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一、中国现行的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国历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世界各国在经济方面的相互合作、相互依赖和相互竞争日益加强。顺应着这一历史趋向和时代潮流,中国从1978年12月以来坚定地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并已取得显著的、重大的成就。
1993年3月,中国宪法作出新的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郑重确立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同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号召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经济合作,发挥中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发展开放型经济,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正在进一步扩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以更加勇敢的姿态进入世界经济舞台,更加积极地实行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开展对外经济竞争。
在中国,实行对外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不但有着充足的现实根据,而且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
作为东方的文明古国和大国,中国实行对外经济交往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可以说是源远流长的。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优良传统,曾经遭受过严重的扭曲、破坏,并引起种种误解。但是,它本身所具有的生命力又使得它不断冲破险阻,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焕发出新的青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的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正是中国历史上对外经济交往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简略回顾中国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优良历史传统,探讨其中所蕴含的法理原则,了解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不但大有助于加深认识当代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的“来龙去脉”;而且也大有助于驳斥当今甚嚣尘上的美国霸权版的“中国威胁”论。
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古代中国时期,即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时期,约相当于公元前4世纪、5世纪至公元1840年;第二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时期,约相当于公元1840年至1949年;第三阶段,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公元1949年以后。兹分别简述如下。
二、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一)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简况
据史家考证,早在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朝时期(约公元前21世纪至前16世纪),中国大陆的各个部落联盟之间就时常开展跨越联盟疆界的贸易。
商朝时期(约公元前16世纪至前11世纪),这种跨越部落联盟疆界的远途商品交换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开始使用来自新疆的玉片和来自沿海的贝壳作为交换的手段,这就是原始形态的货币。从这些原始货币的不同来源地可以推想当时贸易活动跨越地域的辽阔和边远。
到了周朝(始建于公元前11世纪),分封了几十个诸侯国家,它们都要定期向周朝王室朝觐“纳贡”,王室则以“赏赐”回礼,尽管“纳贡”有称臣的含义,“赏赐”有恩赐的含义,但在“贡品”和“赐品”之间,客观上蕴含着朴素的对价有偿关系,究其实质,就是不同商品跨越国境的远途交换。这种“朝贡贸易”也实行于远方西域各国与周朝王室之间。至于周朝各诸侯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就更加常见。
春秋战国时期(约公元前8世纪至前3世纪中叶),各诸侯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而且开始出现同海外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一个明显的标志是:早在公元前4—5世纪之间,中国的丝绸就已开始辗转远销希腊等地。爱琴海与南中国海之间,已经开始有海商活动。
当然,在夏、商、周和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国这片疆土上的各相邻部落联盟或诸侯国家,实际上是正在逐步走向全国统一的各个地方政权,因此,当时中央朝廷和它们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贸易往来,还不是近代和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国际贸易。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结束了诸侯割据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其边陲疆土乐浪郡和象郡分别位于朝鲜半岛北部和印度支那半岛东北部。因而中国与上述两个半岛广大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是相当密切的。中国的丝绸、漆器、铁器很早就跨越国境输往这些地区,而当地的土特产品则源源输入中国。但秦朝存续时间甚短,秦始皇在位不过11年,社会缺乏安定,二世胡亥昏庸,内政腐败,旋即为汉所灭。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对外经济往来未获重大发展。
汉朝(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20年)建立于多年战乱之后,政府当局在相当长的时期里采取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社会安定,生产发展,百业兴旺,对外经济交往也日益发达。张骞、班超先后出使沟通西域,率先开拓了历史上著名的国际商道“丝绸之路”。后来此路不断西延,对于促进中国与中亚、西亚、南亚、欧洲、非洲许多国家的经济文化交流,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陆道之外,又辟海市。南方的番禺(广州附近)开始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都会。当时中国与日本之间以及与印度南部之间的商品交换,就是分别通过北方和南方的远航商船进行的。据史籍记载,两汉时期与中国有“朝贡”贸易(即官方商品交换)关系的外国,已达五十多个;早在西汉时期,京都长安就已设有专门接待外国贸易使团的宾馆(即所谓“蛮夷邸”);有些来自远方异国的商使,其语言需经两道以上辗转翻译(即所谓“重译”),才能与中国语言相通。由此可以大略想见当时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是相当广泛的。
汉朝以后(公元220—581年),历经三国、魏、晋、南北朝,中国出现了长期的分裂和战乱局面,北方陆路的对外经济交往受到较大影响,南方海道则仍然畅通,海上贸易有了新的重大发展,商船远及今日南太平洋以及印度洋之间的爪哇、苏门答腊、斯里兰卡等地。
经过隋朝(公元581—618年)进入唐朝(公元618—907年),全国重新统一安定,当权者励精图治,经济、文化迅速发展,居于全球领先水平,使中国成为当时世界最强盛的国家之一,相应地,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也空前兴旺发达。除了不断拓展和延伸陆上国际商道、扩大通商地域范围外,着重发展了海上贸易。广州、交州、潮州、泉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楚州(今江苏淮安),都辟为外贸海港,远洋航船东通日本,南抵南洋诸国,西达波斯湾阿拉伯诸国。政府当局对外商采取宽松优待的政策,“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不应重加率税”;“常加存问”,“以示绥怀”。于是各国商人云集,中外商务往来和商品交换盛极一时。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相继在重要通商口岸设“市舶使”,任职官员由中央政权直接委派,专门负责掌管和监督海上船舶贸易来往和入境出境征税事宜,从而初步开创了在中国历史上长达一千多年的“市舶”制度,有人认为这就是后世政府外贸机构和海关机构的最早萌芽。由于唐代中国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和文化水平都居于当时世界领先地位,加以统治者对于对外经济文化交往采取积极促进的政策,所以当时外国人来中国经商、留学的络绎不绝,长期居留唐土者多达数十万人。留学日久取得唐籍的一些外国人,甚至还由唐朝政府擢用,入仕做官,并引为殊荣。至今一些外国(如日本等)仍称中国人为“唐人”,称中国商品为“唐物”,称中国文化为“唐文化”,足见唐代中国人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促使中国国誉和声威远播,影响至深。这是举世公认的中华民族的骄傲。
宋朝时期(公元960—1279年),北部政局不稳,陆上国际商道常因战争中断,政府侧重于在南方发展海上国际贸易。宋初,京师设“榷易院”,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管理对外贸易的中央机构;在江、浙、闽、粤沿海港口设“市舶司”,兼具进出口管理、征税、收购舶来品等多项职能;公元1080年还颁布市舶条例。可以说,这是中国最早的涉外经济立法之一,也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进出口贸易成文法规之一。宋室南渡以后,失去半壁江山,遂更加锐意发展海舶贸易,作为当时御敌图存的重要经济支柱之一。因为,“市舶之利,颇济国用”,“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据估算,当时单泉州、广州两地一年的外贸收入竟曾高达200万缗,约占当时全国财政收入的20%,可见当时政府对于外贸的倚重。
上述这部制订于11世纪的宋代市舶条例,其后经修订补充,迄宋之末,实施近二百年。它在世界贸易立法史上显然具有开创性的历史价值。尽管其原有全文已经失传,但从有关史籍文献的记载中,仍不难稽考和窥见其轮廓和梗概,诸如:
(1)外贸开始规范化。该条例规定了市舶司的职权和职责,它融合了前述多种职能,成为后世海关与外贸机构的雏形和综合体,使中国古代的对外贸易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2)鼓励交易和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外商海舶(“番舶”)入境从事贸易,促进中外商品互通有无;逐项列明违禁物品、官府专买专卖货物(“官市”)以及民间自由交易货物(“民市”、“听市货与民”)的细目,使中外商民有所遵循。
(3)采取“低税”政策。“番舶”进入中国港口,须经当地市舶司派员登船查验,并依法定税率纳税(“抽解”),凡珍珠、犀角、象牙、玛瑙、乳香等少数贵重“番货”,列为“细色”(高档品),一般税率定为“十取其一”(即10%);其余大量“番货”,诸如来自异国的各种特产、药材、香料、木料、棉布等生活用品,均列为“粗色”,一般税率定为“十五取一”(约合6.66%)。税后诸物即可依法分别进入“官市”或“民市”,实行交易,可谓“低税优惠”。
(4)厉行出口许可制度。商舶从中国港口出海,应向当地市舶司备文申报所载货物名称、数量和目的地(“所诣去处”)等项,经查验属实,并经当地富户(“有物力户”)出具担保书后,由市舶司发给“公据”(许可证)放行。回航时,应向原出海港口市舶司交回“公据”,并申报从异国(“番夷”)贩来各物,照章“抽解”后,方可入市。
(5)严禁各种走私逃税活动(“漏舶”、“偷税”、“大生奸弊,亏损课〔税〕额”)。违者除治罪外,没收船、货,并重奖举报、告发人,“给舶物半价充赏”。
(6)切实保护“番商”合法权益。严禁官吏豪绅借势滥权杀价强买“番商”舶货。凡强买舶货“有亏番商者皆重置其罪”(依法从严治罪)。
(7)礼遇外商,救助“海难”。兴建外商宾馆(“置‘来远驿’”),订立接待送礼规则(“立定犒设馈送则例”),“每年于遣发番舶之际,宴设诸国番商,以示朝廷招徕远人之意。”“番舶”遇风暴飘至中国沿海各地,“若损败及舶主不在,官为拯救,录〔登记〕物货,许其亲属召保认还。”
从以上梗概中可以看出:制订于九百多年前的这部市舶条例,无疑是后世海关法、外贸法和涉外税法的先河,其基本规定多为后世同类立法所师承和发展。
元朝时期(公元1271—1368年),中国北部疆土辽阔,陆上国际商道畅通无阻,海上贸易也有新的发展。政府以宋法为蓝本,在1293年制订《市舶司则法》22条,使外贸管理和税则更加条理化和规范化。同时,由政府出资和备船,选聘精干舶商和艄公(水手)“入番贸易”,赢利所得按“官七民三”比例分红。除官本贸易外,还允许私舶贸易,并对从事外贸的舶商和艄公加意保护。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宋代对进口货物统制专卖的“禁榷”政策。由于采取了低税、招徕、保护和奖励等一系列措施,外商纷至沓来,除唐宋以来的传统客商——阿拉伯商人外,还有远自欧洲和北非的商人前来从事贸易。元初来华经商和旅游的意大利人马可·波罗曾将中国的泉州港与地中海国际贸易中心亚历山大港相提并论,认为它们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外贸港口。
关于元朝时期中国对外交往方面,中外史学界曾经流行一种以讹传讹的说法,说是“中国元朝派大军侵入欧洲造成黄祸”。这具体指漠北地区蒙古人成吉思汗和拔都两度率领大军“西征”。这两次“西征”,究竟是早年游牧部落蒙古人所为?抑或是其后文明中国人所为?——对于这个问题,中外历史学家一向众说纷纭。但无可置疑的是:第一,成吉思汗的蒙古大汗国建立于1206年,1219—1025年他第一次率军西征时,蒙古人尚未正式入主中国中原及其以南广大地区。第二,1235—1242年成吉思汗之孙拔都第二次率军西征时,蒙古人仍然尚未正式入主中国中原及其以南广大地区。第三,成吉思汗之另一支系孙子忽必烈南下攻占中国中原及其以南广大地区,并且在此基础上于1271正式建立中国元朝,定都中国北京,那是在成吉思汗本人率军第一次西征46年之后,也是在拔都率军第二次西征30年之后,换言之,在1271年之前,中国元朝根本尚未建立。第四,蒙古人支系首领忽必烈1271正式建立中国元朝之后,采纳中原汉族体制(“行汉法”),尊孔子儒学,与汉人通婚,蒙汉两族大众基本上逐渐融合为一体,直到1638年蒙族统治阶层被汉族朱元璋率领农民起义军击败、从中国中原退回漠北地区与明朝对峙,嗣后改国号为“鞑靼”。在中国中原存续98年期间,中国元朝从未派兵入侵欧洲。可见,第五,前述一度流行说法,含糊笼统地说“中国元朝派大军侵入欧洲造成黄祸”,云云,那是不符合历史真实的。
明代(公元1368—1644年)初期,对于唐、宋、元三个朝代七百多年来行之有效、经济效益显著的对外经贸体制及有关措施,多沿袭师承,而又有重大发展。洪武、永乐两代政府为了进一步招徕外商,对于来自外国的“贡舶”和“商舶”分别给予不同优惠待遇。前者运来官方互易货物,予以“优值”(从优计价);后者运来民间交换商品,予以免税。致使各国商船竞相来华,国际贸易大盛。另一方面,在公元1405—1433年间,明朝政府相继组织和派遣了规模浩大的远洋船队,由郑和率领,先后七次远航,抵达今日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泰国、印度西岸、波斯湾和阿拉伯半岛诸国、东非索马里、肯尼亚等地,大大促进了当时中国与亚洲、非洲30多个国家之间的政治修好关系和经济贸易关系,其船队规模之大(首航人员竟达2.7万余人),贸易地域之广,累计航程之远,以及经历时间之长,都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郑和等人开展对外交往的壮举和业绩,一向彪炳于中外史册,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勇于进取、敢于创新、善于开拓的精神。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自汉唐至明初,中国人的对外开放、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以及开拓进取精神,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文化的进步以及国际威望的提高,都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中国人也通过长期的、平等互惠的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为全球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共同繁荣和丰富多彩,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遗憾的是,这种优良传统和开拓精神,在后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但未能进一步发扬光大,反而受到压制和摧残。明代中叶以后,封建统治者愚昧腐败,昏庸颟顸,竟因沿海倭寇为害而实行“海禁”,下令关闭口岸,停止对外贸易,实行“锁国”政策。以后弛禁、复禁,反复多次,直至明朝覆灭,对外经济交往始终未能认真振作。
清朝(公元1636—1911年)初建,王朝统治者因害怕汉族人士在海外组织反清力量卷土重来,遂变本加厉实行“海禁”,在长达三四十年的时间里,规定“寸板不许下海”和“片帆不准入港”,违者格杀勿论。遂使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更加衰落,一蹶不振。1684年以后,虽一度解禁开港,在江、浙、闽、粤设置4个外贸口岸,但对外来商人又往往不分从事正当贸易抑或进行不轨活动,一律严加限制。1757年又再撤销三个外贸口岸。中国作为东方泱泱大国,当时的陆地国土面积远远超过整个欧洲大陆,其海岸线绵延2万公里以上,但是,当时欧陆沿海港口,早已星罗棋布,促使欧陆对外经济交往十分兴旺发达,反观当时幅员广袤的中国大陆,却只单限广州一港对外开放,成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长期衰败的一大原因。这种荒唐局面,竟然持续八十多年,直到1840年“鸦片战争”的大炮轰开“天朝帝国”的大门。
(二)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内涵
中国古代史上对外经济交往的兴衰起落,主要脉络大体如上。其间有几条历史轨迹和法理原则,隐约可辨,值得后人借鉴:
第一,古代中国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是国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中国历史上明智的统治者能顺应历史发展的需求,积极推动对外经济交往,体现了强者的远见、自信、胆气和魄力;愚昧的统治者则惯于逆历史潮流而动,妄图禁止对外经济交往,体现了弱者的短视、昏庸、怯懦和无能。两种截然相反的对外经济政策,前者造福社会,后者危害国家,千秋功罪,历史早有评说。
第二,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其主要动因既然植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自身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如不因势利导,却愚蠢地加以禁止,总是禁而不止。秦汉以来,在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对外经济交往史上,虽然经历了许多曲折和起落,甚至两度锁国闭关,但总的来说,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显然是历史长河中的主流;相应地,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积极主动、大胆进取的精神,一向是中华民族诸多优良传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把闭关锁国的失误和蠢举说成是中国历史的主导传统,那是对中国历史的误解、无知或曲解。
第三,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历代政府和百姓对来自异邦的客商,向来以礼相待,优遇有加,使其有利可图。中国传统的大宗出口商品是丝绸、漆器、瓷器、茶叶之类,进口的是中国所罕缺的各种异土方物。这些中外物质文明的交换,是以完全自愿、互通有无、文明交易的方式进行的。较之西方强国对外贸易史上盛行多年的商盗一体、杀人越货、猎奴贩奴之类的罪恶买卖,向来泾渭分明,迥然不同。
中外物质文明的交换,有效地促进了整个人类文明的交融与提高。中国的育蚕、缫丝、制瓷、造纸、印刷、火药、指南等技术,通过对外经济交往而广泛传播于世界各地,为全人类的进步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而对外输出的扩大,又反过来不断提高中国的造船、冶金、罗盘、天文、地理等与航海有关的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与出口商品有关的各行各业的生产水平。与此同时,中国原先十分罕缺或全然未见的异邦产品,诸如西域良马、阿拉伯“火油”以及芝麻、蚕豆、菠菜、大蒜、甘蔗、甘薯、玉米、花生、烟草等农作物,也先后从世界各地异邦辗转传入中国,促进了中国畜牧业、农业、手工业的发展。有趣的是:今日中国人日常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棉花和棉布,宋代以前一直是珍稀的“舶来品”。宋元之间才开始从异邦引种的棉花,至元明两朝已普遍种植和大量出产,并使棉纺织业迅速成长为中国新兴的、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主要手工业之一。它不但大大改变了中国历代以丝葛麻褐为主要织物的衣着传统,使广大平民百姓普受其惠(对他们说来,丝绸太贵,葛麻太粗,棉布则物美价廉),而且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出口的主要商品之一,同时也成为明代以来国库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棉花从异域到中国“落户生根”的过程,实际上是一项新产品和新技术“引进→消化、发展→输出”的成功事例。
有一种流传甚广的传统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的对外经济交往,主要是“朝贡贸易”,旨在满足封建统治者对奢侈品的需要,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平民的经济生活,并无多大积极影响,甚至害大于利。其实,这也是一种历史的误解或偏见,并不符合史实。棉花效劳中华,即是一大例证。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平等互利既是公平的行为准则,又是正常的社会后果。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努力实现平等互利,显然是中华民族诸多优良传统中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源远流长,并且有过相当发达的时期。但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其规模和意义都难以与近现代的对外经济交往相提并论。它的存在和发展,主要是与中国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制生产方式紧密联系的。因此,对外经济交往的规模、水平和社会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内封建自然经济的限制和束缚。封建后期,随着这种生产方式内在活力的不断衰退,对外经济交往也就相应地曾经陷于停滞,甚至走向没落。至于长期以来在对外交往中自视为“天朝大国”,把外国人前来修好通商称为“蛮夷来朝”,在官方换货贸易中硬把对方商品称为“贡”,把中方商品称为“赐”,把接待外商使团的宾馆称为“蛮夷邸”,诸如此类的观念和有关记载,处处显现了封建统治者和封建文人的自大与虚荣。这种阿Q心态,迥异于应有的民族自尊,显然是不足为训和应予批判的。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鸦片战争的巨炮轰开中国的大门之后,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发生了重大的转折和急剧的变化:从独立自主转变为俯仰由人,从平等互利转变为任人宰割。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简况
继1840年英国侵华的鸦片战争之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又发动了多次侵华战争,如1857年的英法联军战争,1884年的中法战争,1894年的中日战争,1900年的八国联军战争。用战争暴力打败中国、迫使昏庸无能的统治者俯首就范之后,列强不但占领了中国周围的许多原由中国保护的国家,而且侵占了或“租借”了中国的一部分领土。例如,日本侵占了台湾和澎湖列岛,“租借”了旅顺,英国侵占了香港,法国“租借”了广州湾。割地之外,又勒索了巨额的赔款。1931—1945年,日本由局部而全面地发动了的侵华战争,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陆续使中国的大片领土直接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从而使中国的土地和各种自然资源遭到空前残酷的掠夺和洗劫。
列强强迫中国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根据这些不平等条约,列强除了取得在中国驻扎军队的权利和领事裁判权之外,还把全中国划分为几个帝国主义国家的“势力范围”,即列强按照各自的实力,在中国划定某一地区,作为自己实行政治控制和经济掠夺的专属领域,对中国进行变相的瓜分。例如,长江中下游诸省划为英国的势力范围,云南和两广划为法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划为德国的势力范围,福建划为日本的势力范围,东北诸省原划为帝俄的势力范围,1905年日俄战争后,东北地区的南部改划为日本的势力范围。
根据不平等条约,列强控制了中国一切重要的通商口岸,并在许多通商口岸中强占一定地区作为它们直接实行殖民统治的“租界”。它们喧宾夺主和反宾为主,控制了中国的海关和对外贸易,控制了中国的水陆空交通事业(包括至关紧要的内河航行权)。这样,就便于在中国广阔的市场上大量倾销它们的商品,牟取巨额利润。与此同时,又使中国的农业生产服从于西方列强的经济需要,为它们提供大量贱价的原材料和消费品。
根据不平等条约,列强在中国攫取和垄断矿山开采权、铁路修筑权和管理权,经营各种工矿企业,随心所欲地掠夺中国的自然资源,直接利用中国便宜的原料和廉价的劳动力,榨取超额利润,并借此对中国的民族工业进行直接的经济压迫,甚至加以扼杀。
根据不平等条约,列强以苛刻的条件贷款给中国政府,并在中国开设银行,从而垄断了中国的金融和财政,在金融上、财政上扼住了中国的咽喉。
列强除了对中国实行直接的控制、掠夺和盘剥之外,又极力培植了一个买办资产阶级,作为它们的在华代理人,为列强的对华盘剥事业效劳。此外,列强还与中国广大农村的封建势力相勾结,以加强对中国的全面榨取。
列强在对华经济交往中,利用其政治上、军事上的强权地位和经济上、技术上的绝对优势,迫使中国方面接受各种苛刻的不等价交换条件。不等价交换的长年积累和不断扩大,造成中国国际收支的巨额逆差和国民财富的大量外流,造成中国的民穷财尽。为了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不得不大量举借外债,加深了中国对列强的依赖和屈从,这又反过来进一步扩大不等价交换的范围,形成了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恶性循环。
(二)强加于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
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中国的国民经济命脉,完全操纵在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及其在华代理人手中。在这个时期里,由于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受到严重破坏,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无论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的哪一个方面,无论在国际生产、国际交换、国际分配的哪一个领域,始终贯穿着两条线索或两大痛楚:第一,中国这一方无权独立自主,无法自由选择,无力控制管理。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往往处在非自愿、被强迫的地位,受制于人,听命于人。第二,中国这一方,人低一等,货贱多级。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总是遭到不平等的屈辱,忍受不等价的交换和盘剥。
这两大痛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蕴含着和体现了当时盛行于国际社会的基本法理:弱肉强食,理所当然,法所维护。换言之,弱肉强食的原则,不仅被列强推崇为“文明”国家的正当行为准则,而且通过国际不平等条约的缔结和签订,取得了国际法上的合法地位和约束力。
这种历史痛楚,自鸦片战争以来,在中国延续达一百多年,经过中国人民长期的奋力抗争,才以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成立而告终止。它逝去不久,人们记忆犹新。可以说,今日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之所以如此强调独立自主与平等互利,正是对上述历史痛楚的认真反思和科学总结。中国与第三世界诸国一起,之所以如此大声疾呼要求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要求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废除旧的、弱肉强食的法理原则,建立新的、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其共同目的,正是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尽早地全面结束这种历史痛楚。
四、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解放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使中国摆脱了帝国主义及其在华代理人的反动统治,摆脱了半殖民地的屈辱地位,成为政治上完全独立的社会主义主权国家。这就为中国进一步争取经济上的完全独立,包括对外经济交往上的独立,创造了首要的前提。
(一)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与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
中国人民深知:不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包括对外经济交往上的独立,则已经取得的政治独立就是不完全、不巩固的。因此,彻底铲除帝国主义及其在华代理人对于中国国民经济命脉的垄断权和控制权,彻底改变帝国主义及其在华代理人操纵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局面,就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当务之急。
中国政府废除了帝国主义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各种特权,收回了长期由帝国主义者越俎代庖的海关管理权,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的新海关。把长期由帝国主义在华代理人——中国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巨头垄断经营的、规模庞大的对外贸易(进出口)企业,收归国有,改由国家对进出口贸易实行全面的统制管理。对民族资产阶级经营的外贸企业,则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在国家的金融和财政大业上,也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排除了帝国主义的垄断、操纵和控制。与此同时,在国内生产领域逐步建立了强大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这样,就终于使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彻底摆脱了对帝国主义的依附,走上了完全独立自主的道路。
新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充分尊重对方国家的利益,保护各国来华外商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也有效地促进了中国自身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可以说,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坚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也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健康发展的两大基石。其基本精神,早在新中国开国前夕,就明文载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中。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又一再郑重重申。如果说,中国在沦为半殖民地以前的悠久历史上,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能够按照自主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办事,还处在自发的、朴素的阶段,还只是一种传统的习惯,那么,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原则,就开始进入自觉的、成熟的阶段。它不但是中国古代对外经济交往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而且由国家的根本大法正式加以肯定和固定,上升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基本行为规范。
(二)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观念的更新
遵循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原则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道路,是并不平坦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这条道路上就遇到了不少艰难险阻和严重干扰。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起,当时极端敌视中国的美国政府为首组织了长达二十多年的对华经济“封锁”和“禁运”,企图从经济上扼杀这个新出现的社会主义政权。在美国策动下,十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1949年11月成立了“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统筹推行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禁运”政策,严格限制其成员国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贸易。在“巴统”内部特别设立的“中国委员会”,是专门对付中国的禁运执行机构,并且针对中国开列了范围特别广泛的禁运货单,称为“中国禁单”。1994年4月1日,“巴统”虽正式宣告解散,但其长期对华“禁运”的恶劣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除。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由于美国为首组织和推行对华经济封锁政策,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对象主要限于当时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在对华经济交往和经济合作中,常常表现出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倾向,并且假借“社会主义国际分工”的名义,反对中国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力图使中国成为它的原料供应基地和剩余产品推销市场。自1960年起,当时的苏共领导人将中苏两党之间的思想分歧扩大到国家方面,对中国施加政治上、经济上和军事上的巨大压力,企图迫使中国就范。1960年7月,苏联政府突然片面决定,在一个月内全部撤走当时在中国帮助经济建设的1390名苏联专家;接着,撕毁了343个专家合同和合同补充书;废除了257个重大的科学技术合作项目,并在中苏国际贸易方面对中国实行限制和歧视的政策。这些恶化国家关系的严重步骤,突如其来,严重地破坏了当时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对外经济合作,并且曾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给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造成重大的混乱和严重的损失。
半殖民地时期中国长期遭受的历史屈辱,20世纪五六十年代帝国主义所强加于中国的经济封锁,以及霸权主义背信弃义对中国所造成的经济破坏,都激发了和增强了中国人民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意识。历史一再教育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的方针要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尤其必须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革命和建设事业。尽管中国经济文化还相当落后,急需争取外援,特别需要学习外国一切对我们有益的先进事物,但是,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对待世界上任何大国、强国和富国,都必须坚持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决不允许有任何奴颜婢膝、卑躬屈节的表现。这样的独立自主意识和自力更生方针,当然是十分必要、完全正确的。
但是,一个倾向掩盖着另一个倾向。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产生了对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片面认识和错误理解。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曾经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千百年形成的习惯势力和传统观念促使人们往往用狭隘的自给自足观点去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经济建设取得一定成果后,滋长了骄傲自满情绪,长期存在着“左”倾思想:急于求成,忽视客观的经济规律,夸大主观意志的作用。在“左”倾思想影响下,人们忽视参加国际分工、利用国外资源、开拓国外市场的客观需要,不自觉地把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同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大力争取外援,机械地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半殖民地时期的历史屈辱,20世纪五六十年代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和霸权主义的经济破坏,反复多次的、痛苦的历史经验促使人们对于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深怀戒心,常存疑惧,并且从中派生出闭关自守和盲目排外的情绪。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出于篡党夺权的罪恶目的,将上述几种错误思想搅在一起,推向极端,把许多正当的和必要的对外经济交往(特别是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发展对外贸易),一概诬为“崇洋媚外”、“卖国主义”和“洋奴哲学”,造成了空前的思想混乱。
在上述几种历史因素和几种错误思想的相互作用下,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不能不受到重大的消极影响,从而使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一次又一次地失去了调动国外积极因素的良机,造成了许多无谓的损失,拉大了与先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并且通过国家机关,全面认真地实施这一重大决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
在全面拨乱反正、全国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的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及时提出了在经济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从而使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更加自觉、更加成熟的历史发展阶段。
1993年,在系统地总结15年来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宪法正式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针对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提出了纲领性的文件,从而大大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大大加强了对外开放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尽管当今世界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矛盾和冲突,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但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世界要和平、国家要发展、人民要合作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就中国而言,三十多年来,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中国人怀着恰如其分的民族自信和民族自豪,不卑不亢地向世界宣布:“今天的中国,是一个改革开放与和平崛起的大国”。
当前,中国人民正处在举世瞩目的迅速“和平崛起”过程之中。依据最新的战略决策,中国“和平崛起”的进程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把对外开放与经济改革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2011—2015年间,中国将在经济社会领域推动一场深刻变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同时,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参加国际合作,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同世界各国一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五、中国的和平崛起与长期实行和平外交政策是历史的必然:驳斥“中国威胁”论
(一)数千年来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轨迹
从以上的简略回顾中,不难窥见若干历史轨迹:
第一,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曾经有过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优良历史传统。贯穿于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法理内涵,是自发的、朴素的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原则。这是无可怀疑的历史主流。
其所以然,是与中国数千年来传承与发展的儒家思想和主流社会意识密切相关的。儒家历来倡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礼之用,和为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儒家理念被众多中国人所广泛接收,形成为社会主流意识,成为历代中国人处事待人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使历代中国人习惯于以和谐精神凝聚家庭、敦睦邻里、善待他人。和谐文化培育了中华民族热爱和平的民族禀性,因而乐于在“普天之下”,实行敦睦外交,广结友邦。
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封建统治者的愚昧和实行“锁国”、“海禁”政策,上述优良传统曾经受到严重扭曲。但在中外经济交往互动的历史长河中,那只是短暂的小支流,挡不住上述历史主流的滚滚向前。
第二,鸦片战争之后百余年间,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是在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列强高压、胁迫和操纵之下进行的,其原有的自发、朴素的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被彻底摧毁,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法理”原则是丧权辱国的“条约”化和弱肉强食的“合法”化。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中国是举世公认的被威胁者、被侵略者,而包括美国在内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则是毋庸置疑的威胁者、侵略者。
第三,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开始在新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促使中国历史传统上自发的、朴素的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开始进入自觉的、成熟的发展阶段。但是,在国内外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这个发展进程曾经遇到各种艰难险阻和严重干扰。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新中国遭受两个超级大国为首的封锁、威胁和欺凌,中国依然是被威胁者、被侵害者,而包括美国在内的坚持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既得利益的列强,则仍然是毋庸置疑的威胁者、加害者。
中国人民经过将近三十年艰苦卓绝的对外排除强权和对内拨乱反正,终于在1978年底以来的三十多年间,使中国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优良历史传统,在更加自觉和真正成熟的独立自主与平等互利法理原则指导下,获得辉煌夺目的发扬光大。
当今中国奉行独立自主与平等互利法理原则指导下的和平外交政策,不但是中国数千年优良历史传统的传承和发扬,而且是中国三十年来和平崛起的主要原因之一。没有近三十年来东亚相对安宁的国际和平环境,就不可能有中国近三十年来的和平崛起。今后中国的继续和平崛起,也绝对需要一个在各国独立自主与平等互利法理原则指导下的长期的国际和平环境。——这是中国人民、亚洲人民、乃至全球人类的共同期待,也是最浅显易懂、不说自明的政治常识。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近十几年来,面对中国逐渐加速和平崛起的现实,美国某些政客、军人和学者时起时伏地、起劲地鼓吹“中国威胁”论。实则以史为鉴,通过历史的“照妖镜”,就不难看出它只不过是19世纪中后期一度甚嚣尘上的、俄国沙皇版“黄祸”论和德国皇帝版“黄祸”论在新历史条件下的最新变种,它们的具体面貌虽不完全相同,却总是面目依稀,人们似曾相识;它们之间世代不灭不变的DNA,一直是“一脉相承”的。换言之,它们对中国数千年来对外交往史实主流的歪曲,其危言耸听和蛊惑人心,为反华、侵华活动进行精神动员和舆论准备的“政治骗术”,始终是如出一辙的。
它们本质上乃是鸦片战争后一百七十多年来西方列强统治阶层及其御用学者用“白人中心主义”种族歧视、宗教偏见和冷战思维长期杂交后,培养和产出的一代又一代的怪胎和畸形儿。它们在旧中国的百年苦难期间,新中国建立之初,新中国立足初稳之时,中华民族复兴、和平崛起之际,都曾一再出现,如影随形,阴魂不散,不断欺骗全球公众,不断困扰侵害中国。历史铁证如山,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无法抵赖的。
(二)还历史本来面目:尊重史实,达成共识
国际社会中一切正直人士和明智人士,只要不抱偏见,不戴有色眼镜,愿意进一步认真追溯考察两三千年来有案可查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史及其法理原则,就更不难看出:当今时起时伏、伏而又起、甚嚣尘上的美国霸权最新修订版“黄祸”论——“中国威胁”论,是严重歪曲历史、完全背离历史真实的谰言胡说;只要认真对照两三千年来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大量史实,透过历史的“照妖镜”,就不难辨认历代“黄祸”论及其最新变种“中国威胁”论的丑陋真貌,达成以下应有共识:
(1)“黄祸”论——“中国威胁”论是赤裸裸的种族歧视论之一,它本质上从来就是一种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口号。历代“黄祸”论和其他种族歧视论的鼓吹者和实践者,大都声名狼藉,留下了极不光彩的历史纪录,其中德国的末代皇帝威廉二世、俄国的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德国的盖世枭雄希特勒,都已盖棺定论,被牢牢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2)历代“黄祸”论——“中国威胁”论的本质和核心都是“侵华有理”,往往都是公开侵华的前导,往往都以公开侵华为归宿。当今美国霸权最新版的“黄祸”论——“中国威胁”论,在达成这一归宿之前,在国际政治方面,是为了恐吓中国的周边国家,以扩张美国自己的势力;在国内政治方面,是通过渲染“中国威胁”,来“转移视线”,平息民众对美国政府的不满,妄图“一箭三雕”!
(3)历代“黄祸”论——“中国威胁”论最惯用的伎俩和政治骗术,是“贼喊捉贼”,威胁者谎称受“被威胁”,加害人伪装“受害人”,都是严重歪曲历史,完全背离历史真实的。
(4)以史为师,以史为鉴,方能保持清醒头脑和锐利目光,避免遭受“黄祸”论21世纪最新变种——美国霸权版“中国威胁”论的欺蒙和利用,避免掉以轻心,丧失警惕,“居安不思危”或“居危不知危”;避免心存侥幸,利令智昏,为美国霸权主义者火中取栗,引火烧身!
(5)中国的和平崛起是历史的必然,认识了这种历史必然的中国,今后势必更加自觉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的优良传统,继续实行和平外交政策,为建立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