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新闻观批判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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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第一修正案》到“窃听门”事件:关于美国新闻自由的反思

於春

一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出台:为新闻自由立法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出台并非一帆风顺,其间经历了反抗英国殖民主义的独立战争,经历了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党争,实质为集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角力,妥协的结果是新闻自由获得宪法保障。

(一)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相关州宪法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不是北美殖民地有关新闻出版自由最早的法律文献。1776年6月12日,弗吉尼亚州通过的《权利法案》称:“新闻出版自由是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任何政府,除非是专制政府,绝不应加以限制”,这通常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保障出版自由的最早州宪法。1776年9月28日,宾夕法尼亚州通过的《权利法案》称:“人们有自由言论、自由写作和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出版自由不应受限制”,是同时宣称保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唯一的美国早期州宪法;《宾州政府的规划或架构》中明确规定“印刷业应独立于任何负责审查立法程序的人,或任何政府部门”[1]。到1787年,13个州中有9个已经规定了这样的宪法保护,相关州宪成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法基础。

(二)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的党争

尽管有了各州州宪法作为立法基础,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上通过的《联邦宪法》草案却没有包含任何权利法案,随后提交各州批准。

相关研究表明,这是由于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的党争。联邦党人主要由从事商业、银行业、制造业及财产管理业的公民所组成,他们主张建立一个强大而中央集权的政府。联邦党人领袖汉密尔顿坚决反对在联邦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何谓出版自由?谁能作出任何定义使之不留任何规避的余地?”[2]他认为,出版自由是政府用来控制和维护统治的工具,人民不可能真正掌握传播工具,也不可能真正拥有出版自由,即使勉强写入宪法,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反联邦党人则主要由主张平均地权的小农阶层及城市工人所组成,他们相信,为了获得成功,一个共和国政府不得不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因此强调州和地方的控制权。反联邦党人领袖杰斐逊将出版自由视为人类的天赋权利,不可让渡,必须在宪法框架下明确自由和秩序,将个人权利和纪律完美结合,以形成美国文明的坚实基础。反联邦党人甚至批评联邦党人试图控制新闻业,认为那些取消《权利法案》的说辞都是对人民理解力的侮辱。

(三)集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角力

汉密尔顿反对出版自由的态度,根源于集权主义对集体的维护和对个人的否定。这种思想应用于新闻出版的结果是,“第一,实行出版特许制,书籍、报刊未经主管机构的批准,不得出版、发行。第二,实施预防制,对演讲、表演、书籍、报刊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查,以阻止攻击、反对或不利于当权者的言论的表达。第三,表示意见者或传播思想者如果发表当权者厌恶或禁止的内容,要受到严厉惩罚。第四,政府自办报刊,作为控制舆论的工具”[3]。汉密尔顿曾担任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他的出版自由观虽然与自由主义背道而驰,但在非常时期却能够应急,比如战时对于新闻的封锁和控制。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则是一个十足的自由主义者,他坚决主张出版自由。美国传播学者施拉姆等认为,对于18世纪各国废除集权主义报刊原则、确立自由主义传统,有三个英国人和一个美国人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这个美国人就是杰斐逊。杰斐逊继承了约翰·弥尔顿的出版自由观念,认为人是理性动物,能够独立自主、明辨是非。由于政府是权力的执行者,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它就可能腐化。通过报纸让人民充分地了解公共事务、自由辩论,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从而减少错误的产生。他的名言是:“如果由我来决定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要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虽然杰斐逊主张人人都有新闻自由,但他不同于绝对的自由主义,比如,他并不反对由州政府制定的诽谤中伤他人的法律及其执行。

(四)妥协的结果:美国新闻自由获宪法保障

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草案确有缺陷,草案七大条都是讲美国政府的基本架构,没有一个字提到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在反联邦党人的推动下,公众舆论很快表明,如果联邦党人不作出让步,《联邦宪法》草案就不可能在大多数州获得通过。1789年,制宪委员会向首届国会提交了包括新闻出版条款在内的《权利法案》草案。经众、参两院修订后,该条款作为《第一修正案》1791年12月15日获得批准。于是,《权利法案》成为双方角力和妥协的产物,联邦党人保住了《联邦宪法》,用以巩固联邦政府权力,反联邦党人也获得了《权利法案》,以人权的名义限制联邦权。

无论如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颁布是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中关于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的内容,成为美国新闻自由的基石和法律保障。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自由主义新闻观念的发展起了史无前例的推进作用,由此开启了美国自由主义新闻传统。

资中筠在分析20世纪的美国历史时认为,美国百余年来持续不断的改良主义之所以成功,有赖于美国的批判现实主义传统,其关键就在于美国人享有“充分的独立的言论自由,这种言论自由是公开的,受到宪法保障的,适用于每一个公民,任何人不得压制”。

二 美国新闻集团“窃听门”事件发酵:对新闻自由的挑战

进入20世纪,资本垄断与兼并侵蚀着自由主义最初的思想精髓。2011年7月至今,默多克主导的美国新闻集团深陷窃听丑闻,“窃听门”事件使得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新闻自由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一)垄断资本侵蚀自由竞争的传媒生态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出现大规模的传媒兼并风潮,传媒垄断的新阶段由此开始。

以美国新闻集团为例,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通过资本运作和股权交换,默多克主导的美国新闻集团已经成长为一个不折不扣的世界性传媒帝国。在美国,默多克的新闻集团拥有福克斯电视网、《华尔街日报》等重量级的媒体;在英国,新闻集团控制着40%的报纸发行量,其中既包括《世界新闻报》《太阳报》等著名小报,也包括《泰晤士报》等顶尖大报,还拥有英国天空广播公司39%的股份;在亚洲,默多克旗下的卫视体育台与迪斯尼公司共同成立了亚洲最大的卫星和有线体育电视网——ESPN STAR SPORTS(ESS),为亚洲25个国家、地区的用户提供服务,包括中国33家有线电视台。新闻集团下属的STAR TV在亚洲的广播网联合贝塔斯曼成立了CHANNEL[V],与维亚康姆所属的MTV音乐频道展开竞争。

自由地兴办新闻传媒,本是美国新闻自由的重要内涵。自由竞争的传媒生态,有利于各方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各方意见的充分表达。但是,不断集中的西方传媒资本日渐显现出垄断社会信息传播的趋势。一些学者对传媒资本侵犯言论自由提出尖锐的批评。有调查显示,记者史蒂夫·威尔森、简·阿克勒因报道美国牛奶供应的危险因素而触犯广告商的利益遭到新闻集团下属的福克斯电视台解雇,记者阿普丽尔·奥利弗、杰克·史密斯因报道美国越战期间在老挝使用沙林毒气而被CNN解雇,新闻自由实际上被传媒资本、广告商、美国政府间接控制。

(二)垄断传媒左右民主政治

在欧美世界,自新闻业脱离了政党的藩篱,人们就将其看成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推动者杰斐逊甚而认为,当时国家的三权分立还不够,应该充分认识到报刊对国家、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作用,“自由报刊应该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4]

然而,当大众传媒被垄断资本控制而失去独立性后,民主可能只是一个响亮的口号。有学者认为,在现今主流“民主”体制下,民主被化约为选举,选举被化约为竞选,竞选被化约为推销。西方民主政治实践对传媒的依赖日趋严重,民主异化为“媒主”[5]

拥有强大传媒力量的默多克被称为“英国最有影响力的外国人”,英国前任保守党首相撒切尔夫人、卡梅伦以及工党首相布莱尔、布朗的当选均得益于新闻集团的造势。而布莱尔曾为默多克收购意大利电视网一事亲自致电当时的意大利总理普罗迪。2007年,《世界新闻报》窃听王室电话的丑闻曝光,时任主编安迪·库尔森辞职,随即被在野党领袖卡梅伦任命为新闻主管兼发言人。2010年卡梅伦担任首相后,库尔森成为联合政府新闻主管。默多克与新闻集团正是通过传媒与政府的非正常关系,左右着英国的选举和政局。

(三)垄断传媒滥用新闻自由

默多克建立的传媒帝国以小报起家,通过报道名流及社会的丑闻、隐私、暴力、八卦赢得巨大市场和利润,能够容许非常手段获取新闻线索:记者可以带支票簿采访,可以高价买断新闻来源,可以买通警察获取内部新闻,可以雇用特工人员窃听当事人;除了“用支票换新闻”,其他获得秘闻的手法是:全天候跟踪追拍,在垃圾桶找寻丢弃物品,假扮某人骗取电话采访,派记者应聘某职位以打入内部获取新闻等。

2011年7月4日的英国《卫报》报道:2002年失踪少女米莉·道勒被绑架杀害,美国新闻集团旗下子报《世界新闻报》雇用侦探窃听她及家人电话,由于侦探擅自删除道勒手机语音信箱中的部分留言,导致家人以为道勒还活着,干扰了警方对案件的侦破。截至2011年7月17日,《世界新闻报》《太阳报》等新闻集团旗下的英国报刊涉嫌窃听名单增至4000多人,包括政府高级官员和王室成员。

自窃听失踪少女事件遭曝光以来,一系列连锁反应相继发生:7月6日英国首相卡梅伦承诺对《世界新闻报》窃听案进行独立调查;7月7日默多克新闻集团宣布关停《世界新闻报》;7月10日《世界新闻报》因丑闻正式停刊;7月12日默多克新闻集团旗下的另外两家报纸《星期日泰晤士报》和《太阳报》也深陷泥潭;7月14日英国逮捕9名涉案人员,美国FBI就新闻集团旗下员工对“9·11”受害者及家属电话监听一事展开调查;7月16日默多克在英国各大报纸刊登道歉信;7月18日《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揭发人身亡;7月19日默多克父子就窃听丑闻出席英国议会听证会接受质询;7月20日英国首相卡梅伦接受议会质询……

《世界新闻报》在强调新闻自由的同时,滥用了新闻自由,践踏了公民个体的自由——自由不是媒体独享的权利,公众也有保护隐私的自由和权利。事实上,新闻自由不是无限制、无底线的自由,而是有底线的自由,底线是法律,是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职业规范、道德准则。新闻传媒除了商业属性外,还有公共属性,需要承担自己的公共责任。新闻传媒在他律、监督政府官员、监督社会的同时,也需要自律、被监督。

(四)垄断传媒背离社会责任

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哈钦斯委员会)发布第一期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报告认为,新闻自由陷入危机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责任的约束,“新闻自由的危险,部分源自新闻业经济结构的变化,部分源自现代社会的工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更是由于操纵新闻的人不能洞见一个现代化国家对新闻业的需求以及他们不能判断责任和不能承担需要新闻业肩负的责任所造成的”[6]。这一报告最先明确了大众传媒的责任原则,推动了大众传媒社会责任论的问世。随后,该委员会委员维廉·厄内斯特·霍京出版了《新闻自由:一个原则框架》一书,集中阐述了当代新闻自由思想的内容:(1)报业应当享有新闻自由,反对集权势力和金融寡头对报界的控制;(2)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并非完全合乎理性,报业的自由放任主义是有害的,主张积极的自由,使人民能利用报刊表达自己的意见;(3)报刊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新闻自由以社会责任为规范,报道新闻要正确而有意义;(4)政府不仅仅允许自由,还必须积极地推动自由,对报业滥用自由加以干涉,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对正当的自由加以保护和支持。[7]

20世纪50年代,美国传播学者施拉姆等合著的《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中,“社会责任传播理论”被列为传播理论的一种,强调“社会责任”是传播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自由与责任同时存在,大众传媒在宪法保障下享有特殊地位,相应也须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恪尽职责。大众传媒若能恪守自身的责任,并以之为经营基础,则自由制度当能满足大众的需要;大众传媒若无法恪尽己责,其他团体便应出来干预,使其社会责任得以履行。

然而,从2011年“窃听门”事件引发出的一系列问题看,垄断资本影响下的西方新闻自由,无论作为一种理念还是一项权利,并没有受到社会责任和职业规范的约束,因滥用新闻自由造成的几乎所有弊端仍然存在。

三 关于美国新闻自由的反思

美国新闻自由,在先期的实践中,虽然也存在一些消极因素,但对于维护人权、开启民智、监督政府、推动社会进步方面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成为美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西方新闻自由的典范。在新的历史时期,垄断资本改变了自由竞争的传媒生态,跨国家、跨洲际、跨传媒的世界性超级传媒帝国使得以美国新闻自由为代表的西方新闻自由面临新的课题。美国新闻集团“窃听门”事件只是一个缩影,但引发的相关问题值得人们深思。

(一)对资本垄断传媒的制衡

垄断是自由的天敌。传媒的高度垄断,必然会严重挤压新闻自由的空间。传媒的垄断还意味着对信息的垄断,这在当今的信息社会意味着巨大的权力。默多克在为窃听丑闻所作的道歉信中说:自由和公开的媒体应该成为社会的积极力量。但事实上,默多克及其传媒帝国如今却形成了不折不扣的垄断局面,并与政界产生复杂隐秘的关联,窃听丑闻对社会也未见积极。

“窃听门”事件发酵后,英国工党党魁、反对派领袖米利班德曾提出,应当修订英国传媒所有权法,拆分新闻集团,减少新闻集团的市场份额,以防止默多克过度影响英国公众的生活。在美国,反新闻垄断即在数量上控制资本购买媒体的法律早已出台,在实践中确实也发挥了一定的抑制新闻垄断的作用,但其力度似乎还远远不够。事实上,资本对传媒的垄断有助于对新闻报道不同程度的控制,有助于美国国家意识形态控制和国际战略推广,有助于形成由美国主导的世界传媒秩序。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默多克新闻集团窃听行为早在2002年就曾曝光,但为何于2011年才全球发酵?根据已经披露的情况,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新闻集团近期有控股英国天空广播公司的计划。如果默多克资本完全控制英国天空广播公司,那么他左右英国政局的能力将愈发强大。在关键时刻,英国政界利用《世界新闻报》“窃听门”事件来“逼退”默多克,实际上是“捍卫国家安全的一种自觉的集体行动”。在各方压力下,2011年7月13日新闻集团宣布放弃收购英国天空广播公司。

(二)新闻自由与自律

一些组织建立了职业规范进行传媒自律。在美国,新闻专业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是全美最大规模、最为广泛的新闻业组织之一。1996年,该协会重新修订专业规范:第一,发掘并报道真相;第二,减少伤害;第三,独立超然;第四,负责。协会强调,专业操守是建立新闻记者信用之本。在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是具有仲裁效力的行业自律机构,用于处理关于新闻报道准确性和公正性的投诉,为保护编辑和公民双方的权利而制定规则。另外,还有全国记者联盟的道德委员会等多家专业组织。广电方面有《BBC约章》《独立广播委员会节目标准》。

英国首相卡梅伦日前透露,政府考虑设置一个新闻道德监管机构,希望改变当前传媒自律不足的被动局面。但一些人担心,此举反而会破坏英国的言论自由传统。美国《纽约时报》认为,对新闻和出版领域进行政府监管,将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实际上是以保护的名义蒙蔽受众的眼睛。隐私权和探求新闻真相这对矛盾长期存在,《世界新闻报》采用窃听手段获取新闻素材虽有违新闻道德,但如果因此走向另一个极端——沉闷、被“劫持”的传媒业,同样是一场悲剧。[8]如何发挥新闻自由的积极作用同时克服其消极因素,仍然任重道远。

(三)公众利益至上仍是新闻自由的第一要义

与传媒相关的公共利益所包含的要点是:保障法律所保护的公众私人利益不受侵犯,尤其是公众的隐私权以及对青少年的保护。不伤害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不分民族、种族、地域、性别、贫富、地位,都应该享受传媒业同等普遍的服务。

从宪法《第一修正案》出台以来,新闻自由的第一要义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美国新闻专业记者协会(SCJ)强调,为公众启蒙是社会正义的先驱、民主政治的基石。为强化此目标,新闻记者要挖掘真相,并针对议题与事件提供公平、完整的报道;自觉的新闻人要彻底真诚地为公众提供服务。英国的广播电视业实行公共广播体制,从BBC开播第一天起就声称“以利他主义思想为从业者行为准则,为公共利益而工作视为自己的天职”。

公众利益是政治与传媒合法性的基础。然而,在世俗政治以及传媒实践中,权变的政客、唯利的传媒资本家极易将公众利益联手出让。公众需要加强媒介素养,理性识别政客和传媒的表现。的确,有的暗访比如“水门事件”中的深喉,揭露了攸关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捍卫了公共利益,但是非常采访手段坚决不能针对弱势群体、普通公众,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公众,既要警惕政治权力对私人权利领地的侵入,也需要反省自身的传媒消费行为和政治行为,不能盲目贪图窥视隐私,丧失良知。

(四)对我国传媒业的启示

中国实行新闻自由需要走自己的路,而不是全盘西化。任何国家都有与自己国情相符合的传媒政策,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传媒政策也有不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探索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新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权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题中之义。

改革开放以来,从宣传本位转向新闻本位,从新闻本位走向信息产业,中国传媒业经历了两次巨大的飞跃。党的十七大以来,从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2009年的“7·5”新疆事件、2011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2012年初广东乌坎村委会选举,中国传媒业对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愈加迅速、透明,在探索中国式新闻自由的道路上取得重大进展。

另外,在我国传媒产业化的进程中,也存在传媒人偷拍偷录、编造新闻、以权谋私等违法、违反公共利益或职业道德的行为。2005年中宣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素材,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搞隐蔽拍摄、录音。”2009年,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为了获得更多的新闻自由,传媒首先要自律。不自律,就会牺牲传媒自由活动的空间。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

(原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2012年第3期)


[1] 刘兢:《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新闻出版条款的起源》,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29页。

[3] 甑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4] 张昆编:《大众媒介的政治社会化功能》,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5] 张涛甫:《“窃听门”背后的媒介政治》,载《新闻记者》2011年第9期。

[6] 胡兴荣:《新闻哲学》,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页。

[7]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185页。

[8] 沈正赋:《西方新闻自由的理想王国与现实图景——从英国〈世界新闻报〉“窃听门”事件谈起》,载《当代传播》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