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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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方式。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分属于经济法体系的两个基本构成,前者属于宏观引导调控法,后者属于竞争法(市场规制法)。

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其产业政策遵循市场规律,只是在某些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社会资本不愿进入而投资不足,或投资过于膨胀的行业),才由国家出面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予以促进或制约其发展。并且,国家的这些调控措施是受到预先制定的法律(产业政策法)的严格规制的。但即便如此,这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业政策法有时也会背离市场规律,产生妨碍市场机制运行和扭曲经济结构的不良后果。这是因为存在“政府失灵”问题。

产业政策“政府失灵”诸多表现之一是其限制自由竞争,妨害市场机制自发的调节作用,同国家竞争政策,特别是反垄断政策发生冲突,同样,产业政策法同反垄断法也会发生冲突。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尽管该两种政策都尊重市场规律,并都受到法律规制,但该两种政策和两种政策法的价值取向毕竟各有所侧重:反垄断法更注重自由和公平;产业政策法则往往侧重于效率。由此难免造成为了追求“规模效率”等目标而忽视和放纵垄断。职此之故,这些国家不仅在立法时注意处理两法之间的关系,让其能够衔接和协调,实践中也需要建立两法的冲突协调机制。

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尚不够完善,并且有着行政权力为中心传统的中国,该两种政策和法律之间的问题就更为复杂。在这里,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快速发展而将“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十分青睐经济力集中和“打造航空母舰”,纵容和培育垄断,忽视垄断所带来的限制竞争和不公平等弊端。更由于几乎所有大型垄断行业和公司都具有公权力色彩,或就是由权贵们实际控制着。权贵资本家们在贪婪地汲取财富的同时也影响着国家的公共决策和法律,因此形成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在这里不能受到应有重视和难以切实实行,而产业政策却备受推崇的局面。加之这里产业政策的法治化程度不高,政府法规和部门规章居多,权力行使排斥法律规制,当政者可以借口市场变化随意作出调整,使得本来稳定性较差的产业政策容易偏离其应有轨迹,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同反垄断法发生冲突。

由此可见,在当前我国要妥善处理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法同竞争政策、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问题;另一个则是法外的问题,即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法律问题既包括对产业政策法治化程度的提升,对立法目标、价值的正确定位和其他立法与实施制度的完善,也包括对反垄断法地位的提升和对立法与实施的完善。而要切实做到这些,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大力推进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舍此,法律问题是无法得到根本性解决的。

宾雪花博士的专著《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研究》其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此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和比较到位的专题研究的,在国内并不多见。作者运用“国家调节说”经济法基础理论,把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法同竞争政策、反垄断法之间在概念、宗旨、价值、原则、地位以及立法和实施上的各种特点等方面的联系和区别,作了准确而清晰的表述。总结分析了长期以来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两种政策和两法各种具体协调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如何构建中国两法之协调制度的设想和立法建议,包括完善产业政策立法,使之向“创新驱动型产业政策法”转型;以反垄断法为重心设置中国制度的构想,等等。这些论述观点明确,有理有据,具有可操作性。反映作者有较坚实的法学功底和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在研究中倾注了大量心血。

本研究成果也涉及如何正确处理两种政策和两法协调配合关系的更深层次问题,即有关推进国家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但由于本课题主要是谈法律层面的问题,体制改革并非本课题重点,虽然可能使读者会有余意未尽的感觉,但也不能苛求。总的说这是一部较成功和很值得一读的学术著作,特向读者推荐。

漆多俊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