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制度性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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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及评析

(一)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当前,国内学界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研究正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但是,这些研究大都集中在对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和非政府组织对于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两个方面。

在对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研究方面,近年来的相关研究颇多。山东大学法学院的黄世席教授在2000年发表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一文中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完全否认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不可取的,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某些非政府组织为国际法主体,可以完善国际法主体体系。[5]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彭忠波博士在2007年发表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探析》一文中认为,从目前国际社会构造而言,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虽然还未能取得国际法律人格,但这并不妨碍国际社会对它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人格进行统一的规定,以解决它们的角色定位和法律人格的现实困惑,这或许是国际社会不断进步和民主化的表征。[6]此外,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世红2007年发表的《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考察》一文中认为,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随着其作用不断增强而越来越高,国家和国际组织日益重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作用,但是,从宏观上来说,非政府组织还是附属物,属于主权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补充和反映。[7]2008年北京大学孙海燕博士发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地位的国际造法尝试评析》一文认为,自20世纪初期以来,国际社会积极致力于解决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这一重要问题,起草了13份有关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地位的公约或决议草案,但这些公约和草案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8]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的李俊义在其博士论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研究》中详细论述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律地位的发展和演变,并根据目前国际社会存在的三种关于它们国际法律地位的“咨商模式”、“欧洲模式”、“自我管理模式”的特点,提出构建一种新型的“积极参与模式”,并且对其进行了分析和界定。[9]总之,上述论文普遍认为,在一定范围内赋予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地位是应该的和必要的。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比较关注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作用,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论述,大都认为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不同领域和国际法立法、监督执行和司法诉讼等进程中。2001年鄂晓梅教授在其发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一文中认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的编撰和发展过程中、在国际法的实施过程中、在一定的国际诉讼程序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国际奥委会已经具有国家承认的高度自治的法律秩序,这些例证进一步表明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国际法的重要影响。[10]200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黄志雄副教授在发表的《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秩序中的第三种力量》一文中认为,近几十年来,非政府组织作为有别于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第三种力量”在国际活动中迅速崛起,有助于推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制度的民主化,但这种“三角关系”也孕育着危险因素,为此,应当考虑以联合国为基本组织框架建立一种适当的机制以便进行规范和协调。[11]2004年南京财经大学副教授刘超的《非政府组织的勃兴与国际法律秩序的变塑》一文中认为,在全球化时代,非政府组织分解国家权威的努力就是正在创造或发展着不同于“国家法”的新的规则、制度和秩序,即所谓的“民间法”,它们表现为国际行业组织的规则、商业惯例、技术标准化、示范法和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等形式。[12]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何顺善发表的《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一文认为,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自诞生以来,无论在国际政治关系中还是在国际经济领域内,都是极为重要的参与者,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的实践。[13]2012年武汉大学黄志雄教授主编并出版了《国际法视角下的非政府组织——趋势、影响与回应》一书,详细论述了非政府组织对国际贸易规则和《集束弹药公约》等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条约形成的重要影响,同时也认为当今国际社会出现了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质疑,这既涉及非政府组织本身在透明度、责任性和合法性(legality)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涉及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兴力量参与国际决策的有效性,因此,国际法学者应该准确把握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晚近趋势和问题,对其地位和作用加以重新审视并提出相应对策。[14]

值得欣慰的是,近几年来,也出现了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制度规范的研究和论述,但大都集中在WTO体制内。如2007年蔡从燕博士在其专著《私人结构性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一书中,详细阐述了私人,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WTO体制发展中的作用,同时也对相关的参与制度安排进行了深刻评析。[15]此外,2008年孙海燕博士发表的《从国际法视角看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的制度化联系》一文认为,联合国成立后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1条确立起来的经社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咨商关系是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制度性联系的起点,也是非政府组织间接取得一定的国际法地位的主要途径。[16]还有就是2011年徐昕博士在其专著《非政府组织制度性参与WTO事务研究》一书中对非政府组织参与GATT和WTO的相关制度安排和实践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评估,并对非政府组织参与WTO的制度构建提出了建议。[17]

(二)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事实上,与国内研究现状相比较,国外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研究时间要早,水平要高,成果要多。但是这些成果也大都集中在有关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和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上。有关非政府组织制度性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相关研究也并不多,而且有些是从非国家行为体的角度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进行论述。

目前,相比较国内而言,国外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研究著作较多。例如,2004年韦伯·赫尔瑞(Wybo Heere)编著的《从政府到治理:非国家行为体对于国际及欧洲法律体系逐渐增加的影响》(From Government to Governance:The Growing Impact of Non-State Actors on the 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Legal System)一书认为,“非国家行为体”已经成为国际法学者论著中经常使用的措辞,它们与国家一起在国际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认为其发挥的重要影响和作用与其法律地位很不相称,这是国际法学者不作为的表现。[18]2005年安娜—卡瑞恩·林德伯勒姆(Anna-Karin Lindblom)在其撰写的《国际法视角下的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一书中认为,非政府组织虽然在国际社会的舞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而非政府在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和国际司法争端解决中都有一定的制度参与保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能够给国际法带来更大的正当性。[19]2008年皮尔瑞(Pierre)和路易萨(Luisa)在其编著的《国际法视角下的非政府组织——灵活性中的效率性?》(NGOs in International Law —Efficiency in Flexibility?)一书中认为,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从条约的制定到实施,从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形成到国际环境条约的监督执行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究竟是应该进行正式的规范化还是应该保持其灵活性,依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20]在其他著作中,有的对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进行详细论述分析的,例如2010年英格丽特·罗西(Ingrid Rossi)的著作《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地位》(Legal Status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2011年凯特·帕莱(Kate Parlet)的著作《国际法律体系中的私人:国际法中的发展与变化》(The Individual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International Law)和2012年拉斐尔·哈雷尔·本阿里(Rephael Harel Ben-Ari)的著作《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中的规范性地位》(The Normative 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等。[21]也有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作用进行讨论的,例如2007年安东·维德(Anton Vedder)编著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治理和政策:正当性的来源》(NGOs Involvement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and Policy:Sources of Legitimacy)以及2007年谢尔盖·瑞皮斯基和彼得·凡登布希(Sergey Ripinsky,and Peter Van den Bossche)的著作《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组织参与中的参与:基于法律的分析》(NGOs Involvement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A Legal Analyses)等。[22]此外,还有一些著作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体系的制度安排进行了部分论述,如2010年芭芭拉·伍德瓦德(Barbara K.Woodward)的著作《国际立法和全球治理中的全球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Global Civil Society in International Lawmaking and Global Governance:Theory and Practice)以及2011年让·德阿斯普雷蒙(Jean d'Aspremont)编著的《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参与者: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中的多视角透视》(Participa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Multiple Perspectives on Non-state Actors in International Law)。[23]然而,目前在国内,详细而深入研究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参与制度的著作基本上还没有。

随着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增多,近年来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国外相关研究论文也越来越多。2003年克尔斯丁·马丁斯(Kerstin Martens)在《审视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Examining the Status of NGOs in International Law)一文中认为,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的舞台上影响力与日俱增,已经成为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尽管它们在当今国际社会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们的国际法律地位没有取得很大的进展,这种不作为无疑是令人震惊和失望的。[24]2004年玛丽·特恩奎斯特—切斯尼尔(Marie Tornquist-Chesnier)在《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法》(NGOs and International Law)一文中,用实证的方法论证了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的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以此来说明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立法过程中确实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5]2006年斯蒂夫·查诺维奇(Steve Charnovitz)在其《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法》(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一文中认为,一些有重大影响力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已经对国际法的范围和性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它们促进条约的缔结、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建立、游说各国首脑对各项国际事务达成一致意见等等,其次还论证了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各项国际事务的合法性等问题。[26]当然,也有从其他角度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作用或制度安排进行研究的,例如,有的是关于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及参与理论等基础问题,[27]有的是讨论有关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参与作用及法律框架问题,[28]有的是探讨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司法诉讼中的参与作用及制度安排,[29]有的是论述了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会议的制度安排问题,[30]还有的是讨论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的责任制度建设问题。[31]

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专门研究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制度规范方面的文章。例如,2002年伊曼纽利·瑞巴斯提(Emanuele Rebasti)和路易萨·威尔乌琪(Luisa Vierucci)在《非政府组织在当代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怎样?》(A Legal Status for NGOs in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一文中认为,非政府组织对于国际法的影响是一个既定的事实,现在的问题不是要对其进行管理,而是应该如何管理,而联合国体制内“协商模式”已经很难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应当构建一种更为合理的管理模式。[32]2008年英格丽德·罗西(Ingrid Rossi)在其论文《国际法视角下的非政府组织:管理规则停止不前了吗?》(NGOs in International Law:Has Regulation Come to a Halt?)中指出,当前联合国和欧盟等国际组织对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出现了停止的倾向,它们似乎更愿意鼓励非政府组织制定自身的行为规则,加强自我规制和管理。[33]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当前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研究已经很多,但是专门针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制度安排和规范方面的研究还不多,尤其是有关非政府组织制度性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概念、价值以及存在的不足和解决办法等更少。因此,这正是本书选题的原因和研究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