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 林冲一纸把妻休
被发配无奈休妻
《水浒传》最悲剧的人物之一,最能引人同情的角色,大概算是八十万禁军教头、豹子头林冲了。这位英雄虽然有一个听上去颇为生猛的绰号,可是在小说开头部分却是相当的窝囊。因为他的美女妻子被高太尉的儿子高衙内看中,高太尉设计让林冲背上重罪,刺配沧州。林冲只好凄凄惨惨地和家人告别。
林娘子遭调戏
小说第八回“林教头刺配沧州道 鲁智深大闹野猪林”中,林冲考虑前程生死未卜,对岳父表明:“娘子在家,小人心去不稳,诚恐高衙内威逼这头亲事。况兼青春年少,休为林冲误了前程。却是林冲自行主张,非他人逼迫,小人今日就高邻在此,明白立纸休书,任从改嫁,并无争执。”自己先写一纸“休书”,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让妻子先回娘家居住,“如此,林冲去的心稳,免得高衙内陷害”。
张教头也体谅林冲的用心:“既然如此行时,权且由你写下,我只不把女儿嫁人便了。”于是林冲口授,由一个写文书的人写下一纸“休书”:“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为因身犯重罪,断配沧州,去后存亡不保。有妻张氏年少,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永无争执。委是自行情愿,即非相逼。恐后无凭,立此文约为照。年月日。”
林冲看过一遍,“借过笔来,去年月下押个花字,打个手模”。尽管妻子张氏百般不愿意,哭天抢地,但林冲还是义无反顾地走了。
林冲
同样的情节在《水浒传》第一百零二回“王庆因奸吃官司 龚端被打师军犯”中又出现了一次。因为王庆得罪了奸臣童贯,也被安上罪名刺配“西京管下陕州牢城”。就在王庆上路前,王庆的岳父“牛大户”前来送行,给了王庆三十两银子作为路上盘缠,接着就提出条件,说王庆走后,“老婆谁人替你养?又无一男半女,田地家产,可以守你。你须立纸休书。自你去后,任从改嫁,日后并无争执。如此方把银子与你”。王庆只好叹了两口气,“写纸休书”。“牛大户一手接纸,一手交银,自回去了。”
丈夫这样写一纸“休书”,无论妻子愿意与否,都可以单方面的结束婚姻关系么?为什么林冲在“休书”上除了画押,还要“打个手模”?这些都是符合当时法律要求的吗?
休妻的法定要件
《水浒传》的这些描写确实非常符合中国古代的法律。至少从秦汉时期的法律开始,历代法律都明确规定,丈夫有权以“七出”这个法定要件单方面休妻,解除婚姻关系。这七个要件,原来是儒家经典《礼记》的说法,后来被法律吸收,比如唐代《户令》规定的“七出”和儒家经典说法一致:“一无子,二淫奔,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这七项内容主要是考虑男方的家族祖宗利益。“无子”强调的是没有生养男性子嗣,将使家庭失去祭祀者和继承人。“淫奔”是指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其恶果并非是损害夫妻感情,而是会导致男方宗族子嗣不纯。“不事舅姑”,也就是不服从男方的父母,对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口舌”,是指在男方家族中搬弄是非,离间亲属情义。“盗窃”,是指私占男方家族财产。“妒忌”,是指不能容忍丈夫纳妾。“恶疾”,是指难以医治的疾病,在古人看来是妇女身体不洁净的表现,不能帮助丈夫祭祀祖先。
另外,同样源于儒家经典的法律规定有“三不去”,就是对于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分别是“有所受无所归不去,曾经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不去”。这是指在妻子的母家已无人、妻子曾与丈夫共同为夫家父母服丧三年或丈夫结婚时原贫贱而出妻时已富贵这三种情况下,即使妻子有七出行为,丈夫仍不能出妻。
古代休书
按照唐代法典《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规定,如果休妻不按“七出”的,男方要判处徒刑一年半。女方虽然有“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况的,只要女方没有犯“恶疾”和“淫奔”的,男方休妻就要承担杖一百的刑事责任,婚姻关系保留。
这些法律规定,在宋元明清时代完全被沿袭下来,所以民间非常熟悉。
休书的形式要件
休妻要有书面文件“休书”,按照在日本保留的一条唐代《户令》条文,“休书”应该由丈夫亲笔书写,由儿子、双方父母及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东邻西邻、见证人署名。如果丈夫不会写字,可以由别人代写,丈夫应该“画指为记”。这里的“画指”,是指在书面文件上写好的自己姓名之下,用毛笔画出自己的一根手指(一般是食指)的长度,并在指尖、指节的位置画出短线。也有的是仅仅在姓名后点出指尖及两节指节的位置。这是唐代法定的文件签署方式,无论是民间交易文书、官府诉讼文件,不识字的人都可以用“画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当时的民间文书的习惯用语里都有“画指为信”或“画指为验”这样的惯用语。
不过从唐代开始在士大夫之间流行草书签名的习惯,签署文件时将自己的姓名用连笔草写成一个符号,称之为“花押”。“押”或者“画押”就是签署的意思,“花押”就是花体字签名。这个习惯很快扩散,到了唐末五代,民间也逐渐在文书上自己的姓名后面画一个代表自己名字的“花押”。会写字的人写的是自己姓名的连笔草体,不会写字的就照样画一个符号,一般基本的形状为王、五、七这样简单的字形,最常见、最简单的就是画一个十字,称为“十字花押”。
宋代民间采用十字花押签署文书已经成为普遍的习惯,官府对此也予以承认,“遇笔则押,遇印则印,又何拘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蔡久轩判语)不过花押实在找不到什么确实的个人印记,所以涉及人身的文书,在花押之外,民间还是采用更慎重的签署方式。比如买卖奴婢之类的契约,宋代民间还保留了“画指节”的习惯。而在“休书”上则采用“手模”。
“手模”,也就是“掌印”,表示要休妻的男方将自己的一个手掌涂上墨汁,然后按在“休书”末尾年月日上或是“休书”的背面。也有的是在文书上画出自己的一个手掌的外廓。这在南宋时已成为民间的惯例。比如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中记载的一个婚姻案件里,“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将阿邵嫁与吕元”。这里的“钱领”就是收条的意思,是叶四从后夫吕元那里收到了一笔钱款。可见,就是自己亲笔书写的休书,习惯上也要画“手模”作为签署。
这个“休书”打“手模”的做法,虽然不是法定的要件,但在宋元明清时代的民间极其普及。比如元代戏文《白兔记》里刘知远休妻书:
大晋国沙陀村住刘智远,只因身伴无依,每日在沙陀村里放刁,勒要李太公女儿成亲。成亲之后,不合拜死丈人丈母,情知有罪。养膳妻子不活,情愿弃离妻子前去,并无亲人逼勒,各无番(翻)悔。如先悔者,甘罚花银若干若干。若干年月日时。
戏文里还特意说明,先要刘知远“写个花字”,然后又说明“休书要五指着实”。
元明清时代“手模”往往也就是“休书”的代名词,甚至很多不识字的穷人光在纸上打个“手模”就算是“休书”,这在元代还有专门的法律禁止:“诸出妻妾,须约以书契,听其改嫁。以手模为征者,禁之。”(《元史·刑法志》)
元杂剧白兔记插图手写休书
“手模”的重要意义
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模”会成为民间“休书”的形式要件?
这实际上是民间的一项无奈之举。
被休弃的妇女执“休书”,就可以合法的改嫁他人。如果没有“休书”就改嫁的,就构成法律上的重罪“背夫改嫁”。这在宋代要判处徒二年,到了明清,这就是一项死罪。《大明律·户律·婚姻》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
由于宋元明清时代一般的文书都是由代书人代为书写,当事人“花押”签署,很难看出个人特有的印记。假如男方有意陷害女方,先立“休书”,然后反悔,否认“休书”效力,女方就会被控死罪。因此民间被迫形成的防御机制,就是要求男方必须以具有本人明显印记的方式来表示意思。
历代朝廷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休书”必须要以“手模”签署,但是法官一般也都承认,“休书”上手模的重要性。清朝法官董沛在他的一件判决书中称:“民间卖买田产,只凭花押,离异等事,方有手摹(模),是手摹较花押为更重。”也就是说,一般的财产交易中,只要“花押”签署就可以,但婚姻“离异”的文书,就一定要使用“手模”,“手模”是比“花押”更为慎重的方式。
写休书“伤天害理”
尽管“七出”规定看上去对于男方单方面有利,不过实际上古代的离婚率还是很低的。在民间观念上,给人写休书的都是要遭报应的。
比如明代作家凌蒙初《拍案惊奇》卷二十“李克让竟达空函刘元普双生贵子”提到一个故事,说一个秀才因为替人写了一纸休书,终身只考上个举人。那秀才叫萧王宾,给人当私塾教师,经常经过一个酒店。酒店前有一个“五显灵官”的庙,那酒店老板有个晚上梦见那“五显灵官”神灵来找他,要他在庙前立个照壁,说是“萧状元终日在此来往,吾等见了坐立不安,可为吾等筑一堵短壁儿,在堂子前遮蔽遮蔽”。老板真的为小庙修了一堵照壁。照壁落成没几天,萧秀才出门,经过一个村落人家,被请去写了一个“休书”。当晚那酒店老板又梦见“五显灵官”,要求他把照壁拆了,“拦着十分郁闷”。老板追问缘由,“五显灵官”说,那秀才“替某人写了一纸休书,拆散了一家夫妇,上天鉴知,减其爵禄”,中不了状元了,官位不过和我们相等,没有必要回避他。后来萧秀才果然只中了举人,“因一时无心失误上,白送了一个状元”。
另一部晚明长篇小说《醒世姻缘传》第九十八回“周相公劝人为善 薛素姐假意乞怜”,重复了这个故事。还借着书中一个读书人角色的口吻,说:“天下第一件伤天害理的事,是与人写休书,写退婚文约,合那拆散人家的事情。”
当然,最后回到林冲休妻一事本身。林冲手写的休书里并没有提到妻子张氏有违“七出”的任何条款,为什么也可以生效?这就是民间已经对“七出”有了普遍的了解,只要是丈夫写了“休书”,就表示妻子犯有“七出”,没有必要一一列举。实际上张氏没有给林冲生育儿子,可以构成“七出”的第一条,但林冲深爱娘子,不愿意言明“无子”之痛。所以只是言明被迫休妻,有关休妻应有的“七出”之条就含糊不言了。至于他的美女老婆,虽然百般不愿意,也无奈没有“三不去”的理由,又何况林冲休妻本来也是为了她的未来生计考虑,最后也就只有认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