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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披露
3.6.1 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6.2 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定,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