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古罗马时期的经济学说
古罗马时代是西方社会文明的重要发展阶段。与古希腊一样,古罗马也是典型的奴隶制社会,发展程度较高,但是不同的是,它的发展是建立在寡头政治、军事侵略基础上的。从公元前264年开始,古罗马通过常年的战争,相继征服了希腊以及地中海沿岸国家。在公元前1世纪和公元1世纪之间,罗马成为规模最大的奴隶主国家,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又在革命和外族的打击之下覆灭。
古罗马的军事扩张带来了帝国政治上至高无上的权威,毫无疑问,市场范围也大大地扩大了,贸易与商业活动在罗马帝国的版图内充分地发展起来,特别是对于葡萄酒和橄榄油等传统农业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为了满足军事扩张的需要,新的生产中心不断涌现,与旧的生产中心形成了竞争,因此,在古罗马社会中,不仅有殖民扩张与管理奴隶制经济等特殊问题,那些属于现代经济中常见的各种冲突和问题也已经出现了,例如贸易问题、借贷问题、金融问题等。
与经济的发展程度相比,古罗马在经济思想方面的发展明显落后了。除了若干奴隶主撰写的关于农业发展和如何管理奴隶的论著之外,“在经济学中几乎没有重要的分析的进步”。然而,如果说古罗马社会有任何的文明成就,那就是被称为欧洲文化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的罗马法。许多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正是通过罗马法,罗马人对现代经济制度及思想产生了极为深远又极其重要的影响。
一、罗马法与现代财产权利制度的起源
古罗马社会的法律体系比较发达,不仅形成了若干迄今为止也尤为重要的法律著作,也产生了一大批法学专家。这些法学家们探究和分析个别案件背后的逻辑原理,因而他们的工作具有“纯粹的科学性”。由于经济条件以及研究的局限,很难认为他们提出的理论就是经济学原理,但是,他们对货币、价格、信贷等经济活动与经济要素的定义却毫无疑问构成了现代经济学原理的重要基础。其中,罗马法中对财产权利的界定、变更及处置等的有关规定就是现代产权制度重要的历史起源。
罗马法的思想来源于斯多葛派哲学中的自然法概念。自然法将“法”理解为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善良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义。因此,在罗马人看来,“法”是正义的,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自然要赋予法律以至高无上的地位。当“法”表达的是世界万物的客观规律与自然理性时,法律便具有永恒的意义,可以用来调节自然界中一切的关系,当然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罗马人首先发展了“物”的概念。物不仅是有形的物体,也包括随物而来的权利和诉权。因此,法律规范的就不仅仅是物与物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与物相关的那些人与人的关系。这是经济学说史上首次对财产权进行的界定。罗马法对财产及其权利的理解,虽然经过了若干世纪,仍然是现代市场经济产权理论的基本概念。
在此基础上,罗马法还特别重视财产的权属问题,强调私有财产拥有不容侵犯的权利。那些属于自己的财产,归自己使用;属于他人的,则由他人支配。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的关系协调。
罗马法的另一大贡献是提出了法人的概念。法人可以是个人,这样,私人财产就可以从家庭或者氏族中脱离出来;法人也可以是团体(公司),这时,法人团体(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有了区分。正是这样,当这个法人团体(公司)的所有者发生了变更时,该团体(公司)因其财产的独立性,仍然可以继续存在、得以发展。法人概念的提出充分反映了此时期奴隶氏族制度的崩溃,商品经济及企业制度萌芽的需求。
与古希腊社会不同,古罗马已经不再囿于城邦,而是一个疆域广袤的帝国,其商品贸易及货币经济相对也更发达,为法学家们研究商品经济的契约关系提供了物质上的准备。罗马法中关于买卖、借贷、债务、契约等经济关系的规范对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早期基督教对经济学思想的影响
基督教的诞生是古罗马时期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事件。公元1世纪,生活在巴勒斯坦地区的犹太民族因不堪古罗马帝国奴隶主的压迫和掠夺而发生了多次起义,但都遭到了残酷镇压。起义的屡次失败使得人们转而从宗教中寻求出路,希望出现一个救世主,拯救苦难大众,摆脱绝望的处境,基督教随之而生。在成为罗马帝国国教之前,基督教一直是“奴隶和被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因而被称为早期基督教。
作为社会最下层人民的宗教,早期的基督教强调人类劳动的价值与尊严。《圣经》将劳动看作带给人类生命的福祉之举而不是被咒之物(《箴言》10:6)。这种不分种族,无论农工,赞扬劳动的思想与古希腊及罗马思想家对体力劳动的轻蔑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对待财富和私有财产的问题上,早期基督教思想家们更是立场鲜明。首先,他们不否认财富对人类幸福生活的重要意义。例如《圣经》的《申命记》中曾记载,上帝许诺,赐予以色列的子民以丰裕的土地,在那片土地上,牛奶和蜂蜜涌流出来,无人会受匮乏之苦。但同时,他们也谴责对财富的过度奢求。“一个人不能侍奉两个主。你们不能又侍奉上帝,又侍奉玛门”(《马太福音》6:24)。对于富人而言,要想获得精神上的救赎,只能变卖财产,分给穷人。因此,基督教社团中实行的是财产公有和平均主义分配原则。
奥格里·奥古斯丁(Ogri Augustin,353—430)是这一时期比较有影响的思想家。他出生于北非的塔加斯特,曾信摩尼教,后皈依基督教,任北非希波主教,主要著作有《三位一体》《上帝之城》《创世纪》(注释),奠定了基督教神学的基础。他同一些思想家一样,认为财富是上帝的礼物,是一种工具,本身并没有问题,只是人在使用财富时可能用对也可能用错。因此,对于富人来说,要获得救赎,未必需要完全放弃财产,只需要进行慷慨的馈赠就可以了。对于私有财产,奥古斯丁也并不主张强制执行公有制。
早期基督教强调的是灵魂的拯救、德行的修炼,生产与经济机制的问题并不能激起其兴趣,因而,也鲜有经济研究及分析方法上的贡献。但是,这一时期的思想已经显示了一定的“对于一个业已达到高度经济发展的世界的洞察力”。早期基督教对于私人财产的认同、对于人类劳动的价值、对于个人与别人利益的考虑等等,为经济思想的萌芽埋下了宝贵的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