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考情分析:本节对经济法的资格、分类、权利与义务进行讲解,历年考试中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题量较少,难度不大。其中,有关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的考查概率较大。
学习建议: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即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法定取得的具体方式又包括以下两种。
①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
②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考场点拨
考生应当牢记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两种取得方式,即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对于法定取得的方式,应区分其属于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还是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是( )。
A.法定取得 B.委托取得
C.授权取得 D.代理取得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下面介绍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和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1.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国家机关或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2. 企业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一般情况下,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如有关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有经济管理职能;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
另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企业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可以根据经济法律规定与企业订立各种合同等,并依法作为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关系。
3.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除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外,事业单位是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4.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5.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形式。其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与者,其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时,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因此,外国人在参与税收法律关系时,也是经济法的主体。
【2010年真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主体的客观形态分类。在该分类下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外国人)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如图1-1所示。
图1-1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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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强调主体之间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平等(如甲、乙两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是平等的);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如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例题·多选题】我国的宏观调控部门主要有( )。
A.国家发改委 B.财政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家工商总局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宏观调控部门主要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选项A、B、C正确。在市场规制方面,目前我国主要的规划主体有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因此,选项D是规制主体。
【例题·判断题】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主体按照调整领域的不同进行分类时不同主体的地位。经济法中强调主体的差异性,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本题的说法错误。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需要履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其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下面将具体介绍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与主要职责。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这种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宏观调控权还可以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做出分类,具体如图1-2所示。
图1-2 宏观调控权的分类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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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些特殊市场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的提高,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它在总体上与一般市场规制权是一致的,但也有特殊之处,不仅与特殊的市场、特别的授权等相关,而且与一定的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联系密切,并具体体现为一系列的监管权。
【2011年真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市场规制权的相关知识。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3. 调制权的分配
(1)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依法享有调制立法权。
(2)调制执法权则是采取较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如国家财税部门行使财税调控权,中央银行行使金融调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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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它们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通知”“批复”中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得弃权。
1. 贯彻法定原则
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 依法调控和规制
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来行使调制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自己的调制权。但是实际中,在经济法的立法技术上,可以给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留出一定的行使调制权的空间,以供其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裁量。
3. 不得弃权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这是因为调制权直接关系国家的基本利益和国民的基本权利,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该调控时必须调控,该规制时必须规制,不能违法地不作为或者消极对待。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它们的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这是经济自由权的一种体现,即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此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和市场主体对调控行为的对策权。前者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如公平竞争权、正当竞争权等)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后者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拒绝摊派权等。
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一般是不会加以限定的,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去解决;只有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以致出现市场失灵等问题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去解决,市场主体有要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权利。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则存在于非平等的主体之间。如企业或个人,当其作为纳税人时,享有纳税人权利,这种权利则是作为纳税人的市场主体所享有的针对国家税收调控行为的市场对策权。
【例题·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可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本题的说法不完整,故错误。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另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1.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应当接受,不能拒绝或反抗。如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调整税率、利率,国家征税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
2. 依法竞争的义务
市场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不正当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某些企业为获取竞争优势,通过税收逃避、非法集资、虚假上市等手段来获取一时的竞争优势,这就违法了依法竞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