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本书收入笔者研究明代立法的论文9篇。《洪武〈大明律〉考》、《洪武朝峻令、重刑禁例和法外用刑补考》、《明代〈问刑条例〉的修订》、《明代三部代表性刑事法律文献与统治集团的立法思想》、《明代的则例》、《明代榜例考》6篇已发表过,收入论文集时作了一些文字的修订,按照《学部委员专题文集》的统一体例,对原文的脚注进行了处理。为了更方便读者查阅引文,在脚注中尽量用新刊印的古籍标明文献出处。《明代地方性法规编纂要略》是我的新作;《〈大诰〉考》中前五部分是对1988年前旧作的缩写,第六部分是近期研究的成果;《明代重要法律典籍版本考述》是在几篇阐述明代法律典籍版本成果的基础上重新编写而成。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以元代为分界线,经历了由以律令为基本法律形式的法律体系向以律例为基本法律形式的法律体系的演变。明代统治者经过长期的立法实践,到明代中叶时,建立起以《会典》为“大经大法”,以律和重要的单行行政、问刑条例为“常法”,以则例、事例、榜例为补充法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典、律、令、例等法律形式并存,“例”是功能最为广泛的法律形式,不仅《会典》以编例为主要内容,典、律外的立法成果及法律确认的行为规范,大多是以例的形式表述的。明代建立的以例为主要立法形式的法律体系,与前代各朝比较,具有法律形式简约、包容量大、功能分明的优点,因而为清代所沿袭。本书收入的论文,均以明代各种基本法律形式及其表述的立法成果为主要研究对象。
在明代法律体系中,《大明律》、《大诰》、《问刑条例》是刑事法律的代表。洪武三十年(1397年)所定《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刑法,曾在明一代通行。《问刑条例》是明中后期最重要的刑事立法,从弘治朝开始,与律并行达140余年之久。《大诰》是明初朱元璋制定的一部以惩治奸顽、推行教化为编纂宗旨的特殊刑法,因刑罚酷烈著称于世,曾对明初法制产生过重要影响。本书中的《洪武〈大明律〉考》、《〈大诰〉考》、《明代〈问刑条例〉的修订》、《明代三部代表性刑事法律文献与统治集团的立法思想》4篇论文,对于这三部代表性刑事法律及其立法思想进行了探讨。
在明代法律体系中,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政、学校管理诸方面法律并存,朝廷立法与地方立法并存,国家“常法”与“权制之法”并存。就明代立法的数量和内容而言,是以行政类法律为主,刑事法律只占很小一部分。明代的行政、经济和社会生活管理诸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经历了逐步发展的过程。洪武年间,法制初创,法律形式比较杂乱,有令、制书、例、格、式、榜文等多种;洪武朝以后,统治者把“条例”作为表述精心修订的、具有“常法”地位的单行行政条例的法律形式。本书收入的《洪武朝峻令、重刑禁例和法外用刑补考》,是对明太祖朱元璋“以重典治乱世”历史条件下颁行苛法峻令及法外用刑情况的考证。《明代重要法律典籍版本考述》,是对以典、令、例等形式表述的50余种明代基本法律及法律汇编文献版本的考述,其中绝大多数是对单行行政条例版本的介绍,把该文收入本书的目的,是为了让读者对明代法律特别是重要的行政类法律文献有更多的了解。
长期以来,学界对明代法律的研究,主要限于刑事法律制度方面,对于明代则例、榜例和地方性法规基本没有涉及。则例是明代例的基本形式之一,主要用以表述与钱物和朝廷财政收入、支给管理方面有关标准、数额等差的法律规定,它是明代经济立法的基本形式,在当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和国家未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的条件下,对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保证国家经济正常运转发挥了重大作用。在中国法律史上,榜例作为国家确定的法律形式始于明初,它作为以“直接面向民众公布”为特色的官方文书,具有晓示事项、公布法律、教化百姓等功能,在明一代广泛使用。明代的立法除朝廷立法外,地方立法也取得了重大成就。从秦汉至元代,地方法制建设长期缓慢发展,直到明代中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督抚制的普遍实施和“适时立法”指导思想的确立,地方立法空前活跃,条约成为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立法形式,古代地方法制建设从此进入了比较成熟的阶段。本书收入的《明代的则例》、《明代榜例考》、《明代地方性法规编纂要略》三文,对于明代立法研究中尚未引起充分关注的这几个领域进行了探索。
明代法律文献资料浩瀚,本书收入的论文,仅是对明代一些代表性法律典籍的研究。由于篇幅所限,有些已发表的论文没有收入,有关明令、事例、《明会典》研究的文稿因不够成熟也未收入。要全面和比较客观地揭示明代的法律体系和法制的面貌,还需学界同人坚持不懈地继续探讨。笔者的这几篇拙论,是这一领域探讨中的一己之见,仅供读者参阅。愿这本论文集的出版,能够对明代法制研究有所裨益。
杨一凡
20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