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互联网引发公共领域结构变革
第一节 公共领域:理性批判的公共话语空间
一 公共领域:哈贝马斯的理想规划
(一)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是一个哲学与社会学概念,与私人领域(private sphere)相对应,是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个公共空间,其假设前提是公民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参与公共事务而不受干涉。 “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由德国思想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最早提出,德国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等相关论著中对其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并产生了广泛影响。哈贝马斯从社会学和历史学的视角,探讨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产生、发展、瓦解的历史及其社会结构、政治功能、观念与意识形态等,构建了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即“自由主义模式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并以此为工具来批判现实社会中的资本主义公共领域,又试图通过批判现实来重建这一理想模式。因此,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公共领域”在西方的生态图景,具有强烈的理想化色彩。美国学者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曾有一个非常贴切的比喻:“‘公共领域’之于哈贝马斯就如同‘新教伦理’之于韦伯:它是一个社会哲学家的理想类型,而不是一个社会史学家对现实的描述。”[1]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它最早出现于17世纪末的英国,那时伦敦社会中的咖啡屋变成了艺术和文学批评的中心,后来与现代民族国家一起传遍19世纪的欧洲和美国。英国的咖啡屋、法国的文艺沙龙和德国的圆桌社团等都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雏形,其讨论的主题由文学、艺术等逐渐延伸到政治、经济等内容。其最突出的特征是“私人在阅读报刊过程中自发地聚集在一起,形成一种松散且开放的弹性社团,他们以俱乐部、咖啡馆、沙龙甚至报刊本身为媒介,在市场经济与行政国家之间展开调节”。“这种报刊和咖啡馆、沙龙等聚会场所构成了在政治上抗衡宫廷文化的文学公共领域(literary public sphere),文学公共领域又衍生出政治公共领域(political public sphere)。”[2]哈贝马斯把咖啡厅、俱乐部、沙龙、新闻、期刊等都称为“公共领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共领域一方面是一个提供讨论的具体场所,但是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仅存在于人的思想和意识范围内的某种价值理念。
(二)公共领域的构成要素:公众、舆论和媒介
从哈贝马斯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公共领域是指私人聚集而形成的一种公共空间,供市民阶级自由集会、讨论、沟通,旨在形成民意和公共意识的社会生活领域。因此,公共领域应该包含公众、公众舆论、媒介三个要素,通过这三个要素,公共领域概念的内涵得以充分体现。
1.公共领域的主体——平等的公众
公共领域的主体要素是人,是不受个体利益、集团利益所驱使,不受国家权力的约束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公共领域中的“公众”有四个特征:一是具备公共精神,拥有能够为了共同的利益进行斗争的崇高信念;二是具备平等的身份地位,公众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三是具备参与的自愿性,每个成员应该是自愿参与,并能够自由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四是具备一定的规模,这一规模应有多大才能超越“集团”范畴而发展为“公众”则视“普遍利益”的性质及普遍程度而定。[3]
哈贝马斯对“公众”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并认为,“公众(Le public)在17世纪的法国指的是作为文学和艺术的接受者、消费者和批评者的读者、观众和听众”,他们是在对文学艺术的共同关注、品评与批评的过程中形成的。随着讨论范围由文学、艺术扩展至经济、政治领域,进入公共领域的个体范围逐渐扩展,“咖啡馆不仅向权威性的圈子自由开放,进入其中的主要是广泛的中间阶层,乃至手工业者和小商人”。“在这里,市民冲破了社会等级制度的束缚,和具有社会地位,但无政治势力,并且‘仅仅’是人的贵族聚集到了一起。这里关键不在于成员之间的政治平等,而是在于他们共同反对政治领域中的专制主义。”[4]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中的公众应该是开放的、流动的,个体进入其中是不受阶级、阶层、财产、教育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的。他认为,“(公众)首先要求具备一种社会交往方式;这种社会交往的前提不是社会地位平等,或者说,它根本就不考虑社会地位问题”,是“‘单纯作为人’的平等”。[5]
显然,在理想状态下,公共领域中的公众没有身份、财富、阶级、阶层、等级等方面的标识,只要人们有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又有参与的意愿,来自不同社会阶层、拥有不同社会地位、掌握不同社会资源的人都能够成为“公众”中的一员。同时,公民应该是不受强制,享受言论、集会、出版、结社等方面的自由,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成为真正的公众。
2.公共领域的理性共识——理性批判的公众舆论
公共领域的第二个要素是公众舆论。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论,公众舆论形成是以批判意识为核心,是公众在沟通和理性讨论的基础上对有组织的国家权威的批评、监督和制衡过程中形成的理性共识。“公共意见,按其理想,只有在从事理性的讨论的公众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形成。这种公共讨论被体制化地保护,并把公共权力的实践作为其批评主题。”[6]因此,公众舆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公众舆论的批判必须建立在公众讨论的基础上。个体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公开讨论,是公众舆论产生和作用的基础。公众言论只有经过了公众的讨论才能成为公众舆论,否则即使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也不能称之为公众舆论。
第二,公众舆论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公众舆论以对公权力的批判为核心要义,理性的尺度成为其对公权力进行批判的前提。因此,非理性的情感宣泄不属于公众舆论的范畴,“公众讨论应当把意志变成理性,使私人观点得以公开竞争,并且在切实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事务上达成共识”[7]。
第三,公众舆论的主要功能是批判、监督、规范乃至控制国家权力。理性批判是公众舆论的核心价值。“判断公众舆论是否形成的重要标准是公众的意见中是否具有批判意识以及这种批判性的意见在公众意见中所占的比例和地位。”哈贝马斯认为,“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公众舆论直到18世纪中叶才正式形成”,其标志是“被公共领域中的批判讨论提炼成一种真正的舆论”。[8]
3.公共领域的现实载体——公共媒介
公共领域第三个构成要素是公共媒介。公共媒介是公众舆论形成的场所,也是公众讨论和表达意见的手段,在很多时候成为公共领域的标志。公共媒介原则上对所有公民开放,承担着公共讨论的职责,一经形成就排除任何力量的干预,确保公众能够自由表达或公开他们的意见和看法。从公共领域的历史发展来看,从街头广场到宴会厅、咖啡屋等公众场所都是公共领域形成的媒介。在现代社会则主要表现为传统的大众媒介如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大众传媒的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和拓展了公共领域的形式和范围。在大众传媒时代,各大传媒成了公众舆论的主要“生产地”,整个社会透过公共媒体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三)公共领域的存在基础: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区分、对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明确以及对政党意识与民众意愿分析的基础上。他认为,公共领域介于私人领域与公权力领域之间,虽然在可以考证的过去和可以预见的未来,任何公共领域都不可能消除权力和资本的统治,但其存在的终极理想是: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调节,通过私人的理性辩论来抑制国家公权力的统治,从而使国家权力更好地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是因为尽管国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但在国家权力失去制衡、不受监督的现实情况下,有意或无意的失当行为将可能导致国家行为与社会需求的背离,若这种背离趋势得不到及时的控制,那么将导致国家和社会的冲突,带来社会的动荡。
可以说,哈贝马斯的资本主义公共领域是在社会与国家的对立中形成的,“众多个人……聚集成为公众”,控制了“那一自上而下调整的却与公共当局本身相对抗的公共领域”。在这里,公共领域成为社会反对国家专制的一种途径和方法。因此,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即一个既独立于国家也独立于“私人领域”的社会的形成。唯有如此,私人领域中的个体才能不受各种权力的控制,建立起超脱于个人私利的“公共领域”。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市民社会力量的不断壮大,个人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国家对私人领域的干预产生了冲突,导致了社会对国家干预的强烈反抗,社会再生产与政治权力逐渐分离,这种分离导致了一个国家与社会相对独立的系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才逐步被建构。
现代社会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伴随着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强化的同时,社会权力也逐渐取代国家权威在私人领域不断扩张,国家的社会化与社会的国家化共存并进,逐渐损毁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础——国家与社会的分立。哈贝马斯认为,一个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摆脱了“公”与“私”的区别,消解了原本属于私人领域的自由主义公共领域,这种情形与封建社会晚期有类似之处,因此哈贝马斯称之为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9]。
(四)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不同类型的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内涵是广泛的,不仅包括了政治领域,还包括了社会领域、文化领域,因而公共领域的类型也是多样化的。哈贝马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探寻公共领域的发展类型。他认为,随着社会与国家的相对分离,社会成为一个私领域与国家的公领域相对立,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逐渐从社会私领域中成长起来,最初集中在文学公共领域,后来逐步扩展到政治公共领域。然而,“随着批判性的公众逐渐演变成为消费性的公众、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重叠以及国家化的社会领域和社会化的国家领域相互渗透,理想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逐步瓦解”[10],导致公共领域结构的再次转型。在哈贝马斯的相关论著中,相继使用了文学公共领域、政治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平民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自由模式、福利国家大众民主模式等概念。我们循着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参与主体范围来划分公共领域的类型。
1.社会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在中世纪盛期的欧洲社会,没有证据说明已经存在独立的、与私人领域相分离的公共领域。”但是,主权或所有权在当时被称为“公共的”,“那时存在的是权力的一个公共表现”。[11]因此,这里的社会公共领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只是一种“公共性”的表现形式。
家庭是第一个社会公共领域,它一边联系着私人主体,一边联系着社会,这在17世纪的建筑风格上有着集中的表现:每家每户都要开辟出一个房间当作沙龙场所,家庭成员都放弃自己的私人空间,进入这个公共天地。文学公共领域是第二个社会公共领域,诸如文学沙龙、图书馆、咖啡屋、读书会、展览馆、音乐厅、剧院等,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艺术和文化领域的品评杂志。社会公共领域所针对的是个人在周围环境中的认同问题,显示的公共性是一种地位的标志,以一整套有关高贵行为举止的繁文缛节来表现物主权利的具体形式。
2.资产阶级公共领域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很多时候等同于“公共领域”的概念,是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式。随着国家公领域与社会私领域的相对分离,以市民阶级为主体的对国家公共权力进行批判的公众逐渐形成,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公民意识的觉醒中形成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成为一个共同关心的对象”,资产阶级开始利用“那些官方控制的信息报刊”来反对公共权力本身,他们利用“这些报纸,以及具有道德的和批评的取向的周刊,他们就一般规则进行辩论,这些规则控制着他们自己的本质上是私人的但同时又与商品交换和劳动等与公共相关的领域的关系”。[12]这表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主要是由资产者组成,关注的是资产者的个体利益,因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资产者为与公共权力争夺对资产的支配权而形成的一个资产者的领域”[13]。
哈贝马斯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等同于“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模式”,认为在这一模式中,“社会是一个私人自主权的领域”,“公共权力限于有限功能”,公共领域“用监督的原则反对现存权力的原则”,“调解国家与资产阶级社会的需要;其理想目标是在这种公共领域的调节下,将政治权力转化为‘理性的’权力”。[14]从这个意义上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主要功能是监督和限制公权力以保障个体的私权利,其目标指向是要求权力的公开、公正、公共和理性地行使。
图1—1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结构图
资料来源: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结构转型》,1999年,第35页。
3.公共领域的大众民主模式
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模式相对应的是公共领域的大众民主模式,哈贝马斯以此指称转型后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或者说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没落形式”。由于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很难形成一种受到大众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这种利益分化给政党、利益团体等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协商对话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能。在这种条件下,有组织的政党、团体通过公民表决投票取得大众的同意,取代了作为个体活动的公众;公共领域的批判功能逐步弱化,政治妥协逐步取代了政治批判;大众传媒由批判公共权力的手段变成了权力的组成部分,成为公共领域的“操纵”力量,媒体精心制造的舆论取代了真正的民意,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其最终结果是公共性的消失隐退与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
二 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
(一)对公共性的高扬
“公共领域”既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又是一个具有规范性价值的概念。公共领域的价值规范集中体现其对公共性的彰显与高扬。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15]在公共领域中,尽管每个人都站在不同的立场,持有不同的观点,但是他们却同时关注着同一个对象——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作为公共领域主体的公众在公共领域就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讨论和评判,从而形成具有公共性特征的公共舆论。这种公共性成为公共舆论自身所带有的一种内在属性。
因此,公共领域尤其是政治公共领域,具有明确的公共性原则。这种公共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第一,公共领域的主体是具有公共精神的社会公众,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公民,而不仅仅是有产者才可以;第二,公共领域的话题是普遍关注的共同问题,是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第三,公共领域的理想是监督、约束、限制国家公权力的实施范围。总之,公共性是公共领域的组织原则。
(二)对理性批判的推崇
理性批判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最重要的特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理想的话语空间,这个空间的构建是批判现实的资本主义公共领域的工具。因而公共领域概念自始自终就带有一定的批判精神。2000年,哈贝马斯在接受中国学者章国锋访问时曾经说:“我以为,决不能把乌托邦(Utopie)与幻想(Illusion)等同起来。幻想建立在无根据的想象之上,是永远无法实现的,而乌托邦则蕴含着希望,体现了对一个与现实完全不同的未来的向往,为开辟未来提供了精神动力。乌托邦的核心精神是批判,批判经验现实中不合理、反理性的东西,并提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16]可以说,以批判意识为核心的公共舆论是公众对公权力进行批评与监督的主要工具。
公共领域的理性批判精神以公众的理性批判能力为基础。公众的这种批判意识和批判能力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和具备的。哈贝马斯指出,这种能力的产生得益于公众在文学公共领域的练习。在文学公共领域,“通过对哲学、文学和艺术的批评领悟,公众也达到了自我启蒙的目的,甚至将自身理解为充满活力的启蒙过程”[17]。如果说这种批判最初是在咖啡馆、沙龙等小范围地进行的话,那么在大众传媒出现以后,这种批判就在各种报纸、杂志上公开地进行了。一旦公众具备了理性批判的能力,公众讨论将“把意志变成理性”,“并且在切实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事务上达成共识”。[18]也只有将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共舆论时,公共领域的公共性才能得以实现。
(三)对空间自由的坚持
公共领域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场所,不仅以公共性与批判性为特征,更是以自由、平等、民主为基石。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没有明确的边界,具有很大的开放灵活性。这样的场所一经形成,就能有效地保障人们自由地表达或公开他们的意见,不受任何教条与强制性权力的干预。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对进入公共领域的公众资格没有作出界定,认为进入公共领域参与讨论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可能的;同时,对在这一空间中可以讨论的问题也没有作出限制,既可以是政治领域,也可以是社会领域、文化领域,只要能够形成公共讨论,就可能产生公共领域。
因此,在公共领域中,人与人处于一种最大限度的开放、自由、流动的关系中。第一,人们可以随意进入公共领域,也可以任意离开公共领域,并且每个人都能够看到和听到公共领域中发生的一切;第二,人们可以在其中自由言谈、自由讨论,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表达自己最真的意见;第三,在公共领域中,没有身份、地位、权力、暴力的位置,公众之间既相互平等,又存在差异。
(四)对多元性的包容
公共领域的自由性、开放性导致了公共领域的多元化倾向。公共领域的这种多元性表现为:第一,公共领域的具体形式是多元化的。公共领域可以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社会领域、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建立起多样化的公共话语空间。第二,公共领域的内容是多元化的。既然每个人都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权利,而不同的阶级、阶层、种族以及不同生活方式的人,关注着不同的问题,因而公共领域的话题内容也是多元的。第三,公共领域的意见表达是多元的。公共领域能够容纳不同的意见表达,“理想的公共领域绝非单一、普通的公共概念,而是能够开放给弱势者表达不同意见,容纳多样的意见表达,丰富公共论述的多元性”[19]。
三 公共领域存在的价值
国家权力的扩张与社会力量的增长,彼此之间形成了博弈和冲突,由此引发了公共领域研究的热潮。“公共领域”概念是一个理念性、实体性和价值性相统一,集思想内涵、社会意义和政治功效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理念上的公共领域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价值支持,实体上的公共领域成为社会私领域与国家公领域的对话沟通机制,成为现代民主赖以存在的社会根基。这种沟通对话机制体现为个体需求与普遍利益的整合、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衡、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如图1—2所示)
图1—2 公共领域价值形成机制
(一)个体需求与公共利益的整合机制
从长远来说,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已经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20]在阶层分化利益多元的社会,共同的需要和利益的形成是需要通过理性的沟通和讨论的。哈贝马斯设定的公共领域,具有理想的沟通情境,每个具有话语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都可以平等地参加、理性地讨论,既可以表达自己的态度、愿望和要求,也可以对任何言论进行讨论和质疑。
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领域形成了一个公众广泛参与的多维度的利益诉求机制,在个体化、多元化并存的社会条件下,面对传统伦理失范、个体价值冲突的现实,寻找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有效对话,重建了被社会系统所扭曲的沟通渠道,重新奠定了人类生活理性化的基础。
利益相关者可以提出他们的诉求,利益不相关者也要有权利表达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态度和意见。公共领域以公众间的理性沟通为基础,具有了民主、多元、开放、整合之特质,在主体间的相互理解中,不同的观点在公共领域中形成公开的“竞争”,通过反复论辩达到对情境的共同界定,追求真理共识。突出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蕴含着人类真诚沟通的本质,从而走出原有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单向解释的困境,从而形成个体需求与公共利益的整合机制,使利益个体和利益团体通过语言的沟通而不是依赖于权威来解决意见分歧、解决矛盾冲突。
(二)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衡机制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和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对矛盾,其主要表现为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妥协与对峙,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此消彼长的历史。古希腊时期,国家即社会,在这种状态中,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密不可分,公权力与私权利失去其划分的基础与前提。古罗马时期,公私法的初步划分意味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存在领域得到了人们的理性界定,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被认为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标,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开始初步形成。中世纪时期,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孔不入,市民社会湮没于政治社会之中,私人生活领域、私人利益和要求完全屈从于国家政治的需要,形成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近代资本主义时期,是市民社会积极张扬与政治国家消极妥协的自由主义世界,市民社会崛起并开始摆脱政治国家的控制,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界限开始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完全分离。私权利获得自己独立的存在空间与合理性基础,并建立起体系化的权利救济途径与开放型的权力对抗路径。[21]哈贝马斯的思想正是来源于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的廓清,私权利力图监督公权力在合理的范围内有限行使,以获得不受国家控制的独立发展空间。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国家的公民聚集而成为公众,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理性批判的公共领域,并将约束和限制政治权力的合理、合法、有限范围内的运作作为其理想目标,它“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在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里就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22]。因此,公共领域是“私人走到一起形成公众,准备驱使公共权威在公众舆论面前合法化的论坛”[23],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衡机制。
(三)国家与社会的对话沟通机制
公共舆论是在理性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是社会公众在公共领域中对有组织的国家权威进行批判和制衡的有力武器。公共领域的存在为公共舆论的产生提供了一个自由交往的空间。通过这种自由的交往和对话,人民才有可能形成制衡公权力的社会权力,从而与国家达成妥协。哈贝马斯说:“商议性政治的结果可以被理解为交往所产生的权力,一方面同拥有可靠威胁的行动者的社会权力相竞争,另一方面同官员的行政权力相竞争。”[24]
在公共领域中,这种对话交流的主体可以包括个体的公民、个体组成的社群、公权力组织等,通过他们之间的平等对话、互相沟通,形成公众意志表达和意见的统一,借此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对话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