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实践与道德生活的可能性:杜威伦理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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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为道德意义层面的实践

在西方道德哲学史上,最早从道德意义层面解说实践的哲学家是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在他那里,实践作为问题形态的展现方式是:理论、实践、制作三者紧密相关,但同时又各司其职;实践被视为与理论、制作不同的、处理伦理或政治事务的活动,并且,作为道德层面的实践被视为人类的重要活动,而制作或技术层面的活动则被视为附属或低级的活动方式。

在亚里士多德对人运用理智力量所进行的三种[4](理论、实践与制作)活动的解说中,实践以其题材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其既不同于理论,也不同于制作。一方面,实践不同于理论,因为理论活动是在理性内部进行的,独立于外在事物,它是对不变事物的思考,是人们出于兴趣或爱好对自然、人与社会存在的沉思,它被视为最高层次的活动,旨在把握世界不变的原因和原理的普遍性。而实践是在自我与对象的关系中进行的,不能脱离于外在事物,它所处理的问题是与伦理或政治活动相关的事务。由于对具体实践行为而言,并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则,因此,实践所把握的只是适度的中道品质。

另一方面,实践不同于制作。制作的活动是人朝向制作某种产品而运用理智能力以及身体能力的活动,由于制作活动依赖它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因此它是不独立不自由的,并且被视为低层次活动。而实践关注的是对伦理或政治性事务的反思,通过这种反思寻求实践行为的适当性、正确性和道德性,进而指引人们做出合德性的行为。在亚里士多德这里,虽然实践与制作都是处理可变事物而进行的活动,但是,由于制作活动的目的是行动之外的产品,而实践的目的是追求一种合道德的行为,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技术制作活动被视为附属或低级的活动方式,而道德层面的活动被视为人类的重要活动。

由此可见,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实践的系统阐释已经标志着哲学的重要转向,这种转向突出表现在从柏拉图的善理念转向对具体可实践的善的关注。那么,在亚里士多德这里,为何实践具有了特殊的伦理意义?我们通过对实践词源的分析或许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回应。前面提到,在西方哲学史上,“实践”(πρασσω)最初既蕴含活动性质或活动过程的实践(πραξιimg),又蕴含活动效果或活动完成状态的实用(πραγμα)。πραξι与πραγμα词根相同,都是πρα即行动,区别在于ξι强调性质、过程,而μα强调结果、效用。由于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实践活动旨在追寻一种合德性的内在目的,技术制作活动则依赖于外在物品,它不具有内在善,又由于亚里士多德重视实践的性质、德性目的,轻视生产制作、技术效用,因此,在他这里,道德层面的活动即实践(πραξιimg)与技术层面的活动即实用(πραγμα)在某种程度上就产生了分离,进而他便从伦理道德层面理解实践。

到了康德,他同样从道德意义层面理解实践,只是在他这里,实践作为问题形态的展现方式是:一方面,对应于三种命令式,即技术的命令、实用的命令和道德的命令,实践原则[5]被分为技术性行动、实用性行动、道德行动;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性、实用性行动无法达到客观有效性,前三种实践原则又进一步被分为两种即技术地实践与道德地实践,并且,在康德看来,只有道德地实践原则才应该受到尊重。

在康德这里,技术性行动作为或然的实践原则,它注重为达到某种意图或愿望所需要的手段,它是为某个或一系列目的服务,譬如,如果谁要想变得富有,谁就需要努力使他的收入多于支出。而对于实用性行动(实然的实践原则)而言,它是为对幸福的自然追求服务,它强调的是为有所需求的理性存在者的实际意图作规定,譬如有利于健康、长寿的营养规定等。前两种行动都是假言命令,它们的有效性需要在某种限制性的前提下才能成立。而对于道德行动(必然的实践原则)而言,它所要求的是一种没有前提条件、绝对必然地遵循道德之善的标准。譬如“如果你看到某人遇难,就去帮助他”,这个命令看似是假言的,但是它却包含一个绝对命令,因为前置句“如果……看到”并没有限制所要求帮助律令的有效性,而仅仅是对情景的描绘。由于这个命令是无限责任,所以它是无例外地和必然地有效,这种严格的普遍性就被视为道德的标尺。因此,那些认为康德没有任何实践概念的指责在这里也可以被驳倒。然而,就像赫费所说的,康德的这种实践原则只有在绝对道德命令的层面才能实现。

由于技术性行动和实用性行动是人们出于某种意图或目的而进行的活动,无法使道德纯粹化,而道德行动作为必然的实践原则可以使道德普遍有效,所以康德又把这三种实践进一步划分为两种,即道德地实践与技术地实践。其中,前者“属于现象领域和认识论,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后者属于物自体领域和本体论,是人们运用道德法则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的实践活动”[6]

康德对实践原则进行二分的主要缘由在于,技术地实践作为人们有目的、有意图的认识与改造自然的实践性活动,无法使道德客观有效;只有置于物自体和本体领域的道德地实践,才能超越现象而走向必然,进而人们就可以运用这种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所以,康德便重视道德地实践,而把技术地实践从道德领域清除出去,他强调,“真正的实践是‘道德地实践的’,是‘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7]

由于康德试图解决基于实践的道德在经验范围内的不确定性,那么在他看来,将实践视为一种可变世界中的经验性的伦理和政治行为就是不恰当的,因为,合中道的适度品质是因人而异的,这样无法将道德法则进行普遍化。康德为道德的形而上学寻找普遍的法则,可以说是对休谟等哲学家将道德的根源诉之于经验性的自然倾向之情感的一种反叛或批判。在康德的语境中,鉴于经验的东西是不能普遍化的,只有出于先天的善良意志的道德法则才是道德的,因此即使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如果不是出于善良意志而是出于其他目的,这种行为也同样是不道德的。这样,作为道德法则的实践便被置于先验的领域。为了将道德纯粹化,康德抛弃了那种出于外在目的而非出于先验善良意志的道德原则。

尽管亚里士多德与康德都从道德层面解说实践原则,但是康德完全诉诸理性形式而剥离经验质料因素对实践进行的阐释,显然又与亚里士多德对实践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通常而言,人总是以某种方式去行动,而以某种方式行动能使人产生如何行动的习惯,好的习惯才能塑造好的品德。那么,如何在实践活动中通过习惯塑就好的德性,这需要人运用理智力量进行恰当地判断与选择,并出于意愿地做合德性的行为。道德生成于进行得好的活动,而毁灭于糟糕的活动,良好的德性必须通过实践活动加以实际地运用与发挥才能获得。善知与善行并不能总是协调一致的,一个人仅具有德性的知识,也可能会受欲望的诱惑而做出不合乎德性的行为[8]。如果说亚里士多德与康德都试图通过对实践的阐释解决道德得以可能的问题,那么,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可经验的范围内,通过对人类应该以及如何行为的强调,显然比康德在先验范畴内通过善良意志解说人类行为更有可行性。

无论是亚里士多德,还是康德,他们研究实践,都是为了使人们获得好的生活。但是,如果单纯地从道德层面理解实践,忽视技术性实践所具有的内在目的性和客观有效性,这使道德生活的获得在千变万化、偶然多样的世界中遭遇重重困境。后来的实用主义思想家如皮尔斯与詹姆斯就看到了纯粹从道德视角理解实践所带来的问题,他们便从技术层面解说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