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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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与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在探索如何全面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这一马克思主义没有给出现成答案的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上却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探索新实践。现在,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同世界上一些地区和国家不断出现乱局形成了鲜明对照。这说明,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但也毋庸讳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还不够强,政府行政效率还不够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还不够多,社会组织发育还不健全,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突出表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不够,与整体现代化水平不相适应。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虽然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和举世公认的成就,但就制度层面而言,仍然面临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升现代化水平的艰巨任务;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具体制度和体制方面,封建主义、官僚主义仍然有着很大影响,可以说这仍然是现阶段我国制度体系中各种弊端的“总病根”。25因此,深入研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构成要素以及实现路径,对于我国如期实现各项既定目标、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个基础性问题便是确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李军鹏认为,从世界上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来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主要有三个标志:一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则化与规范化;二是实现以多主体协同共治为特征的善治;三是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形成稳定的国家权力结构。一个治理能力优秀的国家,对外可以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对内可以使人民幸福富足、安居乐业,还能有效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与巨灾。26俞可平认为,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五个标准: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政府治理、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民主化,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做主;法治,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效率,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协调,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其中,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27徐邦友认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指国家治理体系从传统到现代的结构性变迁,这种变迁包括结构、功能、体制机制、规则、方式方法和观念文化等各个方面,具体表现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合理化、功能区分化、运行程序化、行为规范化、组合系统化和治理高效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方面。28李抒望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是民主、法治、科学、创新、和谐,社会资源的活力竞相迸发,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社会更加公平合理,人间正义浩然长存。29陈朋认为,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精良的制度、合理的结构和充分的绩效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标志。30

虽然上述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准的种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由于它们都没有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而存在不足之处。既然不同国家现代化模式各有不同,那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自然也会打上各国自己的烙印。应该看到,现代化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实际上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要符合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规律,也要体现出本国特色,与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相适应。就我国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内容而提出的,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目标取向的,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因此,其标准就必须既体现现代社会对国家治理的一般要求,又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特殊要求相适应。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国情、最大实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同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具体表现为我国发展呈现的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是要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八个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即: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坚持和平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八个必须坚持”,实际上也是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基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就应当是针对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于实现我国发展目标和要求而提出来的,它必须服从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局。

笔者认为,如果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看作一个整体,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可以概括为:(1)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和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人民民主不断扩大,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充分落实,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成;(2)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市场主体有活力,科学发展不断迈出新步伐,创新成为市场主体的自觉取向,生产力获得持续解放;(3)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人民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坚持和完善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制度化,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共同富裕实现程度不断提高;(5)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6)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7)生态文明制度有效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8)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全面提高,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巩固和发挥。如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达到上述标准,我国就能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从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应当包括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机制等。而对不同的国家甚至是选择同一治理模式的国家来说,在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机制上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因此,分析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和要素,应当用具体国家具体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来说,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和要素必须充分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1. 治理理念

治理理念,作为治理的观念形态,是制度价值取向的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引导治理体系建设,规范治理主体行为,凝聚治理共识,决定治理体系发展方向的重要作用。治理理念通过影响治理主体的思想认识、价值判断来影响治理主体的行为,通过制度载体以及社会文化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顶层设计中的顶端,有什么样的治理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治理行为以及相应的制度设计。

对我国来说,国家治理理念,在总体层面,表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在发展层面,表现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在执政层面,表现为党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我国国家治理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现阶段就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凝聚全党全国人民力量的重要源泉,也是推进各项建设,包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集成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又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规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从发展层面规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价值取向和基本遵循,表明我们所追求的发展不是见物不见人的发展,而是生产力的全面发展和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不断提高,不断缩小贫富差距,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作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根本要求,必须贯穿于整个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2. 治理主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治理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在不同的治理层次,这些治理主体有着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中国共产党居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位置。党的这一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被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所证明了的正确选择。人民群众是历史的英雄,历史是由人民书写的。但任何一项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都需要有一个领导核心。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发展中大国更是如此。没有坚强领导核心的正确领导,将会产生灾难性后果。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奋斗都是为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具有彻底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因此能够正确地引导全国各族人民为了美好生活而团结奋斗,不断取得新的发展成就。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这一界定也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特殊重要地位。这就是说,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党同样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总揽全局,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担当起全面领导责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具体到国家治理来说,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全面的,涵盖国家治理各个层次和各个领域,而不是局部领域。协调各方,就是要求各级党委从推动全局工作出发,协调好党委与同级各种组织的关系及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党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是一致的。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坚持党的领导的实质,是为了让人民更好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不断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与有效发挥政府作用是一致的。党的坚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保证了我国政府同样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服务人民的政府。坚持党的领导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是一致的。党的指导思想的科学性、进步性和与时俱进,决定了党始终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决定了党的各项改革举措紧紧围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来展开。习近平同志指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所以能够取得世所罕见的巨大成就,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之所以能够大幅度提升,都同我们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作用是分不开的。在我国,党的坚强有力领导是政府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31我们同样可以说,党的坚强有力领导,是国家治理体系有效发挥功能的根本保证。

人民的当家做主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坚持人民当家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区别。因此,人民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主体,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当家做主的重要作用。人民当家做主的作用,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渠道来实现:首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制度设计,赋予了中国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至高地位。其次,通过协商民主,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协商,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第三,通过基层民主,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通过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第四,通过参加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比如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以及协助政府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消费维权等工作。由此也可以看出,西方治理理论中以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组织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为主要治理主体的观点,并不适合于我国。因为在我国,人民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治理主体,其地位是处于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市场主体)之上的。同时,有效发挥国家治理体系功能的根本保证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全面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所以,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第一层次的治理主体应当是党和人民,而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组织等则居于其下的层次。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服务型政府作用。我国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性质是人民的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及各方面职能的政府。我国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实施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保持宏观经济稳定;(2)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引导经济社会沿着科学发展的轨道快步前进;(3)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完善监管体系,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和竞争有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4)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建设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公共服务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5)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富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市场组织积极性,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经济效率;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弥补市场失灵。要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社会治理中既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司法机关的法治保障作用。我国司法机关也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性是司法机关的根本属性。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机关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各种犯罪,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社会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现代社会治理的内容日益丰富,治理环境日益复杂,对治理精细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社会管理只强调政府一家独大的作用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需要,而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参与。当然,在社会治理中同样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我国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只有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保证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落到实处。借鉴其他国家社会治理的经验,适应人民群众希望直接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当前我国应当特别注重培养社会组织、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表现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规范行业、助推经济的作用;学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发挥联系知识分子、推进理论创新的作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及群众自愿性组织发挥扶助困难群众、保护环境等公益作用;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作用;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平等对话、相互协商、彼此谈判、规劝疏导,发挥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作用。社会组织以及一些企业和机构,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承担政府不适宜提供或提供效率偏低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在建设诚信社会乃至公共安全领域,社会组织也能够发挥巨大作用。社会治理的主体并不限于政府和社会组织,还包括市场主体乃至个人,比如村(居)民自治就是群众直接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形式。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需要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的局面。

市场主体在经济治理中的能动作用。从大的方面看,经济治理有两项内容。一项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自发调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另一项是通过政府主动的宏观调控,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其目标是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各个市场主体既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对象,又在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中自发地发挥能动作用。各个市场主体的表现,也影响到经济治理的质量和效果。比如市场主体是否讲诚信,是否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是否致力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是否有节能环保意识,以及对政府的宏观调控信号是否敏感和配合,等等。有一大批优秀的市场主体,是提高市场经济发展质量的前提。

治理主体及其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集中反映了中国与西方国家治理之间的基本差异。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是人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治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制度的重要优势。而西方国家的治理主体主要是执政党、政府以及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不仅缺少人民当家做主的内容,也缺乏对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的制度支持。执政党与人民之间、政府与执政党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也是割裂的,而不是总体利益一致的。在治理主体上的显著不同,是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制度模式之间的外在表现,也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巨大优越性。

3. 治理机制

治理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有了好的治理理念,明确了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地位,要把治理理念落到实处,规范各治理主体的行为,就必须有一套成熟的治理机制,也就是关于国家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体系。

国家治理体系作为上层建筑,总体来说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还受到不同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的影响。影响国家治理体系的因素有多种,因此,不同的国家特别是不同性质的国家之间,治理体系会有很大不同。对我国来说,国家治理体系的治理机制,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制度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我国政权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等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由此开展工作和依法正常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能体现我们党执政理念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最好政权组织形式。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人们把国家、民族和自己的命运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既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又有利于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是实践证明符合国情和特点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创造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具有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鲜明中国特色,既可以避免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以及社会不稳定,又可以避免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是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多党制或两党制更优越的政党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创造性地解决民族问题过程中形成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有利于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与基层范畴的民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内容更为全面、更为丰富,结构更为完整,功能更为强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反映我国经济基础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反映着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制约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其他方面,进而决定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因而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集中反映了我国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日益完善,我国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解放,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以及政党制度等方面,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及其运转的全方位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和权利,并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我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不断前进。

上述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特征,形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构建。作为完整的国家治理体系,还需要有建立在上述制度和法律体系基础之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些具体制度,连接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并向下延伸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细枝末节,使国家治理理念和国家治理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国家治理体系的功能和作用有效发挥,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此外,党的自身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服务于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是党始终保持生机活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的根本保证,同样是国家治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各项具体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构成了国家治理的完整机制,发挥出确定国家性质、贯彻治理理念、规范治理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的强大功能与合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作为上层建筑的集中体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国家治理体系,自然也不是封闭、僵化的,而是开放的、与时俱进的、适应我国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变化而调整和完善的。当然,这一调整和完善并不是全部重来。应该看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我国生产关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总体适应,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状况相适应,并且发挥着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巨大作用,体现出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独特优势。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应当是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前提下,也就是在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适应生产力发展调整生产关系,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完善上层建筑,表现为对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对具体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容及影响因素

作为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国家治理能力是一个综合能力。从内容看,国家治理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的治理能力。从要素看,国家治理能力包括国家治理理念贯彻能力、国家战略执行能力、国家治理政策落实能力、社会动员和协调能力、凝聚社会共识能力、国际事务参与能力、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以及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等。从结构看,国家治理能力包括执政力、行政力、市场力、法治力、民主力、文化力、公正力、环境力等。从治理主体角度看,国家治理能力包括党科学执政能力、民主执政能力、依法执政能力,国家机构履职能力,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业、自身事务的能力,以及市场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履行自身职责的能力。国家治理能力既受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制约,也受到各个治理主体能力的影响。

国家治理体系对国家治理能力具有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国家治理体系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治理能力,规定了治理能力的内容、要素、结构和治理能力所能达到的水平。国家治理能力又反过来影响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

各治理主体的能力对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发挥国家治理能力,仅有先进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不够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功能,还是要通过治理主体以及执行制度的人,最终从治理能力上体现出来。国家治理能力也可以看成是各治理主体能力的集合。党的执政能力,国家机构的履职能力,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业、自身事务的能力,对于国家治理能力都有着很大影响。如果上述三者的治理能力比较强,国家治理能力就比较强。如果上述三者的治理能力不强,国家治理能力就会比较弱。上述三者的治理能力,既受到相关制度设计的影响,也同治理主体自身建设和制度执行者的素质密不可分。特别是作为领导核心的党的执政能力,更是国家治理能力最重要的内容和最集中的体现。市场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履行自身职责的能力,也要受到相关制度设计、治理主体自身建设和制度执行者素质的影响,同时还会受到前述治理主体(党、国家机构、人民群众)治理能力的影响,从而对国家治理能力发挥影响作用。将国家治理能力从国家治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同时提出二者的现代化目标,破除了以为建好制度就可以万事大吉的思想,突出了人在制度执行中的主观能动性,既见制度又见人,抓住了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关键。这不仅是对我国国家治理观念的重大创新,也是对现代国家治理理论的重要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