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对作用的一般定律
我们把对比现象归诸于同样的“感觉相对性”原理(principle of sensational relativity)。对于这个原理,我们已经相当熟悉了,而且是作为韦伯定律(Weber's law)的事实这个一般的心理学表述来加以熟悉的。我们对刺激强度的理解或者对音高的理解并非绝对的,而是有赖于其他刺激的特性或音调的特性,我们把这种特定的感觉带入其他刺激或音调的关系之中。用此方式,对特定的光和颜色的主观作用被一些关系所决定,在这些关系中,它们涉及同时影响着我们的光和颜色的其他一些印象。
现在,我们可以把所有这些现象——音程,光的对比,以及与同等可觉察的感觉差异的刺激强度的几何增长——都归入到一条普遍的定律中去,这条定律便是相对律(law of relativity)。它们的心理学意义是相同的。我们可以系统阐述这条定律,因为该定律被认为是最一般地表述了我们对感觉进行心理学分析的结果,该定律的阐释如下:无论何处,只要发生对感觉的量化理解,不管涉及强度还是质的程度,个体的感觉是由下列关系来评估的,在这一关系中,它涉及同一感觉道(sense-modality)的其他感觉。
有时,特定感觉的相对估计是由直接先于或后于感觉的印象决定的,在测量同等可觉察的刺激差异方面,这种情况很普遍。有时,它由同时呈现的感觉所决定,也由先前出现的和后来出现的感觉所决定,这在音高的测量中通常可见。有时,只有同时的印象才予考虑,正如在光和颜色对比中的情形那样。在这三种情况中,哪一种情况得以实现,要看实验的特定环境,以及我们正在处理的特定感觉的特性而定。这个问题并不影响定律的意义。你们知道,这种意义首先是心理学的。关于该定律的最明显的解释是这样的:我们从未理解一种心理状态的强度,好像它单独存在似的;我们也从未估计一种孤立的量值。但是,测量意指一种意识状态与另一种意识状态直接比较。我们期望发现这种相对定律并不限于感觉范畴,而可以用于各种情形,在那里,一种心理过程的强度可在量上被理解,并可与其他强度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