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20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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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资源、投入创新:对知识产权立法努力方向的思考

张建华作者系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

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价值取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取得飞速发展,已经建立起了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我国的国际承诺以及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激励作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怎样坚持激励创新的价值取向?创新需要资源投入;所谓激励创新,就是要吸引资源投入创新。提供明确行为预期,吸引资源投入创新,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

怎样明确行为预期、吸引资源投入创新?

(一)继续增加创新收入在收入分配方面的比重

创新收入是最大的行为预期。明确行为预期,最重要的是增加创新收入在收入分配方面的比重。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尽合理,国家正在努力调节收入分配结构,基本方向是提高劳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实际上,脑力劳动也是劳动;创新活动作为脑力劳动,其占总收入的比重也应当相应提高。在这方面,我国立法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有关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促使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向创新者倾斜,使创新者得实惠。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稿)第20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予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这一规定在价值取向,就是使创新者得实惠。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就应当坚持这一方向,继续使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向创新者倾斜。

二是要加强知识产权实施法律制度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尽快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创新产品只有成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实现创新收益。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还不理想,如专利的转化率很低,还需要在立法上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转化率低的现象。我国《专利法》修改,在专利转化方面作了大力文章,如规定专利共有人对专利权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就是对促进专利实施采取的具体措施。

三是继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使知识产权侵权无以为继,使权利人的利益不因侵权而受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设定还不够完善,如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包括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但罚则没有对该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这些疏漏应当予以完善。更重要的是,要破坏侵权者侵犯知识产权的物质条件,使得其短期内不能再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同时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纵使发生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利益仍然能够得以实现。

四是要为我国权利人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往提高法律保障。关于国际经济交往的知识产权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例如,在国外,还存在我国企业的驰名商标被外国人抢注问题,我国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促使有关问题得到合理解决。我国企业在国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机关如何提供帮助,也需要法律规范。

(二)继续减少创新成本

我国创新成本还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专利、商标侵权救济周期仍然过长,商标注册、评审时间过长。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实际结果经常是,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而且,申请人需要几年才能注册下一个商标,又需要几年才能完成一个商标评审。这些过大的成本付出挫伤创新积极性。《专利法》的修改已经缩短了专利侵权救济周期和专利授权周期,未来的《商标法》修改也应当将缩短侵权救济周期和商标注册、评审周期作为重要目标。

(三)理顺法律关系,为创新提供资源条件

创新需要资源,例如,借鉴他人的创新成果,进行再创新;利用他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启发自己的思维;利用遗传基因,作为创新的物质资源。无论是借鉴他人的创新成果,还是利用他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遗传资源,都需要正确处理与资源所有者的关系,否则,创新活动没有明确预期,创新者不能放心借鉴他人的创新成果,不能放心利用他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遗传资源,都妨碍创新活动的开展。借鉴他人的专利成果进行发明创造,《专利法》已创设了依存专利制度。然而,利用他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启发思维进行创新,利用他人的遗传资源进行发明创造,我国尚无调整创新者与资源所有者之间关系的立法,这无疑是创新活动的一个障碍。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和遗传资源立法,是为创新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应当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方向。

从为创新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的角度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和遗传资源立法,其着眼点不仅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和遗传资源所有者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理顺创新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和与遗传资源所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创新者提供创新活动的行为预期。为此,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遗传资源所有者正当权益的同时,还要为创新者的创新活动提供充足的空间和必要便利,以在把“蛋糕”做大的前提下,使人类充分享有创新成果,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创新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遗传资源所有者利益平衡。

(四)在吸收外资投入创新上下更大功夫

激励创新并不是把外资关在门外;相反,创新需要国外创新资源进入我国,创新政策应当一视同仁对待国内外创新者。回想起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运用政策手段吸引外资,引进国外技术就是重要目的之一。现在,我国还不是创新大国,在世界生产分工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引进国外技术还是长期任务,对此不能盲目乐观;将来,就算我国已成为创新大国,为保持国际竞争力,也不应该排斥外资在我国创新,而应当如同吸引国内资源从事创新那样,吸引外国资源我国开展创新活动,始终保持我国良好的创新发展态势。

吸引外国资源在我国开展创新活动,应当秉持一视同仁解决所有创新问题的原则,如同解决国内资源从事创新所遇到的特殊困难那样,注意外国资源在我国开展创新的特殊关切。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稿)第54条第2款规定,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就是解决外国科技人员的特殊问题。在这方面,应当说还有许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