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松花江流域经济开发与生态环境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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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区域的界定

松花江流域东起长白山,西迄大兴安岭,南连松辽分水岭,北抵小兴安岭,中间为松嫩平原。它是中国七大江河之一,地跨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三省区,流域面积55.68万平方公里,占东北地区总面积的44.8%,占全国总面积的5.8%[40]。支流有头道江、二道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嫩江、呼兰河、牡丹江等。其中嫩江流域右岸为内蒙古自治区范围,约占全流域面积的27%;整个第二松花江水系和嫩江支流的洮儿河下游、牡丹江河源地区及拉林河的一部分,属吉林省范围,占全流域面积的22%;此外,约占全流域面积的51%为黑龙江省范围[41]。流域内沿江城镇有30多座。嫩江水系有嫩江、齐齐哈尔、大安、乌兰浩特、洮南、镇赉和扎赉特旗等;第二松花江水系有吉林、长春、桦甸、扶余、前郭(现已合为松原市)、农安、双阳、德惠、九台和榆树等;松花江干流有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宁安、呼兰、巴彦、木兰、通河、方正、依兰、富锦、绥滨、兰西和肇源等[42]。以上是今天松花江流域地理空间范围。

松花江流域,有清一代变化很大,就其前期来说,17世纪四五十年代松花江流域属于盛京地区,受盛京昂邦章京管制。1653年(顺治十年),清政府将盛京辖区的松花江、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等,划为单独的行政区,增设宁古塔昂邦章京,后又改称为吉林将军。镇守东北三将军制度形成后,依照内地设置州县,管理松花江流域,具体情况如下表1所示。

清代松花江流域所辖州县一览表

续表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松花江流域的空间范围随东北行政设置的改变而发生变化。1914年,东北实行省、道、县三级管理体制,分设3省10道116县。1929年,东北政务委员会成立,废道制,县归省直接管辖,除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外,热河省划归东北政务委员会统辖,东北遂成为4省172县。松花江流域也由横跨奉天、吉林、黑龙江3省,到遍布奉天、吉林、黑龙江、兴安4省。伪满时期,松花江流域覆盖的省份数量因行政设置的细化而骤增。1932年,伪满政府公布《省公署官制》,确立5省,即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兴安。1934年,东北划为14省。1937年,增设牡丹江、通化两省,东北变为16省。1939年又增设东安、北安两省,成为18省。1941年增设四平省,东北分为19省。1943年,设置东满总省(包括牡丹江、东安、间岛3省)和兴安总省(包括兴安东、西、南、北4省),东北由18省变为14省[43]。这一时期,在东北所辖省份数量的频繁变化中,松花江流域所跨省别也因之而变,由5省升至12省、14省、16省、17省,后又降至11省。可见,近代松花江流域的空间范围与现在的行政区划不尽一致。

因而,就本书研究的空间范围而言,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现今的松花江流域,又不能划出一个固定不变的区域。因为各个历史阶段松花江流域变化较大,行政区划有分有合,所以本书对于松花江流域空间范围的处理是以今天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自治区等3个行政省区为中心,不同阶段,视当时疆域管辖、机构设置等情况,所涉及的地理区域也相应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