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统文类的界定:以云南元江哈尼族“哈巴”为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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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体裁”研究:局限性与张力

在文学界或是音乐学界,与“文类”相当的概念是“体裁”。

在《民间文学体裁学的学术史》一文中,董晓萍为我们梳理了现代民俗学意义上的民间文学体裁学理论成果,并在文中讨论了什么是民间文学的体裁学这一问题。按钟敬文先生主编的《民间文学概论》所确定的范围,作者认为中国民间文学的体裁可分为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和民间叙事诗、谚语和谜语、民间说唱、民间戏曲等十类。而学界通常又把神话、传说和故事划为散文类,泛称其为民间故事;把歌谣、史诗和民间叙事诗、谚语和谜语划为韵文类;民间说唱和民间戏曲则被划为表演艺术类。谈到韵文类的歌谣、史诗和民间叙事诗体裁时,作者说,它们近年被国际学界统称为“民族志诗歌”。旨在强调其以音乐文学的方式,表达某一民众集团普遍认同的思想、情感、审美价值观和生活习俗的特征。民族志中的民间诗歌体裁,还含有运用民间音乐之意。西方学界对此有不少研究成果,而我国民俗学界则仍然以歌词内容研究为主。在文中,作者多次提到“民族志诗歌”“民族诗学”(Ethnopoetics)[35]等概念。民间诗歌的概念中便包含了运用民歌的见解,而“民族诗学”则更进一步指出不要平面地,而要分层次地研究民间文学体裁与民族志文化生活资料的关系的必要性。作者认为,我们要从民众观念或这种研究角度出发,去把握对体裁的认定问题,其间还要注意民间文学体裁的使用语境[36]

此外,西村真志叶近两年来也开始关注民间文艺学体裁学这一课题,其《反思与重构——中国民间文艺学体裁学研究的再检讨》一文便探讨了我国民间文艺学体裁学研究中的一些问题。体裁研究是以某类体裁为对象的一切研究所必需的步骤,就民间文艺学这一学科而言,自张紫晨在1989年发表的《从系统论看民间文艺学的体系和结构》一文中首次提出“体裁学”一词后,其在中国民间文艺学界的发展已经历了体裁系统的确立与失效、当代学者对其进行反思与重构等几个阶段。早期的国内学者专注于有关特定体裁的起源、含义、特点、功能等基本问题,却很少有人对体裁概念本身给予充分关注。近年来,随着研究范式的转变,众多学者开始困惑于现象的多样性,他们以往所坚信的体裁概念和现有体裁系统也不断遭到攻击,并引出了一些质疑的声音:继续固执于体裁概念有何意义?体裁学研究还有没有必要作为民间文艺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下去?西村真志叶认为,目前的体裁学研究正面临着诸多困境:由于某些研究对象总是介乎于二者之间,使得一些学者在分类上遭到了失败或陷入困境,体裁难以区分的问题使体裁概念成了体裁学研究最为人质疑的部分;随着田野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除了传统的神话、传说、故事等体裁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地方性体裁和民族性体裁,而现有的体裁系统对这些新出现的体裁几乎无所适从;过去的体裁学研究忽略被研究者主体有关体裁的话语,这也让体裁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研究者主体强加给被研究者主体的事实,体裁分类成了前者的单向行为[37]

要认识如今出现的地方性体裁和民族性体裁,就要解决体裁研究的非主体性问题。民间文艺学或是民俗学有“文化的和生活的两种学术取向”,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从生活的层面重新关注体裁概念。

西村真志叶在《作为日常概念的体裁——体裁概念的共同理解及其运作》一文中就此提出了以下观点:“从生活层面关注作为日常概念的体裁,这意味着研究者主体回到体裁概念得以流通的特定社会文化语境,倾听被研究者主体有关体裁的话语,并观察他们在不自觉的日常经验中如何运用有关体裁的理解。正如日本社会学家西阪仰所言,假如是物理学,研究者不需要他们的研究对象如何看待自己的运动;而在人文学科中,只要忽略研究对象的看法,研究者便难以解释实际的社会现象。”[38]

“体裁”这一话题也吸引了音乐学界对其展开热烈讨论。就具体的体裁分类而言,在《关于汉族民歌体裁的分类问题》一文中,周青青归纳了几种汉族民歌体裁的分类法,如分为号子、山歌、小调的三分法,分为劳动号子、山歌、小调、长歌和多声部歌曲的五分法,分为号子、山歌、田歌、小调、灯歌、儿歌、风俗歌的七分法,分为号子、山歌、田歌、小调、灯歌、叙事歌、秧歌、寺庙经歌、渔歌、儿歌、叫卖调的十一分法,以及因地区而异的四川四分法、陕西五分法、广西六分法等不同分类法。作者认为这些分类法或是单纯以民歌的功用为划分依据,未考虑到民歌音乐形态方面的特征因素;或是一种分类法中有若干分类依据并存的现象,让人无法把握该种分类的划分标准;或是既未依据民歌的产生场合与功用,也未依据民歌的音乐形态特征,将属于同类音乐特征但不属于同一分类层次的歌种——分列,没有完成民歌研究应做的在分析、归纳的基础上对民歌进行科学分类的工作。这种种各不相同的分类法使人产生了对汉族民歌的“体裁”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即“体裁究竟是指民歌音乐形态上的艺术特征呢,还是指它的社会产生条件?抑或是指产生和应用场合所造成并限定了的民歌音乐形态上的特征”?最后,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基于音乐形态特征和音乐典型性格考虑,仍可沿用号子、山歌、小调的三分法。作者认识到了民歌这一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对其进行分类工作的困难性,但出于音乐学的研究本位,她认为只以应用场合或歌种来进行民歌的分类是民歌音乐研究工作的倒退,其结果是背离了民歌体裁分类法要对音乐形态进行概括、归纳的初衷[39]

总之,就口头传统研究而言,从民族志诗学的角度出发,我们追求的是如何把一首口头诗歌、一种口头传统以最接近原初叙事的方式在文本中呈展出来。这样做的结果是涌现出一批有别于传统类别的体裁样式,丰富了民俗学体裁学的研究对象,与此同时也加大了对其进行分类的难度。这种情况在少数民族文类的研究中尤为突出。例如对于“哈巴”的文类界定,董晓萍所说的十分法并不适用,周青青提出的三分法也起不到借鉴作用。不过,虽然既有的民间文学分类体系不能覆盖也不能涵盖许多少数民族的文化表达形式,但却为我们的思考提供了一种参照——其局限性带来的挑战,也就构成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