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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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运输合同管理

3.4.1 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明确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运到托运人指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1.运输合同的类型

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比较多,按照货物的性质不同进行划分,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和特种货物运输合同。特种货物运输合同又可分为危险货物运输合同、鲜活货物运输合同、长大笨重货物运输合同等。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管道货物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1)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通过铁路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是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主要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其主要是指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不是铁路运输企业,而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基层组织,它只能以铁路局或者铁路分局的名义进行运输生产活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外,还具有计划性很强的特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受国家计划的制约;大宗货物运输受年度、季度和月度运输计划的制约;其他货物运输受运力和其他条件的限制,也要有计划地进行安排。

2)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明确公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承运人应将承运的货物经公路从一地运至另一地,托运人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运费。

3)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 (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4)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航空承运人使用航空器,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合同。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实施货物运送的人,主要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货物的企业法人。

5) 管道货物运输合同

管道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从事管道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的明确运送货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管道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具有单一性,并且管道运输合同的货物种类也比较少,主要限于气体和液体类货物,如石油、天然气等。

6)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的承运人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管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2.运输合同的订立

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必须坚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1) 订立合同的过程

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就权利与义务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是一种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过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愿。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也称为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出盘。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相对的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

(2)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做出这种意思表示的人称为承诺人。承诺应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缄默或者不行动不视为承诺。除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以外,承诺的表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 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地点和要件

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在某些货物(主要是大宗货物、长期运输的货物)的运输中,运输法允许或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这些运输合同与一般合同并无显著区别。但普遍情况下,运输合同凭据,即运单和客票,取代了书面合同,经承运人签署的运单和客票取得的时间,是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托运人填运单后,承运人签署运单的时间,是承运人承诺的表示,因而是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客运中,旅客要求购票,承运人口头允诺或出具客票时,客运合同即告成立。

运输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承诺发生地,即承运人营业所在地为成立地点。

运输合同成立的要件。只要有双方当事人,双方以订立运输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一致,运输合同即可成立。

3) 运输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才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换言之,成立后的合同分为合法合同和不合法合同。合法合同要件是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靠。完备的合同为合法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欠缺某种要件的合同则成为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其各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运输合同中不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一般来说,无论是客运合同还是货运合同,运输法对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均不同于其他合同,一经成立的合同,大都是有效的、合法的,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的运输合同在实践中十分罕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一切运输合同都是合法合同,都会产生同等的法律后果。实际生活中,不法运输合同行为比比皆是,如公路客运中的强行拉客,铁路客运中的拒绝售票,公路货运中的合同欺诈,铁路货运中的违禁违限运输等。但是,运输合同法中,一般均不以此作为确认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的依据,而是以损害赔偿和行政制裁两种方式予以处理,实质上是成立和生效的竞合。

3.运输合同的内容

运输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它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确认合同是否合法的主要根据,也是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运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住所

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合同文本中应写明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当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合同文本中应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住址。

2) 标的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前提,如果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合同就无法履行,也不能成立。由于合同种类不同,标的也不同。它可以是某种实物,也可以是某个项目、劳务活动或智力成果。例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合同的标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物和行为都可以作为合同的标的。

3) 数量

数量是标的的计量,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标的数量是通过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来衡量的,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统一的计量方法( 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订立合同时,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必须合法、具体、明确。此外,某些标的物由于物理属性可能会产生自然增减的情况。因此,在合同中还应当明确记载合理磅差、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等。

4) 质量

标的的质量是指标的内在素质(如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等)和外观状况。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详细地载明标的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质地等具体内容。

标的的质量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明确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签订,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对于双方约定提交的样品,如果能够保存,双方应将相同的样品(经双方签封)各自保存一份;如果不易保存,应将样品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质地详细记载清楚,各存一份,以作为验收凭证。

5) 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所支付的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代价。在以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这种代价称为价款;在以劳务、智力成果为标的的合同中,这种代价称为报酬。产品的价格或报酬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价款或者报酬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采用货币计量来表示。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标的和价款(或者报酬)的时间界限,分为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合同的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是指交付或提取标的的地方,合同中必须对履行地点做出明确规定。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款或者报酬的结算方式。

7)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责任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幅度或者限额。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违约责任,有利于双方严肃认真地签订和履行合同,有利于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双方协商解决、交由第三方调解、交由仲裁机关仲裁、交由人民法院审理。

4.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

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一般应当是书面的,不同的运输方式对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有不同的规定。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

货物运单是承运人制定的格式货运合同,也是货物的运输凭证。按照运输工具分有公路货物运单、铁路货物运单、航空货物运单和水路货物运单。其中公路货物运单主要包括整车运输、集装箱运输、零担运输的货运单,铁路货物运单主要有铁路行李票、铁路包裹票、铁路货运单、铁路货票,航空货物运单主要有航空主运单、航空分运单。

由于货物运单比较简单,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此不再详述。

5.货运合同的履行

1) 托运人

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准备好货物,及时发货、收货,装卸地点和货场应具备正常通车条件,按规定做好货物包装和储运标志等。

2) 承运人

应按合同规定的运输期限、货物数量和起止地点组织运输,保质保量完成运输任务,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与托运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并分别在发货单和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

3.4.2 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货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概念

(1) 变更合同是指合同部分内容和条款的修改补充。

(2) 解除合同是指解除由合同规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

2.货运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前提

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遇到特殊情况而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需要变更须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须在合同规定的变更、解除期限内。

3.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原因

1) 协商一致变更、解除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合同有两种。一种是事前协商解除,即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又称之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该合同失效,合同须解除,当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由于约定解除权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因此,该种协商解除又称为事前的协商解除。另一种协商解除是事后解除,即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

事前解除与事后解除相比的区别:①事前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权,而事后解除则是由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由当事人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协商解除;②事前解除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解除,因为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并不一定能成就,而事后解除的后果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③事前解除往往存在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的事实,而事后解除并不要求一方违约,即使不存在一方违约的事实,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④事前解除尽管由双方约定,但解除权的行使则由一方行使,而事后解除则由双方协商一致,属双方解除合同的问题,即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的情形

法定解除是指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依照该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终止。终止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已经履行的继续有效,终止仅使未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因此,终止不发生恢复原状的问题;而合同的解除一般会发生溯及力,也就是合同解除后应将履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至订立合同时的状态。其次是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不限于违约,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都可以使合同终止;而导致单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一方违约。

3.4.3 运输责任的划分

1.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托运人的权利。托运人的权力有以下几项。

① 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规定期限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由于承运人的过错而超过运到期限时,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② 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送到约定地点。由于承运人的责任而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

③ 托运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承运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 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① 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和规定的运杂费。货物运输费用一般应按货物运价规则计算,托运人一般应于承运当日向发运站(港)交付,另有约定或规定的除外。

② 托运人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符合运输要求的包装。货物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

③ 合同约定应由托运人装卸货物时,托运人应按装卸作业过程的规定按时完成货物装卸,并应遵守有关规程中关于装卸的规定。

④ 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地投保货物运输险。

2)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承运人的权利。承运人的权利有以下几项。

① 承运人有向托运人和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的权利。

② 托运人不按规定交付运杂费,承运人有权收取迟交金或拒绝运输。

③ 托运人不按规定进行包装,在改善包装之前,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④ 承运人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规定的运输变更。

(2) 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

3)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收货人的权利。收货人的权利有以下几项。

① 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有权请求货物运输的变更,还有权向托运人或承运人提出取消货物运输。

② 货物到达站(港)后,根据到货通知和领货凭证,收货人有权领取货物。

③ 在领取货物时,发现由于承运人的责任而使货物造成货损、货差或逾期运到时,收货人有权按规定请求赔偿金或逾期违约金。

(2) 收货人的义务。收货人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① 收货人接到领货通知后,应按时领取货物,逾期领取货物时,应按规定交付保管费。

② 收货人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的运输费用,同时有义务向承运人交付在货物发送时未经核收的一切费用,以及负责赔偿或偿付在执行运输合同中,收货人应按规定交付迟交金。

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 公路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根据我国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1) 不可抵抗力。

(2)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3) 包装内在的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4) 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5) 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做其他处理。

(6) 押运人员的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7) 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2) 铁路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因下列原因造成铁路运输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降低质量,则铁路不负责任。

(1) 铁路不能预知和不能消除的情况而造成的后果。

(2) 货物在发站承运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至引起自燃、损坏、生锈等。

(3) 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造成的后果。

(4) 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5) 发送铁路规章规定使用敞车类货车造成的后果。

(6) 发货人或收货人或其委派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造成的后果。

(7) 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造成的后果。

(8) 发货人用不正确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不准运送的物品造成的后果。

(9) 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完整名称造成的后果。

(10) 货物自然减量、运输中水分减少或其他自然性质,以至货物减量超过规定标准。

3) 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我国《民用航空法》中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损坏完全是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

(1)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

(2) 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的货物,造成货物包装不良的。

(3) 战争或武装冲突。

(4)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

4) 水路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我国《海商法》中规定以下情况承运人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或损坏可以免责的事项。

(1)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 不可抵抗的原因。

(4) 基于货方原因的免责,主要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性质或货物缺陷,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