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外在的排他性权利
财产是一种权利
财产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它规定了对于物质财富的私人所有权。这种权利包括把他人排除在自己财产之外的权利。
斯密认为,因为财产是一种外在的权利,它的范围要由社会来规定,所以只有当社会发展到分清占有、获得和贸易的阶段,财产和财产权的思想才会出现在日常用语之中。在这个阶段,出现了一种财产占有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以及随之而来的物质匮乏导致了一种需要,要求政府保护财产权并稳定这种对权利的诉求。所以说,经济发展是公民政府、法律和司法的一个必要的条件。
财产权是一种获得的权利。财产权和自由权、声誉权不同,受到社会条件的限定,可以在我们和他人之间进行转移。亚当·斯密在财产权利之下还区分了物权和人权。物权指人对当下占有物的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因为对于该财产的权利是有效的,所以他人无权占有或声称对它拥有。物权不仅包括财产权本身,也包括地役权。所谓地役权,就是人们对于某项财产可以要求对方必须让渡的权利,例如道路权、抵押权和遗产权。而人权则是由于契约、贷款等产生的权利,是由于契约或其他个人安排导致对于某些个人提出的财产权利。
斯密列举了财产占有的五大来源。这五大来源包括:第一、占有或占领,即通过占有它(例如立桩标定某块土地的所有权等),或通过劳动获得财产;第二、财产的获得还可以通过财产的自然增益,例如,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上的矿藏,自己的奶牛产的牛奶;第三、借助时效,因为某人对某种财产占有了一段时期,所以该财产归属于他;第四、通过继承遗产;第五、通过自愿转让,某人为交换而进行转让,该财产就被实际交付给另一方。斯密列举了这五大财产占有的来源,指明了有效占有的方式,而通过有效占有获得的财产必须得到保护。
虽然财产权是获得的权利,但是按照斯密的观点,它却是完全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对于有效获得的财产拥有一种权利,因此,他人就有完全的义务不得破坏这种权利,而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这种权利。
守护自由的财产权
让穷人变富的关键
从人类的历史来看,不管如何改朝换代,穷人一直占据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穷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护,甚至性命也没有保障。直到20世纪,在欧美国家才开始出现了数量占绝对优势的中产阶级,改变的原因在于穷人的私有财产权开始得到严格的保护。
物权法既保护公有财产,又保护私有财产。在一般人看来,保护私有财产看起来好像对富人有利,对穷人没什么用处,因为穷人没什么财产可供保护。事实上,这是一个认识的误区。经济学家认为,最穷的人也有他自己的财产,也许和富人的财产比起来有如九牛一毛,但对财产的主人而言,其意义却非常重大。单个的穷人财产虽然很少,然而人数多了,就显得非常可观。
维护物权的经典例子
在西方国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深入人心。早在1689年,“光荣革命”后的英国颁布《权利法案》以及《王位继承法》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1776年,美国独立革命中发表的《独立宣言》将公民的财产权与自由权、生命权视为同等重要。可以说,在财产权受到严格保护的国家,公民的自由、民主等价值有了扎实的物质保障,而不再是无根无基的观念浮萍。
旧磨坊对皇帝行宫的抗拒
1866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波茨坦建造行宫,强行拆掉了一座不属于他的旧磨坊,因此被磨坊主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一致裁定威廉一世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责成在原址上立刻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支付赔偿。面对法院的判决,威廉一世不得不表示顺从和执行,重新盖起了磨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