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传统二元模型忽略了土地问题
城镇化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已经由以加快劳动力非农就业转移进入以农民市民化为标志的社会结构转型与城镇化质量提升阶段。2011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51.27%,首次跨越了50%的临界点,意味着城市型社会已经来临,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迈入中后期阶段。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全覆盖,标志着中国实行了近60年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尚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农民未能随城镇化推进而相应地在就业、住房、社保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到市民待遇。跨越城镇化成本门槛历来是发展中国家推进社会转型面临的难题(Linn,1982;Richardson,1987)。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2013年,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只有15.7%、17.6%、9.1%和6.6%。[1]203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5%左右(魏后凯,2010),这意味着在今后15年内将有两亿多人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居住。加上原来没有完全城镇化的两亿多农民工,预计未来将有4亿—5亿农民工需要市民化,需要40万亿—50万亿的资金支撑。而如果综合考虑居住成本、工作创造成本、社保及公共服务成本等多个因素,农民市民化将面临更大的成本压力,传统的农民、企业和政府三方承担方式难以化解(魏后凯、陈雪原,2014;章铮,2009)。探索市民化分担机制,需要农民市民化研究开辟新的视野。
既有研究主要是沿袭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二元经济模型分析框架下的劳动力转移角度解读农民工市民化滞后问题,提出要突破户籍制度约束,让农民工直接在现工作生活的城镇实现市民化。其逻辑要点包括:重点关注农村转移出来的人口,即农民工的市民化;农民工未市民化是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约束;放开户籍制度限制,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现有农民工就有能力在所在城镇实现市民化。
第一点源于对“市民化”概念的狭义理解,市民化的核心不是农民由农业户籍变为非农业户籍,而是对城市文明元素的城乡均等化享用。在城市产业和功能持续向农村地区扩散的趋势和背景下,不仅要研究农民工的市民化,还要把研究对象扩展到整体农民的市民化。第二点忽略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特别是传统的产权结构封闭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对农民市民化的限制条件。农民和集体的产权关系在未得到明确固化的情况下,农民转居民往往意味着失去土地等农村各项权益。第三点忽略了市民化成本对农民市民化的限制,没有认识到集体资产分担市民化成本的功能,其方法论根源在于劳动力市场的局部均衡分析范式。拉尼斯(Ranis,1988)认为,农业部门只需要固定投入的土地,而制造业部门不需要大量土地或土地要素重要性并不突出,于是,二元模型中天然地剔除了土地市场因素。2003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出现“民工荒”,中国经济进入刘易斯第一转折点向第二转折点推进的新阶段(蔡昉,2007),这意味着城乡一体化阶段即将到来。一个基本特征是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并行的,随着城市资本开始向农村地区转移,部分农民工开始回流农村,集体土地资源供给开始由完全弹性转变为缺乏弹性,形成土地要素与劳动力要素价格同时上涨的局面,即刘易斯转折点不仅发生在劳动力市场,也将同时体现到土地市场,并带动农村集体资产规模的迅速增长。研究农民市民化应立足一般均衡方法,研究人与地两种要素,构造农民市民化的新理论框架,提出可操作性的实现路径及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