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东京审判:正义永不缺席
1946年3月20日,中国国民政府委任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国法官梅汝璈,飞抵东京,履行作为国际军事法庭法官的神圣职责。
在东京的中国同仁和朋友们为梅汝璈举行了一个隆重的欢迎宴会。在宴会上,为了表达对于梅的期待,时任国民政府教育次长兼国立中央大学校长的顾毓秀庄重地赠送给了他一把宝剑。梅汝璈深知自己责任之重大,料想未来的履职必定艰难,但他抱定决心,必将奋力拼搏,为中国为亚洲为全世界被侵略国家和人民挽回公道,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公平正义。
东京审判从1946年1月19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历时近3年。这是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中国法学家梅汝璈作为法官参加了审判,向哲浚、倪征燠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检察官,同时参与了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工作。他们用自己的智慧,用他们所掌握的法律武器,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尊严,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人类的良知。
根据1945年12月16日至26日莫斯科会议规定,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在1946年1月19日,发表了特别通告,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仿效英、美、苏、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英、美、苏、法、澳、荷、加、新(西兰)、印(度)、菲各1名法官组成,共11名;11国又各派检察官1人。澳大利亚法官W. F.韦布任庭长,美国律师J.基南任检察长。
1946年4月29日,检察官委员会向法庭提出起诉书,指控28名被告人在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要求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其中的松冈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无法受审,实际受审的被告人为25人。
1946年5月3日,审理活动开始。
1948年11月12日,国际军事法庭宣布判决:
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重光葵判处7年徒刑。
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
日本帝国主义的战争罪犯终于受到了法律的清算,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中国人民作为战争的受害者,作为战争的胜利者参加了审判。
这是中国法律界为中国人民,为世界人民伸张的正义,为人类伸张的正义。
2015年8月31日,笔者作为法律学者独立出席了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中外记者会。在记者会上,对于东京审判,我曾经有这样的阐述:
“当年的东京审判对战犯做出了法律上的结论。东京审判是跟欧洲的纽伦堡审判并行的,是人类法治意义上觉醒的重要体现。为什么我们要用审判的方式来追究这些战争罪恶,做出法律上的结论?因为这是人类的期盼,用法治来维护人类的永久和平,必须用法治来惩办相应的罪恶。惩办是手段不是目的,但是审判是必要的手段,而且是最理性的手段。什么是最理性的方式?用法治审判的方式来依法追究其责任是最理性、最文明的方式。东京审判在法治上、在人类历史上的意义都是伟大的。
“第二,东京审判也为中日两国关系做出了法律上的确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被侵略了,但被侵略的不仅仅是中国,参与审判的也不仅仅是中国的法官,控诉的也不仅仅是中国的检察官。这是二战后的一次国际意义的法律审判,它代表的是国际正义的力量,运用法律的武器做出法律的裁断。对中国来说,解决了中日之间相当一部分战争问题,也为以后中国和日本、中国和其他国家、其他国家相互之间如何对待战争问题、纠纷问题,以及对战争罪行的问题给出了标准,做出了示范。尽管此后这70年来,我们没有再次运用这样的手段,但是我相信它的警示意义,对于中国和世界,它的法律意义及其成果的影响,将是极其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