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拆迁法律制度图解
一、拆迁法律关系图
根据笔者对拆迁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对宪法修正案的理解,依照现行的拆迁法律制度谨编了这张简图,以表明我国的拆迁法律制度已形成两种性质、多种层次,希望读者看过此图对掌握拆迁法律制度有所帮助。
拆迁法律关系图
二、拆迁现实图
为了使读者更能全面了解我国拆迁活动的现状,笔者编制了以下这张拆迁现实图解。从图中,我们不能否认这一实际情况即从2004年3月14日起我国的拆迁活动陷入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依法不严、违法难究的境地。不加快立法和严格执法,这种状况便难以改变。
近十年来,在暴利的催使下,一些官僚与商人及黑社会分子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拆迁的疯狂令所有有良知的人感到震惊。笔者始终认为这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拆迁,一定会被历史所淘汰。
无法可依,指的是2001年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早已有规定,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有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为依据。遗憾的是,宪法修正案通过至今已五年有余,物权法出台也两年多了,目前的拆迁无论是否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均系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性质或许可买卖性质,都必须有法律作为依据,实际上却无房屋征收之法律,遍布全国的拆迁活动却无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订或通过的法律为依据。
有法不依,指的是近些年来国家有关规范拆迁活动的法律、法规没有被尊重,违法拆迁行为十分猖獗。例如2008年8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激励全社会各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该法已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这是继《物权法》实施后,国家权力机关再一次敲响的对违法拆迁的又一声丧钟。
上述《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又一次表明态度。其中将城市人民政府的责任予以明确,算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然而,国人似乎没有看到《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得到执行,大江南北,依旧是拆迁高峰不断。
执法不严,非法拆迁普遍存在,特别是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政府经营城市与土地储备制度危害全国,却绝大部分有当地政府或拆迁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许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形同虚设。问题出现在基层,根子却在一些同志无视物权法的规定,没有为实施物权法采取实际行动。当然,有的地方官员是明知故犯,并非不知道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在物权法施行后应当停止执行。
违法难究。近几年来,非法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每天都在发生。拆迁人肆意断电断水断路、殴打被拆迁人、强拆民房、非法限制被拆迁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十分普通。这些明目张胆的非法损害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不到百分之一。然而,针对违法拆迁的暴力反抗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也频频发生,这是一个需要令人十分关注的现象。
拆迁现实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