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及其文明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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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龙山时代的城邦

什么是城邦?

城邦代表人类文明和社会的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同时它一般是已进入“国家”的社会。中国学者对仰韶之后、夏代之前的龙山时代是否已进入“国家”阶段的城邦时代仍有争议。张光直(1999)认为龙山时代仍属氏族社会,是氏族社会晚期的氏族联盟阶段;只有到了夏代,国家才真正出现。刘莉(1998)和钱耀鹏(2001)却认为当时已是邦国林立,成为中国特色的城邦时代。在检视以城邦为特色的这一时段的中国城市及其文明的发展前,让我们先考究一下“城邦”与“国家”这两个概念。

Service (1971)认为,国家与酋长部落的分别,在于国家中一小撮人合法地以暴力作为威吓手段,以达致对各层次的居民特别是最低层次者的控制。Flannery(1968)认为,国家是一种强有力的非常中央集权式的政府。它拥有一个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管理层,与血亲系统没有关系;它的社会分成复杂的金字塔式的多阶层;其居住区以职业的专业化分野,与血亲和氏族无关。此外,此种社会由精英阶层或君主独揽军权,并享受施法、征兵、赋税和接受朝贡等权利。

城邦是国家的一种。Charlton和Nichols(1977)对它的定义为:一个小面积的独立政治实体,通常有一个首都或代表城市。这个城市与周边腹地在经济和社会上融为一体。一个城邦亦通常在经济上较为独立,并且在居民的种族上异于同时存在的城邦。简言之,城邦是一个以城市为核心的小型主权实体。

关于城邦的规模和功能特征,Griffith和Thomas (1981)有如下说法。城邦的地域面积一般只有数百平方千米,并有以下特点:(1)它的核心是一个拥有城墙和护城河的聚落;(2)它是一个依赖周边腹地的自给性经济;(3)区内有共通的语言和风俗;(4)它是政治上独立的主权体。基于公元前5世纪时古希腊城邦的经验,韦伯(Web,1961)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城邦指标:民众拥有公民的权利和地位。他说:“希腊人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以往没有的元素……他们创新了‘自由人’的概念……这些人近似王——如果其地位不是上帝的话;他们以自身的智慧掌握自己的命运。”

若我们用古希腊的“自由人”或“自由市民”作为城邦的界定,很多上述的城邦或基于上述标识的城邦并不是真正的城邦。因此,公元前2700—前1600年中亚的美索不达米亚地区以城市为核心的政治实体,以至中世纪伊斯兰的和19世纪非洲雅胡巴(Yaruba)的区域实体,仅被斯通(Stone,1997)称为“前工业期城邦”。劳埃德(Lloyd,1971)和埃森施塔特(Eisenstadt,1988)更分别称这些为“部落王朝”和“协和国家”。西方有些学者觉得前工业城邦不是“国家”,因为它们缺少了自由人这个社会动力,使社会阶层的分化仍以血缘而不是阶级为主。在这些政治实体中,难以出现集权的领导,他们的精英或王相对比较软弱和权力不稳。代表不同利益集团(包括商人、工匠等)的市议会成为城市最有影响力的机构。王者的主要功能,除了象征城市的团结外,在于平衡整个地区和个别利益集团的利益,以维护城邦的整体性。王者的功能因而通常体现在“外交”性的贸易、区际间活动和战争上。

这些“协和”式社会一般处于农业经济初期,即限于刀耕火种和初期灌溉阶段。在这时期,经济发展并不稳定,对劳动力的控制比占有土地和掌控收成更为实际。同时,区域经济并不完全自给,外部粮食的供给仍然重要。因此,被掌控的贸易成为首要的城市活动。不过城市的主要功能仍为“协和”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美索不达米亚的城市内部结构,体现了当时两大互相斗争的势力——王宫与庙宇的共存。庙宇一般建在城市周边的城墙旁,但王宫很少自成一区。不过,如果它自成一区,则往往是在庙宇区的相反方向、距离后者较远的位置上。

相对于前工业或古希腊式城邦,龙山时代的农业和集权社会已有长足发展。作为广域国家(territorial state),中国的城邦和其他形式的城邦有不少共同点,但亦有明显的自己的特色。它们应是城邦的一个类别,即“龙山城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