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父子:由人伦探访明清之际士大夫的生活世界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父母/妻子

传统社会——不限于“传统社会”——夫妇一伦非止二人关系,是要置于家族关系中考量的。今人所谓“小家”“大家”,所要说的无非“权重”,古人也有类似思路,只不过“大”“小”所指有别罢了。“小家”相对于“大家”为“私”。面对父母、家族不可“私妻子”,就成为道德要求。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说:“古婚姻之礼,重于成妇,轻于成妻,妻与夫同居之义,实对舅姑及夫家之全体而言,非只对夫之个人也。”(第555页)“夫妇”用语广于“夫妻”,或可由此得一解释。唐宋以降,宗法观念渐衰,其表征之一,即在“成妻与成妇不复分别。成妻成妇皆在成婚之时”(陶希圣《婚姻与家族》第四章“大家族制之分解”第93页)。虽对于“家族制度”的冲击,至五四新文化运动为烈,诸种萌动、变异,却早已在潜滋暗长,绝非发生在一朝一夕间。

将父母置于妻子(即妻孥)之上,是对夫妇一伦中“夫”的道德要求,由本篇所论这一时期士大夫的文字中不难读到——不便认为那只是一种表述或姿态。至于金声的如下自述,已近乎不情。他说自己儿时“初见《恩纶录》,阅恩及父母,殊色喜;已尚及身之后,亦及其妻,艴然起,而与塾师执而力争,以为夫妻途人也,而以因缘适相遭于一室,其何功而与罔极之父母共徼推恩也”(《寿张年嫂裘孺人序》,《金忠节公文集》卷七)。金氏当年的早熟的确异于常儿。也可见即使年尚幼,某种观念也已经深入其心。金氏以为“以夫贵”不若“以子贵”。但既然“妇人无阃外之称”,那么“以子贵”而“徼推恩”,岂非也已不再囿于“阃内”?

《礼记·曲礼》:“父母存,不有私财”。《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蓄,不敢私假,不敢私与。”清代律例及律注中有“卑幼与尊长,同居共财,其财总摄于尊长,而卑幼不得自专”一类内容(清代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第四、第十八,转引自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第7页)。《明律》的注释则谓“同居共财,孰非己有。但总摄于尊长,卑幼不得而自专也”云云(转引自同书第9页)。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比较日中间“公私关系结构上的不同”,就谈到中国“把本来是私人的民间组织——宗族内共有的财产叫做公产”(沟口雄三《公私》, 《重新思考中国革命》第57页)。家族内之公私尤在财产。吕留良说:“凡货财产业,一进一出,必禀命于尊长,不得擅自主张。若有欺父母、瞒公婆,私藏器物,私造饮食,私护僮婢,私置田产,私放花利,私自借债、做会等,此是第一不孝,查出即行重责、离逐。”(《壬子除夕示训》, 《吕晚村先生文集》卷八)张履祥也说:“古者父母在,不有私财。盖私财有无,所系孝弟之道不小。”(《训子语下·正伦理》,《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八第1364页)黄宗羲则录其“师说”:“以财物为己有,出纳不禀于父母,便是好财货私妻子。”(《孟子师说》卷四,《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120页)其师即刘宗周。刘汋撰其父刘宗周年谱,在《录遗》中记其父“八九岁在外家,诸舅母有私食于中表者”,刘氏“必引避之”(《刘宗周全集》第五册第547页),所谓“非礼勿视”。一度师事刘氏的张履祥说:“古者父母在,不有私财。盖私财有无,所系孝弟之道不小。”(《训子语下·正伦理》, 《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八第1364页)与张、黄同在刘宗周门下的陈确称道其亡妇,说其妇“事吾父母,不可谓孝,然未尝私作食”(《妇王氏传》, 《陈确集》文集卷一二第280页),奉父母为公,自奉为私。不“私作食”,也就合于为人妇的起码要求。《司马温公居家杂仪》:“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陈弘绪编辑《五种遗规》之《训俗遗规》卷一)

家为相对于君、国的“私”,而夫妇则为相对于父母/家族的“私”。所谓“私妻子”,即以夫妇(及子女)为核心(此处由近代所谓“核心家庭”取义),而不顾家族的共同利益。陈龙正以为“慕亲为亲”,而“慕色慕妻子”则为身,也就是为己;己即私(《几亭全书》卷一五《学言详记》十二,转引自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中译本第383页)。张履祥说:“夫妇固亦人之大伦,然较之宗祀,则轻重悬绝矣。”“人之娶妻,为传先人之绪也,故曰:‘娶妻非为养也。'”(《与潘澄伯》, 《杨园先生全集》卷九第270—271页)吴蕃昌有意续娶,张履祥欲沮其事,说:“近代教衰,女子尤甚,人伦莫重于父子兄弟,此际尤不可不慎。”(《答吴仲木十二》, 《杨园先生全集》卷三第59页)。刘宗周所拟《证人会约·约戒》云:“一戒不孝。……甘旨不供,阴厚妻子(及妻子触忤公姑)者上罚。”(《刘宗周全集》第二册第585页)即使仅由经验也不难想见,一种道德律令,必相对于大量与之悖反的事实。你因此大可相信“私妻子”之为现象的普遍性。有“孝衰于妻子”的说法。明末贺逢圣说:“尝闻嘲诗一联:‘三党全一党,五伦灭四伦。’求其故,为私于其妻者言之也。”(《家课浅说五[夫妇伦辨]》, 《贺文忠公集》卷一)贺氏以为妇德败坏,那一党一伦,也未得“全”。清人唐彪主张媳妇“以劝夫孝为第一”, “要使丈夫踪迹,常密于父母,而疏于己身”(陈弘绪编辑《五种遗规》之《教女遗规》卷下《唐翼修人生必读书》)。刘宗周、贺逢圣及下文将要提到的倪元璐、吴麟徵,均为明末著名忠臣。

浦江郑氏六世同居,号称“义门”。“同居”的条件中,就有以父母为重而以妻为轻。该“门”据说郑绮(号冲素处士)最孝,初娶丁氏,甚爱之,只是因了对郑母奉食稍缓,郑母恼怒,“即出之”。重娶阮氏,妯娌间不相能,“复出之”。有人以为这种做法太甚,郑绮的回答是:“以一妇人故使一家乖戾,绮义不为。”(《国榷》卷一第285页)至于见诸记述的,更有不但恪遵礼法,且有超出必要的发挥,不惜为不情的种种事例,被时人所乐道。黄宗羲记裘永明事母之孝:“舍中失火,君但负母而出,不问余物,其妻妾怨之,君曰:‘斯时吾止见太夫人,不见汝等也。'”(《都督裘君墓志铭》, 《黄宗羲全集》第十册第483页)黄氏还记某孝子,其父鳏居,其人“侍寝,不入私室者三十年”(《瑞棠杨公传》,同书第599页)。《明史》王敬臣传,记王氏事继母,“妻失母欢,不入室者十三载”(卷二八二)。非但不情,且违反自然。如裘氏、如上述孝子的做法,未见得非好名之误。

至于危难关头,士大夫往往更要强调君、国为重而家为轻,师友为重而家室妻小为轻,不如此即不配言“忠”“义”,或虽“忠”“义”而难以“淋漓足色”。冯梦龙据传闻记倪元璐死前“南向拜辞老母,不别妻孥”(《绅志略》, 《甲申纪事》卷二,《冯梦龙全集》第十七册第16页)。同书记吴麟徵“将掌垣时所书驳事一一简出,授家人,一言不及家事,从容自缢”(同上第18页)。均时人所以为的忠臣所以成其“忠”。李颙记某义士临终勉人以道义,“语不及私,妻问以后事,麾去曰:‘何言!'”(《吴义士传》, 《二曲集》卷二〇第252页)其语所不及的“私”,也应当包括了其妻子日后的生计的吧。孙承宗记天启阉祸中左光斗就逮前“私语弟曰:‘父母老矣,吾何以为别?’已而曰:‘为忠臣不能为孝子矣。’妻子环相泣,不问。勉其弟曰:‘率诸儿读,勿以我为戒,而谓善不可为。'”(《明都察院左佥都御史赠右副都御史太子少保浮丘左公墓志铭》, 《高阳诗文集》卷一七)当然,上述诸人,也有可能由于情境的限制与表达的困难,甚至不过出自记述者的趣味。父母/子/媳,乃家庭内的等级序列。母与妻的分量自不可同日而语。顾炎武以继母遗命为理由辞清廷之召,而吴梅村的应召,则因了“双亲”惧祸而催迫。当这种时候,其妻的态度,是不值得提及的。

倘若为情势所迫必得舍弃,则妻可弃而父母不可弃;甚至妻可弃而兄弟不可弃——于此不惜违拗人的“自然感情”。若更在妻、妾中选择,自然弃妾更合于礼之为教。冒襄在流离中对董小宛的处置就是如此。对此,下文中还要谈到。全祖望记陆圻于“庄氏史狱”后离家出走,被其子寻归,为其弟疗疾八月余,“与弟同室卧,终不入内”,以“不入内”,即不进入属于夫妻的内室,示人以不回归正常生活的决心。其弟病愈,陆圻也就“一夕遁去”(《陆丽京先生事略》, 《鲒埼亭集》卷二六)。也有相反之例。全氏记周齐曾易代间逃禅,“每一归家,必入其令人之室”,曰其人“欲长留父子夫妇之义于天地间”(同书外编卷二〇)。陆氏因“史祸”中的屈辱而自我放逐,既惩创了自己也惩及其妇——后者岂不较他更无辜?见识明达的唐甄,也说“夫妇之道,以和不以私。和则顺于父母,私则妨于兄弟”;他以为“好内者,君子之大戒;戒私也,非戒和也”(《潜书》上篇下《居室》,《潜书校释》第110页):将夫妇一伦置于家族关系中考量,也依然未出“公私论”的视野。

士大夫夫妇的故事中,偶或令人瞥见父(母)子(媳)的故事。由张岱的记述看,其母能决断,有担当,“戮力成家”,面对“性卞急”、态度严厉的婆婆,却能“克尽妇道,益加恭慎”(《家传》, 《琅嬛文集》卷四第167页)。极简的文字背后,令人不难想见为人媳者的酸辛。关于叶绍袁、沈宜修夫妇的故事,美国学者高彦颐的《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述之已详;基于本节的题旨,我所关心的,更是叶氏笔下母子、婆媳的故事。叶绍袁在《百日祭亡室沈安人文》中,对其亡妇沈宜修说:“君深心之委曲,与苦情之忍默,即我不能尽知之,知之亦不能尽言之也。”(《午梦堂集·鹂吹·附集》第209页)纵然不能尽言,也仍不能不言。于是半吞半吐,欲说还休。沈氏的“委曲”“苦情”,三十年间“郁不能吐,怀莫为舒”者,无非处婆媳之难。叶氏说其妻方归,不过十六岁,就已有超出其年龄的警觉,对叶氏寡母“靡言曼色,婉性柔情”,曲意迎合。自己婚后为了举业,入沈氏“帏幙”,与其妻“披对”, “经年无几日耳”, “甚且腊尽年除,尝栖外馆”,不是自己无情,乃因母命不敢违拗(同上第210页)。祭文要紧的几句,必须说、不能不说、不说即无以对其亡妇的,应当就是上面那些话的吧。

格于祭文的体例语焉不详的,又在《亡室沈安人传》中言之,尽管仍然不能尽言。该传说自己与沈结褵后,沈氏因作诗,而“稍拂”叶母意;终因叶母不欲其作诗,“遂弃诗”(同上第225—226页)。直至夜深,叶母“犹刺刺女红不休”,要得其许可,沈氏方能入室。即使如此,叶母仍要命小婢侦伺其是否作诗,倘作诗,“即佌佌形诸色”(同上第226页)。该篇重复写到了自己慑于其母的威严而苦攻举业,“不甚居家中”,即居家中,亦不敢私自入沈氏帏。未得其母许可,即“寒篝夜雨,竹窗纸帐,萧萧掩书室卧耳”(同上)。由该篇看,叶、沈夫妇的婚后生活,大半笼罩在叶母的阴影下;即使在叶氏考取了功名后,也仍在严威下,“余夫妇夔夔斋慄,三十年一日也”(同上)。这种故事太古老,但在士大夫,一向有表述之难。出自无名氏的《焦仲卿妻》,未知是否实有其事的陆游、唐婉故事,任一时代都不少见,却难得为当事者本人讲述。叶氏的叙述尽管也不免曲折隐晦,闪烁其词,其妇的苦况,仍透露于文字间,由此正可感作者对其妇的痛惜,及对其夫妇处境的万般无奈。高彦颐该书,有对于五四新文化运动女性论述的针对性(见下文),但被该书作为论述对象的沈宜修这一个例,却很可以为五四的女性论述作注脚,也证明了历史生活的复杂性。王夫之写其母之事其舅姑(即王氏的祖父、祖母), “起恒不待晓色夜则暗坐彻丙夜。茗浆酒饵以进者,不敢使烹饪刀砧之声闻于外。隆冬不炉,惧烟焰之达也;盛暑不扇,惧其作声响也。与侍婢语,必附耳嚅唲,虽甚喜笑,不见齿也”(《姜斋文集》卷一〇《家世节录》, 《船山全书》第十五册第224页)。亦子媳对舅姑的自虐式的“孝”。

冒襄《影梅庵忆语》中,冒母、冒妻只是配角,据该篇,两个女人以其善意保障了冒襄、董小宛间的爱情。但同出冒氏的《祭妻苏孺人文》《告祖父墓文》(均见《巢民文集》卷七),却将其妻所处伦理困境,呈现得惊心动魄。冒氏父母显然介入了冒氏兄弟之争,间接地对冒氏夫妇造成了损害。《祭妻苏孺人文》说其老母“钟爱抚视,总在弟家”。其母年过七十,因火灾的惊吓得健忘症,其夫妇接回其母,“侍药十余年,不复记忆一物”。而在那次火灾中,其母“半生随宦,一世掌家,所积扃置弟宅”,均遭火焚。冒氏夫妇故事背后的父(母)子(媳)故事,使冒氏家族无可弥缝的裂隙呈露。冒氏大篇陈诉的背后,想必有积之既久不可遏抑的冲动。与冒家关系密切的陈维崧,在其《苏孺人传》(冒襄辑《同人集》卷三)中补述了如下细节:冒妻苏氏去世后,健忘的冒母已年逾八十,“发毵毵白”,每日黄昏必拂冒妻的屏帐而问曰:“吾妇安在?数日何不一视老人也?”令人凄然。

相关于夫妇一伦的,尚有内夫族而外妻党,系夫妇之为等级的延伸。《汉书》刘向传:“妇人内夫家,外父母家。”严别内外,是对夫妇中“妇”的要求。这里的“内”“外”,绝非仅止于表述,是有与之配套的一系列要求的。金声说:“妇人大义笃于夫家而裁于其父母,与男子大义笃于父母而裁于其妻子,正相反焉。以为妇人从夫,义不得专行于天地之间,而不得不以礼制、以义裁。”(《寿旌表贞节吴母程太君八秩序》, 《金忠节公文集》卷七)“妇人大义笃于夫家而裁于其父母”, “男子大义笃于父母而裁于其妻子”,也即妇人不可私“外家”而必以夫家为重,男子则不可私其妻子而必以父母为重。不但夫妇中的“夫”以妻子为相对于父母的“私”,以其夫妇为相对于家族的“私”,且夫妇中的“妇”以娘家为相对于夫家的“私”。刘宗周说:“史乘所载一二贤妇人既富且贵者,往往讳言外家私恩,政不欲以私恩掩公义,以示所隆于内则如此。”(《公祭商母刘太夫人》, 《刘宗周全集》第三册下第1066页)。不以“私恩”掩“公义”,被作为妇人应当依循的准则。

魏禧对门人说:“每见世俗有疏同父异母之兄弟,而亲同母异父者,可谓大惑。同父异母兄弟,辟如以一样菜种,分种东西园中,发生起来,虽有东西之隔,岂得谓之两样菜。同母异父者,则以两样菜种共种一园,发生起来虽是同处,岂得谓之一样菜。”(《魏叔子日录》卷一《里言》, 《魏叔子文集》)譬喻很有意思,只不过也囿于“内”“外”之见罢了。

就我阅读所及,也有见识明达的丈夫,对此种不情的要求并不谓然。唐顺之称道其妇,特异处在竟能欣赏其妇为“娘家”计虑之周,不因婚嫁而“少内外之”,甚至临终尚嘱以“田五亩以遗吾家”,尤可见出唐氏本人的通脱,处人伦的顺乎人情之自然。唐氏说:“自父母之慕,虽男子或移于妻子,而女子于父母家,记《礼》者亦‘外’而不‘内’。”自己的夫人虽与自己有二十余年之欢,却“未尝一日辍其母子之恋,其所为父母家计者,黾黾焉悉其乏而排其难,较其家事,未尝少内外之也”(《封孺人庄氏墓志铭》, 《唐荆川文集》补遗卷五)。与世俗所谓“妇德”,有标准之异。归有光记其亡妻之贤,亦举有类似的事实,说其妻非但“能孝于吾父母”,且孝于其母;即遘危疾,仍“扶而归宁”。“将绝之夕,问侍者曰:‘二鼓矣。’闻户外风淅淅,曰:‘天寒,风且作,吾母其不能来乎?吾其不能待乎?'”归氏于此慨叹道:“呜呼!颠危困顿,临死垂绝之时,母子之情何如也。”(《祭外姑文》, 《震川先生集》卷三〇第674页)归氏《张母王孺人寿序》(同书卷一四)可自注其关于内/外、夫族/妻族之见。唐人议礼,说:“人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割爱厚亲。”(《日知录集释》卷五“外亲之服皆缌”条第129页)唐顺之、归有光对此必不谓然。清初唐甄也主张“礼外论情,服外论义”, “重于祖而亦不得轻于外”(《潜书》上篇下《备孝》, 《潜书校释》第102页)。子之于母族,即使不能与父族等视之,通常亦不相远。甥舅关系自古就紧密。夫之于妻族(“外家”),有唐顺之、归有光的心胸的,未必多见。其欣赏妻对于娘家的态度,也正示人以其本人之于妻族,对妻的体贴即在其中。缘此是否也可窥嘉、隆间人物气象的阔大?

本篇所论的时期,男子处父党、母党而能平情,也为人称道。刘汋说其父刘宗周“事外祖如其祖”, “抚甥如其子,抚甥孙如其孙”,对母族、外家,“恩谊周洽,不以亲疏而间焉”(《刘宗周年谱》, 《刘宗周全集》第五册第528页)。特为提出,却也可见不同寻常。宋代袁采《袁氏世范》虽对妇人有苛论,却也仍有体贴人情之言。如说:“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陈弘绪编辑《五种遗规》之《训俗遗规》卷一)唐甄的表述更有进者。他尝试着“礼外论情,服外论义”,对于礼文,据“情”“义”而有所补正。他说:“父母,一也,父之父母,母之父母,亦一也。男女,一也;男之子,女之子,亦一也。”(《潜书》上篇下《备孝》, 《潜书校释》第102页)并不否定男性本位(“人之为道也,本乎祖而非本乎外,本之重如天焉”),却强调在“所生”的意义上,“男女一也”;“外”亦同重,女之父母与舅姑同尊——有二元论倾向;也如其人的论君臣,令人不难感知“逻辑方向”上的平等论。唐甄《潜书》中每有自传性内容,关于自己生活的记述,记及妻、妾、女儿安、其父、其妻之父等,以此佐其论说,或引发议论,亲切,亦一种文体的平民性,且示人以其时平民之士的生活状态,亦是一格。如说己之喜怒“忧恚”:“凡所遇者,大抵少所宜者也,故尝詈仆妾而怒养子,而亦求备于妻。”(《潜书》上篇上《悦入》,同书第46—47页)《潜书》非纯学术或纯义理性,包含了内省,其所自得、所悟。这种个人化亦避免了因袭,亦一种“有我”的论说。论男女、夫妇、主仆等,均有平等论倾向,构成该书的一种特点。这种议论并其文体的“平民性”,及“平等论”(缩小尊卑等级差别)的倾向,亦其前于“时代”者。

于是你看到了不同层级上的公/私——适合用“相对于”这种说法,即相对于某种私的公,或相对于某种公的私。公永远居上位,永远优于、重于私。由此也可见公/私(以及与之配套的尊卑上下等伦序、相位)这一对范畴覆盖之广,对“日常生活”深入的程度;却也读到了若干异论,看出了伦理实践中士人的不同取向,可据以想象社会的某种宽容度,推测不同取向赖以并存的条件。还应当说,动荡时世,既有较平世为大的道德压力(涉及贞节、操守),又有较平世稍大的缝隙、空间。极端道德化的选择固可能因于时势,蔑视流俗的个人选择,也未尝不凭借了王纲解纽的机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