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看:坚持和完善中国法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新时期,中国形成法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中坚持、调整和完善原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产物,体现了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当代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在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中形成和建立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对此做出的结论是:“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同时《决议》也指出“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即“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长期遗留了一些问题”,包括“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2]。
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而论,是指中国由此形成了“一大二公三纯”的社会经济结构,致使个体和私有制经济基本绝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比重最高时达到97.9%,几乎囊括了一切经济领域。这样,就不太适合中国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在新时期体制改革中,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为同中国多层次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就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调整和优化社会经济结构,适当地恢复和多发展一些个体和私有制经济。这是势在必然的正确决策。因为,它体现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纠正了一些超阶段的思想、政策和做法。
据此,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基于中国经济改革的已有成果和发展趋势,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及有关重大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3]
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受到了宪法的肯定、维护和保障。这既有利于当前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扩大就业,造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远发展,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所以,我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始终不渝、一以贯之地予以坚持、遵循和实践。
党的“十六大”为此做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决策。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中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4]
3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由原来单一公有制的社会经济结构,改革和调整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由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地解放和促进了中国生产力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生产力得到快速、持续和健康的发展,综合国力大为增强,国民经济上了一个又一个新台阶。1978—2011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接近10%,这不仅明显高于1953—1978年年均6.1%的增速,更是大大高于同期世界年均3.0%的增速。其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由1978年的3624.1亿元迅速跃升到2011年的47.2万亿元,今年可能达到50万亿元,由1978年居世界第10位,至2010年超过日本,而跃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
中国经济总量的这种跃升,得益于改革开放所促进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有经济的共同发展。由此使中国商品生产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大为提高,实现了由商品短缺到总体供需平衡、由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历史性转变。工农业生产和供给能力稳步提高。2011年,中国粮食产量57621万吨,比1978年30477万吨增长约89%;棉花660万吨,比1978年的217万吨增长2倍多;油料3279万吨,比1978年的522万吨增长5.2倍多。主要工业品的产量增长得更快,在500余种主要工业品中,中国有200余种的产量占世界第一位。到2011年,中国产原煤35.2亿吨、原油2.04亿吨、天然气1030亿立方米、发电量47000.7亿千瓦时、粗钢6.8亿吨、钢材8.8亿吨、水泥20.9亿吨、彩电1.22亿台(其中液晶电视1.1亿台)、微型计算机3.2亿台,等等。中国工农业许多主要产品,比1978年分别有一至数倍,或十数倍以上的增长,有些产能还出现了相对过剩。其中,粮食、油料、肉食、水产品等农牧产品,纺织服装和其他许多工业品的产量,都位居世界第一。中国交通运输和现代电信业发展也很快。到2011年,中国铁路营运里程由1978年的5.2万公里增加到9.3万公里,增长约79%,而且发展到高速化;公路里程由1978年的89万公里增加到403.9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8万多公里),增长3.53倍;年末,中国固定电话用户达2.85亿户,移动电话用户达9.86亿户,上网人数达到5.13亿人。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2011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36421亿美元,是1978年206.4亿美元的176倍。外汇储备达到31811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一位。
这期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和改善。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提高到21810元,扣除物价因素,增长了约8倍,年均增长约7.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提高到6799元,扣除物价因素,增长了约7.6倍,年均增长约7.7%。[5]在20世纪末,中国人民生活在达到总体小康以后,正向全面小康迈进。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增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和国防建设等各项事业,都得到了较快发展,整个社会面貌都在发生深刻变革和全面进步。中国在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可望如期达成。
必须充分肯定,在过去30多年中,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获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应归功于党中央和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在继承、发展毛泽东时代已有成就的基础上,所倡导和推进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所开辟和拓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创立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所确立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然而在一些人眼中,却形成了一种错觉和误解,中国在新时期所取得的一切成就,似乎不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依靠改革开放而使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不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产物,而只是依靠私有制和外资企业,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结果。对于非公经济在中国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贡献,我们必须给予实事求是的充分肯定,要继续支持、鼓励和引导其发展。然而更应该看到,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路线和法律的指导和规范下,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扶持下所取得的,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种体现。
因此,我们必须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6];不能离开坚持和完善中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离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等制度性规范,而去过分抬高非公经济,贬低和否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有些人以反“垄断”为借口,企图搞垮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而大造“国退民进”、“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和“人间正道私有化”等错误舆论,直至提出把中国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由2010年的27%,到2030年下降到10%左右,甚至建议把央企的股份,像英国当年搞私有化那样,采取“半转让、半赠送的办法分给普通的老百姓”。这些人为了影响中国经济改革的顶层设计,所大造的舆论、提出的建议,都是极为错误的。因为,这不仅违背了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决策;更为严重的,是公然主张削弱乃至想搞垮中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尊严。中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治国”。其中,首先和最根本的是要“依宪治国”。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国家各级政权机关制定和实施的一切其他法律,以及所有法规、政令、政策、指示和行政措施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法律依据,都不得违宪;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的一切言行,都不得违背法律特别是宪法,都不能有任何违宪的借口和例外。宪法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及其立国原则的庄严规定,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即使由于实践发展和社会进步,而确实需要对现行宪法做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则必须极其慎重,而且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颁布宪法修正案。此前,现行宪法依然具有法律规范的至上性和严肃性,而不得被触犯。如果容允任何人、任何组织和团体有违宪的,尤其是涉及中国基本制度和立国原则的违宪言行,那么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宪法尊严,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最终势必危及中国发展的正确方向和社会主义性质。人民利益至上、宪法至上和党的领导至上,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