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军事共产主义时期实施的主要经济政策
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在经济方面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改造取得初步的成功,给国内外阶级敌人以沉重打击。但他们并不甘心这个失败,互相勾结起来,妄图用武力推翻年轻的苏维埃政权,达到最终在俄国复辟地主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目的。列宁在1918年2月22日发布的《社会主义祖国在危急中》的号召书中写道:“德国军国主义履行各国资本家的委托,要扼杀俄罗斯和乌克兰的工人和农民,要把土地归还地主,工厂归还银行家,政权恢复君主制。德国将军们想在彼得格勒和基辅建立自己的‘秩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处在万分危急中。”[1]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内经济本来就十分困难,而国内资产阶级对工人监督又竭力反抗,因而经济情况极其严峻,为了战胜敌人,年轻的苏维埃政权不得不暂时停止执行列宁1918年春天和平暂息时期拟定的经济政策,而实行带有军事性的特殊的军事共产主义政策,把全俄国变成一个军营,把全国经济生活服从于战争的需要,全国只服从一个任务:“一切为了前线,一切为了胜利!”围绕实现这个任务,苏维埃共和国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坚决的经济政策。
一 余粮收集制
十月革命前俄国农业由于战争而处于全面衰退状况,1917年十月革命后短短的几个月里,就已出现粮荒。1918年1月粮食部门只完成粮食计划采购量的21.8%,2月和3月只完成36.5%,4月为14.1%,5月为12.2%。莫斯科和彼得格勒的粮食供应1月份只及计划供应的7.1%,2、3、4、5月份的粮食供应量分别只占供应计划的16%、16%、6.1%、5.7%。到了夏天,这两个城市的工人每人只能领到1/8磅的面包,有时整整一个星期领不到面包。[2]1918年5月9日,列宁向各地发出电报:“彼得格勒处于空前的危急境地,没有粮食。只能把剩余的土豆粉、面包干发给居民。红色首都因饥荒处于灭亡边缘……我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名义,要求你们毫不迟延地支持彼得格勒。”[3]随着武装干涉与国内战争的发展,粮食问题变得非常严重和尖锐。而且,以下情况使粮食问题更加突出:一是由于工业的严重衰退,苏维埃政府已没有可以用于交换农产品的工业品。二是在战争的第一年,武装干涉者与白卫分子便侵占了俄国的主要产粮区——乌克兰、北高加索、西伯利亚。甚至连伏尔加河流域各个地区也被占领了。这样,全国粮食供应的全部重负就由俄罗斯中部少数几个产粮省承担。三是随着战争的进行,国内外资产阶级分子对粮食组织与供应工作的破坏活动加强了。在上述情况下,为了保证对前线士兵的粮食供应和城市居民粮食的最低需要,必须把一切余粮收归苏维埃国家掌握并加以合理分配,这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做不好这项工作,要取得战争的胜利是不可想象的。所以,争取粮食的斗争成了拯救苏维埃共和国的斗争。为此,苏维埃国家被迫决定实行从粮食垄断专卖转向粮食收集制。1918年5月9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法令,授予粮食人民委员会特别职权,法令重申:粮食垄断和固定价格都是不可更改的,必须同粮食投机商进行无情的斗争。号召全体劳动者和贫苦农民立即联合起来同富农展开无情的斗争。法令还宣布,所有握有余粮而不送往收粮站的人以及浪费存粮酿造私酒的人为人民敌人,要把他们交付革命法庭,判处十年以上的监禁,还要从村社中永远驱逐出去,并无偿没收其粮食。[4]后来,又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国家对粮食的控制。为了贯彻粮食专卖法令,严禁粮食私人买卖,人民委员会决定建立工人征粮队,奔赴农村征购粮食。1918年下半年全国征购粮食6700万普特,这比上半年增加了3900万普特。
但是,实施粮食垄断与专卖的法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粮食困难问题。这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第一,粮食生产总的形势恶化,粮食大幅度减少,征购来的粮食只能满足城市居民口粮的一半左右,其余一半仍需向私商购买;第二,在粮食严重短缺、小农经济占优势与黑市价格比规定的国家收购价格高出10倍的情况下,要杜绝粮食私人买卖与投机倒卖是不可能的。为了进一步控制粮食,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18年10月30日又颁布了征收农产品实物税的法令,规定必须在缴纳实物税后的粮食才可以按固定价格出售或收购。法令的主要目的是对农民中不同阶层征收不同的实物税来取代过去对所有农民同一的货币税,从而可以达到在货币不断贬值的条件下,能保证征集到粮食。余粮收集制这种摊派原则与办法,应用范围不断扩大,1919年只用于粮食、谷物、饲料与肉类,1920年油脂、其他农产品与农产原料的采购也采用摊配的办法。实行余粮收集制后,征集的粮食与饲用谷物大大增加,1920/1921年度征集的粮食为1917/1918年度的5倍。
余粮收集制是按阶级原则实行的:不向贫农收粮,中农酌情征收,富裕农户多收。
但苏维埃共和国出于对粮食的迫切需要,在实行余粮收集制过程中,也常常出现摊派的指标过高,征集的粮食不只是余粮,而往往把农民的口粮甚至种子粮亦被征集了。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应把余粮收集制改称为粮食收集制。对此,列宁在《论粮食税》中指出:“特殊的‘战时共产主义’就是:我们实际上从农民手里拿来了全部余粮,甚至有时不仅是余食,而是农民的一部分必需的粮食,我们拿来这些粮食,为的是供给军队和养活工人。其中大部分,我们是借来的,付的都是纸币。我们当时不这样做就不能在一个经济遭到破坏的小农国家里战胜地主和资本家。”[5]
二 普遍实行工业国有化
随着经济转入战争轨道,苏维埃共和国不仅要对粮食等食品加紧控管,而且为了保证战争的胜利,还需要把整个工业控制在自己手里,为此,加速了普遍实行工业国有化的步伐。在1918年5月底和6月初召开的全俄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经济状况和经济政策》的决议中规定:必须从个别企业国有化进而到“各个工业部门的彻底国有化,首先是金属加工和机器制造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国有化”。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6月28日通过了《关于采矿、冶金、金属加工、纺织、电气、锯木、木器制造、烟草、玻璃、陶瓷、皮革、水泥和其他工业部门的大企业以及蒸汽磨、地方公用事业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国有化》法令。该法令一开头就指出,为了与经济遭受破坏和粮食危急状态进行坚决的斗争,为了巩固工人阶级和农村贫农的专政,人民委员会决定:宣布苏维埃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各工业企业和工商企业及其所有资本和财产,不论属于什么种类,一律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财产。这里说的下列各工业企业和工商企业,包括:采矿工业、冶金工业与金属加工工业、烟草工业、橡胶工业、玻璃工业与陶瓷工业、皮革工业、水泥工业、蒸汽磨、地方公用事业、铁路运输和其他工业部门。[6]
1918年底举行的全俄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布:“工业国有化已基本完成。”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工业国有化过程中,被国有化的工业企业不只限于大企业,而是涉及一批中小型企业。1920年11月29日,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法令,规定凡雇佣工人5名以上,并拥有动力机械,或雇佣工人在10名以上,无动力机械的一切私人企业,全部收归国有,使全部工业都为国防服务。后来由于战争结束很快转入新经济政策时期,该法令未能全部实行。但是,这个法令的颁布,意味着从法律角度上讲,在苏维埃共和国,全部大、中、小私人企业已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
三 禁止自由贸易,货币流通范围大大缩小,经济关系实物化
在军事共产主义时期,苏维埃共和国实行余粮收集制,垄断了全部农产品和工业品,并由国家组织分配,对商业又进行国有化,禁止自由贸易,在这种条件下,流通领域必然产生重大变化。再说,在当时粮食与工业极端短缺的情况下,正常的商品交换实际上也不可能,而存在的只是投机。为此,列宁认为,必须对自由贸易加以严格的限制。1919年1月17日,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莫斯科苏维埃和全俄工会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上指出:“如果在关系人民死活的食物明明不够的情况下准许自由贸易,就一定会造成疯狂的投机,使食物价格暴涨,以至出现所谓垄断价格或饥饿价格。”[7]
围绕取消自由贸易,苏维埃政府在国内战争期间采取了一系列十分严厉与广泛的措施,不仅对粮食等重要食品实行国家垄断,还对烟草制品、食糖与糖制品、茶叶、咖啡、食盐、火柴、纺织品、煤油及工厂生产的鞋子、钉子和肥皂等实行国家垄断。
四 平均主义的分配制
苏维埃政府对经济实行严格的管制,除了实行国有化、垄断、集中管理等政策外,另一个重要政策是改变对居民的分配供应制度。
首先要指出的是,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制定的劳动报酬(工资)制度[8],在国内战争期间已无法实行。这是因为,在通货膨胀极其严重的情况下,货币工资已失去意义。而在商品极其短缺的条件下,实物分配又是严格按定额标准分配的且定额非常低,最后不得不以平均主义的政策来进行分配。职工工资的实物部分主要是口粮。食品根据配给证和固定价格发给职工。到1920年末,是免费供给。免费发放和提供的还有工作服、各类公用事业和交通服务。
五 推行共产主义劳动义务制
国内战争期间,一方面由于大批工人参军走向前线,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粮食等食品供应的极度困难和工厂关闭,致使一部分工人流向农村。这样,出现了劳动力资源严重不足。这在客观上要求苏维埃政权在组织劳动方面有新的举措。布尔什维克党一方面号召全体有觉悟的工人、农民创立越来越多的劳动业绩,以革命的精神从事劳动;另一方面提倡群众性的共产主义劳动义务制。一开始,实行普遍的义务劳动制主要针对剥削阶级与非劳动者阶层,强迫他们必须参加劳动,只有在领取到劳动的证明之后,才可分得食物。对广大工人和其他劳动者来说,主要是强调加强劳动纪律。1918年12月10日全俄中央委员会颁布的《劳动法典》规定,对16—50岁的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实行义务劳动。地方机关有权强迫这些公民完成公益劳动。
六 实行高度集中的工业管理体制
我们从国内战争期间苏维埃政府采取的上述一些主要政策与措施可以看出,年轻的苏维埃政权为了应对严峻的战争局势,不只需要通过国有化、垄断等政策,把全国经济控制在自己手里,还通过建立高度集权化的管理体制,对经济实行严格的管制。这样,就需要有一个既具有广泛权力又能高度集中指挥的机构。
我们在前面已提到,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随着土地与银行国有化的完成,于1917年12月就建立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它是管理经济的最高机关。国内战争开始后,统一集中的管理体制不断强化。1918年9月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布苏维埃共和国全国为“军营”,1918年11月30日成立了以列宁为首的工农国防委员会(1920年春改名为劳动和国防委员会),以协调军事主管部门、交通人民委员部、粮食人民委员部与红军给养委员会的工作。管理体制高度集中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做出决定,按工业部门建立工业管理总局,即把大量国有化的工业企业按部门原则分给各总局,实行垂直领导。到了1920年底,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在全俄已建立了52个工业管理总局。总局的权限很大,它有权向大型国有化的工业企业委派厂长,在企业中实行一长制的领导原则。总局的建立,大大强化了中央管理经济的权力。例如,在原料供应方面,如果在1918年,由各管理总局及最高国民经济委员的物质资源使用委员会制定对现有物质的分配计划只有19项,1919年就增加到33项,1920年前十个月已达到55项。[9]总局是工业管理体系中的中心环节。总局的管理体制,对经济领导是以垂直的行政方法进行的,它控制着下属企业的生产、物资调拨、产品销售等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不存在经营自主权,也谈不上实行经济核算。苏维埃政府在建立总局时曾设想,可以减少管理层次,取消工业管理的中间环节,由总局直接管理企业。但实际上,总局下属企业数量多,又分布在全国各地,总局要对下属全部企业实行直接领导,在客观上有很多困难,因此,在一些工业部门不得不建立一个中间管理环节——托拉斯。
到1920年底,国内战争结束。战争期间,苏维埃俄国的经济遭到了严重的损失。国民收入从1913年的210亿卢布降到1920年的105亿卢布。战争给苏维埃国家造成的损失总数为390亿金卢布,也就是说,国家的国民财富减少了1/4。[10]工业的总产值1920年只及1915年的13%多一点。一些主要工业产品的下降情况是:煤产量1920年为870万吨,是1917年3130万吨的28%;石油产量为390万吨,是1917年883万吨的44%;铁产量为12万吨,是1917年3303万吨的4%;钢产量为19万吨,是1917年310万吨的6%。
农业生产也出现大幅度下降。粮食产量1920年为27.59亿普特,比1912年下降317.2%。粮食大减产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由于战争使农户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大批农户破产,丧失了马匹与产品畜。二是由于余粮收集制度没收了一切余粮,使农民在物质利益上丧失了发展农业生产的兴趣。
战争期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并没有停止,由地主庄园改变为带有示范性的国营农场,在1918年底在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已有3000个,到1920年,全国有6000个左右。集体农庄也有一定发展,但总的来说数量极少,到1920年共有1.05万个。
国内战争使运输业遭到了巨大损失,财政领域出现了严重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