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十五史”《刑法志》的基调
《刑法志》是中国历代官修正史的重要篇章。“二十四史”,有刑法志12篇,它们是:前汉书、晋书、魏书(称作《刑罚志》)、隋书、新旧唐书、旧五代史、宋史、辽史、金史、元史、明史,加上《清史稿·刑法志》共成13篇。各篇刑法志记载和阐述各个朝代的立法、司法、法制建设及法律思想,不啻为史家对有关王朝关于法的理论和历史的总结报告,其观点皆为统治集团在当时认可、采用,甚至施行,作为他们施政和法制的指导。综观这13篇刑法志,内中所反映的一个总的基调,便是以儒家的法思想为立论之依归。
《汉书·刑法志》是13篇刑法志的第一篇。全文直接引孔子及《论语》之言10处,大段地摘引“孙卿”(荀子)之言2处,还有明确标明的征引《诗》、《书》、《周官》等儒家经典中语录10多处,有些地方引用得十分牵强,但这正说明汉代论法、论刑悉以儒家为据,以儒家思想为主旨。其开篇第一段即以荀子的“明分使群”说为指导说明国家以及礼和刑的起源:
“夫人……有生之最灵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任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为贵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注2
现在流行的《诸子集成》本《荀子》书《王制》篇载:
“人……最为天下贵也。……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君者,善群也。”注3
紧接着,《汉书·刑法志》立即抬出儒家以威辅德、以刑崇礼的德礼为本、法刑为用的法思想理论模式,以点明全文的立论指导原则:
“《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君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注4
最后,又征引《诗》、《书》说明为政应以民为本,崇礼慎刑,方可“清原正本”:
“《诗》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注5
可见,《汉书·刑法志》从头至尾,贯彻了儒家的法思想。
其后各代的刑法志,大抵遵循着《汉书·刑法志》的这个理论格局。如著名的《晋书·刑法志》,开篇第一句就引孔子的话:“《传》曰:‘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隋书·刑法志》第一段录入了同样意思的文字:“《记》曰:‘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人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人有遁心。’”其它如新旧唐书《刑法志》、宋《刑法志》、辽《刑法志》、金《刑法志》、元《刑法志》(宋濂撰)等的第一段差不多都是这样一个写作格式。有的虽然第一段没有明确引述这些话,也必将“导德齐礼”、“明刑弼教”作为开宗明义之句,以定主旨。如明《刑法志》等。直到《清史稿·刑法志》,开篇所唱的仍是这个老调:
“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注6
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若就哲学史而言,在“独尊儒术”的旗帜下,尚贯穿着儒、佛、道的论争,贯穿着义理之学与功利之学的纷争,以及陆、王心学与程、朱理学的交锋,但在法思想史领域,虽然也有围绕肉刑之废复、复仇之可否、大赦之多少等具体问题的争论,却并不存在什么崇儒还是崇法、遵礼还是遵刑的根本性、原则性的分歧。秦汉以降的各王朝统治集团所标榜的都是德礼为先、刑罚为辅;思想家们所弘扬的都是王道仁政、明刑弼教。十年动乱中,“四人帮”控制的伪史学杜撰什么“儒法斗争贯穿古今论”,完全不符合我国法律史的事实。陈顾远先生曾说,中国历史上的法虽有变,“但有一中心势力未变也;质言之,每一变动均与儒家有其关系”注7。瞿同祖先生也说:“古代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注8瞿先生还引用西方学者的话证明这一观点,谓西人称:“中国古代立法皆为孔家的概念所支配。”注9
这些中外学者的看法正是我们研究“二十五史”刑法志后所得出的结论。“二十五史”刑法志所遵循的儒家法思想的基调,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德主刑辅,以礼率刑,礼法之治。
“二十五史”刑法志的这一基调告诉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史、法文化史、法思想史,若不明儒家法思想,便无从得其要义,就无法真正了解中国古代法、中国法文化以及中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