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节
每一种进化都是从模糊到明确;这其中的一个意涵就是,一种清楚的正义观念只能逐步出现。我们已经揭示了,在实践中承认正义这一进步暗含着关于正义之理论认识的相应进步。每个人采取自我保存的行动要受到其他所有人类似行动的限制,我们在这里更严密地考察这种意识的发展过程是可欲的。
首先,让我们指出一个很可能已经恰切地包含在上一章结尾处的事实——在人们只接受和平社会生活之规训、不受社会之间的相互敌对所必需的规训之干扰的地方,人们很快就发展出了这种意识。完全和平的部落——有的是未开化的(就这个词的通常意义而言)——显示出了构成衡平的一种意识,他们的这种意识要比开化民族展现出来的这种意识明晰得多;在开化民族中,工业生活的各种习惯或多或少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制于军事生活的惯习。亲切而善良的雷布查人注17(Lepcha),尽管并不希望自己被杀死,但绝对会拒绝协助杀死他人;充满社会品德的霍人注18(Hos),如果被怀疑偷盗,几乎可能会被逼自杀;社会品德稍低的森林维达人注19(Wood-Veddah),几乎无法想象一个人可能随意伤害他人或者拿走不属于他自己的东西。这些民族与各式各样的其他民族表明,尽管没有足够的才智去型构有关基本社会法则的观念,可是却也具有回应这一法则的强烈情感,并且能够理解这一法则的具体运用。哪里的环境本身并不要求尊重部落同胞之权利主张的同时频繁地践踏部落外成员之权利主张,哪里的每个人就会同时逐渐形成对自己权利主张与对其他人权利主张的尊重。(51)
只有在友善伦理与敌对伦理相互缠结的地方,有关的思想才会为折中的必要性所困扰。侵略外部社会的习惯既与内部社会中不侵犯的习惯不可调和,也与对不侵犯所暗含的法则之承认不可调和。有的民族,授予其士兵“国家保卫者”这一委婉的头衔,却专门把他们用作其他国家的侵略者——有的民族,如此珍视生命的价值,以至于在国内禁止职业拳击赛;但是却在国界之外为了替一条生命报仇而夺走无数生命——有的民族,无法容忍国内“弱者就应忍受自己的弱所带来的不幸”这种思想,但是,他们在国外却无论是否需要都使用子弹和刺刀去征服未开化的民族;并且,他们对此并不感到羞愧,反而声称弱者就应当被强者取代——这样一些民族,必定扭曲了是非对错的终极原理。一会儿宣布合乎其国内政策的法典,一会儿又宣布合乎其国外政策的法典,这无法容纳一套连贯一致的伦理观念。想要让最强者占据地球的上述民族冲突的过程,始终一直是通向高级文明的一个初级阶段,这些必然形成一套不和谐的信念、并使得一套和谐信念难以被接纳的活动将继续存在。(52)
然而,一旦条件允许,正义观念就会在某种程度上缓慢地发展出来,并建基于近乎正确的表达方式之上。在希伯来人的戒规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禁令尽管没有公开承认正义的积极要素,但是却详尽地肯定了正义的消极要素——具体规定行为应受的限制,通过规定这些适用于所有希伯来人的限制,无言地坚持每个人的生命、财产、美名等都必须受到尊重。以一种不区分慷慨与正义的形式,“己所欲,施于人”这一模糊地暗示了人们权利主张之平等性的基督教箴言,由于其认为没有理由不平等地分配分别适合于人们的善,因而实际上也以一种彻底的方式暗示了正义的消极要素:这一箴言并没有直接承认每个人必须接受其行为结果的任何主张,只是默认了其他人的此类权利主张,并且含蓄地规定了界限。我们这里不考虑正义观念的中间形态,仅以康德所考虑的那种现代形态的正义为例。康德的律令“仅遵照你能够,并且同时也必能成为普世法则的箴言而行”实际上是上述基督教箴言的同素异形的形式。其他任何人都必须被设想为与提议者相同的方式行为,如果某一行为可能引起痛苦,那么就不应实施该行为(注意,康德被认为是一位反功利主义者!),前一建言连同后一暗示一起间接地假定,其他人的福祉应分别被认为与行为者的福祉具有同样的价值——这一假定在涵盖了正义之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包含了更多的东西。
现在,让我们离开那些从宗教立场或伦理立场讨论这一问题的人们的信念所具有的暗指意义,转而考量那些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的人们的信念。(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