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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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绝对豁免理论

一 概念

绝对豁免是指无条件的使责任主体豁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即使其行为出于恶意,因而被称为最彻底的责任豁免形式。绝对豁免最初授予法官,后来扩展到检察官等其他承担司法或准司法职能的主体。

绝对豁免的特权主要基于这样的认识:某些人,因为他们的特殊位置或角色,应当尽可能的免于担心其行为可能给其个人利益带来的负面效果。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对这些人不仅要给予免于民事责任的保护,还要给予免于不成功的民事诉讼的危险。他们行为的适当性不能在因针对其履行职责不当的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间接地被法院或陪审团调查。因此,该权利是绝对的,提供的保护是完整的。绝对豁免是如此包罗万象以至于报复诉讼的可能或者对动机的调查都被禁止。某项行为之所以不承担责任,是因为存在值得保护的对社会而言极具重要性的利益,即使伴随着未补偿的损害。[1]

从字面分析,绝对豁免看起来是荒谬的。金钱损害赔偿对于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者而言是适当的救济,但被告却可以绝对豁免为由不负赔偿责任,这使得宪法侵权不再存在,由此带来理解和适用上的矛盾。总统对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绝对豁免,可由总统作为“首席避雷针” (lightning-rod-in-chief)的角色以证明其正当性。但是,绝对豁免还保护成千上万的低级官员的侵犯宪法权利的立法、司法和监察行为,这些比总统豁免更值得关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