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中华民国诞生初期之外交
一历史的背景
中国与俄国于一六八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缔结《尼布楚条约》,是为中国与西方国家缔约之始。继此以后,中国复与俄国缔结有《恰克图界约》(一七二七年),《恰克图市约》(一七九二年),等等。但此等约章,除划界外,俄人之所获得者,仅边境之贸易,及俄商得三年一至北京,贸易以二百人为限而已。〔一〕中国之门户并未开放,中国对外正式之外交关系亦未树立。
一八三九年,中、英二国因鸦片问题发生冲突,中国战败,于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与英国签订《江宁条约》,中国始开放“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中国准英人带家属居住。英国得设“邻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中国且割让香港;并允许以后两国往来文书得用平等款式,中国应秉公议定进出口货税则例。〔二〕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中、英两方代表复在虎门签订《续约》,规定值百抽五之税则。约中并有近似领事裁判权之规定。〔三〕《中英条约》订立以后,美(七月三日)、法(十月二十四日)二国相继于一八四四年与中国订立《商约》,在中国与英人享同等权利。瑞典、挪威亦于一八四七年三月二十日与中国政府签订《商约》,以《美约》为蓝本。意大利与比利时虽未与中国订约,但亦获得与中国通商之权利。〔四〕
鸦片战争之后,英人虽获得在五口通商之权利,英国领事并得与地方官公文往来,用平等款式,但中国内地犹未开放,直接与北京政府交涉亦未办到。自中国方面言之,《江宁条约》本为战败后一时之权宜办法,朝野上下尚无永久开放门户之诚意。〔五〕自英人方面言之,英人原意以为《江宁条约》订立之后,中、英二国间之商务可以增进,中外之关系亦可改正,孰意《江宁条约》签订后,英方代表仍不得与粤省大吏直接交涉,外人在华之商务亦未见振兴。〔六〕适天主教马神父(Auguste Chapdelaine)因违约深入内地,在广西西林县被杀(一八五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英国乃借口亚罗案件(Arrow Incident,一八五六年十月八日),与法国联合,对中国用兵,以达修约之目的;是为英法联军之役。
英、法联军之役,中国复经败北,乃与英(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同年六月二十七日)、俄(同年六月十三日)、美(同年六月十八日)四国分别缔结《天津条约》。此四约中之规定,大致无甚差异。四约中均有最惠国条款之规定,任何一国自中国所获得之利益,他国均得同享。四约中之最完备者,首推《英约》;《天津条约》订立以后,中外之关系即以《英约》为基础。依据《中英天津条约》之规定,〔七〕《江宁条约》仍作有效,《虎门续约》及《五口通商章程》作废,“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本国谕旨遵行”。使臣按据国际公法所应享受之治外法权,大英钦差及其随员亦得享受;中国日后如派遣使节,亦当享受同等待遇。中国准许英人在中国境内传教,英人得持照至内地各处游历,英人得在长江各口通商:——镇江准于一年后通商,汉口、九江后亦后被择为通商码头。沿海之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照已通商之五口旧例开放。另定税则,每十年得修改一次。子口税规定为百分之二点五。倘若他国今后获得任何利益,英国亦得均沾。同年十一月八日,中、英两方代表在上海签订《通商章程》(即《海关通则》),规定值百抽五之税则。〔八〕
中国与英、法、俄三国订立之《天津条约》中,均有一年后在北京换约之规定。英、法二国之代表如期北上,坚持在大沽登陆,致与中国守将复起冲突。〔九〕一八六〇年六月,英、法联军复对中国宣战,八月二十一日陷大沽炮台,据天津,入北京(十月十三日),焚圆明园;咸丰帝守热河。十月二十四日《中英北京条约》成立,二十五日《中法北京条约》成立。〔一〇〕中国承认《天津条约》为有效,北京驻使如原议,〔一一〕开放天津为口岸,以九龙割与英国。《中法北京条约》复规定传教师得租买田地,建造自便。
俄国自一七九二年以来,即在恰克图与中国互市。一八五一年因俄人之请求,清廷复与俄人订《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一二〕一八五八年俄国乘英、法联军时期,以兵威要挟黑龙江将军弈山,于五月十六日与订《瑷珲条约》,〔一三〕规定黑龙江左岸由额尔古纳河至松花江海口属俄,右岸至乌苏里江属中国,乌苏里以东由中、俄二国共管;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任中、俄两国船只航行;乌苏里江、黑龙江、松花江两岸居民得自由贸易不禁。俄国一方威胁黑龙江将军弈山与订《瑷珲条约》,一方复遣使随英、法联军之后,与清廷代表桂良、花沙纳签订《天津条约》(一八五八年六月十三日),获得与海路通商诸国同等待遇,一八六〇年十一月十四日俄国复与清政府签订《北京条约》,〔一四〕规定东界自什勒喀、额尔古纳二河会流处,顺黑龙江,至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会流处,北面属俄,南面属中国,自乌苏里江口而南,至兴凯湖,以乌苏里及松阿察二河为界,东面属俄,西面属中国。自松阿察河之源,逾兴凯湖,直至白棱河,顺山岭至瑚布图河口,顺珲春河及海中间之岭,再至图们江口,东面属俄,西面属中国。西界自一七二七年所立之沙宾达巴哈界,西向至斋桑淖尔湖,再西南行,顺天山致浩罕边界,西北属俄,东南属中国。开放喀什噶尔;库伦、张家口亦准贸易。《瑷珲条约》及《中俄北京条约》订立以后,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之地尽举以让与俄国,中国损失之地为四十万零九百十三平方英里。
《江宁条约》订立以后,外人得在五口通商。《天津条约》订立以后,外人匪仅获得在海口通商之权利,且可在长江口岸通商。《北京条约》订立以后,外人之商业已由天津而侵入北方诸省矣。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尚以为系一时之挫折,外人非不可抵抗。英、法联军战后,清廷始知中国实不能与外国对抗,闭关之政策终不可行,是以有同治之新政,一方设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专办夷务,〔一五〕一方思效法外人,以图自强。〔一六〕
十九世纪初叶,鸦片战争以前,外人对于中国之情形,知者甚少。欧洲一般人士,因中国为一古老之国家,且地大物博,对于中国,颇表敬畏。鸦片战争,英、法联军两役之后,继之以乌苏里江以东,黑龙江以北土地之割让,太平天国之乱事,外人对于中国之观念始大转变,认为中国实无能为,或且将近覆亡,对中国之一切交涉,宜采用武力政策。〔一七〕自是以后,各国对中国咸思染指,一方争与中国订立商约,一方持强攘夺中国之藩属。在此期间,继英、美、法、俄、瑞典、挪威而与中国订通商条约者,有普鲁士(一八六一年)、丹麦(一八六三年)、荷兰(一八六三年)、西班牙(一八六四年)、比利时(一八六五年)、意大利(一八六六年)、奥匈帝国(一八六九年)、日本(一八七一年)、秘鲁(一八七五年)、巴西(一八八一年)、葡萄牙(一八八七年)诸国。〔一八〕
英、法联军战后,中、日战前,外人对中国之本部虽未侵入,但中国之藩属,在此期间,几完全失去。日本于一八七九年改琉球为冲绳县,法国于一八八五年置安南于法国保护之下,英国于一八八六年夺去缅甸全部,一八九〇年夺去哲孟雄。除上述之藩属损失外,在此期间,清廷与外国尚订有种种辱国丧权之条约。法国因天津教案,于一八七〇年迫清廷遣使赴法谢罪,并赔款银五十万两。〔一九〕日本因台湾生番案件,于一八七四年迫清廷承认日本出兵之合理,并赔款银五十万两。〔二〇〕英国因马嘉理案件,于一八七六年迫清廷签订《烟台条约》,除昭雪滇案外,且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口岸,并准许英领驻扎重庆,英商在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用民船上下客商货物。〔二一〕俄国因新疆变乱,于一八七一年入占伊犁,一八八一年与中国订约,割去霍尔果斯河以西,(即伊犁西部)约长数百里之地,在嘉峪关与吐鲁番二地增设领事,并索偿银九百万卢布。〔二二〕
外人于鸦片战争,英、法联军两役之后,对于中国之观念已存卑视,认为中国虽地大物博,而实则毫无能为,或且将近覆亡,对中国之一切交涉,宜采用武力政策;是以一方强夺中国之藩属,一方威逼清廷签订种种辱国丧权之条约。但在甲午战前,外人之势力尚未侵入中国本部。一则各国侵入中国,势须先自藩属始;二则列强均未侵入中国本部,势均力敌,莫肯先动;三则左宗棠之收复新疆,表示中国政府尚有勘乱之能力,而伊犁、安南二役,中国之外交与战事亦未完全失败;是以外人对于中国之观点颇现好转,认为中国究未可轻视。〔二三〕迨甲午战后,中国一败而不可收拾。日军追奔逐北,不二月即扫清韩境,渡鸭绿江,经九连城、凤城、摩天岭、折木城、海城而进逼营口;海军则自鸭绿江战后,入大连,据旅顺,克威海卫。于是而有《马关和约》,〔二四〕中国承认朝鲜为独立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澎湖与日本,赔款银二万万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口岸,并准许日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工厂,虽辽东半岛以俄、法、德三国干涉之故,归还中国,但甲午战争已引起列强觊觎中国本土之心,几肇瓜分之祸。
甲午战后,中国弱点完全暴露,外人对于中国之观念复转恶化,认为中国势将步非洲之后尘,为列强分据。当日西人论中国之书籍,多以“中国之割裂”(“The Break-up of China”),“中国之瓜分”(“The Partition of China”)命题,当日外人对中国观念之恶劣,可以想见。〔二五〕自甲午战后,至民国肇造,中国领土与主权之损失,不知凡几。〔二六〕德国首先发难,强迫中国租借胶州湾(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签约),于是俄租旅顺、大连(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法租广州湾(一八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英租威海卫(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二七〕各国除强租中国之港口外,且进而在中国境内划分势力范围。一八九七年三月十五日法国获得中国之承认,海南岛不得割让他人,〔二八〕一八九八年四月十日复获得中国承认,东京(安南)邻近之省分不得割让他人。〔二九〕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一日英国获得中国之承认,扬子江流域不得割让他人。〔三〇〕同年四月二十六日日本获得中国之承认,福建不得割让他人。〔三一〕
此外,列强复以铁路政策侵入中国。俄国于一八九六年九月八日获得中国政府允许,西伯利亚铁路可以穿过东三省北部,直达海参崴,〔三二〕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复获得自哈尔滨(中东路之一站)修造铁路直达辽东半岛之权利。〔三三〕法国于一八九五年六月二十日获得中国政府允许,可以将安南铁路延长至中国境内,〔三四〕一八九八年四月十日复获得建造自安南东京边境至云南府铁路之权利。〔三五〕德国于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获得在山东省建造自胶州经潍县至济南及山东旁界与自胶州至沂州经莱芜以至济南两路之权利,〔三六〕英国亦于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获得使缅甸铁路与云南铁路衔接之权利。〔三七〕
中国之富源有尽,而列强贪欲无已;各国在中国路权之竞争,固不限于上述各路已也。甲午战败之后,清廷颇注意路政,欲修造卢汉铁路(自卢沟桥至汉口,后改称京汉铁路,即今之平汉路是也),而苦于无资。英、美、比三国竞争借款给中国;清铁路督办盛宣怀卒与比利时立约,借款修路。〔三八〕约中并有自保定至汉口之铁道建筑费,由华俄道胜银行先行支付之规定(第三次合同第二十款)。同年(一八九八年)山西省复向华俄道胜银行借款六百八十万两,修造正太铁路,并规定“如期内不能还清,则银行有代管该铁路之权”。〔三九〕俄国于此时与英国在远东竞争极烈;俄国既获得上述路权,于是英国乃由汇丰银行借与中国二百三十万镑,为修造自山海关至新民屯与牛庄之铁道,及偿付津榆、津卢各路旧借洋款之用,而以“北京、山海关各路所有车道车辆一切产业,及脚价进款,并新路造成后所得脚价进款,尽先作为此次借款之保”(《合同》第三款)。〔四〇〕英国嗣复强迫中国承认,英国有建造津浦南段,〔四一〕沪宁,〔四二〕浦口至信阳,〔四三〕苏州、杭州、宁波间,〔四四〕山西、河南、襄阳间,〔四五〕广九,〔四六〕各路之权利;英国之缅甸铁路可以延长至扬子江流域;英人在山西、〔四七〕河南、〔四八〕浙江、〔四九〕及直隶〔五〇〕有采矿权利。美国亦由合兴公司(The American China Development Company)借款与中国修造粤汉铁路,并规定是项权利不得转让与他国国民。〔五一〕法国亦获得中国之承认,有修筑龙州到南宁与龙州至百邑二路之权利。一八九九年法国复获得建造南宁至北海铁路之权利。〔五二〕德国亦获得修造津浦铁路北段之权利。〔五三〕
甲午战后,各国租借港湾,竞争路权,划分势力范围之结果,使中国几至瓜分,幸赖清廷渐有觉悟,毅然拒绝意大利租借三门湾之要求(一八九九年),而美国亦适于此时有维持中国门户开放之宣言(一八九九至一九〇〇年),中国得以保全。但外人在华之种种侵略行为,终激起中国之拳乱,因是而有八国联军之役。《辛丑和约》缔结后,中国之创痛愈深,除惩办祸首,遣使德、日二国谢罪外,《辛丑和约》并规定:外人得驻兵保卫使馆,并得在黄村、廊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留兵驻守,中国应毁大沽炮台,并赔款银四百五十兆两(即四万五千万两)。〔五四〕根据《辛丑和约》第十一款,英、美、日三国均与中国改订商约,增加长沙、万县、安庆、惠州、江门(以上《英约》)第八款第十二节、〔五五〕奉天、大东沟(以上《日约》第十款)、〔五六〕安东(以上《美约》第十二款,《美约》中亦规定有奉天)、〔五七〕为通商口岸。
《辛丑和约》订立以后,远东外交之重心,已集中于未来之日、俄战争,各国在中国之竞争,至少已暂停顿。在此期间,各国在中国获得之路权,仅比利时于一九〇三年获得,修造自卢汉干路之荥泽县,东至开封府,西至河南府,长约四百二十里支路之权利而已。〔五八〕
庚子之乱,俄国乘机占据我东三省。《辛丑和约》订立以后,俄国仍拒绝退出。其后因列强抗议,英、日两国且缔结同盟,以相抵制,俄政府不得已,乃于一九〇二年四月八日与中国订约,〔五九〕应允退出东三省,分三期撤兵。迨至一九〇三年四月,第二次撤兵之期将近,俄国匪惟不肯如约撤兵,且向清廷要索七款,以为撤兵之条件。〔六〇〕因是而引起日、俄之战。俄国既败,日、俄两国于一九〇五年九月五日签订《波次玛斯和约》。〔六一〕俄国政府承认,日本国于韩国之政事、军事、经济上,均有特别之利益,如指道、保护、监理等事,日本政府视为必要者,即可措置,不得阻碍干涉(第二款)。“俄国政府以清国政府之允许,将旅顺口、大连湾并其附近领土领水之租借权内一部分之一切权利,及所让与者,转移与日本政府”(第五款)。“俄国政府允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之铁道,及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之一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铁道内附属之一切煤矿,或为铁道利益起见所经营之一切煤矿,不受补偿,且以清国政府允许者,均移让于日本政府”(第六款)。两缔约国互约,前条所定者,须商请清国政府承诺。同日,日、俄两国签订《附约》,规定撤退在东三省境内军队之办法,并言明“订约两国可留置守备兵,保护满洲各自之铁道线路,至守备兵人数,每一基罗米突不过十五名之数”。
为商请清国政府承诺之故,日本于一九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与中国政府签订《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六二〕规定“中国政府将俄国按照日俄和约第五款及第六款允让日本国之一切,概行允诺”(第一款)。中国政府于同日签订之附约中,〔六三〕应允自行开放奉天省内之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吉林省内之长春、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黑龙江省内之齐齐哈尔、海拉尔、爱珲、满洲里等处为商埠(第六款)。中国政府并允将“由安东县至奉天省城所筑造之行军铁路,仍由日本国政府接续经管……以十五年为限,……届期……估价售与中国”(第六款)。
日、俄战后未久,日、俄两国政府即决定在中国采取合作政策,于一九〇七年及一九一〇年先后签订协约,划分势力范围,共同侵略中国。日、俄两国既已合作,于是列强复竞向中国要索权利。英、德两国于一九〇八年及一九一〇年两次合作,为津浦铁路,借款中国。〔六四〕英国于一九〇七年为广九铁路,〔六五〕一九〇八年为沪杭甬铁路、〔六六〕平汉铁路、〔六七〕与京奉铁路,〔六八〕借款中国。日本除由《波次玛斯和约》中获得之南满铁路,及《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附约》中获得之安奉铁路外,复于一九〇七年与中国签订《新奉吉长铁路协约》,〔六九〕一九〇八年签订《新奉吉长铁路续约》,〔七〇〕一九〇九年签订《新奉铁路借款细目合同》〔七一〕与《吉长铁路借款细目合同》,〔七二〕同年签订《安奉铁路节略》。〔七三〕
美国于一八九八年曾获得建造粤汉铁路之权利,其后中国于一九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六百七十五万美金之代价赎回;〔七四〕但此款系由英国银行借得,〔七五〕中国且曾允许,嗣后拟建筑该路时,如不能筹款,当尽先向英商借款。〔七六〕迨至一九〇九年中国决定建筑粤汉铁路时,乃遵约先向英商借款,惟因条件过苛,乃转向德商商借。及借款成立,英国提出抗议,中、英两方争论之结果,终由英、德、法三国之银行代表在柏林议定,粤汉铁路应由英、法两国建筑,而德国应担任建筑川汉铁路在湖北境内之部分。一九〇九年六月六日中国代表与英、法、德三国银行签订《粤汉川汉二路债款草合同》,〔七七〕借款英金五百五十万镑。《粤汉川汉二路债款草合同》订立后,美政府提出抗议,请求加入。〔七八〕一九一〇年五月二十三日,英、法、德、美四国代表在巴黎议决合作,共同以英金六百万镑借给中国。〔七九〕翌年五月二十日《中英法德美汉粤川铁路借款合同》正式成立,〔八〇〕是为湖广铁路借款。
自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签订之《中英江宁条约》,至一九一一年五月二十日签订之《中英法德美汉粤川铁路借款合同》,中国领土与主权之损失,详如上述。甲午战后,中国国内已有一部分人士亟思变法自强,因是而有康有为等之“公车上书”,因是而有戊戍政变。百政维新失败之后,反动势力掌握政权,而其欲复兴中国也如故,因是而有拳匪之乱,因是而有八国联军之役。《辛丑和约》以后,中国所受之束缚愈深,国势已岌岌不可终日。重以日、俄之战,国人所受之刺激甚深。于是有识之士咸倾向于国体之改革,〔八一〕认为满清政府不除,中国终无改革之望,领土与主权之损失终无法收回。逮至湖广铁路借款问题发生,而武昌首义,不数月而满清政府去位,中华民国成立。是民国之成立,虽云满清政府内政腐败之所致,然与外交实有密切之关系。〔八二〕而辛亥革命之近因,由于湖广铁路借款而发,则为尽人皆知之事实。
【校释】
〔一〕见恰克图界约第四款。
〔二〕《道光条约》,《英约》,二十二年壬寅,页三四至三七。Hertslet’s China Treaties,I,7-12.
〔三〕《道光条约》,《英约》,二十三年癸卯,页一二至一六。此约后经并入一八五八年之《中英天津条约》,因是而此约作废。领事裁判权之规定以一八四四年之《中美商约》较为详备,一八四三年之《中英虎门续约》特开其端耳。
〔四〕意大利获得通商之权利在一八四四年正月;比利时在一八四五年七月。
〔五〕上海如约开放在一八四三年十一月;宁波一八四三年十二月;福州、厦门在一八四四年六月。广州虽于道光二十三年七月一日后开市,但粤人极力反对外人入城,并时有排外举动;外人亦不得与粤省大吏直接交涉。见Hosea Ballou Mors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 I, 346,359,360,362,and Chap. XIV.
〔六〕Ibid, I. Chaps. XIII and XV.
〔七〕《咸丰条约》,《英约》,八年戊午,页六以下。Hertslet, I, 9-35.
〔八〕《咸丰条约》,《英约》,八年戊午,页二四以下。
〔九〕《美约》于一八五九年八月十六日在北塘互换。《俄约》亦已于同年五月底在北京互换。
〔一〇〕《咸丰条约》,《英约》,十年庚申,页四至七《法约》,十年庚申,页五至八。Hertslet, I, 48-52,287-291.
〔一一〕中国代表于一八五八年冬在上海会议通商章程时,曾请求英国使臣暂勿驻扎
北京,英政府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允诺。Morse, I, 537.
〔一二〕《咸丰条约》,《俄约》,元年辛亥,页一九至二一。
〔一三〕同上,《俄约》,八年戊午,页一三至一四。
〔一四〕同上,《俄约》,十一年辛酉,页八以下。Hertslet ,I, 461-471.
〔一五〕咸丰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恭亲王弈等正式通知各国,设立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咸丰十一年二月初一日正式启用衙门关防。外交部清档,俄二,咸丰十一年至同治元年。嗣后改名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一六〕同治元年设同文馆,四年设江南制造总局,五年设福州海口船坞,十年遣派幼童出洋,十一年试办轮船招商。
〔一七〕Geroge E.Blakes ee. China and the Far East, New York, 1910, 1-2.
〔一八〕葡萄牙于一八六二年曾与中国立约,但因故未互批准,致该约未得成立。
〔一九〕Morse, II. 257-258.
〔二〇〕《同治条约》,《日本约》,十三年甲戍,页七。
〔二一〕《光绪条约》,《英约》,二年丙子,页一二以下。
〔二二〕同上,《俄约》,七年辛巳,页一五以下。
〔二三〕参阅Blakeslee. 2-3.
〔二四〕一八九五年。《光绪条约》,《日本约》,二十一年乙未,页六以下。
〔二五〕Blakeslee, 3.
〔二六〕在此期中,与中国签订商约者,有康果(一八九八年)朝鲜(一八九九
年)、墨西哥(一八九九年)、瑞典(一九〇八年)四国。
〔二七〕同年六月九日英国与中国订约,扩充香港之领域。《光绪条约》,《英
约》,二十四年戊戍,页四以下。Hertslet, I, 122-123.
〔二八〕MacMurray,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with and concerning China, 1897/2.
〔二九〕Ibid., 1898/6.
〔三〇〕Ibid.,1898/1. 中国并允开放内河,二年后开长沙为通商口岸,中国总税务司一职,永久雇用英人。
〔三一〕Ibid., 1898/8.
〔三二〕《东省铁路公司合同》于一八九六年九月二日,订中国政府与道胜银行订立《入股合同》于一八九六年九月八日签订,《中东铁路公司章程》于一八九六年十二月四日订立,见《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册,页一至三四。嗣后复于一九二〇年九月二日订立《管理东省铁路续订合同》,见同书,上册,页四五至四八。
〔三三〕见《俄租旅大条约》。Hertslet, I, 505-508.
〔三四〕法国于此约中并获得在云南、广西、广东采矿之权,与蒙自、思茅等地通商
之利,并勘定安南与中国之边界,所获亦多。Ibid., I, 321 ff.《滇越铁路章程》
于一九〇三年议定,见《轨政纪要初编》,轨八,页七八至八六。
〔三五〕Hertslet, I, 322-331,参阅MacMurray, 1003/6.
〔三六〕铁道附近左右各三十里内之矿产,德商有开采之权,见《德租胶州条约》。
Hertslet, I, 350-354.《胶济铁路章程》见《轨政纪要初编》,轨八,页八七至
九二。
〔三七〕英国于此约中并与中国勘定缅甸之边界,所获颇多。中国并允许开放腾越、
思茅、梧州、三水、甘泉等处为口岸。Hertslet, I, 113-119.
〔三八〕借款合同共三次;第一次为一八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为同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为一八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见《轨政纪要初编》,轨七,页一至二三。《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册,页四九至八八,嗣后因款已还清,合同无效。MacMurray, (1898/13), I, 145 ff.; 1898/13. I, 148 ff.;1898/18. 参阅Ibid I.,(1898/13), I, 151 ff.
〔三九〕MacMurray, (1902/8). I, 367 ff.该路合同嗣于一九〇二年修订。《轨政纪要初编》,轨七,页七七至八六。《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册,页二二一以下。MacMurray, 1902/8.
〔四〇〕一八九八年十月十日签订合同。《轨政纪要初编》,轨七,页三三至三八。
《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册,页一二五至一四〇。MacMurray,
1898/20。参阅Ibid., 1902/4.
〔四一〕自山东南境至镇江。《津镇(镇江)铁路草合同》于一八九九年五月八日签
订。《轨政纪要初编》,轨九,页三至一〇。MacMurray.(1908/1). I. 964 ff.
〔四二〕一八九八年五月十三日订立《草约》,一九〇二年正式《合同》成立。《轨政纪要初编》,轨八,页一至一七。《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册,页二四三至二七〇。MacMurray. (1903/2). I, 402 ff.; 1903/2
〔四三〕经安徽以接京汉铁路。《浦信铁路草合同》于一八九九年正月六日签订。
《轨政纪要初编》,轨九,页二。参阅MacMurray. 1913/12.
〔四四〕《苏杭甬草合同》于一八九八年十月十五日签订。《轨政纪要初编》,轨九,页一。嗣后浙省绅民呈请收回自办,而英人坚拒。终于一九〇七年议定,分办路借款为两事。见《苏杭甬铁路始末记》,此议定后,《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遂于一九〇八年三月六日订立。《轨政纪要次编》,轨次二,页六八至七五。《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册,页四六一至四七八。
〔四五〕山西、河南两采矿契约中所规定之运矿铁路,即今之道清铁路是也。《道清铁路贷款合同》于一九〇五年七月三日签订。《轨政纪要初编》,轨八,页二七至三四。《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册,页三二三以下。MacMurray, 1905/5.
〔四六〕草合同于一八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订立。正式合同于一九〇七年三月七日签订。《轨政纪要初编》,轨八,页四八至五七。《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
集》,上册,页三七一至三九二。
〔四七〕一八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英福公司(The Peking Syndinte)与山西商务局订立
《煤铁合同》,山西商务局借英福公司银一千万两,为采矿之资,而于约中
规定,“六十年间采矿全权归英福公司承办”。MacMurray,(1908/2). I,
700ff.该合同于一九〇八年改订。改订《合同》见Ibid., 1908/2.
〔四八〕同年六月二十一日英福公司与河南豫丰公司(Yu-Feng Company)订立《豫
省怀庆左右黄河以北诸山各矿合同》。Ibid., 1898/12。
〔四九〕M.C.Hsu,Railway Problems in China, 41-44.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No.1.1899,344-347.
〔五〇〕Mingchien J.Bau,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China, New York, 1922, 45.
〔五一〕Westel W. Willoughby, Foreign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 Baltimore, 1927,II,1070-1071.
〔五二〕一八九七年。见Parl, P. (China), No.1. 1899, 344-347.由龙州至镇南关(滇越边界)之铁路由费务林公司承办。《合同》于一八九六年六月五日签订。《轨政纪要初编》,轨八,页七一至七三。
〔五三〕津浦铁路南段由英南承办。《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于一九〇八年正月
十三日订立。《轨政纪要次编》,轨次二,页八三至九一。中、德、英《津
浦铁路续借款合同》于一九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订立。《宣统条约》,《各
国约》,二年庚戍,页四以下。《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册,页
三九七以下。
〔五四〕《光绪条约》,《各国约》二十七年辛丑,页七以下。State Papers. XCIV.686 ff. MacMurray. 1901/3.
〔五五〕《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一九〇二年九月五日。《光绪条约》,《英
约》,二十八年壬寅,页九至二三。Hertslet, 1,171-188.
〔五六〕《中日通商行船续约》,一九〇三年十月八日。《光绪条约》,《日本
约》,二十九年癸卯,页八至一三。Hertslet I, 383-391.
〔五七〕《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一九〇三年十月八日。《光绪条约》,《美
约》,二十九年癸卯,页八至一九。Hertslet, I, 566-578.
〔五八〕是为汴洛铁路。《汴洛铁路借款合同》见《轨政纪要初编》,轨七,页九八
以下。《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册,页二九三以下。MacMurray,
1903/7。
〔五九〕MacMurray, 1902/3.《关于交还东路撤退俄军中俄续订》合同,见《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册,页三五至四四。
〔六〇〕Asakawa. The Russa-Japanese Conflict, 242-244. Parl. P.(China).No. 2,1994. No. 94.
〔六一〕《东三省交涉辑要》,卷一,页四六以下。MacMurray. 1905/8.
〔六二〕《东三省交涉辑要》,卷一,页三四至三五。Hertslet. I. 391-398.
〔六三〕《东三省交涉辑要》,卷一,页三五以下。
〔六四〕MacMurray。 1908/1;1910/4.
〔六五〕Ibid.,1907/2.
〔六六〕Ibid., 1908/3.
〔六七〕原由中国政府发行公债。Ibid., 1908/13.
〔六八〕《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册,页一五五至一六〇。MacMurray, 1908/5.〔六九〕《东三省交涉辑要》,卷五,页二四至二六,《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
上册,页一六五至一六八。MacMurray, 1907/3,新奉铁路于一九〇七年五月
二十七日由日本归还中国。《轨政纪要初编》,轨七,页七五至七六。《中
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册,页一六九至一七二。MacMurray,1907/5.
〔七〇〕《东三省交涉辑要》,卷五,页二六至二八。《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
上册,页一八三至一八六。MacMurray,1908/18。
〔七一〕《东三省交涉辑要》,卷三,页三〇以下。《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
册,页一七三至一八二。MacMurray,1909/6。
〔七二〕《东三省交涉辑要》,卷五,页三四以下。《中国铁路借款合同全集》,上
册,页一八七至一九六。MacMurray,1909/7.嗣因另订新合同,本合同作废。
〔七三〕《东三省交涉辑要》卷五,页三九。MacMurray,1909/8。
〔七四〕MacMurray,(1905/7),I,519;1905/7.
〔七五〕《香港政府粤汉铁路借款合同》,一九〇五年九月九日,见《中国铁路借款
合同全集》,下册,页一至八。MacMurray,1905/9.嗣后因款已还清,合同
无效。
〔七六〕MacMurray,(1905/9),I,530ff.
〔七七〕《原名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鄂川汉铁路债款草合同》。《宣统条
约》,《各国约》,三年辛亥,页四一以下。MacMurray,(1911/5),I, 880 ff.
〔七八〕U.S.Foreign Relations, 1909,145.148.
〔七九〕Iibid., 1910, 280.
〔八〇〕《宣统条约》,《各国约》,三年辛亥,页二五以下。《中国铁路借款合同
全集》,下册,页九以下。MacMurray,1911/5.
〔八一〕拳匪事变,虽云志在灭洋,实亦意存扶清的孙中山先生于一八八五年(中、法战争时)即已决志倾覆清廷,一八九四年(甲午战争时)创立兴中会,一九〇五年(日、俄战争时)组织革命同盟会于东京。孙文,《中国革命之经过》,载在《中国近百年史资料》,左舜生选辑,民十五年七月中华书局,下册,页六二三至六四九。
〔八二〕参阅同上。《烈士吴樾炸五大臣意见书》,载在《苏民》,《满夷猾夏始末记》,民国元年正月,新中华图书馆七编,页一至五;邹容著之《革命
军》,载在同书,七编,页三〇以下;讨满洲檄,载在同书,八编,页三九
至四二,《滇军政府讨满洲檄》,载在同书,八编,页四二至四五;《南
洋革命党檄告天下文》,《时报》,宣统三年八月三十日,载在《渤海寿臣》,《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页一七;等等。
二铁路国有与辛亥革命
先是,美国于一八九八年曾获得建造粤汉铁路之权利,其后中国于一九〇五年八月以六百七十五万美金之代价赎回,已如前述。中国政府赎回该路后,即交由各省自办。〔一〕至辛亥年,各省筹款已有成数,且已有兴工者。〔二〕但同时大学士张之洞仍先后向英、德两国交涉借款。〔三〕一九〇九年六月六日中国代表与英、法、德三国银行签订《粤汉川汉二路债款草合同》,嗣因美国请求加入,乃由英、法、德各银行等,会同中国政府,与美国公司代表人议定,准许美国公司加入,〔四〕一九一〇年五月二十三日英、法、德、美四国代表复在巴黎议决。共同以英金六百万磅借给中国,但中国政府虽已与四国议定借款,而各省始终反对,以致久延未决,〔五〕四国代表屡来催办。〔六〕迨至辛亥年夏,张之洞已去世。〔七〕是年四月初十日(阴历),北京新内阁成立,〔八〕以弈劻为内阁总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为协理大臣。同日授盛宣怀为邮传部大臣。〔九〕同月十一日,用盛宣怀策,〔一〇〕收铁路干线为国有,取消商办成案,并宣告有抗争路事者,以违制论。〔一一〕
铁路国有政策宣布后,乃用盛宣怀与英、法、德、美四国银行代表于宣统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即西历一九一一年五月二十日)签订《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以五厘利息,借英金六百万镑(第一款)。除用为赎回前美国合兴公司代大清政府所发售而未赎回之金圆债票外,此款应用为“建造官铁路干线,由湖北省城武昌府,经过岳州,湖南省城长沙府,至湖南省南界郴州境内宜章县,接连广东省所造粤汉路线为止……估计共约长一千八百华里,约九百启罗迈当;又官铁路干线,由湖北省附近广水京汉路线之处起,经过襄阳、荊门州,至宜昌,估计约长一千二百华里,合六百启罗迈当;又由宜昌起,至四川夔州府止……估计约长六百华里,合三百启罗迈当”(第二款)。同年三月二十四日,因日本未得加入四国银行团,向清政府要求另立借款合同之结果,中、日两方签订《中日邮传部借款合同》。借款额为一千万元金币,规定以京汉铁路之收入支付本息。〔一二〕四月十五日清廷复与英、法、德、美四国银行签订《币制借款合同》,借款额为一千万金镑。〔一三〕
《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既已订立,清廷乃严厉执行其所谓国有政策,取消商办成案,湖南巡抚杨文鼎、四川总督王人文等先后请求收回成命,或暂缓收路,均奉旨严行申饬。〔一四〕于是川、鄂、湘、粤、四省人民〔一五〕及留东学界,〔一六〕旅美华侨〔一七〕等均剧烈反对。但满廷仍不顾清议,以端方为督办粤汉川汉铁路大臣(宣统三年四月),郑孝胥为湖南布政使(三年四月),赵尔丰继王人文督川(同年六月),命鄂督瑞溦、粤督张鸣岐、川督赵尔丰、湘抚余诚格会办各省铁路事宜,实行高压政策,强制执行收路计划。〔一八〕
方各省之力争路权也,其行动最为激烈者,当首推四川。自铁路国有政策宣布后,成都即首先设立保路同志会,由蒲殿俊(谘议局议长)、罗纶、郑孝可(法部主事)等主之。嗣后川省各县相继设立分会,一时全川骚动。及六月底,赵尔丰继任川督,横施压力,群情益愤。七月初,成都保路同志会遂发布传单,约各州县同时罢市罢课,而以抗捐抗粮为最后之办法。不数日,果有数州县实行抗纳粮捐,并发布“商榷书”,倡言独立。七月十五日赵尔丰乃下令拘捕蒲、罗等九人,并开枪击毙四十余人,于是川乱益不可制止矣。〔一九〕满廷得川省罢市罢课抗捐抗粮之消息后,乃令端方赴川查办,准其酌带兵队,以资弹压(七月上旬),〔二〇〕川省乱事既炽,鄂督乃不得不派重兵至川、鄂边境防堵,于是以李汝魁驻郧阳,张楚材驻施南,以防川乱蔓延鄂省;复派湖鹗,湖隼两兵轮上驶宜昌;以三十一标统带曾广大,督率所部,发宜昌西上,相机进止,为川省声援。〔二一〕而端方之入川也,所带之兵队,亦多由鄂省拨调。〔二二〕因是而鄂垣省防空虚,以致八月十九日(辛亥年)之变起,数小时内即光复武昌,开民国肇造之端。〔二三〕
【校释】
〔一〕Willoughby, op. cit., II, 1071-1072.参阅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日上谕。宣统二年二月十四日邮传部宣示,批准鄂绅设立铁路公司,筹款招股,仿照湘、粤等省各公司办法办理。
〔二〕湖南一省已收集民股二百余万元,租股一百二十八万元,房捐股四万余元。鄂路股款共分四项,一曰宣招粤汉商股,已收四十七万余元;一曰官招川汉商股,已收七万余元;一曰官办川汉彩票股,已收五十九万余元;一曰商招商股,已收九十一万余元。粤省已早修筑,川省宜万一段亦已开工,筑成三十余里。督办粤汉川汉铁路大臣端方等《奏鄂境铁路收归国有并议接收办法折》,《经纬报》,辛亥年八月二十七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五,页一以下。李剑农:《最近三十年中国政治史》(再版),十九年十二月,太平洋书店,页一六九。
〔三〕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张之洞即已奏言,英公司经理人来京,与臣定议。已派令曾广镕、高凌霨来京与该公司面议鄂、湘两省借款条规。
〔四〕见英法德国公使,《催将各铁路借款合同请旨批准画押致外务部照会》,美国公使《催将各铁路借款合同请旨批准画押致外务部照会》,德国公使《催将各铁路借款合同请旨批准画押致外务部照会》,法国公使《催将各铁路借款合同请旨批准画押致外务部照会》。宣统二年六月。《宣统条约》,《各国约》,三年辛亥,页四,五,六,七。
〔五〕见邮传部《会奏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磋商定议签字盖印折》。同上,《各国约》,三年辛亥,页二二。
〔六〕同上,《各国约》(照会),三年辛亥,页四至一一,一五至一,八二二。
〔七〕张之洞逝世时为宣统元年秋间。元年八月二十四日上谕,粤汉铁路鄂境川汉铁路事宜,著邮传部妥协接办。
〔八〕系应各省代表、督抚、资政院之请。新内阁官制,除内阁总理大臣一人、内阁协理大臣二人外,尚有外务、民政、度支、学部、陆军、海军、法部、农工商、邮传、理藩各大臣。
〔九〕《满夷猾夏始末记》,六编,页四五。
〔一〇〕铁路国有政策,发之者为御史石长信,而主之者则盛宣怀也。郑孝胥、杨度之流均为赞助此种政策者。此为新内阁成立后之第一政策。
〔一一〕《满夷猾夏始末记》,六编,页四五。MacMurray,(1911/5);I,895 f, 据宣怀自辩谓“该铁路倘若不归国有,取消旧案,则商民筹款办工,亦必延宕”。《宣统条约》,《各国约》,三年辛亥,页二二。国有铁路共分四大
干线,以已成各路为根据。自京汉南达粤汉为南干,京张北接恰克图为北干,京奉东接齐齐哈尔,达珲春为东干,正太西接同蒲,至伊犁为西干。
〔一二〕《中日邮传部借款合同》,见尹寿松、《中日条约汇纂》,三版,民二十三年,外交月报社,页三一九至三二二。
〔一三〕MacMurray, 1911/2. 草合同原由中、美两方于一九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订立,备款额为五千万金元。Ibid., 1911/2。嗣因美方邀请英、法、德等国加入,乃改立新合同。辛亥革命事变起,致合同虽已签订,迄未发行债票。
〔一四〕《满夷猾夏始末记》,六编,页四六,五五。据传说杨文鼎曾密电政府,描绘湘省谘议局开会情状,谓有匪徒从中煽感,非狭雷霆万钧之势,不足示威;因是而有格杀勿论之谕。但王人文则真心反对,且具折严劾宣怀误国殃民罪状。
〔一五〕《经纬报》,辛亥年八月二十日,九月三日,九月九日;《中国报》,九月十三日;《时报》;八月二十一日,十二月九日,《北方日报》,九月十四日;《宪报》,九月六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四,页一,二,六至七;卷一五,页九以下;卷四,页二〇至二四,二至三;卷九,页二二八以下;卷四页二五;卷一五,页七至八,《满夷猾夏始末记》,六编,页四六,四七,四八,四九至五〇,五〇至五一,等等。
〔一六〕斥言盛宣怀蔽上罔下,为虎作伥;力主路存与存,路亡与亡之议。《满夷猾夏始末记》,六编,页四六。
〔一七〕海防华商会馆寓书粤路公司谓,铁路国有,必须政府自有筑路能力。今大借外债,绝非国有。藉曰国有,直为各国所有。自弃其人民以与各国,乱命断难盲从。并力言路亡国亡,政府虽欲卖国,我粤人断不能卖路。同上,六编,页四七至四八。
〔一八〕《时报》,宣统三年十二月初九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九,页二二八以下。《满夷猾夏始末记》,六编,页四八至四九,五二,五六,六〇,六一,等等。
〔一九〕四川变乱详情,见《四川光复始末记》,《时报》,辛亥年十二月初九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九,页二二八以下。参阅《满夷猾夏始末记》,六编,页四九至五〇,五二,五二至五三,五七,五七至五八,六一。
〔二〇〕《满夷猾夏始末记》,六编,页五八。七月二十三日复有旨,令岑春煊前赴四川,会同赵尔丰办理剿抚事宜。
〔二一〕同上,六编,页六二。
〔二二〕孙文,《中国革命之经过》,载在《中国近百年史资料》,下册,页六四四。但端方入川所统之兵,为最宣于革命思想之一部分。
〔二三〕武昌光复之易,虽由于瑞澂之逃,但省防空虚则为事实。是省防空虚对于瑞澂之逃,亦不无影响。
三革命进展期中之外交
凡上所述,一方在说明民国以前之中国外交;一方在证明中华民国之成立。其主要原因之一,即为清廷自鸦片战后,七十年中外交失败,领土与权利日益削减,使忧国之士不得不谋国体之改革。迨借款筑路之政策宣布后,激起川、鄂、湘、粤四省人民之反对;于是革党得以乘间举事,而二十余年潜伏之运动,虽几经失败,终能获得最后之胜利。革党与拳匪对内之主张虽异,而其欲驱逐外人之势力,恢复主权之目的,则不无相似之处。惟拳匪类多愚民,爱国反成害国;而革党则多有识之士,虽因清廷外交失败,激于义愤,而欲变异国体,革新内政以期达到洗雪国耻复兴中国之目的,但当光复之初,革党对外交之处置,实异常审慎。盖当辛亥之时,列强之势力已深入中国,倘外交之处置,偶一不慎,则匪惟光复无成功之望,且易引起列强之干涉,复肇八国联军之祸,或竟引起瓜分或共管,亦非不可能之事。是以革党之领袖,对于外交,自始即异常注意。
自孙中山先生于一九〇五年组织革命同盟会总部于日本东京之后,〔一〕会员章炳麟、宋教仁等即创设《民报》于东京。《民报》所揭举之主义,除倾覆清政府,建立共和政体,等等外,并主张,要求各国赞助中国之革命事业,中、日两国国民应共同合作。〔二〕即中山先生本人在为革命事业奔走之时,对于各国人士,外国政界领袖列强驻华之代表,亦多方结纳,资以臂助。〔三〕及辛亥事变起,武昌已为革命党占领,中山先生适在美国哥罗拉多省(Colorado)之私华城(Denver),于十月十二日(一九一一年)晨自报纸中得知革党起事之消息,而中山先生竟不立即返国,参加革命,反绕道欧洲,游说英、法等国。于此可见革党之领袖其重视外交之程度为何如,故中山先生之言曰:“时予本可由太平洋潜回,则二十余日可到上海,观与革命之战,以快生平。乃以此时吾当尽力于革命事业者,不在疆场之上,而在樽俎之间,所得效力为更大也,故决意先从外交方面致力,俟此问题解决而后回国”。〔四〕
中山先生既决计先从外交方面致力,复认定革命事业之外交关键在于英国,乃首途赴英,向英政府要求三事:(一)止绝清廷一切借款;(二)制止日本援助清廷;(三)取消各处英属之放逐令,以便中山先生取道回国。三事皆得英政府允许,中山先生乃取道法国东归。过巴黎时,复获得法国朝野之同情。其详见中山先生之自述。其自述之言如下:
“到英国时,由美人同志咸马里代约四国银行团主任会谈,磋商停止清廷借款之事。先清廷与四国银行团结约,订有川汉铁路借款(即指一九一一年五月二十日签订之《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而言)一万万元(此数似误,实只英金六百万镑,合洋六千万元),又币制借款一万万元(一千万金镑,合洋一万万元)。此两宗借款,一则已发行债票,收款存备待付者,一则已签约而未发行债票者。予之意则欲银行团于已备之款停止交付,于未备之款停止发行债票。乃银行主干答以对于中国借款之进止,悉由外务大臣主持,此事本主干当惟外务大臣之命是听,不能自由做主也云云。予于是乃委托。维加炮厂总理为予代表,往与外务大臣磋商,向英政府要求三事:一、止绝清廷一切借款;二、制止日本援助清廷;三、取消各处英属政府之放逐令,以便予取道回国。三事皆得英政府允许。予乃再与银行团主任开商革命政府借款之事。该主干曰我政府既允君之请,而停止吾人借款清廷,则此后银行团借款与中国,只有与新政府交涉耳。然必君回中国或成立正式政府之后,乃能开议也。本团令拟派某行长与君同行归国,如正式政府成立之日,就近与之磋商可也。时以予个人所能尽之义务已尽于此矣,乃取道法国而东归。过巴黎,曾往见其朝野之士,皆极表同情于我,而尤以现任(指中山先生写此文之时)首相格利门梳(即克里孟梭Clem enceau)为最恳挚。”〔五〕
革党之首领既如是重视外交,是以国内各地起义之民军对外交均极重视。武昌于辛亥年八月十九日首义,二十日克复汉阳,二十一日克复汉口,三镇底定之翌日,鄂省军政府即布告各国领事团,以保护租界自任。〔六〕同日复以正式公文照会各国领事。其文曰:
“中华民国军政府鄂省都督为照会事:我军政府……建立民国,同时对于各友邦益敦睦谊,以期维持世界之和平,增进人类之幸福。所有民国军对外之行动,特先知照,免滋误会。
——所有清国前此与各国缔结之条约,皆继续有效。
——赔偿外债,照旧担任。仍由各省按期如数摊还。
——居留军政府占领地域内之各国人民财产,均一律保护。
——所有各国之既得权利,亦一体保护。
——清政府与各国所立条约,所许之权利,所借之国债,其事件成立于此次知照后者,军政府概不承认。
——各国如有助清政府以妨害军政府者,概以敌人视之。
——各国如有接济清政府以可为战事用之物品者,搜获一概收没。
以上七条,特行通告各友邦,俾知师以义动,并无丝毫排外之性质掺杂其间也。相应照会贵领事,转呈贵国政府查照。”〔七〕
武昌首义后,各省相继光复。各地民军于起事之初,类多首先宣布,承认外人既得权利,负责保护外人生命财产。〔八〕各省都督府之组织中,多设立有外交部或外交局,以专办外交事务。〔九〕嗣因全国对外之交涉,无所汇归,恐外人借端生事,各者乃于九月三十日议定暂以鄂省为民国中央政府所在地,并推举鄂省都督为民国中央政府代表,凡与各国交涉,有关民国全体大局若,均由鄂省都督代表一切;〔一〇〕并请以军政府名义委任各省代表推定之伍廷芳、温宗尧,二人为临时外交代表,〔一一〕办理民国外交事务。
革党之领袖及各地民军既如是重视外交,是以首义之初,外交之进行,颇为顺利,先是鄂督瑞澂因武昌已入恐慌时期,曾与某国领事相约,请彼调兵船入武汉,倘有革命党起事,则开炮轰击。及武昌事起,瑞澂闻炮,立逃汉口,请某领事如约开炮攻击。但以限于《辛丑和约》,一国不便自由行动,乃开领事团会议。各国领事对于此事,多无成见。惟法国领事罗氏乃中山先生旧交深悉革命内容,于会议席上,力言革命党之目的在改良政治,决非无意识之暴举,不能以义和团一例看待,而加干涉。〔一二〕时驻汉领袖领事为俄国领事,复经鄂省军政府外交代表胡瑛疏通,决定与法领事取一致态度。〔一三〕俄、法两国之领事既力主不加干涉,领事团乃决定态度,拒绝某领事干涉之议,而宣告中立。武昌起事之翌日,夏口道亦曾请求外国兵船巡行武、汉江面,禁止革军渡江攻击汉口。各国领事对此亦拒不接受,仅集中力量,保护租界。〔一四〕及各领事接得鄂省军政府八月二十二日之正式照会后,汉口领事团乃以正式照会答覆鄂省军政府,声明“严守中立,并照租界规则,不准携带军械之武装人,在租界内发现,及在租界内储匿各式军械及炸药等事”。〔一五〕瑞澂见某领事失约,无所倚恃,乃逃上海,汉口领事团既首开严守中立之例,于是各地领事团均相率效尤。〔一六〕各地外人干涉之危机,已因民军处置适宜,而获得初步之成功。〔一七〕
武昌首义后,各省相继响应,清廷应付乏术,乃起用袁世凯。〔一八〕九月十一日上谕,授袁为内阁总理大臣。〔一九〕袁内阁于同月二十六日成立,以梁敦彦为外务部大臣,胡维德为外务部副大臣。〔二〇〕袁内阁成立后,对于外交,即甚注意。〔二一〕袁阁未成立之前清廷因兵兴以来,军费浩繁,加以各省已停止解款,庚子赔款亦未能按期照付,外人复截留关税,是以颇思息借外债,以救燃眉。〔二二〕袁阁成立后,亦同此感。〔二三〕但各国因欲保守中立态度。〔二四〕且因民军方面竭力阻止,恐新债日后为民国政府否认,是以均不愿于内战期间,借款清廷。〔二五〕当武昌起事之初,中山先生即知停止各国借款清廷,为革命成功之要著,是以先行赴英,说英政府以止绝清廷一切借款。鄂省军政府于八月二十三日正式照会各国领事之公文中,亦声明清政府向各国所借之国债,其事件成立于此次知照后者,军政府概不承认。及南京政府成立,复以正式公文照会各友邦,以八款相约,其第二款曰:“革命以前。满政府所借之外债,及所承认之赔款,民国亦承认偿还之,不变更其条件;其在革命军兴以后者,则否;其前经订借,事后过付者,亦否认。”〔二六〕
民军领袖及民国政府既一再向友邦表明态度,愿担负事前之一切债款,而否认事后订借或过付之外款,加以各国既欲守中立态度,亦不愿借款清廷,延长中国内乱,是以各国于中国统一未成立前,均不肯借款清廷。仅奥国瑞记洋行允借七十余万镑,作维持北京市面之用(辛亥年十二月十一日)。〔二七〕武昌起义之后,统一未成之前,清廷借得之外债,仅此区区之数而已。清政府之财政本已困难,加以军兴以后,需用浩繁,外债既无法订借,于是乃只得动用帑银,暂时维持。〔二八〕军饷既无法筹措,〔二九〕清廷对民国之交涉乃不得不节节退让,终至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即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诏逊位,著“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三〇〕
民军领袖于起事之初,对外交即甚重视,已如前述。及南京政府成立,中山先生被选为临时大总统(辛亥年十一月十日),十一月十三日(阳历一月一日)在南京就职。民国元年正月三日,孙总统提出国务员名单,以玉宠惠为外交总长,魏宸组为外交次长。〔三一〕南京政府成立后,于正月五日正式对外宣言,并以八款相约。〔三二〕其文曰:
“溯自满洲入主,据无上之威权,施非礼之抑勒,裁制民权,抗违公意,我中华民国之知识上,道德上,生计上种种之进步,坐是迟缓不前。……当满清未窃神器之先,诸夏文明之邦,实许世界各国以交通往来,及宣布教旨之自由。……满夷入主,本其狭隘之心胸,自私之僻见,设为种种政令,固闭自封,不令中国文明与世界各邦相接触。……商埠而外,不许邻国之通商。……令天然富源迟迟不发。……吾人今欲湔除上述种种之罪恶,俾吾中华民国,得与世界各邦,敦平等之睦谊,故不恤捐弃生命,以与是恶政府战,而别建一良好者以代之,犹恐世界各邦或昧于吾民睦邻之真旨,故将下列各条,披沥陈于各邦之前。我各邦尚垂鉴之。
(一)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其缔结于革命起事以后者,则否。
(二)革命以前,满政府所借之外债,及所承认之赔款,民国亦承认偿还之,不变更其条件。其在革命军兴以后者,则否。其前经订借,事后过付者,亦否认。
(三)凡革命以前,满政府所让与各国国家或各国个人种种之权利,民国政府亦照旧尊重之。其在革命军兴以后者,则否。
(四)凡各国人民之生命财产,在共和政府法权所及之域内,民国当一律尊重而保护之。
(五)吾人当竭尽心力,定为一定不易之宗旨,期建吾国家于坚定永久基础之上,务求适合于国力之发展。
(六)吾人必求所以增长国民之程度,保持秩序。当立法之际,一以国民多数幸福为标准。
(七)凡满人安居乐业于民国法权之内者,民国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
(八)吾人当更张法律,改订民刑商法,及采矿规则,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业种种之限制,并许国人以信教之自由。
抑吾人更有进者,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人民之交际,此后必益求辑睦。深望各国既表同情于先,更笃友谊于后,提携相爱,视前有加。当民国改建,一切未备之时,务守镇静之态,以俟其成。且协助吾人,俾种种大计,终得底定。盖此改建之大业,固诸友邦当日所劝告吾民,而满政府未之能用者也。
吾中华民国全体,今布此和平善意之宣言书于世界,更深望吾国得列入公法所认国家团体之内,不徒享有种种之利益与特权,亦且与各国交相提挈,勉进世界文明于无穷,盖当世最高大之任务,实无过于此也。”
伍廷芳〔三三〕亦致电驻北京、天津之外国公使领事,请求严守中立,并声明民军所至,必极力保护外人。〔三四〕
民党领袖对于外交之审慎处置,虽获得相当之效果,使各国对于清廷拒绝借款,承认民军为交战团体。但在统一政府成立以前,各国对南京政府迄未承认,对南京外长请求承认之电文,亦未置答。〔三五〕且在辛亥、壬子之交,各国之势力已深入中国。自军兴以后,外人在华之商务,颇受影响。加以野心之国家,复思乘机干涉,以收渔人之利。袁世凯未出山以前,民军迭获胜战,清政府似有瓦解之势。及袁出山后,南北两军已成对峙之局面。民军虽光复南京,但汉阳于十月七日(辛亥年)失守,武昌亦陷于危殆。适袁于此时托英使朱尔典(Jordan)电令驻汉口之英领事,介绍南北两方议和。〔三六〕民军之领袖,此时深感以武力击败北军,困难尚多,战事如长此迁延,匪惟人民将受绝大之牺牲,倘列强借口干涉,则中国将见瓜分或共管之祸;〔三七〕是以亦愿休战议和,且愿以总统之位让袁,〔三八〕自十月十一日起,南北两方乃无条件休战。〔三九〕旋由两方议定:(一)两军自十月十九日至十一月五日停战十五日,均按兵不动,各守已领之土地;(二)两方对于山西、陕西、四川三省,在停战期间,不得增派兵队;(三)北方由唐绍仪代表,南方由伍廷芳代表,在汉口进行和议。
十月二十一日唐绍仪抵汉口,时伍廷芳方在上海办理外交,不能西上,乃改以上海为议和地点。唐于二十七日抵上海,二十八日南北两方代表在上海开第一次会议。议和条款于十一月十日至十二日已大致决定,而袁忽于此时否认唐之全权及两方签订之条款,唐乃于民国元年一月一日电请辞职。唐既辞职,袁乃与南方代表直接电商。一月十九日袁内阁致电伍代表,请其转达南京政府,要求清帝退位后,南京政府即自行解散。南京政府接得此电后,乃命伍代表转电袁世凯,要求四款,其一为“孙总统须俟列国承认临时政府……方行解职”。二十二日孙总统复提出五款,命伍代表转达袁氏,其重要之条款如下:“一、清帝退位,由袁同时知照驻京各国公使,请转知民国政府,或转饬驻沪各国领事转达亦可;二、同时袁须宣布政见,绝对赞成共和主义;三、文(即孙文)接到外交国或领事团通知清帝退位布告后,即行辞职……”。〔四〇〕及二月一日清太后懿旨命袁世凯与民军磋商退位条件,二月六日清帝逊位后之优待条件议定,二月十二日退位诏下,袁乃以清帝逊位谕旨及南北两方议定优待皇室条件原文,通知各国公使,〔四一〕并致电南京临时政府,声明“永不使君主政体再行于中国”。〔四二〕孙总统见共和之目的已达,乃于二月十四日咨达参议院,辞临时大总统职,并推荐袁世凯继任。参议院于十五日(阴历十二月二十七日)改选袁世凯为总统〔四三〕。副总统黎元洪亦经辞职改选。
当中山先生向参议院请辞总统职时,曾附以条件,谓政府地点必须设于南京,不能更改。但袁世凯借口与北方军民意见尚属纷歧,而外交团亦不愿政府南迁,不能南下。〔四四〕中山先生乃派蔡元培、宋教仁等赴北京,欢迎袁世凯南下。蔡、宋等于二十六、七日(元年二月)先后到达北京,二十九日夜北京兵变(曹锟统帅之第三镇军队,至三月二日夜始平)。二日后,天津、保定亦发生骚乱。兵变后,旅京外人颇为兴奋,日本首先将山海关及东三省南部之驻屯军分调一千余人入京。蔡、宋等在北京目睹此种情形,乃联名电南京临时政府曰:“……北京兵变,外人极为激昂,日本已派多兵入京。设使再有此等事发生,外人自由行动,恐不可免,培等睹此情形,集议以为速建统一政府,为今日最要问题;余尽可迁就,以定大局”。〔四五〕中山先生接此电后,深恐长此相持,引起外交问题,不便固执己见。三月六日南京参议院议决,允许袁氏在北京就总统职。袁氏乃于三月十日在北京宣誓,就临时大总统职,十一日公布参议院议定之约法;嗣后复提出唐绍仪为内阁总理。唐绍仪于三月二十五日在南京公布内阁名单,以陆征祥为外交总长,〔四六〕征得参议院同意。二十九日唐氏向参议院宣布政见,接收南京临时政府。四月一日孙总统正式解职。四月五日参议院决议,迁临时政府于北京。统一告成。
【校释】
〔一〕见前,注八一。
〔二〕辛亥革命成功前,日人曾予革命同盟会以种种便利。
〔三〕孙文:《中国革命之经过》,载在《中国近百年史资料》,下册,页六二三以下。
〔四〕同上,下册,页六四六至六四七。
〔五〕同上,下册,页六四八至六四九。
〔六〕《满夷猾夏始末记》,八编,页二八。
〔七〕同上,八编,页七〇至七一。《经纬报》,九月十三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
记》,卷二,页七九。For.Rel.,1912.49.
〔八〕《鄂省军政府安民告示》,《时报》,辛亥年八月二十一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页三;《浙江军政府委任赴鄂全权代表之条件》,《时报》,十月初十日,载在同书,卷七,页一二八;广西沈秉堃宣布独立演词,《时报》,十月十二,十三,载在同书,卷七,页一三二;《沪督转北京南北军界统一联合会电》,《时报》,十二月十七日,载在同书,卷一一,页二七至二八;《赣军吴都督通饬各属之文电》,《时报》,九月二十二日,载在同书,卷五,页七六至七七:《民国军政分府北军大都督王之告示》,《经纬报》,十月七日,载在同书,卷六,页一二一;《宁波独立后颁行之军律》,《时报》,九月十八日,载在同书,卷五,页四五;《沪军都督陈之军律》,《时报》,九月十九日,载在同书,卷五,页六七;等等。沪军政分府于拟占上海前,曾通知上海各领事,加派警队,防护租界,《时报》,九月十六日,载在同书,卷五,页五五,《满夷猾夏始末记》,八编,页七二。参阅For. Rel.,1912, 48.
〔九〕鄂都督府置司令、军务、参谋、政事四部,外务属为政事部七属中之一,《时报》,九月二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页二七以下;《粤省都督府暂行行政大纲》,《经纬报》,十月十五日,载在同书,卷七页,页一三四;《安东国民保安分会办事细则》,《经纬报》,十月二十一日;《福建都督府大纲》,《经纬报》,十月二十三日,载在同书,卷七,页一四五;《皖芜军政分府改订暂行章程草案》,《经纬报》,十一月二日,载在同书,卷八,页一七二以下;《江省(黑龙江)保安会章程》,《时报》,十一月四日,载在同书,卷八,页一八七以下;《江苏都督府暂行官制》,《时报》十二月二十五日,载在同书,卷九,页二五二以下;《南昌军政府组织条例》,《时报》,九月二十三日;《江苏军政府政事部暂行章程》,《时报》十月四日;奉天保安会亦设外交部,《经纬报》,九月二十八日;《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时报》十月十一至二十日,载在同书,卷三,页九七;等等。
〔一〇〕《鄂军政府照会各国领事宣布鄂都督为民国全体外交代表并限制债权文》,《时报》,十月二日,载在同上,卷二,页八三,《满夷猾夏始末记》,八编,页七二,起义之初,在鄂省办理外交者,为胡瑛、王正廷等。
〔一一〕《国民公报》,十月七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六,页一二二。李剑农,页一九四。江、浙两省代表于九月二十二日即已通电各省,请公认伍、温二人为临时外交代表,自十一月一日起,鄂军外交部长由夏维崧代理,《时报》,十一月九日,载在《辛亥时革命始末记》,卷三,页一二二。
〔一二〕孙文,《中国革命之经过》,载在《中国近百年史资料》,下册,页六四四至六四五。
〔一三〕同上,下册,页六四五。
〔一四〕For. Rel., 1912., 48.
〔一五〕汉口领事团照会鄂军政府文,见《满夷猾夏始末记》,八编,页七一。《国民公报》,辛亥年九月十六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二,页五四至五五。
〔一六〕东三省独立时,日俄两国亦均守中立,见《东督赵尔巽之报告》,《国民公报》,九月二十四日,载在《辛亥时革命始末记》,卷六,页九〇。
〔一七〕鄂军号召各省文中有曰:“我义师一方却敌,一方保民,外教外商,尤为周密。故世界愿认为战团,各国皆目为义举。”《时报》,辛亥年九月二十日,载在同上卷二,页六三至六四;《满夷猾夏始末记》,八编,页五五。
参阅《黎元洪致萨军门函》,《经纬报》,九月九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二,页四七;《满夷猾夏始末记》,八编,页七九,《时报》,九月八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页四四。
〔一八〕袁世凯于宣统嗣立后被放,回籍养疴。武昌起义后,清廷于八月二十三日下谕,起用袁世凯为湖广总督,九月六日授袁为钦差大臣,所有赴援之军队统归节制。袁于九月十一日始奉召出山,由彰德南下视师。
〔一九〕上谕见《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二,页一五至一六。袁于九月二十一日在孝感军次接到谕旨,二十三日率领卫队入京。
〔二〇〕九月二十六日上谕见同上;卷一二页二三,梁敦彦未到任以前外务部大臣由胡维德暂行署理。外务部副大臣由曹汝霖暂行署理。
〔二一〕《国民公报》,十二月十二日,载在同上,卷九,页一三四以下。Douments Diplomatiques Francais (1871-1914). 3e Serie. I, No. 479.
〔二二〕见《九月十日资政院第五次会议纪略》。参阅《国民公报》,十月十一日;《经纬报》,十月十九日。B.L. Putaam Weale, The Fight for the Republic in China, New York, 1917. 19.
〔二三〕《辛亥革命始末记》,卷四,页二五。参阅《十二月二十六日袁致各督抚电》,载在同书,卷一一,页四五至四六;《袁阁议定组织临时政府之草案》,载在同书,卷一一,页五一至五二。
〔二四〕Doc. I ip, Fran. 3e Serie, I, No. 536.
〔二五〕唐绍仪关于和议致内阁及各省电,中有云:“闻中国商借外款,皆为孙文说止各国,以致阻抑不成。”《时报》十二月二十五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〇,页四以下。参阅袁答资政院之语:“借款已签,但因乱事,(各国)托词迁延。”
〔二六〕许指严,《民国十周纪事本末》,民十一年六月,六通图书馆,页五三至五四。上海第三次议和条款中亦规定有:“国民会议未解决国体以前,清政府不得提取已经借定之洋款,亦不得再借新洋款。”《时报》,十二月二十五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纪》,卷一〇,页三至四,参阅《国民公报》,九月十九日。
〔二七〕此项借款由资政院议决,由度支部订借,以北京崇文门税为担保,周息大厘,九五扣付。
〔二八〕例如九月六日上谕,拨用内银帑一百万两作鄂省军费;九月十三日上谕,拨用帑银十万两赈济川民。
〔二九〕各省代表敬告武汉同胞文中有云:“今者满虏财政困难已达极点,一切军需皆侍内帑支给。今其所余不过二百万耳,而诸外国皆严守中立,不允借款。且各国之言论,认满洲为已灭亡,惟新政府未成立耳。”《时报》,十月二十一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三,页一〇三。参阅《张怀芝致各亲贵电》,《时报》,十一月二十五日,《袁派往奉天代表吴郁生之谈话》,《国民公报》,十二月九日;《唐绍义关于和议致内阁及各省电》,《时报》,十二月二十五日;《庆庆王于二十九日在御前会议之言论》,《时报》,壬子年正月六日;载在同书,卷九,页二一七至二一八,二三四;卷一〇,页四以下;卷一一。页一一。参阅李剑农,页二一四。
〔三〇〕清廷逊位诏见《满夷猾夏始末记》,八编,页九八至一〇〇,《辛亥革命始末记》,卷八,页七九。
〔三一〕《时报》,十一月十七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八,页二〇四。南京临时政府内阁分陆军、海军、司法、财政、外交、内务、教育、实业、交通九部。
〔三二〕许指严,页五〇至五五。参阅J. O.P. Bland, Recent Events and Present Politics
in China, 1912. 52-54.
〔三三〕伍廷芳时任南方议和代表。
〔三四〕《时报》,壬子年正月六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一,页一五。
〔三五〕南京政府外长王宠惠于就职后,曾两电各国,请求承认南京政府;但各国均未置答。Dip. Fran. 3e Serie. I, No. 467, No.462. For. Rel.,1912.62.
〔三六〕袁世凯之主和,也由于财政困难,袁氏且别具野心,然外人此时表同情于中国之革命,且不愿见中国内乱延长,亦为袁氏主和之要因。参阅Weale, op.cit. 35.
〔三七〕黎元洪关于停战致各省电《国民公报》,十月十七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二,页八七;《国民协会宣言书》,《国民公报》,十一月九日,载在同书,卷八,页一九六;《湘淮国民联合会致袁电》,《时报》,十二月十七日,载在同书,卷一一,页二六;《共和统一会意见书》,《时报》,十一月三日,四日,载在同书,卷一三,页一八〇以下;等等。共和统一会之发起人为伍廷芳、张謇、陈其美、胡瑛、钮永建、王宠惠、于右任等;其言最为切直。其言曰:“今日列国之对于军兴尚未干涉也,固也。今不干涉之果否可恃,可否恃久,智者能测而知也。居今之世,各国人民之食于工商业者,盖殆及强半也。战祸纠结,贸易阻滞,诸国人民之失业者,不可忆及,斯战祸之不得延长也,明矣。……彼今之尚未实行干涉者,一则战祸之为日浅也。久乱不治,斯干涉继之矣。再则曰为自由战,重在人道,夫人道必自小己之利害起,己国民众失业,工商待哺,则他人之人道不遑顾矣。三则列国利害相权,尚在观望,步调未齐,计划未整,一旦权利均衡,议纷(疑为纷议)判决,则棼然并起矣。夫干涉之事,绝非可预为宣告,刻日而进者。譬彼鼎镬相煎,沸羹在旋踵之际,使不预为布置,一旦干涉提出,而军国之步调乱矣。时假令为平和之干涉提出,尚容有踌躇计划之余地;倘其若三国还辽之役,强制服从,悬一标的,继以兵力出师,与提案共进,当应之以如何之方策,斯则国人所当日夕思维,不容漠置,不容自讳者也。”“又曰:军与殆及两月,正式交战团体之承认,不为未晚,岂非以内部蒙茸,军政府遍地,与人以无所适从之道,由是以推,所谓新国家之承认,又在何时。”又曰:“倘领土不能保全,即本部亦不免割裂之患。盖满、蒙、藏、卫为日与英之势力范围也久矣。一旦拆入,则列国效尤,德、法亦将自齐、滇而进,遂至俄及本部,不可收拾;势有固然,无容隐讳者也。夫吾民之所以汲汲于革命事业者,岂非以旧政府之昏庸阘茸,致中国积弱至是乎?夫旧政府不肖,尚能维持数部之领土至今,而吾人希望之新事业成立,忽焉措置违宜,其结果或出于旧政府之下,是不可不夜悸朝怵,预为筹划者也。”又曰:“积数十年之兵力财力武器,一旦全耗于内乱,元气罄,使共和而成,列强尚容俾予以建设之余地;使遂成立焉,斯中国前途真不知其何所底止矣。”北方领袖亦同具此感。《张绍曾等致黎元洪电》,《时报》,九月二十一日:《唐绍仪关于和议致内阁及各省电》,《时报》,十二月二十五日;张怀芝致孙文电;《北京南北军界统一联合会电》,《时报》,二月十七;《伍廷芳转段祺瑞致孙文、黄兴、黎元洪电》,《国民公报》,十二月二十日;《冯国璋致张作霖、冯麟阁电》,《国民公报》,十二月二十日;《黎元洪转段祺瑞致南京政府电》,《时报》,十二月二十五日;《张怀芝致伍廷芳电》,《时报》,十二月二十五日;《禁卫军之共和宣言书》,《国民公报》,十二月二十七日;《张鸣岐自香港奏电》,《国民公报》,十月二十二日;载在同书,卷二,页八一,卷一〇,页四以下;卷一一,页二〇至二一,二七,三一,三八,三九,四三以下;卷一五,页三三。上海万国禁烟会代表美人丁义华,广学会督办外人李提摩太亦均以此为言,劝中国息战,见《时报》,壬子年正月六日,《经纬报》,辛亥年十月六日,载在同书,卷一一,页五;卷一六,页一七。参阅《国民公报》,十月四日,十月十七日;《国事新闻报》,十一月二十三日;《经纬报》十二月四日。是时列强对中国南北两方均不肯借款,民军之财政亦无办法。共和之能速成,此亦为主要原因之一。参阅黄远庸,《一年来借款交涉始末记》,载在《庸言》,一卷。二号,元年十二月十六日,页二。
〔三八〕黄兴曾向代表宣言:“民军已占据十省,倘袁世凯不能推去满清皇室,则外国必起而干预。倘袁知时势如此,不可援救,力劝皇帝逊位,大总统之位,即举袁为之”,《时报》,十一月四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七,页一八七。十月十二日各省代表,在汉口议决,如袁实行反正,当举为大总统,参阅《中山先生一九一三年五月六日之宣言》,For. Rel.,1913. 123. 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536.
〔三九〕初以三日为期,期满复经延长。
〔四〇〕《时报》,十二月五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〇,页二八至二九。李剑农,页二一七至二一八。
〔四一〕《国民公报》,十二月二十九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一,页五二至五三,For. Rel., 1912,65.
〔四二〕袁于二月十三日电南京临时政府,原电见李剑农,页二二三。
〔四三〕袁世凯当选为总统为二月十五日而非十四日,见For. Rel., 1912, 46, 66. 北京资
政院亦已于数日前选袁为临时总统。Ibid.,1913,193.
〔四四〕见《袁致各领袖电》,李剑农,页二二八至二二九。
〔四五〕见同上,页二三〇
〔四六〕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清帝逊位诏下后,北京外务部曾照会各国公使,谓袁全权(全权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已令各部大臣改为首领,所有中外交涉事件,仍由本部首领遵守各约,继续办理。同时通知在外驻使,暂改称临时外交代表,接续办事《国民公报》,十二月二十九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一,页五三至五四。For. Rel., 1912. 65-66.四 列国承认问题南北统一告成后,中华民国当前之外交问题,即为要求列国承认问题。在武昌首义之先,革党与外国人士本不乏联络。法属安南总督韬美氏对中山先生之运动甚表同情。法国武官布加卑且秉承法国陆长之意旨,派遣武官七人,密助革党活动。镇南关之役,法国退伍军官多人且曾助革党作战。河口之役法政府采取中立态度,不啻承认革军为交战团体。〔一〕英、美两国之人士对于中国之民主革命运动,亦极表同情。〔二〕中山先生在伦敦蒙难之时,即赖其师英人唐德黎营救出险。〔三〕在革命酝酿期中,外国人士对于中国援助最力者,当首推日本。日本人士表同情于中国民主运动或为革命奔走者甚伙。其对于中国革命事业资助者,以久原、犬塚为最;其为革命始终奔走不懈者,则有山田兄弟、宫崎兄弟、菊池、草野等;其为革命尽力者,则有副岛、寺尾两博士。惠州之役,山田良政且以身殉。至若日本之政界人士,如民党之领袖犬养毅、大隈、大石、尾崎等,均与中山先生有旧。而台湾总督儿玉对于中国革命,尤表赞助〔四〕列强之政府或民间与革党向少交际者,惟俄、德二国而已。〔五〕但上述并不能证明日、法等国政府确定援助革命,在革命酝酿期中,日本与法、英等国属地政府均曾应清政府之请。将中山先生及其党人驱逐出境。〔六〕武昌起事之先,英国公使且曾警告北京政府,英、法、德三国驻汉领事亦曾向鄂督瑞澂告密。〔七〕
武昌起义以后,外国在先均以外侨之生命财产为虑。及见民军对于外侨保护甚力,乃决定采取中立态度,一方拒绝承认民军政府,一方为保侨事宜,仍就地与民军领袖交涉。〔八〕及北军克复汉阳(辛亥年十月七日)后,袁世凯请托英使朱尔典出面调停(约在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上旬)。英使与驻汉英领事调停之结果,致中国南北两军得停战议和。其后英政府复采纳驻华英使之建议,邀请与英同盟之日本,协助南北和议之进行。英、日两国虽出面协助中国南北两方进行和议。但同时仍与各国驻中国代表密切合作。〔九〕十二月十五日(一九一一年)英、法、俄、日、美、德六国驻华使臣有鉴于中国内乱延长,将危及外国之利益及外侨之生命财产,乃议决以同样之觉书,送致中国南北两方之和议代表(唐绍仪与伍廷芳),劝速急完成和议,勿再使战事延长。〔一〇〕嗣当清疑议退位之时,列强认袁世凯为中国惟一强有力之人物,故多愿赞助袁世凯以早日安定中国。〔一一〕及清帝逊位之诏下。(一九一二年二月十二日)北京外务部照会各国驻华使臣,并通知各国政府,各国政府及驻华使臣均立即应允与北京临时政府发生事实上之关系。〔一二〕自此以后,中国虽有南北两政府并峙(一为南京临时政府,一为清帝逊位后遗留下之北京政府),但中国无一政府在法律上为友邦所承认者。但在事实上,则各国驻使仍与北京政府交涉,而各国政府亦均承认北京政府驻外之代表(原为清廷使臣,自清帝退位,后改称临时代表)。及孙总统于一九一二年四月一日解职,北京统一政府成立,北京政府于四月三日令驻法使臣向法国政府请求承认,但法、英、等国因中国政府尚未能满足日本于二月二十三日提出之承认条件(曾经列强同意者),故仍拒绝承认中国政府。〔一三〕此种情形直继续至一九一三年各国正式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为止。在此期中,各国在中国,在表面上颇能采取一致行动,谨守中立,不干涉中国之内政;〔一四〕但在实际上,则各国对华之政策仍同床异梦,而暗中欲乘机渔利者,亦大有人在。〔一五〕
在中华民国政府正式成立以前,日本颇思干涉,乘机染指。〔一六〕武昌起事后,英、日两国兵船即已云集长江,而日本之军力尤雄。〔一七〕日本政府以为清廷必将请日本援助中国政府削平内乱,倘列强均愿日本出兵,则日本可立即照办。若东三省发生骚乱,则日、俄两国或将不俟各国之同意而立即出兵。〔一八〕十二月七日日本复向美政府表示,倘中国内乱日甚,则日本或将认为有干涉之必要。〔一九〕日本政府此时虽欲干涉,但因列强不肯赞助,而美国且反对日本单独行动。〔二〇〕日本政府乃于一九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向美国正式声明,日本对华之目的,只在保卫日本侨民。〔二一〕十二十日八日日本政府复向美国建议,主张维持清室,向中国南北两方调停,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君主与人民两方之权利,由列强共同保障。〔二二〕美国政府接到日本之建议后,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答复日本政府,主张静俟中国南北和
议之结果,列强应严守中立。〔二三〕
中国革命酝酿期中,日本政府固曾援助革党,但日本之目的只在造成中国骚扰之局面,以便于中取利,初非有爱于中国之民党,或愿助中国建立共和政体。〔二四〕迨武昌光复之后,各省相继响应,中国革命运动已呈举国一致之倾向,此本为日本政府始料所不及;加以日本内部之意见复不一致,日本民党之领袖多主援助中国革党,日本之元老则以为应维持清室,而日本人士多数之意见,则认为中国革命系日本千载一时之机,应利用之以扩充日本在华之利益。自伍廷芳氏于十一月十四日向上海外国报纸宣布民军之目的在推翻清政府之言论发表后,日本举国报纸著论,主张日本应采取强硬政策,对华干涉。日本之军阀且主张乘此时机占领我国之东三省。〔二五〕
日本国内之意见既不一致,干涉之主张复不能获得列强之同情,〔二六〕日本政府之政策乃不能固定,于是乃一方应中国民军之请,派遣顾问至汉,助理外交及起草宪法,一令方驻中国日本公使警告袁世凯(十二月二十三日),日本决不能承认中国改建共和政体。同时复对中国南北两方进行借款交涉,售卖军火,〔二七〕并于暗中助满清王公与民军领袖反对袁世凯。〔二八〕在中国南北和议期中,日本复分遣舌人,一方与清政府交涉,请以东三省为日本助清室之酬劳;一方与民军领袖交涉,助民军在中国南部建立一共和国,而以之置于日本保护之下,并须给予日本以若干路矿权利。民军领袖对日本之提议,严予拒绝。而日本与清廷之交涉,复因英国干涉,致归失败。日本与民军之借款交涉,亦因英政府抗议,而不能成功。〔二九〕日本于是乃不得不退守中立政策。〔三〇〕
日本对华干涉之政策既不能实现,于是日本政府乃思乘机获得列强承认日本在东三省南部及内蒙之特殊权利,〔三一〕并思阻止列强早日承认中国政府,且欲借承认问题,要求中国政府保障外人在华之权益,不论此种权益是否有条约之根据。是以在清帝逊位之诏下(一九一二年二月十二日),中山先生辞去临时总统职,南京参议院改选袁世凯继任(二月十五日)后,日本政府于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照会列强政府,建议各国对于承认中国共和政府问题,应采取一致行动,且应要求中国新政府对外债及外人在华之权益,无论是否有条约之根据,均应给予保障,以为各国承认新政府之先决条件。〔三二〕英、俄、法、德等国于接到日本之照会后,对于日本提议之原则,均予同意。〔三三〕因是此议遂成为上述各国此后对承认中华民国政府问题所采取之基本原则。虽列强因此得对华采取一致行动,但各国对中华民国政府之承认,亦因此延迟。美国对于日本提议之原则,亦予同意,但附以如下之声明:“以此种行动不致对于承认中国新政府引起不必需之延缓为限”,并愿于事先得悉日本提议之保障之性质及条款。〔三四〕嗣后日本于美国决定承认中华民国政府时,复向英、法、俄、德等国建议,与日本采取一致行动,非俟中国内部实已安定,中国政府对外人在华之权益给予确实保障后,勿承认中国政府。〔三五〕
辛亥、壬子之交,日本对华干涉政策之所以不能见诸事实,其最大之阻力为美国之政策无疑。武昌起义以前,美国民众对于中国之革命即表同情,已如上述。武昌起义以后,中国驻美之华侨即请求美国政府严守中立,遏止外国干涉;〔三六〕清政府之外务大臣(时在柏林)亦盼望美国政府联合各国共同行动,以防止任何一国采取单独行动,乘机渔利。〔三七〕美国政府对上述之主张亦表同情,乃决定与各国密切合作,并严守中立态度。〔三八〕当一九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伍廷芳致电美国驻北京使馆,请求转达清政府,劝清帝退位,美使根据中立之主张,不予转致。〔三九〕及汉阳为北军克复,民军请求各国驻汉领事出面调停,请求北军停战三日,以便交涉,或准许民军携械退出武昌,美国国务卿对此亦予以批驳,以免自蹈干涉之嫌疑。〔四〇〕迨南京政府成立孙总统就职后,美国国务卿复于一九一二年正月十三日训令驻汉美国领事,严守中立,但得与本地民军领袖维持非正式之关系,以便保卫“美国之利益与美侨之生命财产”,第此种关系不得即认为美国已承认民军政府。〔四一〕同月十六日美国国务卿复训令驻华美使,转令美国驻中国各地领事,均遵守上述之办法。〔四二〕
南京政府成立后,南京外长王宠惠曾两电美国政府请求承认,〔四三〕美国政府均未置答。及清帝退位之诏下,中山先生辞去临时总统职,南京参议院改选袁世凯继任后,美国上下两院乃于二月十九日(一九一二年)通过一决议案,庆贺中国共和政府之成立,〔四四〕但美国政府对于承认中国新政府问题,尚无表示。迨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职(一九一二年三月十日),唐绍仪在南京接收南京临时政府(三月二十九日)。孙总统正式解职(四月一日)后,美政府始于一九一二年五月六日电询驻华美使对于承认新政府之意见。〔四五〕美使复电(五月七日)主张迅速承认中国新政府,以安定中国内政,列强若能同时承认尤佳。〔四六〕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北京内阁改组,以陆征祥为国务总理。〔四七〕陆于七月七日致电美国国务卿,请求美国立即承认中国政府。〔四八〕美政府既已于事先接得驻华美使之报告,乃于七月二十日电询法、德、英、意、日、俄、奥等国之政府,是否愿即承认中国政府,并谓美国之与论均主即承认中国政府,美政府不便久违民意。〔四九〕不谓各国之复电,竟无一国赞成立即承认中国政府之议;俄国主张须俟中国正式政府成立后,法国同情于俄国之主张,且谓须候新政府对外人在华之条约权利给予正式保障后,日本以立即承认为不智,而且有害,其他各国则均认为时机未至。〔五〇〕美政府见各国均表示异议,乃决定俟中国永久宪法宣布,临时政府终止后,再予以承认,〔五一〕以便维持列强合作之原则。
美政府于此时决定从缓承认中国政府者,亦自有故,盖此时日、俄二国对华均别具肺肠,均欲利用承认问题,自中国获得特殊利益,日、俄两国之政策犹未露骨表示者,则因列强尚能维持一致之故。苟美国俟中国正式政府成立后,再予以承认,则德、英、法三国均可与美国采取一致行动,承认中国新政府。德、英、法、美四国既采取一致行动,则日、俄二国自不便独异。若美国于是时采取单独行动,承认中国新政府,则英、法三国必将与日、俄合作,而普遍之承认,或反将因是延迟。且美国新总统将于一九一三年三月四日就职,美政府于是时昧然承认中国新政府,或将使中国之新政府处于困难地位。〔五二〕美政府虽决定暂缓承认中国政府,但美国之舆谕对中国新政府极表同情,美国、上院议员培根(Senator Bacon),且于一九一三年正月二日,向上下两院建议,通过一决议案,立即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五三〕但终以承认外国政府为行政权,而非立法权,议院之主张不能发生效力。
一九一三年三月四日美国新总统威尔逊就职。北京美国使馆于三月十八日致电美国新国务卿(Bryan),主张迅速承认北京政府,以免他国借承认问题,向中国作非分之要求,并以安定中国内政。〔五四〕三月二十八日美国国务卿致电美国驻北京使馆,令转告袁世凯,一方对袁致美国政府之贺电表示申谢,一方通知袁氏,美政府已在慎重考虑承认中国政府之问题,〔五五〕袁乃借此机会表示,愿美政府立即承认北京政府。〔五六〕美政府至是乃决定立即承认中国政府,不再俟征得各国之同意。虽日、英、德、法等国均曾向美政府表示,希望美国仍与列强采取一致行动,〔五七〕但美政府仍决然于四月二日通知各国,美国已决定立即承认中华民国政府,邀请各国合作,〔五八〕并于四月六日(一九一三年)向美国驻北京使馆发出训令,俟中国国会召集后,国会组织业已完备之时,立即以美总统致中华民国总统之国书送达,借以正式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五九〕中国国会于四月八日正式在北京开幕,参议院于四月二十五日组织完成,众议院议长于四月三十日选出。中国参众两院组织既已完备,美国驻北京之代表乃于五月二日上午十一时于隆重之典礼下,送达美总统致中华民国总统之国书,正式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六〇〕
辛亥、壬子之交,日本对华干涉政策之所以不能见诸事实,其最大之阻力,固为美国之政策,美国在先力主各国采取一致行动,严守中立,不干涉中国之内政,致日本有所顾忌,不敢单独行动;〔六一〕其后复毅然采取单独行动,提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以免他国借承认问题向中国作非分之要求,使日本鬼蜮之伎俩不能复施。然倘使英国在此时期采取袒日政策,则美国之政策亦必不能发生效力,英国在中国革命期中,表同情于民军,对华之政策,颇能与美、法等国合作,赞成各国对华采取一致行动,严守中立,不干涉中国内政。〔六二〕当武昌起义后未久,美国国务卿即曾向英政府表示,愿与英国合作,对华采取一致行动。及袁世凯请托英使出面调停,英国邀请日本协助中国南北两方进行和议时,英政府且通知驻华英使,遵守上述之然诺。〔六三〕一九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列强驻华使臣劝告南北两方勿再使战事延长之决议,英使亦曾参与。
日本虽为英国之同盟国,英政府亦因是而邀请日本合作,共同协助中国南北两方和议之进行,但当日本提出以君主立宪政体为协助和议进行之条件时,英政府立即表示反对。其后当日本出面干涉中国内政,警告袁世凯,中国不应改建共和政体,向南北两方进行借款交涉,并拟议以武力干涉中国内乱之时,英政府复屡向日本提出严重抗议,使日本不得不严守中立,与各国采取一致行动。〔六四〕及日、俄两国对于东三省、蒙古、中国西部提出保留条件,认为日、俄两国在上述各地有特殊利益之时,英政府复与英、德两国表示同情,只承认日、俄两国依据条约所获得之权利。〔六五〕英政府在中国革命期中,在大体上虽能严守中立,不干涉中国内政,但英政府对于西藏,则仍不免别具自私之企图。驻华英使于一九一二年八月十七日曾照会北京政府,谓英国只承认中国在西藏之宗主权,而不承认中国在西藏之主权,苟中国不承认英国对于西藏之要求,则英政府不能承认中国之新政府。〔六六〕
俄国在中国革命期中,亦颇能与列强合作,采取一致行动,不干涉中国之内政。〔六七〕俄政府对于中国是否将采取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政体,了无成见,〔六八〕但俄政府殊不愿见中国成为一强有力之国家。〔六九〕俄政府之目的,在乘机解决中、俄两国间之一切悬案,巩固俄国在中国之地位,并获得中国与列强承认俄国在东三省北部、外蒙、及中国西部(新疆)之特殊利益,〔七〇〕故亦不愿早日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为达到上述之目的,俄国有与日本合作之必要;为划清日、俄两国在东三省及蒙古之利益范围起见,俄国与日本于一九一二年七月订立一秘密协定,承认彼此在中国之利益范围。〔七一〕
在中国利益较大之国家,除上述之日、美、英、俄四国外,尚有法、德两国。法国在中国革命期中,始终主张不干涉中国内政,赞成与列强合作。〔七二〕在清廷退位诏下之前,法政府只承认满清政府,拒绝答复南京外长请求承认之文电。〔七三〕及清帝决意退位,袁世凯询北京法国驻使之意见,法使认为,为法国之利益,中国新政府之领袖需要一强有力之人物,故赞成袁世凯组织临时政府,〔七四〕与南方磋商统一之步骤。除外人在华之权益被侵犯外,法政府且愿严守中立,静候中国南北两方和议之结果。苟中国南北和议破裂。各国势须干涉,列强亦应采取一致之行动。〔七五〕及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日本政府照会列强政府,建议各国对于承认中国共和政府问题,应采取一致行动,且应要求中国新政府对外债及外人在华之利益,无论是否有条约之根据,均应给予保障,以为各国承认新政府之先决策条件;法国立予承认。〔七六〕自此以后,法政府即遵守此种原则,〔七七〕直至袁世凯正式当选总统,各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而止。
德国当中国革命之初,不愿见中国内乱延长,引起其他问题,颇表同情于满清政府,苟列强同意,并愿扶助清廷。〔七八〕当清军克复汉阳之时,德籍军官且曾助清军作战,并售与清军以武器。〔七九〕但德国欲扶助清廷之用意,不在助长中国之内乱,而在急速平定中国之内乱。德国在中国革命期中所持之政策,只在保卫其本国之利益。〔八〇〕是时德国在华之利益,在维持中国之领土完整与门户开放,以维持德人在华之商务。〔八一〕德政府深恐清廷逊位后,中国将成割据之局面,日、俄等国必将乘机对华干涉或侵略中国之领土。〔八二〕德政府之意见,以为纵然中国之统一与完整不能维持,列强不应采取单独行动,应一致合作。〔八三〕是以当日、俄二国对于东三省、蒙古、中国西部提出保留条件,认为日、俄二国在上述各地有特殊利益之时,德政府与英、美两国表示同情,只承认日、俄两国依据条约所获得之权利。〔八四〕及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日本政府照会列强政府,建议各国对于承认中国共和政府问题,应采取一致行动,且应要求中国新政府对外债及外人在华之利益,无论是否有条约之根据,均应给予保障,以为各国承认新政府之先决条件;德国因此议既可维持列强一致行动,复可保卫德人在华之利益,故愿承认。〔八五〕迨至美国决定承认中国政府时(一九一三年四月),德国虽未立即与美国合作,但德国政府亦未应允日本之要求,必须候中国政府对外人在华之权益给予保障后,方始承认。〔八六〕
综上所述,辛亥之役,列强对华之政策,在大体上颇能采取一致行动,不干涉中国之内政。当武昌起义以后,各省相继宣布独立之时,列强虽不肯承认民军政府,但为保卫列强之利益,及外侨之生命财产,仍不惜就地与民军领袖交涉。及清帝逊位诏下后,中国虽有南北两政府并峙,然在法律上则无一政府曾经外人承认。但在事实上,则各国驻使仍与北京政府交涉,而各国政府亦均承认北京政府驻外之代表。此种情形直继续至一九一三年各国正式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为止。在此期中,各国在大体上虽能采取一致行动,不干涉中国之内政,但各国均有其一己之私欲,并非真能竭诚合作。美国之目的在维持中国之领土完整与门户开放,防止他国乘机渔利;故美国之政策,一方在联合各国采取一致行动,一方在设法早日平定中国之内乱。英国之目的亦在维持中国之门户开放,但欲乘机侵入西藏,故英国之政策,一方与美国合作,对日本之干涉中国内政提出抗议,一方复思乘机向中国取得英人在西藏之企图,以为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之交换条件。法、德两国之目的,只在保卫本国在中国之利益,均愿列强对华采取一致行动,倘有所得,则列强应共沾其利益。俄国此时之目的,只在巩固俄国在中国之地位,并扩展其在东三省北部、外蒙与中国西部之利益,在此范围以外,亦愿与列强合作,采取一致行动。惟日本之目的,则不仅欲扩展其在东三省南部及内蒙之利益,且思乘机侵略中国内部。故日本之政策,一方应允与各国合作,一方复暗中进行分化中国之策略。中国南北两方任何一方倘愿给予日本以相当权利之酬报,日本政府均愿予以援助。日本且于一九一二年七月与俄国订立秘密协定,划分两国在东三省、蒙古等地之势力范围。
美国之政策既在防止他国乘机渔利,早日平定中国之内乱,及一九一三年三月十八日驻华美国使馆致电美国政府,认为有迅速承认北京政府之必要,以免他国借承认问题,向中国作非分之要求,并谓此举可以增长北京政府之威信,故美国政府乃不俟各国同意,于五月二日上午十一时正式承认北京政府。美政府致北京美国使馆关于承认中国政府之训令系四月六日发出,美政府于四月二日即已将决定承认中国政府之意通知与中国有约各国。巴西、墨西哥、秘鲁、古巴四国立即应允与美国合作,同时承认中国政府。〔八七〕荷兰应允俟中国正式总统选出后,再予以承认。〔八八〕西班牙答复,谓西班牙在中国无政治利益,西班牙对于承认中国政府问题,当随从多数之国家决定进止。〔八九〕其他各国则均认为时机未至,不能立即承认中国政府。〔九〇〕英国认为各国应遵守前约,采取一致行动,俟中国对各国在华之利益给予正式保障后,再承认中国政府。〔九一〕日本认为是时承认北京政府,将无异助袁,(因中山先生及黄兴此时均反对北京政府)不仅有害于各国在华之利益,而且有害于中国之真实利益。〔九二〕
美国此时本已决定立即承认中国之政府,是以未俟各国答复,即已于四月六日向美国驻北京使馆发出训令,俟中国国会召集后,团会组织业已完备之时,立即以美总统致中华民国总统之国书送达,借以正式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在北京美国使馆尚未完成其上述使命之前,巴西与秘鲁两国因误认美国业已公布其对于中华民国政府之承认,乃于四月九日、十日,先后正式承认中国政府。〔九三〕美国于五月二日中国国会组织业已完备之时,始正式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墨西哥与古巴二国随亦承认北京政府。〔九四〕巴西、秘鲁、美利坚等国即已承认中国政府,其他各国虽尚欲候北京政府对外人在华之利益及外侨之生命财产给予切实保障后,方予承认,〔九五〕但列强已不能采取一致行动,威胁中国政府。且俄国与中国关于外蒙之声明业已议定,日本与中国关于满、蒙五路之交涉亦已换文,日、俄两国对于承认民国政府已不存意刁难。各国仅获得中国总统袁世凯于就职演说(一九一三年十月十日)中,声明一切清政府与中国临时政府对外缔结之条约合同,均为有效外人在华之权益当尽力保障。〔九六〕各国既于事先自袁世凯获得上述之然诺,乃于十月七日袁世凯当选总统后(袁于十月六日当选总统,黎元洪于十月七日当选副总统),正式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九七〕
【校释】
〔一〕孙文,《中国革命之经过》,载在《中国近百年史资料》,下册,页六二三以下。
〔二〕同上,下册,页六四七。
〔三〕同上,下册,页六二八、页六二九。
〔四〕同上,下册,页六二三以下。但伊藤内阁对于中国革党禁予援助。
〔五〕同上,下册,页六四七。
〔六〕同上,下册,页六二三以下。荷属及暹逻亦逐中山先生出境。
〔七〕《时报》,辛亥年八月二十日,八月二十一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页一,三,四。
〔八〕For. Rel.,1912, 52. 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536.
〔九〕For Rel., 1912, 58, 59, 59-60.
〔一〇〕Ibid., 1912. 55.参阅Ibid., 56. 觉书于十二月二十日送致中国南北两方代表。
〔一一〕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479.惟日本于暗中,一方助满清贵族,一方助民军领袖,反对袁世凯。Ibid., 3e Serie, I, No. 536.
〔一二〕《国民公报》,十二月二十九日,载在《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一,页五二至五三。For. Rel. 1912. 65;1913. 92, 93.
〔一三〕Doc. Dip. Fran., 3e Serie, Ⅱ,No.344. 中国似未于此时向他国作同样之请求。Ibid., 3e Serie,I, No.404. 美政府对此之意见,见Ibid., 3e Serie, I, No. 429.
〔一四〕例如一九一二年二月杪北京兵变时,唐绍仪曾请求外交团以兵力维持北京
治安,而外交团对唐之建议拒不接受,仅调兵入北京,保护使馆。For. Rel.,
1912,72-74.参阅Ibid., 63, 64,66,67,69.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536.
〔一五〕参阅For. Rel., 1912,64-65.
〔一六〕Ibid.,1912,49-50,55 A. M. Peoley, Japan’s Foreign Policy, London, 1920,60 ff.
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536.
〔一七〕For,Rel., 1912, 49.因辛亥革命之故,德、义、俄、日等国均曾调兵留驻汉口。德、义两国军队于民国三年二月间自汉口撤退,俄军于欧战起后撤回,惟日军则仍留驻汉口,并在租界外建筑兵房。见外部政务司编《中日悬案》。
〔一八〕For. Rel., 1912, 50.
〔一九〕Ibid. 1912, 55. 参阅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543.
〔二〇〕For. Rel., 1912, 50. 参阅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467.
〔二一〕For. Rel., 1912, 51, 52.
〔二二〕Ibid., 1912, 56-57.
〔二三〕Ibid., 1912, 57-58.
〔二四〕Pooley, 62. 63-64. Weale, op. cit., 82.
〔二五〕Pooley, 60 ff. 参阅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278. Weale. op. cit., 83.
〔二六〕而尤以英、美二国为最。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536.
〔二七〕日本且暗助东三省南部之革党及东三省之霸匪。For. Rel., 1912, 53-54, 54.
〔二八〕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536. 参阅Ibid., I, No. 278. Weale, op. cit., 46. 〔二九〕Pooley, 65-67. Weale, op.cit, 82-83.
〔三〇〕实则日本在暗中仍极活跃,日本元老且于一九一二年正二月之交向南京政府
建议,订立中、日两国攻守同盟。For. Rel., 1912, 67-68.
〔三一〕Ibid., 1912, 79.
〔三二〕Ibid., 1912,68. Doc. Dip. Fran., 3e Serie, Ⅱ.No.138.
〔三三〕For. Fel., 1912, 68. 74. Doc. Dip. Fran., 3e Serie, Ⅱ.No. 344. No. 349,Ⅵ,No.192.
〔三四〕For. Rel. 1912,69. Doc. Dip. Fran.,3e Serie,Ⅱ.No.138.
〔三五〕Doc. Dip. Fran., 3e Serie, Ⅵ,No.192.No.386,No.507,No.549.
〔三六〕For. Rel., 1912, 50, 51.
〔三七〕Ibid., 1912, 51.
〔三八〕Message of the President. Dec. 3,1912.Ibid.,1912,xxi, 参阅Ibid., 63-64, 66, 67,69, 86.
〔三九〕Ibid., 1912. 53.
〔四〇〕Ibid., 1912.54.
〔四一〕Ibid., 1912, 60-61.
〔四二〕Ibid., 1912. 60-61.
〔四三〕一九一二年正月十七日及十九日。Ibid., 1912,62.
〔四四〕Ibid., 1912.71.此为美国人民同情于中国共和国体之表示,而非美国政府承认中国新政府之表示。
〔四五〕Ibid., 1912, 78.
〔四六〕Ibid., 1912,78-79.
〔四七〕李剑农,页二五八。
〔四八〕For. Rel., 1912.81.
〔四九〕Ibid., 1912. 81.
〔五〇〕Ibid., 1912, 82, 83, 85, 85-86.
〔五一〕《美国国务卿致驻华美使电》,一九一二年九月二十日。Ibid., 1912. 86.
〔五二〕见《美国国务卿致上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之公函》,一九一三年二月四日。
Ibid., 1918, 88-92.
〔五三〕Congressional Record, Jan. 2, 1913, 914.
〔五四〕For. Rel.1918, 98,106-108.
〔五五〕Ibid., 1913. 100参阅Ibid., 93, 94.
〔五六〕Ibid., 1913, 100.
〔五七〕此议由日本发起。Ibid., 1913, 105, 105-106. Doc. Dip. Fran.,3e Srie, Ⅵ,No. 157.No.192.
〔五八〕美政府于四月二日通知,奥、比、巴西、古巴、丹、法、德、英、意、日墨西哥、荷、挪威、秘鲁、葡、俄、西班牙、瑞典等国驻华盛顿代表。For,Rel., 1913,108.
〔五九〕Ibid.,1913., 100-110.美政府对于日本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照会中之建议(各国对于承认中国共和政府问题,应采取一致行动),曾予以同意,但曾附如下之声明:“以此种行动不致对于承认中国新政府引起不必需之延绥为限”,故美国此时仍可单独行动。
〔六〇〕Ibid., 1913. 115 ff. 袁于同日电美总统申谢。中国参众两院于五月三日通过决议案,表示谢意;各地均举行庆祝。Ibid., 1913, 116. 116-118,119,120 121.
〔六一〕日本政府曾屡次向美国政府表示,日本之政策只在保卫日本在华之利益,他无所求。Ibid., 1912, 50, 51, 58.参阅Pooley. 68.
〔六二〕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536. No. 656.
〔六三〕For,Rel., 1912, 59, 59-60.
〔六四〕Pooley, 67 ff.
〔六五〕For. Rel., 1912, 78, 79. 参阅Ibid., 1912. 76.但英政府认为中国之门户开放原则应予维持。Ibid., 1912, 80.
〔六六〕Ibid., 1912, 86.
〔六七〕Iibd., 1912, 67, 69, 74. 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462. No. 467, No. 536.
〔六八〕但颇怀疑中国人民之程度能否采取共和国体。For. Rel., 1912. 75.
〔六九〕Ibid., 1912, 75. 75-76. Doc, Dip. Fran., 3e Serie, Ⅲ,No.117.B.de Siebart,Entente
Diplomacy and the World, N.Y,1912,33-35.
〔七〇〕For. Rel., 1912, 74, 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18. Siebart., 33, 33-35.
〔七一〕俄国在东三省北部外蒙,日本在东三省南部及内蒙。详情见Siebert, 31-32, 3335,39-40.Pooley, 76 ff.
〔七二〕Doc. Dip. Fran, 3e Serie, I, No. 467.
〔七三〕Ibid., I, No.467.
〔七四〕Ibid., I, No. 468. 法政府亦表同意。Ibid., I, No.469.
〔七五〕Ibid., I, No. 556, No.599.
〔七六〕Ibid. Ⅱ.No.344,Ⅵ,No.192.
〔七七〕Ibid., Ⅱ.182,No.344.当美国于一九一三年四月决意立即承认中华民国政府,请求法国合作时,法政府仍遵守日本提出之原则,并与日本合作,劝美国暂缓
承认中国政府。Ibid., Ⅵ,No.192.
〔七八〕Ibid., I, No.467.
〔七九〕Ibid., I, No. 278.
〔八〇〕德国曾禁止民军通过胶州湾附近百里内之地。《山东即墨民军致伍廷芳电》,《辛亥革命始末记》,卷一一,页二二。
〔八一〕Doc. Dip. Fran., I, No. 536, Ⅲ. No. 177.
〔八二〕Ibid., I, No.499, No.543. No.578.
〔八三〕Ibid., I, No. 578.
〔八四〕For. Rel., 1912, 78, 79.
〔八五〕Doc. Dip. Fran., 3e Serie, Ⅵ. No. 192.
〔八六〕Ibid., Ⅵ. No. 549.
〔八七〕For. Rel., 1913. 109.
〔八八〕荷关于四月十一日答复。Ibid., 1913, 112.
〔八九〕西班牙于四月十七日答复。Ibid., 1913. 114.
〔九〇〕丹麦、奥国,意大利于四月八日答复,法国于四月九日答复,Ibid., 1913, 110,101. 俄国对此之意见,见Doc. Dip. Fran., 3e Serie,Ⅵ,No. 203. 德国对此之意
见,见Ibid., No. 549.
〔九一〕《英国于四月七日答复》。For. Rel., 1913, 110.
〔九二〕《日本于四月四日答复》。Ibid., 1913, 109. Doc. Dip. Fran., 3e Serie, Ⅵ, No. 192.
〔九三〕巴西与秘鲁两国均无驻华代表,因闻美国将于四月八日中国国会正式开幕之后即承认中国政府,故有是误。巴西之承认,系由巴西驻日代表送达,秘鲁
之承认,系由秘鲁直电北京。For Rel., 1913, 113, 114.
〔九四〕墨西哥表示愿随美国行动。Ibid., 1913. 114.
〔九五〕日本于一九一三年四月间尚致电各国政府,请各国议定实行日本政府
一九一二年二月所提建议之切实办法。Ibid., 1913, 114-115.
〔九六〕Ibid., 1913, 136, 137.此种办法亦系日人之提议,经各国代表于十月二日通过采用者。
〔九七〕十月七日承认中华民国政府者有瑞典、西班牙、比、俄、丹、法、葡、日
本、荷、英、奥、意、德十三国。瑞士于十月八日承认中国政府,挪威于十
月九日承认中国政府。Ibid., 1913, 131, 132, 133, 134,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