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证券业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时,如果侵犯了被监管人的权利,从侵权责任构成的法理而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证券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的需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诉讼决定了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普通侵权责任主体。从美国、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赋予了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以保障其能全身心履行职责而无后顾之忧。
自律组织是否享有民事责任豁免权,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安排,需要在会员利益、投资者利益与交易所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之间做出平衡。赋予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权,虽然有利于保障自律监管职能的实施,但却是以损害会员和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也不排除自律组织因为缺乏外在约束而恣意妄为、滥用权力,从而进一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如何加强对自律组织自律监管权力的外在控制与制约至关重要。反之,如果不赋予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权,当自律组织因某项监管措施失误引发大规模侵权诉讼时,将不堪重负,甚至有可能陷入破产境地。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大规模侵权诉讼发生的可能性极大且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如近期的Facebook案。在当前证券市场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自不同国家,投资者也遍及全球,如果交易所被宣告破产,其对一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带来的冲击力难以预料,其后果远远比任何跨国性知名大公司的破产都要严重得多。
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与国际化是必然趋势,在享受全球化带来的利益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可能伴随的巨大风险。事实上,近十几年,国内针对交易所的诉讼已发生多起。市场发展需要不断创新,而创新又必然伴随着不可控风险,同时,法治的推进和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得未来的诉讼必然将呈现高发态势,自律组织将面临空前的责任承担压力。如果不在自律组织民事责任制度设计上未雨绸缪,就无法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本书结合国际证券市场的最新发展,在分析掌握大量最新一手外文资料的基础上对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问题进行研究。本书共分五章。
第一章:绝对豁免的法理分析。绝对豁免最早起源于普通法上法官的绝对豁免权,后来经司法判例的演化,逐步适用于证券自律组织。因此,本章对绝对豁免的历史演进进行梳理,通过考察法官、检察官、行使准司法职能的其他人员的绝对豁免,理解绝对豁免制度的法理根基和发展脉络,以正确适用自律组织的绝对豁免。同时,美国司法实践还依据主权豁免原理判决证券自律组织享有绝对豁免权,因此本章对主权豁免进行了梳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视角考察了主权豁免,并重点分析了后者。本章最后分析了绝对豁免与主权豁免的关系。
第二章:有限豁免理论。有限豁免(qualified immunity)是相对于绝对豁免而言的概念。绝对豁免仅适用于特定的司法或准司法主体,对于大多数行政人员来说,他们只能主张有限豁免。有限豁免制度是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不能回避的内容。本章考察了有限豁免的历史,分析了有限豁免从主客观标准到客观标准的演变过程。从权利的特定性、法律渊源、法律间的冲突等角度对于“明确确认”(clearly established)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并着重分析了后Pearson 时代有限豁免的宪法回避问题。最后,本章对检察官的有限豁免进行了梳理,以与第一章检察官的绝对豁免进行对比,更全面地理解检察官的民事责任豁免制度。
第三章:美国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的代表性案例及评析。本章分别选取与美国证券市场上重要的自律组织美国证券商协会(NASD)、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美国金融行业监管局(FINRA)有关的几个代表性案例,通过全文呈现而不是个别观点引用的方式,以期更全面了解这些案例的背景和法官的审理思路。这些判例不仅涉及民事责任豁免的论证,还涉及管辖权、驳回起诉、上诉等程序问题的处理,能帮助我们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更全面认识涉及自律组织豁免权案例。本章首先介绍了Austin Mun. Securities, Inc. v. National Ass'n of Securities Dealers, Inc. ,该案例是美国历史上第一起涉及证券自律组织官员绝对豁免权的案例,对之后的类似案件具有极其重要的先例指导意义。第二个案例是In re NYSE Specialists Securities Litigation,该案的背景是NYSE专家系列违规案,是美国证券史上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对纽约证券交易所专家制度改革乃至治理结构改革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三个案例是涉及FINRA的案件。FINRA的成立是数十年来美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最为重要的一次变化,FINRA的“强烈的”政府行为属性使得市场人士对其享有绝对豁免权的合理性产生广泛质疑。选取涉及FINRA的案例就是为了判断在FINRA成立后,证券自律组织的民事责任豁免权是否发生变化。
第四章: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的法理基础。本章首先选取不同时期的典型案例,回顾了美国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的发展脉络,总结了授予绝对豁免权的行为类型。对于证券自律组织是否是政府行为者直接涉及主权豁免的适用和民事责任的豁免的问题,本章基于正当程序和政府行为的视角探讨了证券自律组织的性质,通过不同时期的案例呈现,明晰了法院对待自律组织由政府行为者向私人组织的属性的认识转变。FINRA成立后,其政府行为的属性问题更具困惑。通过梳理案例可见,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从准司法到准政府——从绝对豁免到主权豁免的认识转变,然而由于对绝对豁免与主权豁免的法理理解不当,导致实践中作为豁免权基础的法理依据存在逻辑上的混乱。理解美国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的法理基础不能基于大陆法系的形式逻辑推理,应当采用实用主义法律观来解释。近期,Weissman、Facebook案体现了法院在适用自律组织民事责任绝对豁免上的严格解释倾向,未来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关注。本书认为,自律组织豁免权仍有存在的必要,但应进行必要的变革。
第五章:我国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进行了阐释。目前,法院对待起诉自律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基本上采取了不予支持的态度,无论是基于程序上的不予受理还是基于实体上的驳回诉讼请求,事实上都实现了自律组织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效果。本书对这种结果基本持肯定态度,但对实现该结果的过程和法律依据有不同看法。本书总体观点是证券自律组织应享有民事责任豁免权,但该豁免权不是绝对的。应借鉴美国相对豁免的合理之处,区分自律组织履行不同职责的人员,赋予不同类型的豁免权。民事责任豁免权的构建不仅仅是实体法律问题,还是程序法律问题,应当借鉴美国民事诉讼的合理之处,在涉及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权的程序法问题上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