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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竞争胜过靠这条“规则”达到的最适度状态:它对经理人员提供合乎理想强度的刺激
在私人企业导致一种要素在其各种产品间实现最适度分配并和社会其他任何目标不发生抵触的场合,它要比一种可能的替代办法即其经理人员受第五章所述“规则”制约的国营企业好一点。私人企业之所以略胜一筹,因为经理人员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更大的一致性。不错,这条“规则”要是慎重予以实施的话,它会更直接地导致各要素在其各种产品问的最适度分配,但在准确地应用这条“规则”方面,它不能提供那么显著或那么巨大的刺激。自由企业的经理人员为他自己节约的一元钱,也就是为社会节约的一元钱。只有他做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他才能够获得一笔正常收入。对这条“规则”支配下的经理人员要以奖赏(也许还有惩罚)形式提供某种刺激,这就发生一个微妙的问题,就是使他们既不太软弱也不太强大。就完全竞争下的私人企业来说,这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效率是由竞争保证的,除了尽可能使用最有效的生产方法的人们以外,它把所有其他人都淘汰了。这种刺激恰到好处,因为企业家要尽力做到这一点,在这里一分努力会带来一分收获。他不会在这个理想点以前停止下来,要是刺激太小的话,他会这样做的;他也不会浪费地超越这一点,要是提供的刺激太大的话,这种情形是会发生的。对效率的刺激会过于强大,这对一些人来说好像是奇怪的,可是这的确会变得很严重。它会导致对工人福利的无情漠视和不人道的官僚作风,到头来它不是意味着效率高,而是意味着效率低。最后,努力追求最大量利润的原则,具有一个巨大的优点,就是,它不需要任何监督或管理来促使企业家采用这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