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社区社会组织由于其微观性,研究的文献屈指可数。因此,本研究综述的文献主要是关于社会组织研究的国内外文献,以期为社区社会组织研究的展开提供一种研究的理路、一种研究的理论框架。
一 国外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7]
(一)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思想的研究
国外对社会组织的研究起步较早。在社会实践中,社会组织是人们在现实的社会交往中志愿作出的一种制度选择,它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组织“与统一的国家不同,它是一种由自由合作、由社会某些成员意志的自由结合而自发形成的社会统一体,其法律形式是合同,是契约……”[8]这类组织是社会本身的构成部分。社会组织又是人的自由的体现。自由乃是社会生活的一种组织原则[9],“具体而言,自由在于选择的可能性”[10],志愿选择是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没有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志愿选择。因此,社会组织的存在有两个社会现实基础:一方面它是人的社会存在的现实反映;另一方面它是人的自由的必然要求。
自近代以来,社会组织的相关问题就引起了西方思想界许多著名学者的研究兴趣,这些学者给后来者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精神财富,托克维尔、哈贝马斯、帕特南和萨拉蒙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托克维尔认为,结社是人类的本性和基本需要,结社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是一个民主制度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11]“美国是世界上最便于组党结社和把这一强大行动手段用于多种多样目的的国家”[12],“在美国,以政治为目的的结社自由是无限的。结社权的行使,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气尚”。
托克维尔分析了结社自由对于民主制度的各种积极作用,例如,做到许多政府做不到的事情,能有效传递民意,对政府政策施加影响等。他也分析了结社自由可能存在的危险,如使人民接近于无政府状态,但同时消灭了秘密结社,有可能出现如欧洲那样的主张革命的战斗社团等。
托克维尔从精神和价值维度揭示了民主制度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本质,他认为美国人所持有的人民主权原则、宗教精神、自由精神、多数主义等世界观,深刻影响着美国的民情和公民社会的发展,而成为建构其全部法律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石或“主流价值观”。总之,托克维尔的观点深刻影响了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考和研究,将结社与公民社会的思想推进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他关于结社权是人类基本权利的论断,关于结社自由是民主制度之基石的见解,关于结社能有效表达民意、影响政策、制衡暴政等观点,不仅为后来民主制度的政治实践所证实,许多也成为日益重要的法律、政治和社会原则,而在人类社会得到普遍应用。[13]
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包含组织、社团与运动三种形式,是公共领域的载体。在他的论述中,公民社会具有三元结构:一是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与政治社会相并称;二是作为功能性存在的社会共同体,独立于国家与经济共同体;三是作为生活世界,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相区别。他说:“公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14]
哈贝马斯关于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大量经典论述,掀起了思想理论界广泛的争论,公民社会问题再一次引起了主流思想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思想理论的进程为20世纪下半叶世界范围内社会组织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智慧的力量、思想的支撑,也使得哈贝马斯和他所倡导的关于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真知灼见,成为推动社会组织实践发展的重要思想力量。[15]
帕特南把公民社会的发育与民主制度的绩效结合起来,以意大利民主政府创新的实践为模板,深刻揭示了公民社会对于民主政治的影响及其基础性作用。他的研究不仅发现了民主政治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基础上有不同的制度绩效,而且揭示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是制度绩效的根源,真正的根源在于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公民共同体”的结构和特质以及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是包括公民参与网络、互惠规范和普遍结社的社会资本的历史差异,以及基于此而形成的路径依赖和集体行动的逻辑。
他发现,“互惠规范、网络、社会信任、成功的合作这些都是互相强化和互相支持的。合作性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人际沟通的技巧和信任,而这些技巧和信任本身也是由组织性合作灌输和强化。网络和参与的规范性有利于经济繁荣发展,反过来,经济的繁荣发展又强化了网络和参与的规范性”[16]。
美国著名学者莱斯特·萨拉蒙提出了“志愿失灵理论”和“第三方管理理论”。《全球公民社会》是他所著的研究社会组织方面的经典之作。他认为,志愿部门因为其自身的缺陷,在运作过程中必然会“志愿失灵”,而政府的功能之一就是弥补“志愿失灵”。“第三方管理”模式是基于联邦政府习惯依靠大量的第三方机构来实施政府功能。[17]“全球社团革命”是他关于社会组织的著名论断,为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他就敏锐地指出: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正在人类社会中展开,对20世纪后期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人类社会的影响一样重要[18]。在这一基础上,萨拉蒙及其研究团队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对40多个国家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作了系统的国际比较,推出了一大批有影响的经典成果,尤以1999年出版的《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和2004年出版的《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最为著名,是社会组织研究的集大成之作。
上述四位重要代表人物是关于社会组织思想的最为重要的发端人,为社会组织研究奠定了研究基础,为后来者继续研究社会组织指明了研究方向。此后,世界各国的其他许多优秀学者站在各自不同的学术视野,围绕社会组织及公民社会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提出了很多精辟、独到而深刻的见解,将社会组织及公民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推进到了新的阶段。典型的如美国经济学家伯顿·维斯布罗德从政府“失灵”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社会组织应介入公共物品提供以弥补政府失灵的观点。[19]亨利·汉斯曼从合约失灵理论视角出发研究了社会组织的特性,提出了“不分配约束”这一重要命题,认为这是社会组织区别于营利性组织最本质的特征,在市场经济中,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鼓励生产者坑害消费者,从而导致“合约失灵”,而社会组织则由于存在不分配约束的限制能有效抑制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成为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监督生产者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20]英国经济学家麦克尔·爱德华兹系统梳理了关于公民社会的结社生活学派、美好生活学派和公共领域学派三大流派,提出了“三体合一”的整合思路及积极的行动主张,他的《公民社会》一书堪称近年来这一领域的重要成果。[21]
(二)关于社会组织研究三种视角[22]
国外关于社会组织发生与存在的理论解释很多且很庞杂,但其学科视角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学视角,着眼于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等功能;二是政治学视角,着眼于社会组织与国家、市场和利益群体的相互关系;三是社会学视角,更多地关注社会组织的社会属性或自然属性,而淡化功能性的认识。
1.经济学视角
在经济学的视野下,众多学者从市场营利组织、政府公共组织以及社会组织这三种制度的功能差异入手,将社会组织的产生归于营利组织和政府公共组织的失灵与功能不足。在主流经济学那里,政府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正当角色。政府是对市场失灵的补充,但政府也会失灵,只有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条件下,社会组织才有可能产生。
韦斯布鲁德提出,在民主条件下,政府将按照最大多数投票人的意愿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政治集团的意见提供公共物品。这样的提供水平虽然能够满足中间需求的选民的需要,但由于社会成员的需求状况存在差异,一部分人对公共物品的过度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另一部分人的特殊需求也得不到满足。[23]这被称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中的政府失灵现象。营利组织可以提供的物品是那些能够私有化的物品,但还有一些物品不能转化为私人物品,他们的提供就只能依靠社会组织来进行了。在这样一个政府—市场双重失灵的模式中,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政府之外的公共物品的提供者”而出现,以补充政府产出的不足。
在经济学视野下,与政府、市场失灵说的逻辑相对的即是萨拉蒙的“志愿失灵”理论以及该逻辑之下派生出的政府—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因为社会组织的资源有限,它们没有经营收入,也没有强制性的税收,当社会自发的机制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源时,社会组织的局限性就开始显露出来。这时需要政府给予资源上的支持,并产生出政府—社会组织的合作模式。萨拉蒙最早提出了这种观点,他指出,政府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可以将提供公共服务的任务委托给社会组织来承担,政府负责公共资金支持和对全局的掌握,第三部门负责提供服务,二者之间达成一种依赖各自比较优势的分工,各自发挥出自己的特长。这就是所谓的委托政府理论。[24]
2.政治学视角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组织在西方国家的迅速发展,相关领域的研究也逐步兴起,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就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西方文献中有关该问题的研究可以具体分为两个不同的研究方向:一是非政府组织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二是非政府组织与治理之间的关系。
虽然不是每一类社会组织都深入地卷进政治问题,但是其中有一些社会组织的政治涉猎性很强,具有政治甚或政权目的性、反抗政治压迫等,它们是政治学视角下的主要关注对象;另有一些社会组织,虽不具有强烈的政治利益关系,但仍具有从政治学角度进行考察的意义,因为它们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公众自治的标志,它们可以被认为是民主的治理方式,也可以被看成是对国家的取代甚至抵制。在这种理论中,公民社会中的社会组织被描述为一种调节结构,它们位于个人与市场或个人与国家之间,通过这种组织形式,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选择行动,而不是政府的指令或市场的强迫。大约一个世纪之前,英国自由主义者林德萨就关注了社团的这一作用,认为它们能够保护个人免受国家及其增长的科层化之害。[25]
穆勒认为,公民社团之所以应当受到保护是因为它能塑造人们的个性。即使这种通过志愿社团而争取共同目标的努力效果不如政府,它也仍然能够体现人们的首创精神。穆勒认为人们这样的努力是人们获得“精神教育”的一种方式,它能够“增强人们的行动能力,锻炼人们的判断力,使人们获得有关主题的熟悉的知识”[26]。
托克维尔论述了美国社会普遍的社团现象:一是社团的起因,他认为美国的社团起因于社会平等。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人们的个人权利很少,尤其是与欧洲的贵族相比时,美国公民“如果不学会志愿性的社会帮助,他们将会失去任何权力。如果生活在一个民主国家里的人们没有结成社团以追求政治目标的权力或倾向,他们的相互依赖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如果人们仅仅依靠一己之力而失去了争取伟大事务的能力,却又没有获得联合起来争取它们的方式,将很快坠入蛮荒状态”[27]。二是社团的发展。他认为公民社团是教育人民合作努力的场所,其为政治社团的产生铺平了道路,通过公民社团与政治社团之间的内在联系,社团最终促进了一个社会的政治民主。
社会组织的存在有助于建构民主社会。该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一个与国家相分离的自由空间,其主要组成是社会组织,它们能够为人们提供自由选择的机会,并对政府进行监督,使其最终走向规范的多元民主。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一书中,提出了“生活世界—系统”的二元社会概念,前者对应于公共领域,而后者则由经济和国家组成,他认为经济与国家在本质上更为相似。在这一角度上,哈贝马斯提出了公共领域面对着“金钱和行政权力这两种‘暴力’”的思想。新近的思想家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将市场与政府共同列入潜在的威胁者行列。如科恩与阿拉图认为,交往性的和自我反思的公民社会创造了一个被称为是“公共领域”的空间,该空间的边界必须受到保护以免遭受经济权力和官僚权力的侵犯。
将社会组织看成是对市场经济的防护与越来越得到人们认可的第三部门理论相符合,在这一理论中,社会组织或公民社会领域是与政府、市场相并列的一个单独的部门,这里的运作基于志愿精神和社会公正性的价值观,是培养公民精神、产生社会资本的地方。其志愿性与政府的运作原则相区别,而追求结果的公正、公民社会精神以及以信任、社会纽带等为基础的社会资本又是与市场相对立的。
吉德龙等人根据“服务的经费和授权”和“服务的实际提供”两项指标,把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模式划分为竞争与合作两大类型。[28]
昆勒尔和赛莱提出另外两项重要指标,认为可以把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划分为四种类型:分离依附型、分离自主型、整合依附型、整合自主型。[29]
王浦劬、莱斯特·M.萨拉蒙等认为,还处于从“官办”、“非官办”向“民办”转型的过渡阶段,因而自治能力相当有限。“社会组织名义上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事务,实际上对自身活动尚缺乏完整的和长期的规划,其定位基本上是随时接受政府下派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实际上变成了政府部门的延伸。”[30]“实际上并非政府责任的转移,而是政府供给公共服务具体方式和机制的转变,是政府为了向公民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而将其具体生产过程让渡给社会组织。”[31]
3.社会学视角
无论是在经济学视角下讨论服务提供还是在政治学视角下探讨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社会组织的背后都存在着一种反映社会自身规律的自然特征。这种自然特征是超越工具性目标而存在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公众实现自我治理的舞台,体现的是社会自主性、民主价值和社会成员的首创性。社会组织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生态,是相互信任关系、发达的社会纽带以及人们合作能力的体现与培养场所。社会组织为人们提供沟通、交流的场所,而沟通将促进人际纽带的产生,进而可以促进更为广泛的良性社会行为。“社会组织在社区内将人们联系起来,使之相互沟通、建立信任,产生社会资本;而在另外的情形下,他们将不会有任何接触。”[32]这里同时又是人们的善意行为的表达场所,它所表达的不只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而且还包括行为背后的意图。友好意图的产生与接受,完成了人际关系的建设过程。与之对应的是市场中的等价、即时交换,人们只考虑自我的利益最大化,且交换是在一个时点上完成的,没有帮助、没有理性与自利之外的意图,也很少有延时汇报所需要的信任。
社会组织表达着人类一种特殊的价值,在人们自发地行动起来,为那些值得帮助的人们或事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候,社会组织往往代表着一种市场上所不存在的特殊的价值,这种价值可以被称作爱、关怀、慈善或者别的什么。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把社会组织与志愿精神的实现结合起来,把社会组织与慈善公益结合起来,而不像对待市场体系中的企业那样,不去追问社会组织做了什么,实现了怎样的效率。当然,产出和效率对于社会组织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总之,国外众多知名学者关于社会组织丰富的社会思想,以及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视角出发得出的研究成果,均为研究中国的社会组织创新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
二 国内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33]
(一)关于社会组织兴起的背景研究
现代制度下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是民间组织兴起的制度原因。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虽然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自发地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的缺陷导致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存在着“市场失灵”,这时就需要借助政府力量进行政府干预。但现实中,在政府的过度干预或无效干预下,政府的干预行为同样不是万能的,存在着“政府失灵”。因此,在政府和市场之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民间组织便应运而生,为有效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正如俞可平指出的那样,“在实践上,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新的市民社会正伴随而来”。众多学者从中国社会特殊的社会转型背景出发,对社会组织兴起的背景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具代表性的主要有:
贾西津认为,20世纪70年代后期,非政府组织以其灵活机动、规模小且能够有效服务基层,展现基层活力和创新力强等优点,比较理想地补充了由于国家和市场的不足所带来的制度空白,在国家与市场之间有效地发挥功效,迅速发展成为国家与市场体制之外的一个重要主体。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是对日益发展的公民社会理论的回应,是一次重大的社会制度创新,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一些部门领域由于政府权力撤出,出现了很多政府不管、市场不做的事情,这就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提供了良好的条件。[34]
邓国胜认为,NGO在全球范围的兴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人口、贫困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发现仅仅依靠传统的政府和市场两级还无法解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作为一种回应,NGO迅速成长并构成社会新的一级。大量的社会学家将NGO称为政府和社会之外的第三部门,认为NGO的兴起是对传统的政府—社会二元社会结构的颠覆,从而形成了新的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三元社会结构,而且未来社会中NGO的作用会越来越大,甚至在很多领域分担政府的职能,比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更好。[35]
俞可平教授认为,“改革开放前,公民社会的合法性程度非常低,‘民间组织’、‘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从1949年后一直是十分敏感的字眼”,从“社会团体管理司”到“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更名,意味着民间组织正式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取得了官方的合法性,而这与民间组织自身发展壮大,政治文化深刻变化,以及学术界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是有关联的。[36]有学者认为,中国处在转型时期,政府改革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大的空间,很多NGO基本上都是在政府的改革中产生出来的。[37]
(二)关于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的研究
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等人通过对浙江萧山的社团调查,提出“官民二重性”这一重要概念。事实上,“官民二重性”不仅仅是中国内地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实际运作中所呈现出来的基本特征,也是它和政府之间关系的一种真实写照。[38]
田凯以国内一家慈善基金会为个案展开研究,他提出了 “组织外形化”这一重要概念。这个概念描述的是国内慈善组织的基本特征,但实际上它也反映出了这类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真实关系:组织与行政部门同构、被政府主导以及居于从属的地位等。[39]
张钟汝、范明林、王拓涵以法团主义理论为基础,以授权、控制和垄断性等概念为分析工具,运用个案研究方法对上海市不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这一议题,作了比较深入和全面的分析与探讨。从国家法团主义的理论视角来看,由个案与政府互动关系的研究中可以提出以下两个创新概念:“庇护性国家法团主义”和“层级性国家法团主义”。采用同样的理论视角来观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现:它们正经历着一个由“直柱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向“漏斗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的转变过程,这种转变多少显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出现了模糊的分界。[40]
郭小聪、文明超认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指的是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彼此之间的相互独立、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在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多元化以后,政府应该成为“掌舵者”,具体“划桨”的事务应该交给营利性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主体的独立性是双方合作的前提,没有独立性就没有真正的合作,只会是尴尬的合作。[41]
徐宇珊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揭示了政府与基金会的互动关系,以及资源获得、资源转化之间的逻辑关系;拓展了资源依赖理论,重视资源转化在获得资源方面的作用,提出只有在满足“转化的需要、转化的可能、转化的意愿以及转化的意义”等多个条件下,才能成功地实现从一种资源到另一种资源的转化。通过政府合法性约束命题、基金会功能命题、基金会能力限度命题来阐述政府与基金会的各自特征,这些特征表明了在现阶段基金会与政府之间具备了上述资源转化的种种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非对称性依赖”分析框架,来解释基金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出:非对称性依赖是目前基金会与政府关系的表现形式,各种资源之间的成功转化是促成该关系形成的内在机制。[42]
范明林指出,“强控性的国家法团主义关系”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并无明显的市民社会特征。“依附性国家法团主义”关系,即在这种关系类型中,非政府组织更多地是在依赖的状态下与政府展开互动的。有一定的自由性和自主性;“梯次性国家法团主义关系”,表现出一种被牵制的市民社会特征。“策略性国家法团主义关系” 社团与政府的互动表现出了显著的市民社会特征。伙伴关系是一种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合作,致力于更佳的公共服务与产出,以及寻求更佳的效率及效益的表现,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机制。有效地整合国家与社会的资源有助于共同参与、责任分担、信任及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43]
吴志华、翟桂萍、汪丹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应该是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而且是制度性伙伴关系,以使双方受益。“这种伙伴关系强调多元化的民主参与,即公民、民间组织以及基层行政人员等多元主体对公共治理的共同参与,从而达到政府与公民社会良好合作的新境界。”[44]
尹亚琼、陆宁从公共治理视角入手,立足博弈分析,通过收益比较,指出理性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应选择“合作”关系模式,并提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采取双管齐下策略,政府外部关系梳理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机制重建相互结合,共同营造良性互动的关系模式,形成合作伙伴的治理格局。[45]
李凤琴从资源依赖理论的视角来解释,政府与NGO的合作存在着高度资源依赖的关系:政府对NGO提供公共服务的依赖,NGO对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依赖。实践说明,政府与NGO合作是建立在各自拥有资源相互依赖基础上的有效合作,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同时也促进了政府与NGO关系的良性发展。但在现实中,政府对NGO的公共服务依赖还是很有限的,是一种非对称性的依赖,理想模式应该是平等的相互依赖关系,即政府与NGO都基于公共服务的目标,相互依赖对方的资源,满足服务接受者的需求。[46]
康晓光、韩恒对当前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考察国家对多种社会组织的实际控制,提出了“分类控制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这是一套国家利用“非政府方式”,在新的经济环境中,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新体制。通过与其他国家及社会关系类型的比较,文章指出,分类控制体系是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类型”。[47]
刘鹏认为,自2004年以来,中国地方政府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方面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在激励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机制、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方面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对于改变中国传统的国家—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就改革实践而言,当代中国政府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方面正逐步从分类控制转向嵌入型监管,地方政府在对社会组织的吸纳能力、对社会组织管理重点的分化、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化水平、对社会组织管理手段多元化四个方面的监管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嵌入型监管的模式能够更好地描述和解释当代中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的现状。[48]
为了避免因研究者选择的对象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结论,康晓光、韩恒通过对一些典型的非政府组织的特征进行实证调研,强调中国政府基于自身的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了不同的控制策略,即提出了所谓的“分类控制”体系[49],这可以视为学者们试图对纷繁复杂、处于某种均衡状态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进行类型学考察的一种非常有价值的探索。之后,康晓光、韩恒又从结构特征、行为特征和功能特征三个角度,结合实证案例调研资料,将当前中国的民间组织归纳为15种模式,并总结出延续模式、新建模式、收编模式、合作模式、无支持模式5种政府的发展策略。[50]
应该说,这个论断是在借鉴原有的“行政吸纳政治”概念的基础上,对“分类控制”解释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现阶段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度,并在学术界引发了热烈讨论。[51]
在“分类控制”和“行政吸纳社会”模式提出后的几年时间里,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政府也正在逐步探索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模式。
综上所述,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对传统的社团组织管理模式在新的形势和条件下能否继续发挥作用进行反思,试图利用各种可行的形式和途径来探索和尝试新的管理模式。在中国的政策创新传统中,地方政府的试点改革往往会成为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的先声,并为中央政府的政策创新奠定基础。[52]
范明林、程金认为,经费帮助、政策支持以及环境改善,视为整个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对政府和社会的一种期待。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从依附关系到自主性互动关系转变的可能;政府是自主性互动关系建立的主导因素,因为政府拥有更多的资源、可以制定政策、可以建立规则;等等。这些优势无疑使政府在与非政府组织互动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主导性,这是中国乃至东方国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特点,由此可以认为“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有限性。[53]
胡晓认为,衡量组织独立性程度的两个重要指标就是组织的财政来源和组织的人事任免权。我国大部分非政府组织的人事任免权都掌握在其业务领导部门手中。由此可见,我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关系是一种附庸性的合作关系。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合作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受到政府较大干预。[54]
邓国胜认为,在新时期政府应该将非政府组织视为“公民社会最活跃的公共部门,不是在与政府争权,而是在帮助政府治理社会”[55]。
(三)关于社会组织创新的研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围绕社会组织及公民社会问题,我国学者作了积极探索和卓有成效的研究,但总体来说,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尚处于长期宏观鼓励与近期微观约束、现实空间广阔与制度空间狭小的尴尬局面。很多相关领域的中外专家均表示:中国NGO所遭遇的制度性瓶颈一时还难以破解,大批来自社会基层的“草根NGO”急需合法身份;政府管理NGO的能力有待提高;现行“双重管理”制度让NGO屡屡碰壁,并引发一连串其他问题,因而备受争议。因此,要大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进行制度和体制上的一系列创新。
1.关于社会组织思想观念创新的研究
思想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创新是社会组织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创新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在社会组织创新实践中,思想观念的创新是需要率先突破的问题。
刘华安认为,关于社会组织的创新,我们首先要面对的就是社会组织作为有别于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在发展壮大中对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生活可能产生的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56]。
李汉林等认为,有关中国组织和制度创新与变迁之社会过程的研究,应以社会变迁,而非制度类型学作为基本范式。制度创新与变迁首先是保护带的调整,以保证制度内核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从而制度在渐进状态下逐步实现变迁的社会过程;嵌入性作为组织和制度变迁的结构性环境,直接决定组织制度变迁的方式、方向和效果;路径依赖是组织和制度变迁中一种不可避免的行为惯性;意识形态及其连带的价值体系在制度变迁的社会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以变迁为统摄的中国组织和制度创新与变迁之社会过程,必须在制度与其文化、组织系统与其环境之间的多重关系内加以考察。[57]
陈社英指出了社会组织政策研究的创新思路:一是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源体系,其发掘和使用要切合中国的社会需要;二是要弄清对社会组织进行支持的社会路径;三是社会组织与国外捐赠的关系如何处理;四是应进一步提倡务实的志愿者精神,为社会组织的有效运作提供充足的社会人力资源;五是如何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和渠道,开展重大社会问题及社会组织本身作用的研究;六是如何看待社会组织与政府及企业界可能发生的分歧与冲突。[58]
2.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路径的研究
社会组织在实际发展中,观念创新是行动的先声,路径选择是观念创新后的结果,路径创新实际上就是走什么路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类似于政策思路研究,是观念创新的具体化,是社会组织创新理论在实践上的深化和升华。代表性观点有:
王名、朱晓红认为,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最有代表性的两种创新形式。尽管它们的创新路径特色各异,但显示了同样的社会企业运作模式的生成逻辑,这里既涉及市场因素的积极引入、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又涉及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等,从而表现为新的运作模式、新的组织形式、新的组织理念和新的战略目标,从而成功地实现了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与组织创新[59]。
汪火根认为,改革开放前,由于社会组织的缺失,我国的社会力量始终难以参与社会管理。改革开放后,打破原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就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以实现政社分离,就必须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来增强社会力量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实现政府与多元化社会力量对接,这是实现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有效路径[60]。
蓝煜昕认为,地方创新有力地推动了中央层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包括改革预期包围、改革意志传递和改革备选政策供给等。[61]
冯钢认为,“社会复合主体”是杭州市创新社会管理实践的新尝试,在维护社会稳定、创造社会和谐方面,“社会复合主体”通过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和媒体界“四界联动”的创新路径,在现有条件下构建了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新主体,尝试着在“复合主体”中培育社会团结的理念,在社会自我管理的方向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事实上,在社会转型期,国家与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应积极培育健康有序的社会组织以应对这一挑战。[62]
3.关于社会组织困境与出路的研究
社会组织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宏观上发展空间广阔,微观上却受制于制度空间狭小的约束,不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社会组织很难发展和壮大,因此,顺利逾越这些制度上的或现实中的困境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前提性条件。代表性的观点有:
曾红颖认为,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社会组织定性与定位不清,自我生存与发展空间有限,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社会信用缺失等。因此,应尽快明确社会组织与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下派政府与事业单位人员到社会组织挂职,为社会组织提供人才支撑;在工商经济领域加强行业自律和品牌实力建设;在社会福利、公益慈善和社区服务领域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推进国际组织发展的经验。[63]
严振书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在获得珍贵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社会组织发展的出路就在于需要转变观念,加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逐渐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法制体系,改革管理体制;大力提高社会组织行动能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共服务形象;积极培养和引进社会组织人才,多渠道构建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强社会组织发展的后劲,以此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64]
廖鸿、石国亮认为,要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改革登记管理制度,完善注册备案制度,建立综合监管体系,落实行业指导;建构社会组织引导型管理政策体系;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做好国内社会组织与境外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对外交往工作;完善登记管理机关建设,加强顶层设计;等等。[65]之后,廖鸿、田维亚、石国亮在对江苏、上海、湖南、广东等省市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后指出,社会组织在各地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了正向作用,但呈现的问题也不少,需要我们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措施加以解决。从战略层面看,应当及早谋划,研究社会组织的长远发展、领导力量以及立法等问题。[66]
夏建中等通过对中美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分析后,认为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困境在于:一是注册不规范,法规不到位、不配套;二是监管制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治理结构不完善;三是缺少活动场地,活动经费紧张;四是社会组织在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五是社区社会组织缺乏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方法的介入;六是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依附性依然存在。为此,他认为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的出路在于: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应转变观念,修改有关法规中不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容;二是加大投入扶持,积极开辟多种筹措资金的渠道;三是加强社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克服软骨病;四是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提升社会公信力;五是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的社区社会组织。[67]
高成运站在社会组织管理者的角度,指出精细化管理是转型期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必然选择,也是未来社会组织管理的方向。要把精细化管理贯彻落实到社会组织的管理实践中去,必须要由政策创制作保障。要从重点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入手,要抓住分类管理这个关键,要从根本上转变管理观念。顶层设计管的是长远,管的是根本。有了顶层设计,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中碰到的一些盘根错节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深层次的难题才会迎刃而解。做好社会组织管理的“顶层设计”,要把握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政府监管的制度设计;二是自律监管的制度设计;三是社会监管的制度设计。[68]
文军认为,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遭遇到的一个最大的瓶颈是:一方面,政府和公众对社会组织承担的角色期待很高;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现实中的发展面临着许多制约性的因素,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动性不足、行动力不强,由此导致社会组织难以实现其所担负的社会角色功能。要化解社会组织的角色困境,首先在于政府和社会公众都应当积极调整对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其次是社会组织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行动力,以适应政府和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的角色期待。[69]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创新的困境与出路已引起众多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关注,学者们站在各自不同的学术视野,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对策建议,是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
4.关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创新的研究
社会组织创新的发展,无论是思想观念的创新、现实路径的创新还是面对发展困境的对策创新,归结到一点,都是取决于体制的创新。因而,关于体制创新的研究成果也异常丰富。代表性的观点如:
俞可平认为,社会组织当前的登记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典型的思维模式。政府担心降低门槛会造成社会组织数量大量增长,给社会管理造成很大的困境。而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呈“井喷式”发展,并且随着社会治理结构的变革,政府管理已经不能凭单一的门槛就能限制社会组织的发展,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的管理不仅牵涉到组织自律、社会规范和制度约束等更深的层次。[70]
康晓光、韩恒通过对国家与多种社会组织的社会关系的研究之后,认为针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应有不同的管理办法,认为“分类控制体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类型”[71]。
刘鹏认为,在借鉴原有的“行政吸纳政治”概念的基础上,对“分类控制”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认为自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正逐步从分类控制转向嵌入型监管,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重点开始分化,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化水平、吸纳能力以及管理手段多元化等方面的监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并认为嵌入型监管模式能更好地反映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的现状。[72]
王名、孙伟林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与我国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相适应,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经历并正在经历着重大的制度创新。这个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背后存在三种不同的战略思路:一为发展型战略;二为控制型战略;三为规范型战略。三大战略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力量,彼此互动和博弈,推动着整个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发展演进。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这三种力量既相互促进又相互消融,共同推动着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朝着有利于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发挥、有利于整个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73]
王名、孙伟林认为,当前行业协会和社区社会组织无论在规范性文件创制还是在地方实践上均有不少创新。行业协会对于双重管理体制的改革出现了三类不同的创新管理模式:一是由“双重管理”到“单重管理”;二是由“双重管理”到“三重管理”;三是由“双重管理”到“新双重管理”。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主要体现在对现有《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变通,广泛使用备案制度并降低了注册条件。备案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原本游离于体制之外的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为公益类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提供了合法性。[74]但从具体的管理模式来看,备案制度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同时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被限定在特定的地理单元内,但备案制度却把社区的利益诉求群体如业主委员会等排除在外。
5.关于社会组织管理质量评估的研究
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在数量上的增长很快,但受制于社会组织管理等相关制度的约束,数量的提高并没有带来质量的相应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的下降更是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基于此,民政部于2010年12月27日颁布了《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但限于社会组织的评估管理在实践领域展开的时间不久,反映在理论层面的研究成果不多,研究成果主要是关于评估的手段和评估的指标体系两个方面。
叶萍认为,目前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存在志愿者绩效难以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复杂、可操作性不强、对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社会组织的评估不是第三方的评估、独立性不能保证等。基于此,她构建了由组织基础维度、内部治理维度、外部运营维度、财务运作维度四类维度组成的绩效评估体系,提出了构建“使命—维度—基本指标—观测点”的指标模型结构。[75]
刘惠苑、叶萍认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质量评估不足主要表现在评估主体、评估手段、评估程序及评估标准等方面,属于自己人评估自己人的“内部评估”。新时期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与评估应从管理路径、管理质量评价两方面着手,积极实践“第三方评估”模式,从意识转变、法律保障、信息公开入手作积极尝试。[76]
事实上,组织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对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而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能有效回应公众对社会组织公信力的质疑。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社会上缺乏可信的组织评估机构、可接受评估的社会组织数量少而种类有限以及社会组织的评估经费无保障等而导致目前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不尽如人意。所有这些,都严重制约着社会组织管理质量评估的深入发展,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落实的问题。
综观国内外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我们发现:社会组织的思想在国外起步较早,研究成果丰硕,一些思想大家对社会组织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得到了政府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优秀成果层出不穷。反观国内社会组织的研究,虽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如何立足于中国的传统与现实,更好地挖掘和总结在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中社会组织发展的客观规律,对理论工作者来说,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深入开展。但不管是国外研究还是国内研究,社会组织要成功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社会现实,都必须做到“要主动调适,不要被动接受”。尽管研究已经广泛展开,但存在的问题依然比较明显:一是零散研究的居多,而集中进行调查研究的居少;二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文献居多,而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大规模的调查研究的文献居少,甚至罕见。因此,本研究拟以国内一线城市北京为背景,深入调查分析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运用制度场域理论等研究视角,深入研究政府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与政策选择,以期为中国社区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提供一种发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