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念引领新发展:“十三五”中国经济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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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要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不仅要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而且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实现国家创新体系的高效运行。即使是硅谷的成功,也应该把很大的一部分功劳归于最大的风险投资者:政府。硅谷的历史可以看作是一个受益于技术军转民的最佳示范,也是政府进行整体干预的完美案例。无线电和电子工程的最初动力来自于两次世界大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军方的资助。英美两国政府资助了电脑的开发。美国宇航局是第一批集成电路的主要用户。美国国防部研究开发署(DARPA)创造了互联网。万维网是由欧洲粒子物理实验室(CERN)发明的。欧洲粒子物理实验室是一个受多个欧洲国家资助的研究中心。

1.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保护科技成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两部重要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及时修订相关法律,从而在实际的科研活动中切实发挥法律保障作用,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美国科技成果转化之所以卓有成效,正是得益于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明确规定,高校使用联邦政府科研经费所研制的技术成果,其专利属于高校而不归联邦政府所有。学校有权将新技术转让给公司和企业,所得收入由高校支配而不上交联邦政府,发明人可以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其后,相继颁布了《Stevenson-Wydler Act》(即《技术创新法案》)、《小企业创新开发法案》和《联邦技术转让法案》等系列法案。这些立法,极大鼓舞了高校、联邦实验室和企业积极参与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活动的热情,也推动美国许多著名大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专利政策。我国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推广计划和重点推广项目、典型推广案例及经验等方面的宣传。通过明确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来调动科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逐渐使法律保障成为国家创新体系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平台。

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一项成熟的技术成果成功地应用于产业化生产,其研究开发、中试、成果商品化三者资金投入比例一般为110100,而我国仅为1110。目前,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缺乏中试基地,大部分科技成果只是处于实验室阶段,有的甚至只是构想,应用于生产实际还有很大距离。而作为科技成果需求方的企业为了规避技术风险,不愿引进或投资该类科技成果。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常常由于没有进行中试,工程研究不到位、不全面,甚至有些问题尚没有探索清楚,就开始盲目转化,从而造成成果转化失败。或者是科研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取得了实验室成果后就终止了,由于需要投资过大而放弃了工程化研究和中试实验的研究,当该成果与企业结合时,还必须进行二次或三次开发,从而延误了成果转化的进程,使科技成果难以实现转化。

名词解释

中试

中间性试验的简称,指的是产品在大规模量产前的较小规模试验,是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必要环节。成果产业化的成败主要取决于中试的成败。要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需要建立旨在进行中间性试验的专业试验基地,通过必要的资金、装备条件与技术支持,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和工业化考验。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应出台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中试平台的政策措施。一是将过去分散的支持成果转化的财政支持资金集中建设一定数量的中试平台,并积极吸引民间资金的加入,推动中试服务产业化发展;二是对于从事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的科研项目的结项中应增加中试考核,建立中试成果转化利益分享机制,倒逼和激励科研人员重视中试;三是要重视对从事中试技术人才的激励。

3.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和科技信息共享平台,要真正发挥信息平台的共享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的基础建设,建立民众更容易使用的专利数据库。加快知识产权的审查过程,减少审查成本。建设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促进企业公开知识产权信息,培养现有技术调查机构,建立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可以向企业征集未被利用的专利并形成数据库供公众查询利用,通过信息平台和专利转让平台提高科技成果的利用率。在国家层面上,应该设置涵盖全国的技术成果转让机构,以技术管理协会的形式,将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的技术转让办公室集中成为一个以技术转让与产业化为核心目标的全国性组织,从而便于各组织间进行广泛的合作与联系。美国有著名的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和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FLC)。NTTC的主要任务是以其庞大而先进的计算机网络转让技术,将联邦政府资助的700多个国家实验室、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的有工业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迅速地推向社会和工业界,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FLC的宗旨是加速联邦资助的研究成果向国民经济的渗透。

4.发展创业型大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当前大学的使命已经从知识的传承(教育)扩展到包括知识的创造(科研)以及所创造的新知识的商业应用(创业或创新)。19世纪末作为特殊机构出现的研究型大学(德国的洪堡大学模式),把分别在大学和科学协会发展的教学与科研两种活动结合在一起,创业型大学又将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使命与教学、研究使命结合了起来。创业型大学有四根支柱:(1)学术带头人能够形成和实施自己的战略构想;(2)具有通过授予专利、颁发许可和孵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组织能力;(3)管理人员、广大师生普遍有创业精神;(4)能对大学资源进行合法控制,包括大学的物质财产和研究的知识产权。创业型大学创新文化浓厚,教授和研究人员以及学生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商业化。技术转移办公室负责从大学研究中寻找可以商业化的技术,并将其出售给产业化的公司。一所大学要成为“企业家”创业,就必须有相当程度的独立自主性,它既要独立于政府部门和产业部门,又要与这些部门紧密联系、相互作用。创业型大学倡导将知识投入实际应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许多国家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例如在美国,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能在发明人和大学之间分享,而瑞典等国家,知识产权却完全归教授所有。为了购买专利所有权并使之商业化,大学成立了控股公司,大学一定程度上有了企业的性质。另外一种创业型大学是在科技园、研究中心或一些公司基础上组建的新型创业型大学。例如,由美国兰德公司(RAND)资助的政策研究方面的PHD项目,在瑞典卡尔斯克鲁纳/龙内比(Karlskronna/Ronneby)科技园软件中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布京理工学院。这种大学模式,与其他大学不同,首要的活动是知识经济活动,然后是大学研究工作。

美国高技术产业模式的形成和发展表明,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的转型至关重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高技术领域有一个重大特征,就是大家的关注焦点由R&D大规模转向R&BD(Research&Business Development,研发及其成果的商业化)。伴随着这种转化,很多高校开始由研究型大学向创业型大学转型,最典型、最成功的例子就是斯坦福大学。美国著名教育学家伯顿·克拉克(Burton Clark),研究了欧美众多特色大学,提出了“创业型大学”的概念。他预言,创业型大学在知识经济社会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核心机构。建设创业型大学,目的就是要指导大学发展的转型,推动科技创业的兴盛。

我国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低,而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成果转化率达到了60%—70%。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被忽视了,无论理科、工科还是社会科学的教育都是直接对应于现代知识体系的,这种知识体系与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之间存在差别。大学的知识体系追求超前、先进。但是,从产业发展实际来讲,它需要更多的是符合其市场竞争策略的适宜性的技术,而不是最先进的技术,它必须能够解决问题,能够满足企业竞争战略或经营策略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在研发组织体系当中,大学承担的是知识创造和人才的培养,要给大学提供能够踏踏实实去自由探索,培养创新人才的稳定的、基本的财政支持。但是从目前科研经费和科学家的收入来源看,大部分都来自项目。在大学过于强调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率,可能会使大学出现越来越强的功利倾向。无论对大学、科研院所还是公共基础服务机构,都需要给予他们一定的自主确定研发方向、自主支配资源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为产业技术创新奠定知识基础。因此,解决大学供给与产业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类大学的定位,发展一部分创业型大学。创业型大学与研究型大学的主要区别是,创业型大学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教学与产业创新紧密结合在一起,将知识资本化,形成知识与产业的良性循环,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和国家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