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考情分析:在考试中,本节知识点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但仲裁协议、诉讼时效等知识点可与后面的合同法相结合出现在简答题或综合题中,因此考生应当注意。
学习建议:本节内容概念性的知识较多,考生需要熟记,并能与后面的合同法相结合理解。着重掌握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诉讼管辖、诉讼程序、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
一、仲裁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会产生各种纠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如果进行经济活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协商或通过有关机关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来解决纠纷,则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来解决。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并自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是仲裁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或者自行和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或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机构应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自行收集必要的证据,并依法做出仲裁裁决,防止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独立于任何国家机关的民间组织,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该规定的相关解释如下。
(1)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
(2)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2.《仲裁法》不适用的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进行仲裁。
(2)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
(3)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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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专门的《继承法》调整继承纠纷。另外,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提请仲裁。
【2014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因此,选项D正确。以下争议或纠纷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A错误);②行政争议(选项C错误);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B错误)。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种类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合同书、信件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裁定。双方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考场点拨
考生应当注意,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和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相结合出现在综合题中。
【2015年真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B.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效力
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冲裁协议的效力。选项C错误,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双方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其他3个选项表述均正确。
4.无效的仲裁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
A.两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甲、乙两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丙与丁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戊、己两人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口头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无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选项A的仲裁协议有效;扶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选项B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选项C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所以选项D的仲裁协议无效。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并由其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申请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2014年真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的有( )。
A.是本案的当事人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D.接受当事人的礼物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中的回避原则。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选项A、C属于第①种情形,选项B属于第②种情形,选项D属于第④种情形。
3.仲裁裁决
(1)仲裁的开庭和是否公开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权申请证据保全。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2)仲裁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仲裁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的作出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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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又自行达成了和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B.达成和解协议的,必须撤回仲裁申请
C.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不得反悔
D.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庭不再受理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选项A正确。
4.仲裁效力
(1)裁决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限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016年真题·判断题】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效力。根据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限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二、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纠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包括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
(1)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审查并裁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如公民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关系上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并裁决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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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解决经济纠纷所涉及的诉讼大多属于民事诉讼,因此,本节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民事诉讼予以介绍。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④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真题·单选题】A的户籍地在甲市,经常居住地是乙市,2013年2月,A与B在丙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后因B未将货物如约在乙市交付给A而发生纠纷,A欲起诉B,此时B已因诈骗被监禁于丁市监狱。下列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一般地域管辖。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B被监禁于监狱,原告A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市,因此乙市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适用特殊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⑥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013年真题·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特殊地域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以下4级。
(1)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我国还设有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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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有:债权纠纷中的合同纠纷、因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三)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它包括的内容如图1-6所示。
图1-6 普通程序的内容
图1-6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它必须符合下面的法定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014年真题·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有( )。
A.有书面诉状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选项A,原告提起诉讼可通过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方式,不一定要有书面诉状;选项B属于第②种情形;选项C属于第③种情形;选项D属于第①种情形。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有( )。
A.张某某日被人打伤,但尚未查到侵害人是谁
B.李某与陈某因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
C.丁某当众将高某打伤,王某路见不平,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向高某赔偿
D.黄某对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选项A中由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不能起诉;选项B中当事人已经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不能向法院起诉;选项C中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起诉;选项D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和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
在开庭方式、传唤方式方面,简易程序充分体现了节省当事人成本、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科技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例。以下情形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不能随意转换,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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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015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具体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人民法院可以电话传唤双方当事人
C.审理案件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选项D不合法,其他3个选项表述正确。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
(2)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3)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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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与裁定主要有以下区别:①解决的问题不同。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与请求作出结论,裁定仅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事项;②发生的阶段不同。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但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③形式不同。裁定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但判决只能是书面形式;④裁定一般情况下不能上诉,但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有以下3种。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起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发起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但是,以下情形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以上①、②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2013年真题·判断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一方若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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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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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前面讲解的经济仲裁有一些相同的地方,考生应当比较起来记忆。下面对民事诉讼与经济仲裁的区别进行总结,便于考生理解,具体如表1-3所示。
表1-3 民事诉讼与经济仲裁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即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其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此时提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除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016年真题·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特点。选项D错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权利人基于债权请求权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016年真题·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本息请求权
C.兑付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
D.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选项A);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选项B、C);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选项D);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1. 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种。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普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优于普通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又根据时间的不同,分为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3种。
(1)短期诉讼时效,即时效期间不满2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即时效期间在2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主要包括:
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即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我国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20年,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考场点拨
为便于考生记忆,这里对诉讼时效的种类进行总结,考生尤其要关注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其具体规定如表1-4所示。
表1-4 诉讼时效的种类总结
续表
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又有所不同。
(1)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据约定则应当知道侵害事实,故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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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所述类型的民事关系中,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例如,若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应保守秘密,则应以另一方当事人得知或应当知道保守秘密一方当事人泄密(即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时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附条件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包括:
①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在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附条件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B.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C.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日起算
D.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选项C错误。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 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①不可抗力。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②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且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应当合并计算。
【例题·单选题】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15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5年5月20日,乙因车祸身亡,知道2015年8月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钱权人提起诉讼。
A.2016年2月1日 B.2016年5月20日
C.2016年9月1日 D.2016年3月1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①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且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本题中,2015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于7月1日中止;②8月1日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其阿进暂停了1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向后顺延1个月,即至2016年2月1日。
2. 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法定事由,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以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方式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可多次中断,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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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时间的暂停,中止事由清除后,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诉讼时效中断相当于计算器中的“清零键”,当时效中断事由清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6年真题·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权利人提起诉讼
B.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D.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中断是指“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选项A、C、D描述的事项均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间,由人民法院判定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