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艺术理论:分析美学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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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艺术是“开放概念”

在探讨“什么是艺术”之前,不得不首先探讨的问题是:艺术这个东西,到底可不可以被定义?如果艺术不可定义,那何必纠结于定义问题?如果可以定义,那才有界定的可能性。

艺术家们似乎很少从语言上来探讨这个问题,而更善于在自己的艺术品当中来给出解答。美国观念艺术家约翰·巴尔代萨里(John Baldessari),在MoMA有一件重要的观念艺术品—《何为绘画》,竟然独占一墙。他并不是一流的观念大师,却有这样的优秀作品。这位艺术家自称:“我只做文本作品(pieces),或者我会做文本与图片作品。”

所谓“文本作品”就是用英文字母组合成文字,因为这样的观念艺术家最不喜欢的是“抽象表现主义”那种视觉风格追求,他自认将文字放到画布之上,那么,就会成为一个信号(signal),就会成为艺术。微妙的地方就在于,《何为绘画》看似是文本,但其实却是一幅画,巴尔代萨里狡黠地把字母漆涂在画布上面,对观者言说道:“看,这画的是什么?”

《何为绘画》就是在画布上,图绘上两段文字,第一段是提问:“何为绘画”?然后,第二段则更像是解答:“你是否感觉到,一件好作品的所有部分都是相互包含的,而不是相互取代的?艺术是给眼睛的一种创造,它仅仅是伴随文字被暗示出来的。”巴尔代萨里并不是要直接给出自己的“绘画定义”,而是简单地挑明了这个问题,并希望其他人意识到这一点而已。艺术家并不提供答案,他们实际上提出了问题。观念艺术家对艺术或者绘画定义的使用,其实是具有反讽意义的。因为巴尔代萨里认为,这类狭义界定是向解释开放的:“我始终是要吸引任何人,去大胆而直白地说出什么是艺术”,这种解答无论是胆大妄为还是置之不理,只要是激发出兴趣,那巴尔代萨里似乎就满足了。

然而,艺术学家却要继续追问下去,尽管历史上早就有艺术家与艺术学家否定了艺术定义的可能性。大多数的人“潜意识”地觉得无须问这个问题,反正艺术就在那里,何必追问?少数人则觉得很有必要,因为“意识层面”上还需要做出反思。美国分析美学家莫里斯·维茨(Morris Weitz)到了20世纪中期,明确提出了“艺术不可定义”论,曾经一度得到了普遍赞同:何必界定艺术?

维茨首先往前看,认定以往的艺术定义往往“逻辑不足”,[8]或者说有逻辑缺陷。传统的艺术定义都是不成功的,甚至就是毫无效力的,这就把历史上的界定艺术之路都封上了。

有的艺术定义,往往采取了“循环论证”的方式。比如形式主义的艺术定义,克莱夫·贝尔(Clive Bell)之“有意识的形式”(significant form)论最有名。但究竟何为形式呢?它是“有意味”的形式,是视觉艺术品构成因素所组成的纯形式。何为“意味”呢?它是“有形式”的意味,是不同于一般感情的特殊的审美感情。这便是循环论证,就像小猫追自己的尾巴一样,困境就在于:意味或审美感情来自于纯形式,而纯形式则来自于意味或审美感情的物化。

图1-5 约翰·巴尔代萨里《何为绘画》(1966-1968年),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藏

有的艺术定义,并未提供出足够多的“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比如,在20世纪初颉颃发展的最有影响力的两种艺术论:形式主义与直觉主义,前者忽略了“表现”,后者忽视了“外化”,二者各执一端。“艺术即直觉”论的进一步推论是“知觉即表现”,显然,较之形式主义而言更重表现,然而,直觉是内化的而忽视了外化,直觉是个体的而无视于大众性。两种理论都试图列举出最心仪的必要抑或充分条件,但恰恰都给出得太少。

还有的艺术定义,显然又过于笼统,难以区分出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比如,你无论从唯情论(Emotionalism)、直觉主义(Intutionism)还是唯意志论(Volunrarism)出发来界定艺术,情感、直觉与意志都无法确定艺术的边界,因为许多非艺术品也是包蕴与表现了人类的这些内在的东西,关键是在艺术与非艺术之间划出边界的条件到底是什么?

所有的这些定义皆是高度自信的,都自认为是对于艺术的绝对“真实的理论”!从西方最传统的艺术“再现论”到近代的艺术“表现论”,其实都是这样的自信论。每种理论都企图去发现艺术的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来界定艺术,每种定义都认定自身是绝对正确而毫无疑义的,每种艺术都会经得起任何一种“正确定义”的检验,理论的“排他性”由此而生。然而,这些理论又皆不可被证实,甚至可以被证伪的。这种诉求不仅从事实上不可能,而且从逻辑上亦站不住脚。

然后,维茨再往后看,认定今后的艺术定义也是不可能的。换句话说,过去的艺术还是“封闭的概念”,现今的艺术则是“开放的概念”(open concepts),恰恰由于这种开放性,使得未来的艺术定义成为不可能。

那么,封闭与开放的概念如何区分?举个例子就直接明了,“希腊悲剧”就属于封闭的概念,而“悲剧”则理应是开放的概念,希腊悲剧就属于古希腊,而悲剧则延续至今,因为它是开放的。维茨自有一套“解构”的逻辑,他的做法就是:先将“一般概念”化为“亚概念”(Sub—concept),进而,说明这些艺术的亚概念都是开放的,然后再回过头来证明“艺术”这个总概念就是开放的。比如说,小说就是一个文学的亚概念,小说本身就是无限开放的,有各种各样的写法,那么,文学也是如此。同理可证,所有其他的艺术“亚概念”也是开放的。而且,所有艺术亚概念—如悲剧、喜剧、正剧,如此等等—或许都不具有“共通”的特征,[9]那么,艺术的“类概念”当然就是开放的了。

为这种“开放概念”提供论证,另一位分析美学家弗兰克·西伯利(Frank Sibley)归纳出:(1)“新的作品不断涌现,没有任何固定的格式。由于不同的艺术形式还将出现,我们无法为艺术下一定义”;(2) “艺术的不断创新使动态雕塑和拼贴一类的新形式脱颖而出”;(3)“艺术的分类概念,如小说,是开放的。……人们由此得出结论:艺术的一般概念与此类似,也必须是开放的”[10]。其中的第三点,就是维茨所集中论证的,由“分”来论“总”,就犹如地基不牢而大厦将倾。第二点是说,不断有崭新的“艺术形态”出现,各种艺术新风格与流派作为整体而出场,而又被纳入艺术传统当中,新的总会变成旧的。第一点不是言说“艺术形式”,而是说作为“个体”的艺术品层出不穷,它们没有固定格式而被纳入艺术系统。所以,作为总体的艺术变得越来越庞大,恰恰因为艺术需要不断创新,从而使得作为个体的“艺术品”、作为亚概念的“艺术门类”、作为整体的“艺术潮流”继续汇入艺术洪流当中。

维茨就是“艺术不可定义”的标举人,背后的理由,在于他终于把“艺术概念”打开了,更深层原因在于,他在哲学上是一位“反本质主义者”。[11]有智慧的人应该看到,“不可定义”也是一种“反定义”的定义,或者说,是一种严格遵循了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无理论’的理论”。[12]在维茨之后,艺术学家们从各个角度出发来试图重新界定艺术,他们恰恰走向了“不可定义”论的反面,无论他们是本质主义者,还是非本质主义者。

无论怎样将艺术作为“开放的序列”,都具有一种悖论性质。一面的实情是:只有向无限开放艺术自身,才能将越来越多的新艺术、新形式包容进来,否则,这种开放就是一种虚假的开放,不能解释当代艺术为何仍在如此花样翻新地突破。但另一面的事实是:作为艺术的界定,又不得不去罗列出起码是必要的一些条件,以使得艺术概念本身获得相对的稳定性。否则,一个无限开放自身的概念只能成为“空洞的所指”了。同样,艺术作为“开放的概念”,当它的开放性指向“无限”的时候,这一概念本身也由于这种特质而把自身消解掉了。所以,“开放的概念”其实就是一种“自我解构”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