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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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正内容应遵循的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公正是一种符合人的类本质、符合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价值观念和准则,它是指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手段,特别是通过社会政策来进行社会整合与调节,减缩存在于社会或者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和差异,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从而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享受到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成果。公正内容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保证原则、事前原则、事后原则和调节原则。

(一)权利平等原则,即保证原则

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是维护机会均等、分配公正,实现社会调剂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目标和功能。“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即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其必要的条件。”[26]社会是由无数个体人组成的,离开了个体人,社会就无从谈起。马克思曾经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7]从缔结社会的意义上讲,每个人一生下来,就自然地、无可选择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和创建,而缔结、创建社会在人们所作出的一切贡献中,无疑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正是得益于每个个体人的这种前提性贡献,人类社会进而具有了自身特有的种属尊严,于是个体人也因之具有了相应的人的尊严。那么,一个人能在社会中得到什么呢?“无疑至少应得到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即所谓的人权、基本权利。”[28]“人权是所有的人因为他们是人就平等地具有的权利。”[29]如若个体人没有这种基本权利,那么,个体人的生存就无法得到保证,个体人的种属尊严就更是无法得以维持,平等也就失去了实际的意义。艾德勒指出:“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我们作为个人是平等的,在人性上也是平等的。一个人,在人性和个性上都不可能超过他人或低于他人。我们认为,人(而不是动物),所具有的尊严是没有程度差别的。世间人人平等,是指他们作为人在尊严上的平等。”[30]

人权所包含的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丰富,建立在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人权内容是不同的。“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31]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践进程中既有许多共性,也有许多个性问题需要理性地面对,不能笼统地以现代社会的统一性标准来衡量。在产生非公正的社会土壤被完全铲除之前,人类追求公正的事业只能是进行时。权利平等规则实际上是底线规则,它强调,只要一个人降临世间,他就具有了不证自明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存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这些基本权利必须予以切实的保护。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该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2]由此可见,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护,才能从最起码的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从最为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亦即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才能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全面确立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不宜笼统地完全以现代社会的标准来衡量。但无论如何,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是发展中国家的每个社会成员所必须拥有的,而且这几项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要明显超过发达国家相应权利的意义。例如,同样是生存权,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已经不成问题,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仍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一切需要中,生理需要是最优先的。这意味着在某种极端的情况下,即一个人生活上的一切东西都没有的情况下,很可能主要的动机就是生理的需要,而不是别的。一个缺乏食物、安全、爱和尊重的人,很可能对食物的渴望比别的东西更强烈。”[33]

(二)机会均等原则,即事前原则

所谓机会均等原则,是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予以不平等的对待。西方有句谚语——公正是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like cases alike,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讲的正是这个道理。“在一个市场竞争的社会里,不公平的原因在于,在做出选择之前,在运气投入经济骰子之前,人们在进入竞争的初始位置时所拥有的禀赋的分配”。[34]因此,在强调效率优先、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机会平等对每一位社会成员显得尤为重要。英国前首相戈登·布朗认为:“20世纪90年代新的经济结构中,机会平等也是经济繁荣的关键性一环。为什么?因为我们处于一种以信息为基础的迅速变化的经济社会中,在这一社会中,人们的知识与技能及其行动能力的重要性压倒其他一切。”[35]机会均等的含义包括:其一,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这就是说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36]其二,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起点的平等固然很重要,但如果仅限于此,则是远远不够的。机会的实现过程对于最终能否实现机会平等的规则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机会的实现过程必须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这至少要做到:“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该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使用于所有的人。”[37]只有起点和过程均是公正的,才有可能保证结果也是公正的。其三,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禀赋差异,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人们在自然禀赋方面存在着许多先天性的差异,这具体表现在智力、体能等方面的不同。这些禀赋差异对于人们的发展潜力以及把握不同层次机会的能力有着一定的影响。虽然从总体上说这种影响远不如后天的社会现实环境对于社会成员发展潜力的影响大,但毕竟也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正常和合理的。因此,对于由这些正常和合理的禀赋差异所造成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同发展潜力以及所拥有的有所差别的机会,应该予以承认和尊重。公正的理念对于机会平等原则的要求是:应当为有所差异的个体人的发展提供合理的、有所差别的机会空间。

机会平等不是均等对待,而是在尊重社会成员个体差别的前提下的,实现平等——差别对待的原则。哈耶克认为:“不论环境如何重要,我们都不应当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个人生来就极为不同,或者说,人人生而不同。”[38]艾德勒也指出:“当我们考虑到人类所有成员时,我们发现,除了他们所具有的共同种类特性和种类能力外,在其他方面他们之间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不平等。换句话说,虽然所有的人都具有共同的类性和特殊的特性与能力,但在程度上却有着差别,有的高些,有的则低些。”[39]我们必须尊重并认可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禀赋差异,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机会作为一种资源总是有限的,机遇只会垂青有准备的头脑。因此,我们所能要求的机会平等只能是相对的平等,不可能也无法去追求那种无差别的平均主义的平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是通过严密的论证,把公正的概念建立在差别原理基础之上的。当然,这种差别也不应过于悬殊,而应当合理和恰当。“没有差别,会造成激励不足,但差别过大或无休止、无节制的扩大差别,会导致矛盾丛生,使经济发展受阻,甚至会导致社会崩溃。”[40]判断某种差别是否合理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有助于个人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恰当的合理的差别无疑会激发个人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人勇于探索、进取,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对于现代社会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它以个体人为基本出发点,主张确立一种自致性的努力方向,以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公正环境,而力图消除先赋性等影响个人发展的不正常因素。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发展的基本规则,从而激发了现代社会的活力,提升了社会进步的质量。

机会平等是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理念和准则,它是同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相伴随而产生的。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对于现代社会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恩格斯曾经指出:“自由通行和机会平等是首要的和愈益迫切的要求。”[41]其要义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公正环境,而力图消除先赋性等影响个人发展的不正常因素,为社会成员提供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从而激发社会活动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创造一个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竞争公平、分配合理的经济运行体制,进而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机会平等也是程序公正的一个方面,具体就是要使每个社会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进入各种社会领域,都能够凭借其自身的能力,按照社会共同认可的规则进行竞争,进而获得相应的社会资源或利益,使每个社会成员享有“一种天赋的‘权利’,不只是包括生活、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而且还包括他凭天赋享有社会地位的权利;换言之,对财富、晋升以及名誉,他应当享有同等的机遇”[42]。实践证明,建立在承认机会均等原则上的社会往往比其他社会更繁荣、更进步,人们所享有的自由权利更多,彼此之间的关系也更平等。所以,一个致力于平等的社会应该把重点放在机会平等上,机会不平等是社会不平等的最深刻根源。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认为平等不应被误解为结果均等,只有把机会均等放在首位的国家,才能得到更大的平等,才能阻止特权地位制度化,才能使国家得到更快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机会平等原则对整个社会公正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三)按照贡献分配原则,即事后原则

所谓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原则,就是把个体人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同其自身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每个社会成员按其贡献的大小,各自得到最大的富裕和福利。”[43]“按照每个人对大家协同生产创造财富所做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44]分配公正是整个社会公正的重要内涵和关键所在,它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正与否及公正程度的主要依据,是社会公正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贡献是权利获得的依据,个人只有先为社会贡献利益,社会才有利益分配给每个人,社会无非是对每个人所贡献的利益进行恰当的分配。社会分配给每个人多少利益,只能依据每个人贡献的利益多少来进行分配,也就是说,社会公正要求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并不是指贡献与权利的绝对相等,并不是有多少贡献必定得到多少权利。因为权利作为一种利益要求,可以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索取,是由法律和道德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利益要求。而义务作为权利的对应,是由法律和道德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有相称才是公正的。义务仅是贡献的一个方面,权利与义务即法律与道德要求的贡献相称才体现公正。个人的潜在贡献是指个人的才能、品德等自身内在的贡献因素;运气、出身等非自身的外在贡献因素,也是导致贡献的原因。实际贡献是与德才、运气、出身等贡献因素相结合的产物。运气、出身等外在贡献因素是可能变成也可能变不成实际贡献的潜在贡献,是偶然导致而不可预期的贡献,是一种偶然性的潜在贡献因素。品德和才能则是每个人自身内在的贡献因素,是必然导致并可以准确预测的贡献因素。

公平分配的尺度必须是平等的、合理的,而这一尺度只能是按贡献进行分配。“根据一种适当的设想,它可以表达为:一个竞争的市场将按照对产出的贡献付给工人和投资者价值。”[45]在社会财富的形成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所投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可能是相同的,因而各自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克拉克指出:“每个生产要素在参加生产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贡献,也都有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分配的自然规律。……社会有没有权利维持现状,以及它能不能照样地继续存在,都要看这个论点能否成立。这就使分配问题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性。”[46]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付出的少而收益的多,同时多数社会成员却是付出得多而收益得少,说明这个社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剥夺”和“被剥夺”的现象,出现了不公正现象,而“极端的财富不平等……由于减少了大多数人的大量幸福,将减少人类享受的总和”[47]。如果社会成员不论付出的多与少,而收益却是一样的,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平均主义现象,而平均主义说到底也是一种“剥夺”和“被剥夺”的现象,是能力较弱、贡献较少的社会成员对能力较强、贡献较大的社会成员的剥夺,这很可能会产生一种“削高平低”的社会效果,产生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平等。美国著名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指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社会动荡的方面。”[48]因此,在社会分配领域,我们必须鼓励多劳多得,勤劳致富,同时也承认和保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多种分配方式,这对于充分激活社会成员的发展潜能,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提升社会经济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现有的社会资源如何进行分配,最直接地体现了社会公正规则的兑现程度。从理论上讲,由于这一问题是发生在社会财富形成之后,因而可将之称为公正的事后规则。在社会财富的形成过程中,由于每个社会成员投入的劳动量、资本量以及劳动复杂程度和技术含量等因素都不尽相同,所以就会导致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度产生了差别。所以在初次分配领域中按照各自不同的贡献度进行财富分配是公正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公正不仅仅是再分配领域的事情,在初次分配领域同样也应当高度重视公正问题。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度进行有所差别的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平等的理念;另一方面,更是体现了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了个体人对于社会各自不同的具体贡献。按照贡献度进行分配,是把个体人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同自身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这是同现代公正社会相适应的一种分配原则,也符合市场经济的现实原则。

(四)社会调剂原则,即补偿原则

所谓社会调剂原则就是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对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以社会调剂的方式来避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不平等所造成的不公正。社会补偿原则是对贡献原则和平等原则的补充,是以社会补偿的方式来避免社会实践中造成的不公正。换句话讲,社会补偿原则就是以社会补偿的方式,使社会最少受惠者受益。按贡献原则以贡献大小分配权利,特别是按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原则,以贡献大小分配非基本权利,将会导致两极分化即所谓的“马太效应”: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因为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绝对的机会平等、绝对的起点平等是不存在的。人的贡献大小受先天和后天、自身和社会等各种条件的制约,由于人的自然禀赋不同而造成的先天差异,先天条件优者往往贡献就大,得到的权利就多,以此为基础,以后的贡献就会更大,得到权利也就更多;反之先天条件差者往往贡献就小,得到的权利就少,由此以后的贡献可能越小,得到权利也就越少。再加之市场经济本身的局限及其他分配因素造成的事实不平等,都会导致权利不平等的差距扩大。无视这种差距不是真正的公正原则,给最少受惠者以补偿不仅不违反公正,而且恰恰是公正原则的体现。强者的多余补偿并非直接补偿弱者,而是通过社会最终补偿给弱者,使最少受惠者受益。

由于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完善、市场经济竞争的存在、个人禀赋的差异等因素的存在,致使初次分配之后社会成员在财富占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差距过大等不公正现象,进而导致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具体处境很不相同。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要公正地对待全体成员,不仅要承认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差距,同时更要承担缩小这种差距的理性责任。因此,社会有必要在初次分配基础上进行社会调剂,对那些因各种自然的、历史的、偶然的因素而造成的天赋资质或条件基础较差的社会成员给予特殊的关注,以排除他们事实上所处的不平等的起点和障碍,创造出一种社会的平等与和谐。在西方国家也把这条原则称为“分享原则”和“关怀原则”。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就是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由于各个市场主体总是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存在一个无法自身解决的矛盾:如何保证社会资源能够公正地让社会公众共享。如果仅规定起点和机会平等,对结果不加以控制,很难实现结果的相对平等,把贫富差距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社会调剂和补差原则实际就是“抽肥补瘦”、“取富济贫”,促使财富分配的制度设计体现对贫富有别的差别关怀,且这种差别关怀主要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上。社会调剂和补差原则就是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强调结果的公正和补偿,建立财富分享和财产二次分配的规则和制度,对在竞争过程中的弱者和失败者进行制度性补偿,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例如,在所得税、遗产税、社会福利、医疗保险和房屋政策上,就不能实行贫富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政策,而应当使弱势群体得到国家及政府的政策倾斜,使社会成员普遍地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缓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危机,保持社会在相对稳定中运转。正如罗尔斯所说,获利较多者必须通过社会给获利较少者以相应的权利补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49]安东尼·吉登斯也认为,社会调剂是必要的,他明确指出:“对机会均等的强调同样需要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没有这种再分配,‘这一代人的结果不平等就是下一代的机会不均等’。”[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