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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1.本书脚注所引用文献,初次出现时标明全部信息。第二次以后,只标明作者与论著名、页数。
2.族名Tatar相对应的汉字有“达靼、达坦、韃靼、达旦、达怛、韃怛、达达、塔塔”等。除史料用词外,本书以“达靼”为准。
3.引用突厥鲁尼文史料时,转写(transcription)中,:代表碑石所刻停顿符号,斜体字为见到残余笔画文字,黑体字为根据残余笔画的推定复原文字,下横线表示未被刻写的元音文字,//表示完全破损文字,大写文字与原字表示未能转写的文字。译文中,()内文字为补充说明,[ ]内文字相当于推定复原部分,*表示未能判读或释清的破损文字。
4.引用回鹘文史料时,转写中,:为原文中的停顿符号,()内文字代表书写时被省略的元音,[ ]内文字为见到残余笔画文字或推测复原文字,下方加一个圆点文字表示需要改读文字。未按行录文的史料中,上标小数字表示行数。译文中,()内文字为补充说明,[ ]相当于见到残余笔画文字或推定复原文字,*相当于未能判读或释清的破损文字。
5.引用汉文出土文献史料与碑刻史料时,[ ]表示个数不明的缺损文字,□表示能够确定个数的缺损文字,□内文字为推测复原,()内文字为紧前面文字的补正,未按行录文的史料中,上标小数字表示行数。
6.相关年表与地图、图版等插于文中。
7.年代标记,遵循如下原则:与中国史或汉文史料直接相关的,按中国史朝代年号记录,初次出现时后附公元纪年。其他以公元纪年表示。
8.引文作者敬称一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