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诉讼,从词义上说,“诉,告也”,“讼,争也”(注:(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在中国古代,刑事案件称“狱”,办理刑事案件称“断狱”,《唐律》中就有《断狱》篇。元代刑律《大元通制》开始以“诉讼”作为篇名,但其内容规定的是控告犯罪的有关问题,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不完全相同。中国近代用“诉讼”、“刑事诉讼”是清末从日本那里直接引进的。
“诉讼”英语为Procedure、德语为Prozess、法语为Proces,都由拉丁语Procedere转变而来,意思是向前推进、过程、程序的意思。诉讼法(Procedure Law),按外语可直译为程序法。因此,“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现代的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下同),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审查批准逮捕权、部分案件侦查权以及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主要行使侦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本书中涉及的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法律文件以及联合国国际公约文件在首次使用时以及本书第二章介绍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时采用全称,其余情况下均使用简称,具体参见本书《法律文件全称简称对照表》。)和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注: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条文将公安机关规定为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本书中有时简称为公安司法机关。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国家刑罚权就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正确适用法律加以惩罚,也就是如何追诉犯罪,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不但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予夺,而且诉讼过程也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公安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应当由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严格加以规范和制约,以防止其滥用权力,侵犯人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程序的要求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更好地发挥自己在诉讼中的作用,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严格程序化,体现正当程序的要求,这是诉讼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任何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为了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或者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等参加诉讼。是否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以及他们参加的深度、广度和透明度,是衡量诉讼民主、公正的重要标志。
二、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向前运动、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阶段的特点是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式。某一诉讼过程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主要看它是否具有自己的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独特构成、进行诉讼行为的特殊方式、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以及与其他诉讼过程不同的总结性文件,这是此诉讼阶段与彼诉讼阶段的主要区别。具体地说,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例如,侦查程序的直接任务主要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而起诉程序的直接任务,就公诉案件来说,是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的决定。(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例如侦查活动中参加诉讼的机关主要是侦查机关或部门,这与审判阶段主要是由法院主持有着明显的区别。(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例如侦查活动的诉讼方式是在不公开的形式下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审判活动的诉讼方式主要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在公诉人(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或个人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诉讼阶段因该阶段的直接任务、主体和活动方式不同而体现在法律关系上也是不同的,例如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的关系,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显然是不平衡的;而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主体在诉讼地位上,基本上是平等的。(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例如,审查起诉活动的总结性文件为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而审判活动的总结性文件为判决书、裁定书等,两者存在明显不同。
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基本上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特殊阶段是指特定案件才适用的程序,如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已生效的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所规定的4个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基本上适用上述诉讼阶段,但不完全适用。例如,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后,有关诉讼参与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诉讼阶段指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元。各具体的诉讼程序是在各个诉讼阶段实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手续。
诉讼程序受诉讼阶段制约。在什么诉讼阶段便相应采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例如在第一审阶段,设立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具体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