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篇章的分类
按照体裁类别对篇章进行划分的做法在先秦即已出现,《尚书》按篇章使用功能分了“典、谟、训、浩、誓、命”六类篇章;《左传》《战国策》也记有当时使用的“命、誓、盟、祷、谏、让、书、对”八类篇章。
最早明确地对篇章进行分类的是三国时曹丕的《典论·论文》(孙元魁等,1986:13),《典论·论文》将篇章分为成三科六类:“奏、议”一科,“书、论”一科,“铭、诔”一科。可以看出,这和《尚书》一样,也按照篇章的使用功能进行分类。
以后的分类更细化,在梁萧统编的《昭明文选》中,篇章被分为三十二个类别,到明代甚至有极其细化的,徐师曾的《文体明辨》分了一百二十七个类别。不过如此细化已失去分类意义。隋唐以后汉语篇章的分类大抵承袭《昭明文选》的三十二个类别(孙元魁等,1986:14)。总体看,古代对篇章种类的划分大致按使用场景分类,并无一致的标准,分类较随意,也不够简明。
宋代真德秀突破了篇章按使用场合划分的窠臼,选录先秦至唐末之作编成《文章正宗》,将篇章分为“辞命、议论、叙事、诗赋”四类,虽然划类的标准并不一致,“议论”“叙事”属表达方式,“辞命”“诗赋”属文章体裁,但对篇章的划分比较简明,许是我国近现代篇章按表达方式进行分类的先声。20世纪初始,汤振常(1905,转引自陈望道,1922/1978)提出“记事、叙事、解释、议论”四种篇章类别;陈望道(1922/1978)提出“记载、解释、纪叙、论辩、诱导”五类;叶圣陶(1924)分了“叙述、议论和抒情”三类。到40年代,蒋伯潜等(1941)分了“议论、说明、记叙、描写、抒情”五种类别。汤振常、陈望道、叶圣陶、蒋伯潜等人的篇章分类虽有不同,但都是以表达方式为标准来划分,都有“叙”“议”两类,与真德秀的两个表达方式一样。
蒋伯潜的分类为国内语文教材的编写或中小学写作教学及对外汉语的写作教学所采用。丁金国(2009:113)认为此分类“具有定型作用”,因为较之前人,这个分类不仅完全以表达方式为标准,理论上也能把所有篇章囊括在内。但在具体操作上,不少篇章的类别会难以归属。因为五种表达方式大多数篇章[3]都可选用,属表达“潜势”,而一个篇章所采用的表达方式也往往不止一种,当一个篇章采用两种以上表达方式且各表达方式所占比例相近时,究竟归于何类不易判定。
篇章无法穷尽,也难以划出泾渭分明的清晰类别。以功能语言学的理念看,对篇章类别的划分以“原型”归类似较可取。从真德秀和上述近现代各家分类看,叙事篇章和论证篇章是交集。就汉语书面篇章的发生看,最早的篇章为写于甲骨上的卜辞,是叙事篇章,随着社会的进展,信息交流的需要,非叙事性篇章也随之产生,同时在这两个篇章原型周围,不断会有新的篇章成员的集合。前人的篇章分类和发生学上的篇章事实说明篇章可分为两个原型范畴:叙事篇章原型和非叙事性篇章原型,论证篇章是非叙事篇章的成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