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和谐诉求: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当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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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辩证法和谐诉求的抽象表达

近代欧洲哲学的主题发生了转换,辩证法与人相联系,不再只是与事物有关,而是与人的发展状况相联系,近代哲学的主题是人的自由,内蕴人的解放维度,主体自由成为辩证法的核心问题。近代大工业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自我意识不断提升,人们开始运用理性把握存在。以往的哲学都是关于存在的运动和发展的学说,近代以来,由于人的自我异化导致了自由的丧失,主体自由的问题凸现出来。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就包含了矛盾和异化的消除,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的可能。从近代哲学开始辩证法开始关注人的自由问题,德国古典哲学探索的仍然是这一主题,直至马克思在人的生存实践基础上探讨辩证法,都是围绕着人的自由和发展这一主线,从这个意义上,辩证法仍然内蕴着和谐诉求,只是和谐的诉求被以抽象的形式表达出来。

一 近代以来以主体自由为核心的辩证法

近代哲学虽然确立了主体自由这一主题,但是却不能提供新的思维方式与形而上学的宿命论相抗衡,抽象的理智导致了自由与必然的对立。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用上帝创世的神秘形式来表现人的创造性,这是人的能动本质异化的表现。因为人们要的是现世的幸福,不能满足于来世的“救赎”。17世纪到18世纪的笛卡尔哲学最大的功绩就是提出了自我意识,他赋予自我意识以“自由”的含义,他认为“自我意识”具有自由、无限和超越的本性,自我意识是活跃的、能动的、不受束缚的,他又认为客体是受动的、有限的、受因果律支配的,这样就造成了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他企图解决存在与意识之间的本体论矛盾,但却又造成了自由和必然之间的深刻矛盾。

斯宾诺莎的一元论则一方面承认实体的统一,另一方面又不能用实体来解释世界的多样性,他提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但这样自由就不会存在,如果一切都顺从必然,那么自由也就成了空谈,人只能沦为必然的奴隶。为此,狄德罗以悖论的形式在被恩格斯称为“辩证法杰作”的《拉摩的侄儿》和《命定论者雅克和他的主人》中探讨了自由和必然的关系,他以对自由否定性的理解,表达了主体的人丧失自由的一种无力的挣扎。狄德罗也只是提出了问题,却无力给出解决问题的新的思维方式,但他的思想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提供了批判的素材,这种辩证法的悖论形式为康德所采纳,并进一步发展。黑格尔从狄德罗《拉摩的侄儿》中的小拉摩的否定性的言论中看到了深刻的辩证法思想,他指出:“真正的[客观的] 精神正就是绝对的分裂环节的这种统一性,确切地说,真正的精神正是通过这些无自身的端顶以之为中项的那种自由的现实才能达到客观存在的。真正精神的客观存在就是普遍的述说和分裂性论断……这种论断和述说是真实的和不受任何控制的东西,而又是统摄一切的东西;它们是这种现实世界里唯一真正重要的东西……诚实的意识把每一个环节都当成一个常住不变的本质,所以它是没有受过教化的无思想的意识,它不知道它也同样在做着颠倒了的反面的事情。但分裂意识则是颠倒的意识,而且这颠倒是绝对的颠倒;在分裂意识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是概念,概念把那些在诚实意识看来相距很远毫不相干的思想都联系到一起,所以分裂意识的语言是富于精神的,机智的。”[61]狄德罗也指出:“人的本性。所有生活着的东西,人也不是例外,都牺牲同类来寻求自己的幸福。”[62]黑格尔断言,《拉摩的侄儿》中所“述说的这种自欺欺人的谎言骗语时那种恬不知耻,乃是最大的真理”[63]。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拉摩的侄儿》有很高的评价,马克思在1869年4月15日给恩格斯的信中赞它为“无与伦比的作品”,信中还摘引了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对“分裂的意识”所作的一些分析,他在信中写道:“今天我偶然发现家里有两本《拉摩的侄儿》,所以寄一本给你。这本无与伦比的作品将给你新的享受。”[64]恩格斯在谈到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时,认为近代哲学虽然有笛卡尔和斯宾诺莎这样的辩证法的卓越代表,但是,由于英国的影响却日益陷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18世纪的法国人也几乎全都为这种思维方式所支配,至少在他们的专门哲学著作中是如此。可是,在本来意义的哲学之外,他们同样也能够写出辩证法的杰作;我们只要提一下狄德罗的《拉摩的侄儿》和卢梭的《论人间不平等的起源》就够了”[65]。《拉摩的侄儿》实际表现了意识与世界之间的相互作用,表现了二者之间的产生和消失、前进与后退之间的变化,反映了道德与其所生活的社会历史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这种关系构成了二律背反。马克思在给恩格斯写信中曾引用了黑格尔对《拉摩的侄儿》中辩证思想的论述,“意识到自身并表现出自身的意识的分裂状态,是对现有存在的尖刻嘲笑,同样也是对整体的纷繁交错状态和对自身的尖刻嘲笑;这同时也是这整个纷繁交错状态的尚可察觉的反响……公正的意识〈这是狄德罗在对话中指定自己扮演的角色〉认为每个因素都是永恒的本质,它不知道它恰恰是这样才造成颠倒,它是一种愚昧的无思想的东西。分裂的意识是对颠倒而且是对绝对颠倒的意识;概念是这种意识中的支配者,它把一些同公正相距很远的思想结合在一起,因而它的语言是机智的[geistreich]”[66]

二 德国古典哲学辩证法对人的意识能动性的凸显

德国古典哲学以人的意识的能动活动来体现人作为主体的创造性、价值和自由的意义,并把意识的能动性问题作为其核心的问题来研究。而对意识的能动性的突出强调实际上是为了弘扬人的自由,这是符合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当人们开始认识到存在和意识之间的必然联系之后,便开始从直观的认识形式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极力凸显意识的能动作用,把主观意识的超越性看作是一切的根据。因此,存在的辩证法就转向了认识的辩证法,用认识的能动性体现人类实践的创造性。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人们在实践中追求自由和解放活动的抽象表达,是一种无批判运动的批判形式,这也决定了人的自由问题成为了辩证法的核心问题。为此,康德以他的消极矛盾将意识的能动性与自由分离,费希特以绝对的自我实现绝对的超越,黑格尔为了消除矛盾和异化构建了同一哲学,这些都是在以抽象的形式为实现主体自由的努力。德国古典哲学第一次赋予了辩证法以系统的规律和范畴的内容,使辩证法成为自觉的思维方式。从主体自由的角度去理解德国古典哲学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我们可见,他们都是以意识的异化和对异化的扬弃来追求主体自由、人的和谐发展的。

(一) 康德对思维矛盾必然性的揭示

康德是被公认的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者,他的关于思维矛盾必然性的学说奠定了认识辩证法的基础。在康德看来,意识具有创造性和能动性,人从来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他提出了“人为自然立法”的“哥白尼式革命”。 康德认为人既是目的,又是“自然界的最高立法者”。他说:“自然界的最高立法必须在我们心中,即在我们的理智中”[67]。就是说,人的理性给作为认识对象的自然制定规律,人的理性是立法者,而认识的对象是被立法者,即认识的主体为认识对象提供规律构成经验对象的形式,并对知识和经验对象起决定性作用。这就是说,人类理性或认识主体,是以自身的原理来指导并能动地作用于对象,而不是消极地接受对象的。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认为认识就是创造的过程,既创造自然界的知识,也创造出知识的对象——自然界本身。但人的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又是有限的,如果没有物自体刺激感官而产生的感性材料,人类理性就无法创造。因此,理性只能认识和理解他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只有理性的创造才能构成理性认识的对象。康德认为这是哲学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并称之为“哥白尼式革命”,它实现了科学思想和认识论上的转折,并首次提出了人类认识活动的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但康德的意识的创造作用只能在认识的领域起作用,却无法实现人的真正自由。他的纯粹理性的概念是“任何即使是把可能性推到最大限度上去的经验都不能提供的”[68],“理念的对象永远不能在任何经验里相应地表现出来”[69],康德提出:“超验的理性认识,它们的理念并不从经验里提供,它们的命题从来既不能通过经验来证实,也不能通过经验来否定”[70],这样就出现了无论正题还是反题都能通过论证而证明是正确的。“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恰相反的论断”[71],康德称其为“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他是想通过对理性本身的批判来消除这些矛盾,从而把陷入辩证法困境中的形而上学解救出来。康德的二律背反学说揭露了理性思维中的矛盾,但是他没有看到矛盾对立双方的统一性,认为矛盾双方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因而他不能在对立中把握统一。他认为人的理智能力对现象世界是有效的,能够通过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把握真理。但他认为人的理性具有形而上学冲动,试图认识超经验的本体世界,却又不具备相应的认识能力,只能将认识经验世界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运用到对超验世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人类理性自身的矛盾。

康德从怀疑人类理性能力开始,把世界划分为本体界和现象界,在他看来,超验的本体界是无法通过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把握的,而现象界是可以为人类的理智能力把握,并用知性范畴和感性形式来描述的。人类的理性试图用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描述本体界,就造成了理论自身的矛盾,康德指出:“我们在上面曾经把一般辩证法称为幻相的逻辑……显象与幻相更不可以被视为是一回事。因为真理或者幻相并不在被直观的对象中,而是在关于被思维的对象的判断中。”[72]他认为辩证法是一种理性的“幻相”逻辑,“普遍的逻辑若作为工具论来看待,任何时候都会是一种幻相的逻辑,就是说,都会是辩证的”。[73]康德在他的《纯粹理性批判》中关于“先验辩证论”的第一句话就说“我曾一般地把辩证法称为幻相的逻辑”。“因为它在这里根本不能告诉我们有关知识内容的任何东西,而只不过告诉我们与知性相一致的形式条件,这些条件除此之外在对象方面是完全无所谓的。”所以,“人们更愿意把辩证论这一命名作为一种对辩证幻相的批判而列入逻辑之中”。[74]在康德看来,理性和知性的不同就在于理性的对象是“物自体”,是整体的和无限的,而知性的对象是经验的现象界,是具体的和有限的,用有限的知性范畴去把握整体的世界,就会产生先验的假象,这就出现了“二律背反”。康德的辩证法理论作为“幻相的逻辑”体现在他关于宇宙论的四个“二律背反”当中,他列举了四组命题,认为关于世界的原因、开端、组成和规律的论证都有一个正题和一个反题,两者完全相反,又同样得到证明,由此揭示了有限与无限、单一与复合、自由与必然、理想目标与现实状态、终极目的与实际能力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他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幻相,不是因为对象本身,而是因为人的判断的问题。也就是说,理性进入形而上学就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局面。在康德那里,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对立的,因为只有理性进入形而上学领域才会产生幻相,作为幻相,逻辑的辩证法只有在形而上学领域才会产生作用,最终的结果却是走向消极和否定,理性所做的“超越性”判断既无法被经验驳倒也无法为经验所证实,陷入一种互相矛盾的窘境。康德认为矛盾的“相互冲突不是任意捏造的,它是建筑在人类理性的本性上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是永远不可终止的”。[75]康德的智慧和贡献就在于对辩证本性和理性矛盾的必然性的认识和发现,黑格尔对此评价说:“就康德理性矛盾说在破除知性形而上学的僵硬独断,指引到思维的辩证运动的方向而论,必须看成是哲学知识上一个很重要的推进。”[76]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辩证思维方式的分水岭就在于是否承认矛盾,黑格尔在这里深受启发,开启了新的思维方式,把矛盾当做内在运动法则和哲学的重要的主题。“但同时也须注意,就是康德在这里仅停滞在物自体不可知性的消极结果里,而没有更进一步达到对于理性矛盾有真正积极的意义的知识。”[77]当康德把道德形而上学作为哲学的核心时,形而上学就成为了人的形而上学,他在苏格拉底之后再一次将哲学重返人间,他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方法论中指出:“我的理性的全部旨趣(既有思辨的旨趣,也有实践的旨趣)汇合为以下三个问题:1.我能够知道什么?2.我应当做什么?3.我可以希望什么?”[78]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及其以后的著作中探讨的都是关于人的认识、伦理等方面,人的问题也成为了他所要创立的先验的科学形而上学的基本问题。

从人类的理性出发来考察和研究辩证法是康德对哲学的贡献,正是因为他对辩证法的贬抑和否定性的探索,触动了黑格尔回到古希腊辩证法的起点,对辩证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康德承认人类的认识发展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能动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由感性到知性再向理性认识发展的连续过程,第一次揭示了在人类认识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先验与经验、主体与客体、内容与形式的矛盾,他竭力通过主体思维形式的同一性和统一性来综合质料的差别性和杂多性。他把矛盾、对立、差别、统一作为其认识的基本范畴,研究矛盾的本质,把矛盾看做是人的有限性和人的无限追求相割裂的结果,亦即矛盾意味着人的自我异化。在康德看来,认识自由就不能成为历史的主体,而人是历史的主体就不可能是自由的,可见,他的认识的二律背反同历史和道德的二律背反是一致的,其中隐藏着个体和类、个人和社会的辩证法。康德的矛盾学说的实质是人的自我异化的学说,他利用矛盾的形式对人的有限性与无限性分裂的揭示都是从人及人的活动出发的。

(二) 费希特对主体意识创造性和超越性的发展

费希特发展了康德的矛盾理论,赋予矛盾以对立统一的含义,第一次肯定了矛盾的作用。费希特致力于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他认为康德割裂了对主观感觉的矛盾认识,割裂了思维和存在之间的同一,于是在批判康德的“自在之物”的同时,发展了其“主观感觉”,坚持认为知识是不超出感觉经验的,构造出一个“自我”,他指出:“注意你自己,把你的目光从你的周围收回来,回到你的内心。这是哲学对它的学徒所做的第一个要求。哲学所要谈的不是在你外面的东西,而只是你自己。”[79]费希特认为经验的根据是“自我”,而不是“自在之物”。“事物”、“客体”的存在都是主观感觉的产物,因而主体意识、理智即“自我”是至关重要的,他说:“究竟谁知觉到它是哪个事物呢?凡是懂得这个问题的意义的人,就不会回答说:‘它自己知觉到;人们还必须把一个知觉到这个物的理智设想进去’;相反地,理智必然自己知觉到它自己是什么。对于理智,就不用再设想什么。”[80]费希特在康德辩证法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三个命题,即“自我”设定自己本身,A等于A,“我与我自身同一,自我=自我——这是无规定性的同一性”[81];“自我”设定“非我”,A不等于非A;“自我”设定自身和“非我”。这表明费希特在有意识地阐述自我矛盾发展的正、反、合的过程。

费希特阐述了“绝对自我”的辩证运动过程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问题。费希特认为“自我”是从事实践活动的理性生物。在他看来,人类一切活动的本原即是能动的自我,他正是以“绝对自我”来确立自己的知识学体系的,这样就克服了康德哲学中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相分离的二元论观点。费希特克服了旧唯物主义忽视人的主体能动性的缺点,突出了认识主体的能动性问题,在他看来,自我是绝对第一性的,没有什么先在于自我,也没有什么可以说明它的被动的东西。自我的能动表现在自我对非我的设定,从而能动地产生出对自我的各种规定,并能设定非我——自己的对立面,对非我的设定也是为了证明自我的能动作用,在行动中把握对立面,从而完善自我。在费希特设定的三个命题中,在自我和非我的设定中均表现了主体的能动作用,正题中自我是能动的,反题中,非我是被动的,在合题中,自我设定自我和非我,即是通过自我对非我的扬弃和克服,回到了自我,实现了自我和非我的统一。可见,自我是一个能动的、创造性的主体。在费希特对三个命题的分析中体现了自我到非我的转化过程,当自我决定非我时,自我是主动的,当非我限制自我时,非我是主动的,前者是一种实践活动,后者则构成了理论活动,二者皆统一于自我这一基础。这就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突出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费希特认为康德哲学中关于“自我”的学说最大的问题在于没能真正揭示“自我”能动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因而无法从一个统一的原则推演出人类知识的体系。他在对康德“自我”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绝对自我”活动的基本规律,作为其哲学原则。他认为只有正题、反题、合题三条基本原则构成的统一原理才能揭示出“绝对自我”的本质。“其伟大之处在于指出原则的统一性,并试图从其中把意识的整个内容一贯地、科学地发展出来,或者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构造整个世界。”[82]

费希特确立的知识学这一思辨的哲学体系,还阐明了辩证法对立统一的观点,他认为哲学的目的就在于对知识的探索,因而他把自己的哲学称为知识学,在他看来,知识就是关于范畴的认识,是一种活动。费希特的知识学是以“自我”为根据和出发点的,通过他的三个命题的设立构造了知识学的逻辑体系,尤其是通过“绝对自我”的展开过程,阐明了对立统一的客观性。他针对康德哲学中“自在之物”与现象界之间对立的无法调和的矛盾缺陷,论述了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观点。费希特认为认识和实践都包含着主观和客观的联合与谐和,实践是“客观跟随主观,存在跟随我的概念(目的)”,而认识则是“主观跟随客观”的过程,他指出:“我们的整个方法从现在开始……将是综合的。每一个命题将包括一个综合……所有建立起来的综合,都应当包括在我们刚才所建立的那个最高的综合之内,并且让它们从其中推演出来。所以我们应当在由这个综合结合起来的自我与非我之中,在自我与非我为这个综合所结合的范围内,寻求其余各种对立的标志,并且通过一个新的关联根据把它们结合起来,而这一新的关联根据,又必须包含在那个最高的关联根据之中。我们应当在这第一个综合所结合的那些对立面中再去寻求新的对立面,通过一个新的、包含在刚才推演出来的关联根据中的关联根据,把它们结合起来,并且尽可能长久地继续做下去,一直到我们遇到这样一些对立面为止:这种对立面不再让人完善地把它们结合起来。”[83]费希特肯定主客观的统一,他的辩证法是主张对立面结合的方法。在西方哲学史上,费希特第一次在康德不可调和矛盾的基础上,以绝对自我本身这种规定设定了自我和非我的相互制约,取消了二者的不一致,实现了自我和非我的统一。

费希特的辩证法思想在康德辩证法的基础上有所推进,同时也推动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发展,成为康德和黑格尔辩证法之间的一座桥梁。黑格尔对于费希特的哲学如此评价:“费希特的哲学在哲学的外部现象里构成了一个重要的阶段。从他和他的方法里出现了抽象思维、推演和构造。费希特哲学曾经在德国造成了一个革命。”[84]以往的哲学中的辩证法研究往往处于自发的状态,而费希特第一次把辩证法作为哲学内容来研究,因此黑格尔说费希特哲学的出现在德国造成了一场革命。他虽然没有像黑格尔那样创建庞大的辩证法体系,但辩证法的很多重要的观点和范畴都已在他的哲学中出现。但费希特的辩证法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的发展和结构运动都只是“自我”的运动,虽然强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但这种能动作用却是被限定在自我控制之中的,抹杀了人的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他虽然认为矛盾的存在是必然的,但这矛盾都只是自我运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而且是思维的矛盾;他虽然看到了矛盾的统一性,但却是绝对的同一,是无条件的;他虽然认为矛盾不是永恒的,是可以解决的,但他是用自我来吸收非我实现的,这种解决的方式是建立在唯心主义的虚假基础之上的,因此从根本上颠倒了主观和客观、思维和存在之间的关系。

费希特在《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中第一次提出了矛盾运动否定之否定学说,他除了讲矛盾运动的形式,还认为矛盾可以统一,即可以消除异化达到和谐。但他认为这种统一是有限的,自我和非我只能有限地统一,因为非我永远是自我的阻力、阻碍,自我只有克服非我才能实现、证明,从而返回自身。所以,在他那里,对立和斗争是永远不可能消除的,人的有限本性是根源于人的无限本性的,无限本性要表现自身就导致了矛盾和异化,因此,有限的自我要回到无限的根据,从而消除与非我的对立,实现自我和非我的统一,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但是这样并不能真正消除矛盾,只是让对立面之间彼此限制,非我永远成为自我实现的阻力。这样,作为自由和理想的绝对自我导致了不断异化和不断克服异化的永不停止的超越和创造活动。相比康德消极的辩证法,费希特的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突出了自由和创造的意义,同样是用矛盾的形式来揭示主体活动的有限性和异化,认为自由是无法实现的。但与康德的消极结论相比,费希特是有所进步和发展的。实际上,费希特无法实现的自由和理想也是不存在的,对此黑格尔认为费希特的辩证法只是毫无结果的理想和现实、自由和必然有限和无限的分裂运动。

(三) 黑格尔的同一哲学

黑格尔看到了费希特哲学的矛盾就在于主客体的分裂和对立,他认识到了德国古典哲学认识辩证法的认识的能动性缺乏现实基础的弊端。正是因为主观意识的随意性而无法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因此,他采用绝对精神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统一的辩证运动来说明主客观辩证统一的历史过程。这就完全表达了实践活动的创造、异化和扬弃异化的过程,只是运用绝对精神做了一种抽象的表达。康德和费希特都揭示了意识活动自我异化的内容,但都无法真正地消除异化,要么得出消极的结论,要么使矛盾成为永恒的对立。黑格尔创造了实体和主体统一的辩证法,论述了事物经过内部矛盾的分化和对立,最后走向统一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从而达到和谐,其目的也是消除异化。他在费希特的辩证法理论基础上,发展了否定之否定规律,认为否定之否定不但体现了活动的创造性和超越性,而且就是矛盾融合的形式。在他看来,辩证法的本质不在于异化、对立和矛盾的消除,而在于矛盾的融合。黑格尔指出:“真正辩证法的概念在于揭示纯概念的必然运动,并不是那样一来好像把概念消解为虚无,而结果正好相反:它们[概念] 就是这种运动,并且(这种结果简单地说来即:)共相也就是这些相反的概念之统一。”[85]黑格尔认为辩证法的使命“就在于对那由搅乱特殊的东西而产生的共相,即在其自身之内予以规定,并即在共相之内消解其对立。因而这种对于矛盾的消解就是一个肯定的过程。所以共相就被规定为在自身中消解着并且消解了矛盾和对立的东西,同时也就被规定为具体的或本身具体的东西。在这种较高意义下的辩证法就是柏拉图所特有的辩证法。因此这种辩证法是思辨性的,并不是以一个否定的结果宣告结束。反之,它表明了两个相互否定的对立面的结合”[86]。黑格尔认为,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各种规定性会形成对立面,各种规定性在发展过程中潜在地包含着对立面的统一。在黑格尔这里,被恩格斯称为“合理内核”的辩证思维的最终目标是达到统一,实现整体的和谐,黑格尔指出:“认为人类最初的境界是天真无邪和谐和一致的。这种看法,就其认为‘分裂状态’(Entzweiung)是所有人类无法避免的,不是最后安息之所而言,显然是对的。但如果认为这种自然朴素的境界是至善境界,那就不对了。精神不只是直接的素朴的,它本质上包含有曲折的中介的阶段。婴儿式的天真,无疑地,有其可歆羡和感人之处,只在于促使我们注意,使我们知道这天真谐和的境界,须通过精神的努力才会出现的。在儿童的生活里所看见的谐和乃是自然的赐予,而我们所需返回的谐和应是劳动和精神的教养的收获。”[87]黑格尔意在表达这样的含义,人类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随着文明的进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天人相分的二元对立,但是把对立达到极点就是不对的,同样地,我们要追求的是一种和谐的状态,这种和谐又不是最初的原始的和谐。黑格尔认为整个世界,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和现象,以及概念和理念,如果是客观真实的,那么就一定是具体的、完整的、有机的统一体,他指出:“事实上无论在天上或地上,无论在精神界或自然界,绝没有像知性所坚持的那种‘非此即彼’的抽象东西。无论什么可以说得上存在的东西,必定是具体的东西,因而包含有差别和对立于自己本身内的东西。”[88]黑格尔还认为,要到达客观真理,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就必须对事物的各个要素和各个方面从整体和系统上去认识,而不是只抓住事物的某一个方面,他说:“个体的存在只是理念的某一方面,因此它还需要别的现实性,而这些现实性,同样也好像特别地有它们的独立存在似的。只有在现实事物的总合中和在它们的联系中概念才会实现。那孤立的个体事物是不符合它自己的概念的;它的特定存在的这种局限性构成它的有限性并且导向它的毁灭。”[89]黑格尔批判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他精辟地指出:“独断论坚持着严格的非此即彼的方式。譬如说,世界不是有限的,则必是无限的,两者之中,只有一种说法是真的。殊不知,具体的玄思的真理,恰好不是这样,恰好没有这种片面的坚执,因此也非片面的规定所能穷尽。”“并没有一个无限物,原先是无限,而后又必须变成有限,超越到有限性;它乃是本身既有限,又无限。”[90]他还指出思辨的思维本性“完全在于从对立的环节的统一中去把握那些环节。既然每一环节都事实上自己显示出在本身中有它的对立面,并且在对立面中与自己融合在一起,所以,肯定的真理是这种自己运动的同一,是两种思想的总括”。[91]

黑格尔在《美学》一书中深刻地揭示了和谐关系的理论,他指出:“比单纯的符合规律更高一级的是和谐。和谐是从质上见出的差异面的一种关系,而且是这些差异面的一种整体,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这些差异面的一种整体,它是在事物本质中找到它的根据的。”[92]“和谐一方面见出本质上的差异面的整体,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这些差异面的纯然对立,因此它们的相互依存和内在联系就显现为它们的统一。”[93]在他看来,“和谐”是“各因素之中的”“协调一致”[94],是事物的多样性和差异面的统一,并把和谐作为事物的发展规律,是事物的质的对立统一。

辩证法大师黑格尔在哲学史上第一个全面阐述了矛盾学说,他强调矛盾是对立面的同一,又是同一中的对立,认为矛盾是“一切运动的原则”,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但他逐渐消解了矛盾,他指出:“我们不能停留在矛盾里,矛盾会通过自己本身扬弃它自己……根据既包含同一又包含差别在自身内作为被扬弃了的东西,并把它降为单纯概念性的环节。”[95]黑格尔开始否认了矛盾的对立,他说:“本来想要扬弃矛盾的根据好像又发生了一种矛盾。但即就根据作为一种矛盾来说,它并非静止地坚持其自身的矛盾,毋宁要力求矛盾于自身之外。”[96]因此,融合、扬弃、否定之否定才是辩证法的实质。黑格尔认为异化是可以消除的,否定之否定最后是统一而不是分裂。康德的辩证法也只有正题和反题,他加上了“合题”,这样辩证法就改变了以往正反对立导致的消极的结果,而获得了积极和肯定的意义。黑格尔在康德的基础上重新发掘了古希腊的辩证法,继承了古希腊的“逻各斯”精神,把精神作为唯一能动的主体,并发挥认识主体的能动性,即主体设定自身为对象,由于认识自身的内在冲动导致了精神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而这些运动、变化和发展只有在矛盾否定中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康德那里否定和消极意义的辩证法被黑格尔赋予了积极和肯定的意义。

黑格尔发展了康德的矛盾学说,把矛盾看做一种积极的原则,而且是事物正常运动的内在动力,是普遍存在的。他认为矛盾是发展的动力,发展的途径是否定之否定,发展的外部形式是从量变到质变,并由此演绎出相应的一系列范畴。辩证法作为一切事物运动发展的学说,对于发展的动力——矛盾问题的关注是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问题。他认为:“矛盾是一普遍而无法抵抗的力量,在这个大力之前,无论表面上如何稳定坚固的事物,没有一个能够持久不摇。”[97]“矛盾是推动整个世界的原则,说矛盾不可设想,那是可笑的。这句话的正确之处只在于说,我们不能停留在矛盾里,矛盾会通过自己本身扬弃它自己。”[98]黑格尔还把矛盾进展原则等同于辩证法,他指出:“不可以为只限于哲学意识内才有辩证法或矛盾进展原则。相反,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各级意识和普通经验里的法则。”[99]他认为康德只停滞在了物自体不可知的消极结果中,对于本体自身是否存在矛盾持不可知的观点,即是说只承认矛盾的有限性,对本体论的辩证法持消极的态度,因而不能达到对理性矛盾真正有积极意义的知识,黑格尔指出:“理性矛盾的真正积极的意义,在于认识一切现实之物都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于自身。因此认识甚或把握一个对象,正在于意识到这个对象作为相反的规定之具体的统一。”[100]黑格尔就是要承认矛盾作为理性的普遍原则,视矛盾法则为事物发展的原则,从而把本体论消极的辩证法推进到积极的方面,从康德的否定的消极的辩证法变为肯定的积极的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缺陷在于,辩证法在探讨人的历史和主体自由的问题,却采用了认识论的形式,通过理性的认识过程抽象地表达了人现实的历史运动。他虽然也意识到思维的现实基础的重要,但仍然在思维和存在之间寻求统一的基点,把这个现实基础赋予一种神秘的绝对精神。但人的自由和解放是不能依靠意识的批判来实现的,人的异化的消除,只有在现实的改造活动中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