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哲学与比较文化论丛·第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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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篇

儒家的原罪意识与基督教的原善质素

欧阳祯人 朱小明

长期以来,儒家的性善论和基督教的原罪论已成为学术界普遍的共识。儒家的人性论以其积极有为的人文精神和救世济俗的入世态度突出人之“性善”的一面,被冠以“乐感文化”;基督教以其浓郁悲观的宗教情怀和仁慈谦卑的救赎特质凸显人之“原罪”的一面,被称为“罪感文化”。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人性论是一个尤为复杂和矛盾的概念。人性既不是纯粹的善,亦不是单纯的恶,毋宁说,性善和性恶,如同银币的两面一样,是人性的一体两面。故此,但凡从性善或性恶中的任何一个侧面来解读人性,都是缺少深度和不足为议的。儒家思想作为中华民族的精神瑰宝,其博大精深的思想不仅仅存在于它的人文精神中,同时也存在于它的宗教特质中。与之相应,具有宗教性的儒家必然有原罪意识,否则,就不可能拥有宗教性,因此,儒家的性善论并非排斥“罪感文化”的意识;同样,基督教作为西方文化的基石,其思想的伟大之处也不仅仅局限于它超越的宗教性中,也同样存在于它的人文性中和内在性中,不然,基督教就不可能成为世俗生活的精神支柱。因此,基督教的原罪论也并未放弃“乐感文化”的意趣。所以,我们讨论的问题应该是:“儒家思想中的原罪意识和基督教中的原善质素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儒家思想中有没有原罪意识或基督教思想中有没有原善质素”。鉴于孟子和使徒保罗(Apostle Paul)各自在儒耶思想史中的核心地位和承前启后的作用,本文谨以二人的思想为例,详细解读先秦儒家中的原罪意识和基督教中的原善质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