准备地试行政治辅导员制度,设立专人担任各级政治辅导员,主持政治学习、思想改造工作”。1952年10月,教育部颁发《关于在高等学校有重点的试行政治工作制度的指示》,其中提到:“为加强政治领导,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国高等学校应有准备地建立政治辅导员制度”,并规定“要在高等学校设立政治工作机构——政治辅导处,随时掌握教职工和学生的政治思想情况等”。为加强对高等教育事业的领导,党抽调了部分经过革命战争锻炼、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同志主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开展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当时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是在党委领导和团委具体指导下进行。“政治辅导处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政治辅导员,他们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服务于最基层的思想政治工作者。”这标志着我国高校政治辅导员制度的正式确立。为响应国家号召,1953年,清华大学校长蒋南翔创造性地提出了政治辅导员制度,最早在大学设立了学生政治辅导员,提出了“双肩挑”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模式。此后其他高校相继模仿清华模式,纷纷设立政治辅导员,这一制度很快在全国得以推广。
1961年9月,教育部出台《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该条例明确指出:“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一、二年级设政治辅导员或者班主任,从专职的党政干部、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其他青年教师中挑选有一定政治工作经验的人担任。同时,要逐步培养和配备一批专职的政治辅导员。”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在高等学校设置专职政治辅导员,进一步明确了高校政治辅导员的作用。1964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高等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政治工作和建设政治工作机构试点问题的报告》,要求在高等教育部和直属高等学校设立政治部,确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试点学校,同时提出在两、三年内配齐班级的专职政治工作干部(政治辅导员),其编制为1∶100的比例。1965年颁发了《关于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对政治辅导员工作的性质、任务、要求等做出了规定。根据文件的精神,到1966年,我国高校基本建立了政治辅导员队伍,这标志着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已经有了初步发展。
政治辅导员制度是模仿军队政治指导员制度创立的,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创新。在辅导员制度的初创及确立阶段,政治辅导员主要是为加强党对高校的绝对领导而设立,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为新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培养政治合格的人才。这一时期的政治辅导员具有重政治、轻业务的特点,他们一般由品学兼优,又有一定组织能力的高年级学生担任。这部分学生在求学期间能够参与学校管理,有很高的工作热情。他们定期组织学生进行政治学习,管理学生事务,维护国家和政权的稳定是他们的首要职责。
三、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的恢复和发展阶段(1977—2000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高等学校受到了严重破坏,高校许多政治辅导员遭到批判和打击,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成了夺权和整人的工具,其功能名存实亡,政治辅导员制度全面瘫痪。
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经过拨乱反正,确立了“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的思想路线,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辅导员制度得以恢复。1978年4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并出台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建立一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在一、二年级设立政治辅导员,由此恢复了高校政治辅导员工作制度。1980年4月,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指出,各校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政治辅导员或班主任制度。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应从政治和业务好的毕业生中选留或从教师中选任,他们既做思想政治工作,又坚持业务学习,有的还担负部分教学任务。并且要求学校领导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成长,帮助他们落实政治学习和业务进修计划,对其职称评定和福利待遇问题也做了相应规定。1981年7月,教育部在《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指出,要选拔政治觉悟高、作风好,具有一定思想理论水平、政治工作能力的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干部、教师和高年级学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在第一线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政治辅导员,可按1∶120的比例配备。要把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成绩列为教师考核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教师兼任辅导员期间,要保证有一半左右的时间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期满后给予一年左右的脱产进修时间。兼任班主任和辅导员的教师、干部,每月发放一定数量的地方岗位津贴。同时,对高年级或者研究生半脱产担任政治辅导员的人员也做了具体规定。这一文件主要是希望通过提高辅导员的待遇,明确其地位,并改善其在高校教师中的形象,使他们充满信心、充满热情地工作。1983年,教育部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肯定工作成果的同时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虑到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存在数量不足、思想不稳、后继乏人、思想和业务水平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情况,教育部采取了加强思想政治队伍建设的措施:在高等学校设置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采取正规化的方法培养大专生、本科生、第二学位和研究生等各种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人才。1984年,开始在南开大学等12所大学招收本科生,在清华大学等7所院校招收第二学位学生,培养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人才。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指出:“从高等学校长远建设出发,要培养和造就一批思想政治教育的专家、教授和理论家。除了积极提高现有人员的水平外,要抓紧选拔培养新的人才。今后选拔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选拔那些政治品质好,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的人。因此,一定要舍得将一些优秀教师、品学兼优的大学毕业生和研究生选拔到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中来。”该文件对政治辅导员的选拔、培养、使用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同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还下发了《关于选配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生充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通知》和《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中聘任教师职务的实施意见》,拓展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来源。1987年5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中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要求从内容、形式和方法入手整合并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德育工作,明确“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应由精干的专职人员与较多的兼职人员组成”,其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应列入教师编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兼职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成绩应作为表扬奖励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在他们工作一段时间后,还要酌情给予一定的脱产进修时间”,等等,这些政策无疑使高校辅导员的待遇有了很大改善,也为辅导员队伍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党中央总结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教训,加强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1990年至1993年,国家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1994年至1999年,国家又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巩固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解决辅导员队伍的选拔配备、培养进修、专业职务评聘和表彰奖励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如《中国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提出“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思想政治教育的专家和教授,并要求专职政工人员与学生的比例大体掌握在1∶120~150,规模较小的学校应视情况酌情提高比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相对稳定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对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注意关心和培养,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此期间,一些高校从教师和品学兼优的党员研究生、高年级大学生中选拔配备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一些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了保送研究生或研究生保留学籍的形式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在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辅导员队伍建设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果。
在辅导员制度的恢复和发展阶段,我国将思想政治教育的专职人员和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重点。由此,高校辅导员队伍逐渐壮大,其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
四、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的完善与成熟阶段(2000年至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进入全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新阶段。高校扩招、后勤社会化、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学分制逐步推行、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等新情况的出现加大了学生工作的难度,辅导员队伍建设面临严峻考验。为此,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2000年7月,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申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对队伍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第一,采取切实措施,建设一支精干、高素质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专兼结合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好,学历层次高,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教师或高年级党员学生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系学校专职从事和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院系党总支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等。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该承担“两课”或其他课程的教学及相关科研工作。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指从教师和品学兼优的党员研究生、高年级大学生中选拔配备的半脱产学生班主任、导师或学生政治辅导员。他们一边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学习,一边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任期一般为4~5年,兼职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任期一般为2~4年。”“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按1∶120~150的比例配备,高等学校可以在本校推荐免试研究生留作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人员。”第二,坚持选拔、使用、管理、培养、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精心培养,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专业为主要内容,纳入高校师资培训规划,按专任教师培训同等待遇。”“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40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修有关课程,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他们一定时间的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时也应结合他们的特点和需要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往各自原有的学科专业上不断发展。”“鼓励和支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通过上下交流、岗位轮换、校外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加强实践锻炼,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开展社会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开阔眼界,增加阅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第三,制定并落实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从制度上解决好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职务和待遇等问题。第四,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健全制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挂钩。”至此,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在规范化、制度化方面跃上了一个新台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宏观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都发生了变化,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为了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2004年10月,中共中央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全面指出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并将“政治辅导员”的称谓改为“辅导员”。该文件明确指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主体,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辅导员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班主任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的职责。”“要求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坚持专兼结合的原则,选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门人才;选拔推荐思想政治教育骨干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组织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等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解决好教师职务聘任问题,建立专项评优奖励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院(系)每个年级都要按适当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鼓励优秀教师兼任班主任工作,学校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在政策和待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这些文件的出台,充分说明高校辅导员制度正在适应时代发展,逐步走向完善。
2005年1月,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确立了选聘原则,明确了辅导员的培养、工作发展以及与学生的配备比。要求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照1∶200的比例配备,保证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必须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班主任队伍中来;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从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高等学校可以从本校免试推荐的硕士生、博士生中择优选聘专职辅导员。要求大力加强辅导员、班主任的培训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要制订辅导员、班主任培训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切实为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发展提供政策保障,解决好评聘教师职务问题和职称评定问题;统筹规划专职辅导员发展问题,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要求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完善评优奖励制度,将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纳入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与本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制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2006年4月,教育部在上海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明确了辅导员的角色定位、工作职责和素质要求,明确了辅导员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还明确了辅导员晋升、待遇等具体问题。会议强调,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具有长期性、基础性的重大任务,作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措施来抓:一要健全制度,长远规划。要着眼于建立一套能有效解决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保证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要明确政策,保障有力。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使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真正做到政策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三要提高素质,开拓创新。要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培训,鼓励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开拓创新,因地、因校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四要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高校全体教师都应该以德施教、为人师表,并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2006年9月,教育部下发《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以法规的形式对辅导员的要求与职责、配备与选聘、培养与发展、考核与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极大地促进了辅导员队伍建设,同时也标志着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新时期。首先,对辅导员的身份给予了肯定,确认辅导员具有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规定指出“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才的知心朋友”。其次,明确了辅导员工作的五项要求和八项职责,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养成教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工作、突发事件处理和校园安全稳定维护工作、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解困工作、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干部培养工作等。这是辅导员制度确立并实行以来首次全面、明确地界定辅导员工作职责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再次,重申并丰富发展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关于辅导员队伍的配备与选聘原则、培养与发展原则、管理与考核原则等内容。要求“高等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兼职班主任”。对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院系的“双重管理”,一方面,辅导员可以“双线晋升”教师专业职务和行政职务,另一方面,辅导员的待遇不低于专业教师的水平,这极大拓展了辅导员的发展空间。2006年7月,教育部制定与实施了《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要求高校辅导员培训遵循“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专业特点;注重区分层次,力求科学施教;注重系统规划,保证培训质量;注重研究借鉴,创新培训机制”四大原则。明确培训目标为“以教育部举办的全国辅导员骨干示范培训为龙头,以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举办的培训为重点,以高校举办的系统培训为主体,与学习考察、学位进修、科学研究、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相结合,构建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逐步建立辅导员持证上岗制度,2006年起参加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取得高等学校辅导员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到2010年,完成辅导员的轮训工作,使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培养和造就1000名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有一定国内影响的专家”。明确八大主要任务:“建设分层递进的辅导员教育培训基地;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地管理机制;合理规划基地的培训规模;重视精品教材和课程建设;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实施高校辅导员继续攻读学位计划;设立一批高校辅导员出国研修项目;探索高校辅导员培训的多种形式。”明确提出“建立辅导员培训质量评估制度、保证辅导员培训经费的投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三项培训保障措施。这些文件的出台意味着辅导员职业得到了自上而下、从决策层到研究者与实践者的普遍关注,给高校辅导员工作带来了希望和动力,也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研究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在高校辅导员制度的完善与成熟阶段,辅导员的工作职能逐步拓宽,辅导员的职责与角色也被赋予了新的要求和定位,辅导员工作重点逐渐从以前单纯的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为思想政治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及教育育人。至此,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时期,逐渐走向成熟。辅导员工作越来越被社会认可为一种职业,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