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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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及确定刑事责任时,应当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公安司法机关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忠实于事实真相;据以定案的事实,必须以收集到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测、想象或查无实据的议论为根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不能凭着一己好恶或一时情绪来定案,也不能根据其他因素,如外界压力、自己的利益来定案。以法律为准绳,还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在认定被告人的罪名及其刑罚时,只能以刑法为唯一依据,凡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判决被告人有罪,刑法的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也应遵守。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如果不以事实为根据运用法律,就会丧失客观标准,会对案件作出不正确的处理。不以法律为准绳,则无法保证查明案件事实,即使查清了案件事实,也会失去方向和尺度。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既准确惩罚犯罪,又有效地保障人权,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