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
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以有效地促进毕业生充分、合理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历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高校学生的培养和分配均以计划为导向,政府是整个招生就业过程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市场为导向,学生和用人单位是就业过程的主体和核心,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降低“市场失灵”的影响,对高等教育招生、培养、毕业生就业等实行宏观调控。从“统包统配”到“自主择业”,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变革大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统包统配”到“双向选择”的过渡阶段
1977年恢复全国统一的招生考试制度,4年后的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等《关于改进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确定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对毕业生分配实行“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1983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等《关于1983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的报告》,决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的就业办法,即“供需见面”,使培养、分配与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清华大学等一批高校率先开展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的活动。这种供需见面、政策公开的做法,打破了多年来就业政策、就业计划的神秘性,使毕业生不再感觉被蒙在鼓里,从实质上已经接近于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
2.从计划分配到社会选择就业制度的探索阶段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国教育体制改革正式启动,也标志着我国从计划导向到市场导向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1989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提出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即“中期改革方案”,决定逐步将毕业生计划分配就业制度改为社会选择就业制度,1989年以后入学的学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办法。其中,对于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到合同规定的地区、行业或单位择优录用;自费生毕业后自主择业,也可以请学校帮助推荐就业。
3.“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制度的逐步确立阶段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颁布标志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全面铺开。1997年,教育部《普通高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提出,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2000年教育部决定将毕业生就业“派遣证”改为“报到证”,标志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确立。这期间,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其他关于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确保了“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
4.“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制度的完善阶段
以市场为导向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虽然确立,但制约大学生就业的体制性和非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市场导向就业的方针,指出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改革方向和工作重点,初步形成了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框架。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就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选调生制度等方面做了具体部署。
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是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二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三是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四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五是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六是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七是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八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原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包括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3)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4)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三、教育部门推出的大学毕业生暂缓就业政策
我国政府为给大学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缓解就业压力,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毕业离校时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就业两年。
1.暂缓就业的范围与办法
暂缓就业毕业生范围是指:
①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②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阶段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③毕业生自己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得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④专科毕业生报考本科或本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学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内落实接收单位后,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期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纳入当年新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其户籍关系转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
2.申请暂缓就业程序
(1)毕业当年5月30日前向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提出申请;
(2)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汇总上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3)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于当年6月底向毕业生发放《暂缓就业协议书》;
(4)毕业生妥善保管《暂缓就业协议书》,其户口和党团关系暂留学校,档案由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
3.终止暂缓就业协议
(1)暂缓期间被派遣到非生源地的毕业生,凭《暂缓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或教育行政部门的接收证明(就业协议书)或其他有效接收证明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和档案转递手续,凭《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到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党、团员办理党、团关系转接手续。
(2)暂缓期间自愿终止暂缓就业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和档案转递手续,凭《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到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党、团员办理党、团关系转接手续。
四、国家推进大学生就业的举措
1.人事部2007年推出“十大举措”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事部2007年8月2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人事部门职能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推出了十大举措:一是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机制;二是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三是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四是认真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五是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监管;六是认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七是实行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八是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九是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帮扶工作;十是做好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
2.劳动保障部门2007年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四大举措”
首先,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加强配合,做好大学毕业生离校前的求职指导、就业服务、职业资格培训、就业见习等工作。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将以登记失业、求职困难的毕业生为重点,开展“一对一”的服务。第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城市的工作指导。第四,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分析工作,强化分析劳动力市场对大学生的需求状况,积极向教育、人事部门及高校提供市场信息,引导毕业生择业,并为高校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教育改革和调整课程设置提供依据。
3.2009年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①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②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③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④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2)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①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②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③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④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⑤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3)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①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③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④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⑤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⑥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①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②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③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④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