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非对称性网络最优接入政策设计
非对称性网络纳什均衡的存在性,促使笔者对现有的接入价格政策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对接入价格政策的设计提出一些可行的安排。
(一)互不结算的对等原则
互不结算对等原则也称为清零对等,当两个网络间由于放松管制的实践导致的管制形态的变化而互不结算发生了变化,网络彼此交换各自的流量而无须支付对方费用。不过,在这一体制结算安排下有义务为第三方发送流量提供终端接入服务。每一个网络必须处理来自对等伙伴网络的异网呼叫流量,这样网间的消费者与网内消费者对网络运营商而言是同样的,也就是说,在互不结算体制下,消除了网内与网间价格差的基础。但是,这一基础的基础是两个网络流量的对称与呼叫样式的平衡以及两个网络的成本相同。运用GSM的两个网络移动到移动内网间互不结算就是基于上述对等基础。而在中国电信市场,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在全业务格局下,移动到移动的互不结算受到移动到固定与固定到固定用户流量非对称的实际影响。比如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的主要业务是在移动通信领域,而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的主要业务领域或移动业务与固网业务兼而有之或以固网业务为主,因而在GSM网络互不结算,就意味着中国移动在处理来自异网呼叫流量增大的情形下,无疑也提高了来自零售市场的价格压力且失去了对等的意义,特别是固话呼叫中国移动是在不同技术标准下发生的。且现有网络结算条例规定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零结算,而中国移动用户拨打异网固话用户则需向对方支付0.06元/分钟的接入费,无疑提高了中国移动在零售市场上的压力。在原先中国电信市场环境下,为了减弱在位主导运营商的市场势力,采取这样一种网间结算体制有其内在的逻辑一致性。然而,当三大主导运营商在全业务竞争格局下再沿用这种非对称性管制政策,成本的计量基础由单一业务量变成综合业务量就有失对等性原则,特别是互联网络是三网融合条件下各个运营商展开竞争的主战场,而移动互联网由于技术因素与有线宽带比较,配置处于不利地位。因而,对等性结算需调整。
为此,一些经济学家就呼叫方付费(CPP)还是被叫方付费(RPP)更能够使互不结算的网间结算体制合理性进行讨论(Little child,2006)。在呼叫方付费原则下,很容易产生网内与网间的价格歧视以及呼叫端的竞争性瓶颈问题。然而,笔者以为,接听方付费尽管可以内部化呼叫外部性,但是,无法解决在网络非对称性情形下因不同网间流量差异导致的成本差异。接听方付费对于净流入端而言,显然会增加其每分钟通话价格的压力。而且,与网络融合环境下事实上存在的不同网络平台在市场的不同边拥有的网络比较优势不符。接听方付费在网间流量事实上非对称性网路环境下并没有内部化呼叫外部性。
(二)基于成本移动费率管制
移动费率管制(MTRS)要求移动运营商收取固话网与其他移动运营商的费用组成接入的费用。其出发点是当两个移动运营商为吸引新的消费者而在下游进行激烈的竞争,在缺乏管制部门相互管制政策的情形下,一家网络运营商为了排挤对手仍然吸取较高的网间价格。对移动终端消费率的关注就是瓶颈的服务,这一政策仍在沿用,终端费率制定的依据则不尽相同:总成本的完全补偿;长期增量成本的成本加成,使英国电信监管当局对FTM(固话网到移动网)与MTM(移动网到移动网)费率管制是对称的。即两种服务的终端处于同一个水平,并运用详尽的成本模型评估长期增量成本加成。对移动终端费率管制一个主要的理由是限制在价格结构下扭曲性的福利减少。在扭曲性的价格结构下,运营商利润来自在固定到移动呼叫终端的市场势力的滥用以及对用户获得成本的补贴,这个问题在前面对线性与非线性定价下的网内价格与网内价格/网间价格差进行讨论时所给出的几个相关命题中做了基于模型的讨论。在电信经济学文献中,这一问题也称为水床效应,即减少或增加终端费率导致消费者注册费或固定费相应的增加与减少,注册费与终端费率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事实上,英国电信监管部门与一些经济学家(Tirole,Armstrong,1998)排除了对价格结构非效率的纠偏,认为网络是中性的。原因在于理论分析或政策设计考虑的对象是对称性网络。按照Tirole等人的观点,网间价格必须反映边际成本。Armstrong也认为,尽管存在着水床效应,但通常很小。然而,在电信市场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双边市场在电信市场领域研究的应用,呼叫的网络外部性在竞争分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网络非中性的认识以及价格结构非中性的认识同样来自电信市场放松管制后进入发生的经验。大量的新进入者在面临较高移动终端费率时,全力以赴地去获得相应的市场份额,这一事实使得基于成本加成来缓和零售市场价格竞争的主张落空。
终端市场出现了新的情况。2009年5月,监委会(EC,2009a)发布了欧盟国家固定移动终端费率管制条约指南,这一指南以及后来的相应文本(EC,2009b;EC,2009c)反映了近期电信双边市场的理论探索与管制政策设计实践的情况。建立了大幅度放松移动终端费率管制的可替代方法,即互不结算。然而,Ángel Luis López(2009)指出,离开了两个网络的互惠对等,互不结算只会导致市场形成角解。另一个网络至少会从新市场两边的某一边退出市场,接入价格仍然不会处于社会最优的边际成本处在竞争性网络并不对称而呼叫外部性又存在的情形下,互不结算的固定费等于各自的成本,显然,小网的成本要比大网高。如果变动费用定于零,那么小网的经济价格就会高于大网。这样,用户加入小网是合算的事。随着电信技术的进步,整个电信网络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电信网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电信网结构,而是双向多向的互联结构,逻辑链路的维度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双边或者多边市场格局下,一些在位的主导运营商其控制逻辑链路“瓶颈”的市场力量已经下降。尽管中国移动在移动通信市场仍然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但是仅限于传统语音与音频领域,而在互联网结构下,中国移动在高附加值业务领域并不具有竞争优势。作为全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基于互不结算必然的结果是形成市场角解。如果我们将呼叫的网络外部性考虑到全业务运营商之间呼叫流量上的非对称性,那么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Hermalin和Katz(2009)“接听方收益根本上改变了互联定价分析”所关注的不像传统上总是聚焦于终端成本如何补偿问题,而是通过有效地将两边收益内化的吸引确定什么样合适价格水平。这种讨论终端价格视角上的变化会使呼叫的价格低于其成本,隐含的是基于MTRS的管制带来的社会福利水平要低于基于边际成本的所获得水平。有效定价要求呼叫的价格低于边际成本,而且假定终端成本水平对于不同的网络是一致的。
然而,本文对非对称性网络环境下主导运营商的价格竞争策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主导运营商存在着巨大的激励去实现网内/网间价格的歧视。高于实际成本的移动到移动的终端价格;减少竞争对手网络用户的接听数量,以此减少竞争对手网络的吸引力,进而限制竞争对手,构成主导运营商的最优策略选项,网络呈现出非中性。当然,基于网络非中性的价格歧视给社会福利带来了损失,因此在放松管制鼓励进入时,提出了新的管制要求。Armstrong和wright (2009)、Hoerning(2007)、Calada和Valletti(2007)、Lopez和Rey(2009)等文献对存在呼叫外部性下的主导运营商的价格歧视给进入带来的壁垒进行了研究。当主导运营商制定一个较低的网内价格时就相应提高了网内呼叫的净效用,减少了净流出量。在水床效应作用下,主导运营商可以从竞争对手那里争夺客户,使对手的接入端收益出现赤字。通过接入价格的收益赤字进一步阻碍了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在这样一种市场竞争环境下,基于长期增量成本的终端费率管制政策,增大了主导运营商在网内与网间实施价格歧视的激励,同时也会带来成本的扭曲。
基于上述分析,移动终端费率定于长期增加成本加成基础上的方案在考虑到网络事实上的非对称与呼叫外部性的条件下,必须进行恰当的调整。调整的一个主要方向性指标是呼叫外部性内部化与网络效应,而不是拘泥于成本。在网络融合的全业务经营模式下,运营商价格决策的依据是联合生产成本,至于平台具体一边的业务成本,到目前还没有什么办法对此进行测算。
(三)双向收费与单向收费
在现有的互联链路的电信网结构下,原有的接入价格或者说网间结算方案就显得依据不足。中国最早的通信网间结算办法是在联通成立初期,打破原邮电部门垄断经营时确定的,结算价格完全以电信资费为基础。目前,执行的网间结算办法是2001年由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其中规定:固定电话用户拨打移动电话时,固定运营商不向移动运营商结算,移动电话用户拨打固定电话时,移动运营商向固定运营商结算0.06元/分钟。从最早的网络结算办法到现行的结算办法,虽几经调整和修改,但以资费为基础进行网间结算的做法一直都没有改变。因此,这种结算办法并不符合三网融合与全业务经营存在着的显著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电信市场特性。
在文本与音频的互联网时代,网络带宽需求处于较高的水平。但是,网络视频与大容量文本所占高带宽并没有为提供接入的运营商带来较高的收入。互联网企业的视频应用免费利用了大量的互联网基础设施,而这一切的成本却让运营商来买单,这显然是不合适的。网络视频应用的普及化趋势不可逆转,但是其高耗带宽增加了网络间的互联与结算流量,也增加了网络运营商的网络负担。如果说运营商只是在一个网络运营时,由于固定本地网对等结算与移动本地网互不结算,因业务资费标准大体相当,在呼叫流量大致相同的条件下,结算与不结算都可以为双方接受。但是,2008年的电信市场结构重组改变了运营商的单一网络格局而成为在多个网络平台同时运营的全业务综合电信运营商。这样,同一业务的成本比重组前有了很大的不同。成本更加具有多边市场下的联合生产特征。原有的移动到移动的互不结算体制随之面临诸多挑战。而且,互联网为特征的逻辑链路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的单一电话网结构,使得原来对呼叫终端接入成本的测算已经无法进行。基于成本的接入价格管制政策失去了可以参照的业务成本依据。所以,在三网融合的全业务运营环境下,互不结算其实已经不可能反映各自的流量独立型成本与流量依赖型成本的变化,互不结算无法保障在数据包传输下不同网络运营商的使用外部性内部化问题。而且,反映网络融合的网间结算应该从单一的语音业务结算转向全业务结算,新的网间结算体系还应该从单一的语音业务结算转向全业务结算,不管是固网间、移动网间,还是固定和移动网间,都应该进行结算。因为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电信业务日新月异,除了基本语音通话外,还出现了许多新业务,如呼叫转移、智能网业务(一号通等)、短信业务、互联网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等,只要利用对方拥有的通信资源如网络资源、码号资源、信令资源完成与该项业务有关的通信都应该有相应的结算原则和方法。其实,要不要结算、结算多少,涉及的是网络是否中性。
以Comcast限制P2P流量被用户控诉为开端,美国联邦管制委员会(FCC)与Comcast围绕网络中性问题展开了争论。谷歌加入其中,更使对网络中性的讨论白热化。2010年4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裁决FCC无权要求Comcast遵守“网络中立”原则并加以制裁。2010年,FCC在Google的游说下,在网络中立性方面妥协了。网络中立性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互联网价值的最大化。但是,在P2P与B2C等技术的推波助澜下,互联网所产生的商业价值份额却越来越归于互联网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阻碍了网络运营商投资网络基础设施的热情。近期欧盟在超高速光纤开放政策上的义务原则而非强制原则,就是在平等开放与鼓励投资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理解全业务竞争时代网间结算新体系的关键路径是对电信网络逻辑链路特征的把握,即对市场特征的把握,我们认为存在呼叫外部性(使用外部性)与网络效应(成本)的情形下的电信市场是个典型的双边市场。在这种市场格局下,网间通话的有效价格水平不能经任何运营商通过控制主叫方支付价格与接听价格让外部性内部化,而只能由合理的网间结算体系来实现。显然,互不结算的网间结算体制不符合双边市场平台对两边或者多边用户具有的协调性质。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网内的主叫与被叫的隐性转移支付问题,在呼叫方付费接听方免费方式下,接听方就获得了来自呼叫方的使用外部性,这只是在网内呼叫基于平衡呼叫模式下可以借助于较高的主叫价格而将呼叫外部性内部化为运营商的收益。但这实际上表明了在双边市场平台运营商必须对两边或者多边运用价格结构进行协调。在现实中,固定网由于其业务种类单一,接听的价格弹性很低,因此接听免费也不会导致主被叫配置的扭曲。而移动电话尤其是智能手机的呼叫转移功能与短信息功能及手机与互联网技术的兼容功能等使移动电话的接听价格弹性就较高。如果移动电话接听免费,那么就会导致主叫与被叫配置的扭曲,同时也会造成移动通信业务与移动其他业务配置的扭曲。从双边市场的角度看,主叫与被叫支付的价格水平不能仅依据各自对应的成本,而是取决于主被叫的成本效益,如果主运营商可以通过相应的价格结构将外部性内部化,就不存在网间的转移支付问题,即可以实行互不结算体系。隐含的是,在网间的同一边流量的非对称性要求主导运营商对网内/网间价格进行歧视。所以,一个可行的政策设计方案是实行双向收费与流量支付对等相并行的接入价格管制政策。双向收费在内部化网络使用外部性的同时,又可以增强主运营商的获利能力,降低零售市场的网间竞争程度;而流量对等支付原则可以在增加基础网络运营商投资激励的同时,内部化网间的呼叫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