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的地方行政体制
清代地方行政实行分级而治的制度,分为省、府、县三级,地方官制则省有总督、巡抚,省级分管官有布政司、按察司,府有知府,县有知县。与县平级的州、厅,分设知州、同知(或通判),州、厅又有直隶与散设的区别。
《清会典》记载:“总督、巡抚分其治于布政司,于按察司,于分守、分巡道;司、道分其治于府,于直隶厅,于直隶州;府分其治于厅、州、县;直隶厅、直隶州复分其治于县,而治其吏户礼兵刑工之事。”[1]这就是说,地方的最高行政当局是总督和巡抚,其次是布政司和按察司以及分守、分巡道,再下面是府、直隶厅和直隶州,基层政权是散厅、散州和县。
清代地方行政以督抚为最高层级,清代总督职权为“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2],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3],有学者总结督抚之职权范围为:监督任用官吏、节制绿营军队、财政监督、司法审判、对外交涉及后来的密折奏事等。[4]省一级的行政官员除总督、巡抚外,还有布政使和按察使,二者各有专司,分掌民政财政和刑名按劾。此外每省还有学政一人,为管理一省教育之最高长官。学政纯粹为中央的差遣官员,三年一任,不隶属于督抚。
清代承袭明制,在各省设布政司左右参政、左右参议,曰守道;设按察司副使、佥事,曰巡道。由于布、按二司的职责一为钱粮、一为刑名,作为藩、臬佐属的分守、分巡,其职责也相应分为一掌钱粮、一掌刑名。《清朝通典》卷34列叙道员的职掌是:“分守、分巡及粮储、盐法各道,或兼兵备,或兼河务,或兼水利,或兼学政,或兼茶马、屯田,或以粮、盐兼分巡之事,皆掌佐藩臬、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厉风俗、简军实、固封守,以倡所属而廉察其政治。”这是对清代道制的概括。特别是有关监察、司法类事,道为省、府之间的重要桥梁。清制规定:道员职司巡察,许上封奏、言事;府一级的刑名事件除流罪以上直达省按察司以外,其余必须向道申报;而直隶州、厅之案件均须通过道台转呈。分守、分巡二道为治民之官,属地方行政系统;而其他诸道系治事之官,属理事衙门系统。所以道“似成为事实上的一级行政长官”[5],清代地方行政体制又有省、道、府、县四级之说。但有学者认为“清代地方政权分为省、府、县三级(厅、州或同于府,或同于县),设置于省、府之间的道并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省级政权的派出或办事机构”。认为清代地方行政机构为省、道、府、县四级制,“这就把地方政权组织与某级地方政权的派出和办事机构混为一谈,虽有一些道理却不尽妥当”[6]。本书采取三级说。
清代以府、直隶州和直隶厅作为行省之下二级行政区。
清代的府,一般辖数州县,《清朝通典》卷34云:知府“掌一府之政,统辖属县,宣理风化,平其赋役,听其狱讼,以教养百姓。凡阖府属吏皆总领而稽核之。”其佐贰官有同知、通判。其中同知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江防、清军、理事、抚苗、水利诸务;通判分掌粮运、督捕、水利、理事诸务,以佐知府之治。
清代的州有两类:一类是与府平行的直隶州。直隶州的设置始于清代,凡不改府,而仍辖有属县的州,直属于布政使司,称为直隶州,规制与府同,正所谓“属州(散州)视县,直隶州视府”,惟无附郭县。[7]州有特设,也有县升,还有府改设析置,或以属州升为直隶州等类型。直隶州下辖若干县,并治理一定地区。直隶州虽然与府同制,但没有附郭县,这是它与府的主要区别。故所置州城即以知州行知县之事,“掌一州之政,与知县同为亲民之官,凡刑名钱谷之事无不亲理焉”[8]。这在官品上也有体现,直隶州知州要比知府低一级,知府为从四品(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直隶州置知州一人,佐贰官有州同、州判,其职同府之同、通,额因事繁简而设,无定员。其属有吏目、巡检、驿丞和税课使等。吏目掌禁戢奸宄,防护狱囚,典司簿籍,巡检、驿丞等各因所属分地而掌其职。直隶州的数目时有增减。《光绪会典》卷4载,全国设直隶州73个(台湾一未列入),属州共145个。
另一类是与县平行的散州,它隶属于府,同一般县的地位相等。对于属州而言,《清朝通典》卷34云:“其所治州,即以知州行知县之事。”
厅原为知府的佐贰官同知、通判的办事处所,因清朝的同知、通判多分派于各地方专管某一地区,“或理事,或理饷、督粮、监兑,或总捕,或驿,或茶,或马,或营田,或水利,或抚边、抚彝、抚番、抚瑶、抚黎”[9],所掌是事权,并无治权。康熙后,某些分驻另地不在府城的同知、通判逐渐成为主持当地政务的实际上的长官,于是厅也就成为府以下单独的有地方之责的行政区划了(无地方之责的同、通仍是知府佐贰)。有时在新建治的地区,不便设县或府,乃设厅。厅作为地方行政单位,多设在边远的或一些特殊的地区。厅的行政长官是同知或通判。凡厅直属于布政使司管辖的为直隶厅,其制与府、直隶州同级,属于府管辖的为一般散厅,其制与州县相同。也有的厅属于道或驻防将军管辖。厅的地位相当于县,但由于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所以按清行政序列,厅排在州、县之前。清代直隶厅与散厅的设置常有变化,按清《光绪会典》卷4载,全国设直隶厅34处,其中领以同知者32,通判1,州判1;全国设散厅78处,其中领以同知48人,通判30人。[10]
清代以隶属于各府和各直隶州、直隶厅的县以及隶属于府的散州、散厅(也称属州、属厅)为地方第三级行政区。清代州县三处受管,即府、直隶州和直隶厅均可辖县(直隶厅辖县者甚少),此府州厅是为“统县政区”[11]。此外各直隶州、厅一般无附郭县,因此也属于基层行政区,因厅的设置特别而又较少,故清人多以“州县”连称县级单位,这些构成了清代政治术语中的“州县”。不管地方行政体制是划分三级还是四级,州县总是地方基层一级政权,“积州县而成天下”。
对于地方各级政府的统属关系,清人描述为:“以外官论,督抚宏揽大纲,藩司任钱谷,臬司任刑名,观察统司一道,知府表率各属,类皆已成之章,总持揆度。至若蓬野疏贱,例由州县操纵,各大吏堂帘高远以优尊体,是区区者何敢干及巍巍哉!”[12]程含章亦从不同的角度表示:“州县者亲民之官也,……然而道府者,州县之领也;督抚藩臬者,又道府州县之纲也。领不振则衣不申,纲不举则目不张。但令道府不旷其官,则州县之贤否了然也;督抚藩臬不尸其位,则道府州县之贤否亦了然也。”[13]
图1—1为清代地方官职层级关系图:
图1—1 清代地方官职层级关系
资料来源: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下面介绍晚清时期湖北湖南第二、三级行政区组成。
湖北省领府10:武昌、汉阳、黄州、德安、安陆、襄阳、郧阳、荆州、宜昌、施南。直隶州1:荆门。直隶厅1:鹤峰。散州6:兴国州、沔阳州、蕲州、随州、均州、归州。散厅1:夏口。全省设县60个,此数迄于清亡未变。
湖南省领府9:长沙、岳州、宝庆、衡州、常德、辰州、永州、永顺、沅州。直隶州4:靖、郴、澧、桂阳。直隶厅5:乾州、凤凰、永绥、晃州、南洲。散州3:茶陵州、武冈州、道州。散厅1:古丈坪。县64。具体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晚清时期湖北湖南第二、三级行政区
续表
说明:①光绪二十五年三月甲子(1899.4.26)于汉口镇置夏口厅来属。(《德宗实录》卷441)
②光绪三十年十月乙巳(1904.11.9)升宜昌府属鹤峰州为直隶厅。(《光绪朝东华录》卷189)
③光绪二十年二月壬申(1894.3.31)于岳州府华容县属乌咀地置南洲直隶厅,以洞庭湖涨沙地并析华容、安乡等县地隶之。(《德宗实录》卷335)
资料来源:根据《光绪会典》及牛平汉主编《清代政区沿革综表》第228—264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