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卷起农奴戟:中国苏维埃土地革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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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平等与效率

——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和查田运动

中央革命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土地革命的主要实践区域。特别是由于中共中央对这一区域的直接领导,从而使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在各苏维埃区域中具有典型意义。因此对中央苏区土地革命课题的研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本节以经济学概念平等与效率为视角,对中央苏区土地革命重新做脉络缕析,并对查田运动做出新的评价。

一 游离于平等与效率之间的中央苏区土地革命

中央苏区的主体由赣西南和闽西两块苏区组成。1929年1月起,从井冈山突围的红四军在毛泽东领导下先后转战这两个区域,有力促进了当地原发性土地革命的深入与发展。赣西南和闽西在1930年先后成立本区域的苏维埃政府,为1931年形成中央苏区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奠定了基础。因此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不仅具有赣西南和闽西两个区域的地方性的特点,又与中央苏区的实际创建者毛泽东和中共中央进驻中央苏区后的中央领导人对中国革命道路的探索与对土地革命的认识相关。

闽西苏区的党组织闽西特委借助红四军入闽形成的革命高潮形势,迅速领导群众由经济斗争性质的分谷斗争阶段发展到政治斗争性质的分田斗争阶段。闽西党组织认为:“土地革命的主要目标在改良农业生产方法,使土地改善,生产力提高,农产品增多以发展农村经济,解放困苦的农民而解决全社会的生活问题。”因此土地革命是“用革命的方法,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生产者”。闽西特委的分配政策是“暴动推翻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刻没收一切地主土豪及福公堂等田地,无论典当买卖一概没收,归农民代表会议或农民协会分配”。这一分配方案对自耕农的政策相对宽松,“自耕农田地不没收,但所耕田地除自食外尚有多余,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得县区政府批准者得没收其多余部分”,已具备后来“抽多补少”政策的雏形。对地主土豪的家属政策也比较宽容,“家属在家并不反动,经当地群众及政府准其在乡居住者,别又无他种方法维持生活者得酌量分与田地”。闽西土地分配的区域标准有以乡为单位和以数乡为单位两个标准,其中“第一种是普遍的。遇有特别情形经农民代表会议要求得县政府批准者方可用第二种方法”。[1]

闽西特委很快就对上述政策的实际效果做出总结和验证,首先肯定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政策“在夺取群众策略来当然有很大意义”。但是他们无可奈何地承认这种分配方式存在诸多消极面,从而影响农村生产的效率。他们抱怨“把土地分割少了,而且分割到不会生产者手里,同时会生产者却少分了田地,把他们的人力财力都闲置了,这样客观上是障碍了农村生产力之发展,失了土地革命的本来意义。无生产力或生产力不足者一旦分得田地,为要雇人做工不得不贱卖粮食,促成米价之跌落,因而加紧农村的剪刀现象;无劳动力者分得田地,必须雇人耕种,但收获所得除发工钱外尚有余润,因此那些劳力有余而领耕田地不足者必以交还余润为条件向无劳动力者佃田耕种,无形中又形成新的收租制度”。于是,一方面为追求社会公平并争取群众对苏维埃革命的支持而必须实行平分土地政策,另一方面这一政策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率的下降又确实有违土地革命初衷。针对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尖锐矛盾,闽西特委只好采取以下措施力求补救:“为了夺取广大群众加强革命战线起见,党必须仍然采取此办法。但在某一地政权巩固以后,必须施行几个补救办法以防止农业衰落:领田耕种的人如果将田耕坏或荒芜者由政府收回其耕地以示惩戒;耕地改良生产品增加者由政府酌予奖励;各级政府应时常召开农业展览会。”虽然有上述对所谓农业衰落的忧虑,闽西特委仍然对平分土地政策充满信心,因为他们看到“没收一切土地之实现证明闽西贫民力量之伟大”。本来“原定自耕农土地不没收田契不焚烧,但事实上到处都做到没收一切土地焚烧一切田契,无人敢出来反对。间或我们党提出纠正口号,群众便有些不满”。群众被激发起来的革命热情促使他们做出这样的决策:“为争取群众起见,在土地斗争初期,不宜提出没收一切土地的口号。到了农民全都起来,多数要求平分一切土地时,党应赞助贫农坚决没收一切土地焚烧一切田契,以巩固党在贫农中的领导权。”[2]

赣西南土地革命的进展比较闽西相对滞后,但红四军的帮助促进了这一区域土地革命的深入。毛泽东在率领红四军机动赣西南途中,总结井冈山土地革命斗争经验,草拟《兴国土地法》,作为赣西南土地革命的蓝本。这一土地法修正井冈山时期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政策,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或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分配后的土地“禁止买卖”。该法令保留了井冈山时期的分配标准,即以人口为标准和以劳动力为标准,以及区域标准,即以乡、几乡、区为单位分配。该法令特别强调以人口标准为主体的理由:“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从而体现平等原则。[3]但《兴国土地法》的贯彻举步维艰。同时赣西南党组织内部围绕土地问题的意见争执也影响了土地革命的进程。江西省委负责人张怀万在巡视赣西南后报称:“赣西对于土地问题曾有二个意见,一为没收一切平均分配,一为没收豪绅地主反动派及富农土地和祠庙土地依照劳动力分配。主前一意见者他们认为在赣西没收一切已成问题,分配方式如不平分则没有办法而困难;而主后说者则以没收一切恐引起贫农的怀疑,分配方法如果不按照生产力者即劳动力,则平分观念为私有制度根本观念,且因此而有力者无田耕,有田者无力耕,必然引起农村中的由怠工由生产减少,经济恐慌。”[4]赣西南党组织在土地分配问题上的争论实际上也恰恰是平等与效率之争,与闽西党组织面临的问题性质一致。

1930年2月7日毛泽东以红四军总前委名义召开陂头联席会议,将赣西、赣南和湘赣三特委合并为赣西南特委,并置于前委领导之下,在组织统一的同时,确定了土地革命平分土地政策的总方针,即“抽多补少”原则。这便是《二七土地法》。该法令除继续《兴国土地法》中没收并分配一切公共土地及豪绅地主阶级土地的原则外,试图在平分土地即追求平等的前提下,尽可能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如“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经苏维埃审查准其在乡居住,又无他种方法维持生活的得酌量分与田地”;又如“雇农及无业游民愿意分田的应该分与田地”,均旨在减轻土地革命过程中的社会动荡。该法令为克服由于平均主义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下降问题,在坚持“为满足多数人的要求,并依农人迅速得到田地起见,应依乡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原则的前提下,并不排斥按照劳动力分配的变通方法,即“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一倍”;同时表示“为求迅速破坏封建势力起见,分田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得采取绝对平均主义重新瓜分”,即在维持原耕的基础上平均土地占有状况。[5]毛泽东主持的赣西南土地政策,试图调和土地革命中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尖锐矛盾,一方面肯定平分土地在摧毁封建剥削经济基础方面的革命意义,另一方面又尽可能试图减轻对农村社会秩序特别是生产秩序的冲击。但是作为一场颠覆封建地主阶级在农村统治基础的民主革命,对平等原则的追求势必绝对是最神圣的诉求。正如陂头联席会议后的前委通告所宣称的:“联席会议决定革命的土地法,反对迟迟分配土地”,是为了扭转赣西南土地革命和苏维埃建设滞后于蓬勃革命形势的革命性措施。同时在平等与效率问题即以人口为标准平分土地和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问题上,《二七土地法》仍然坚持平分土地优先的原则,因为联席会议认为“发展生产不是目前策略的第一标准,争取群众才是目前策略的第一标准”。[6]

但是赣西南党内对《二七土地法》仍然持怀疑态度者大有人在。他们所怀疑的仍然是平分土地所带来的平等与所导致的效率的得失问题。如赣西南特委负责人刘作抚便在给中央的综合报告中断言:“平均彻底分配的害处却比益处更为多为大,消灭了农村阶级基础。因雇农平均分得田地并且于革命的前途有阻碍的,尤其是将来革命的转变上必然发生很大困难。”刘作抚的意见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党员对土地革命前途的担心。他看到“赣西南对于土地问题,凡是建立了赤色政权的地方,均采取没收一切土地彻底平均分配的原则”的现象。他也肯定“平均分配容易办,群众也欢迎,只有富农才不满意”的政治效果。可是他又担心作为农村无产阶级代表的雇农在分配到土地后成为农村小土地所有者,从而对土地革命的无产阶级性质有所损害,进而阻碍土地革命的前途。因此他向中央建议采用所谓共耕制。[7]其实根据党的“六大”以来形成的对中国革命性质问题的认识,在资产阶级革命性质的民主革命阶段,只有通过平分土地才能激发起广大农民的反封建热情,促使他们投入摧毁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斗争中,其最后的前途将是社会主义。因此既然无法直接通过土地国有实现社会主义从而消灭私有制,那中国共产党人只能通过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寻求提高农业生产力即提高效率的途径来实现土地革命的效率最优化。毛泽东主持召开的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即南阳会议通过的富农问题决议案,继续肯定了《二七土地法》在土地分配问题上对平等与效率的兼顾,认为:“就是发展生产来说也是按人口平均分较劳力差别分为有利。”决议解释道:“因为贫民及失业群众得了田,就把一切人力用在田内,从前农村中一切不生产的寄生虫和地主游民现在不耕田就没饭吃,都迫得耕起田来;从前贫农中之因土地不足而闲置起来的劳力亦因得了田而使用出来,因此生产就增加了。”除了以上劳动力投入的增加外,平分土地并不损害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因此“地主剥削时代贫农以为地不是自己的不肯努力耕耘,所谓深耕易耨他们完全不愿,他们亦不愿整水利,肥料也不愿多放,简直懒得去弄肥料,以此田地日就荒芜,生产大大减少,造成普遍全国的农业危机。闽西农民既得了田,且是平均分配,每人都得一份,便把从前那种怠工现象完全除去,他们愿意深耕了,他们把大规模人力用在修陂圳,谷草放在猪栏里造厩肥,把草皮挖了来沤荡作粪,再加上人粪尿,肥料问题也解决了。以上这些都是平分土地发起大规模人力的效果。有了这些效果生产就增加了”。[8]但是这仅仅是为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民土地革命热情的激发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共产党人最后是通过以国家政权力量推进合作化运动以及确定农民特别是广大贫农、雇农和中农群众的产权来实现的。而这一切都体现在共产党人对富农问题的处理上。

二 富农问题:土地革命中平等与效率矛盾的焦点

富农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中面临的最棘手的社会经济难题。因为富农在农村社会中属于中间阶层,介于地主与中农之间,却又与二者的界限模糊不清。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提及“小地主”这样一个过渡性的社会阶级。毛泽东分析到:小地主在地主阶级中占绝大多数,他们由于多兼营商业而比其他农村阶层更多商业化,从而拥有较高的教育程度,因此“这个阶级接受新文化的形势是比哪一个阶级要快要普及”,在革命的初期表现得很激进。毛泽东认为这个阶级的这种革命情绪“完全是因为他们这阶级的大多数在经济上受资本主义侵蚀和政府机关压榨派款,破产得非常厉害的缘故”。毛泽东把这个阶级又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所谓“老税户”,由大中地主分割家产而形成;另一部分则是“由农民力作致富升上来的或由小商业致富来”的暴发户即“新发户子”。由于“他们看钱看的很大,吝啬是他们的特性,发财是他们的中心思想,终日劳动是他们的工作”,因此他们对贫雇农通过高利贷等方式进行残酷剥削。毛泽东采用群众的观点认为:“这些新发户子在有些人的说法却不是小地主而叫他富农,这种半地主性的富农是农村中最恶劣的敌人阶级。”另有一些被贫雇农群众叫做自耕农或中农的,在毛泽东看来也是富农,因为“他们除不租田给人耕种外一样是高利盘剥者,因为他们有钱余剩,他们有多余的土地,他们在自己农产物上面加工,如使谷子变成米子,自己挑了出卖,他们还做些小的囤积买囤卖生意。以上这些都与半地主性的富农一致,而与自足的中农不相同的”[9]。这一阶层虽然有极残酷的剥削性,但是一方面与掌握乡村政权的地主阶级有显著差别,另一方面又与数量较多的自足的中农群众界限模糊。从毛泽东的分析可以看出,富农在政治上不像地主阶级那样很容易被作为封建制度的代表,成为土地革命的明显斗争目标;在经济上富农虽然对贫雇农和中农存在残酷的地租、劳务和高利贷剥削,但是富农也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生产劳动,其自身劳动所得在他们的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且往往通过经营商业而活跃在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另外富农在大革命时期的农民运动甚至土地革命早期,凭借其优良的文化素质和在地方社会中的政治资源往往成为革命运动的中坚甚至领导力量。毛泽东注意到在兴国县“今年(1930年)二三月间富农投机加入革命的颇多,乡区苏维埃中富农及其走狗占去百分之三十的位置”。[10]因此共产党人既有可能因为追求社会公平在充分照顾贫雇农和中农利益的同时损害到富农的利益而降低农村经济的整体效率,又有可能在与富农经济的妥协中损害贫雇农和中农的阶级利益从而动摇苏维埃运动的基本群众基础。因此共产党人与所谓“富农路线”长期纠葛,最终确定了对富农在政治上清除在经济上限制的政策,从而在平等与效率的矛盾抉择中将政治天平的砝码投向代表公正的平等一方。

中共“六大”对富农的分析集中体现了共产党人对待富农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共产党人充分认识到富农在土地革命走向深入后必然投向反革命阵营的趋势,指出:“富农在农民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常表现消极中立或仇视的态度,最后常更快地走入反革命的营垒。”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的观点,共产党人认为富农“具有资本主义的以及资本主义以前的半封建剥削的性质。他往往是农业企业和工商企业的剥削雇佣劳动的人,或者同时又将其土地的一部分出租以通常的残酷的剥削的形式来剥削佃农,或以高利贷来剥削一切贫农”。既然如此,富农便与土地革命所依靠的基本群众贫雇农和中农有根本利益冲突。但另一方面共产党人同时又看到富农在反军阀官僚压迫时具有一定的斗争性,因此中共“六大”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决议:“在富农还没有消灭革命的可能性,因军阀官僚的压迫而继续斗争的时候,共产党应企图吸收富农于一般农民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之内。”可是既然富农滑入反革命阵营是不可避免的,于是共产党人只能如此限制富农的危险因素:“党在目前阶段中的任务在使这种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但贫农与富农的斗争应同时进行,决不能因为联合战线而对富农有让步。”[11]但是这一既要联合又加意防备的策略在实际斗争中很难操作,因此受到共产国际的批评。共产国际指责中共中央混淆了中国富农与俄国富农的性质:“在俄国,直到1905年革命被镇压下去以前,富农都是资本主义关系的代表人,当时富农是与那采用封建剥削势力的地主阶级对立的。而中国的富农却少采用资本主义剥削形式,而更多是封建地主剥削制度的代表人”,因此共产国际提醒中共中央:“共产党如果联合富农的路线或者甚至只是主张不能加紧反对富农的路线,它就不能领导贫农的阶级斗争,就必然会削弱贫民群众的积极性,而帮助中国乡村里的富农剥削者。”[12]中共中央很快接受了共产国际的意见,在1929年6月的六届二中全会上确认:“乡村阶级斗争的形势,在策略上我们必须认定完全贫农是斗争的中坚,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富农在中国特殊经济条件下兼有半封建地主的剥削,所以他在土地革命过程中便要由动摇以至反革命,所以必须坚决地反动富农,才能彻底完成土地革命。”可是中共仍然对“六大”决议做了一定程度的意见保留:“至于富农还留在反军阀地主豪绅的阵线内的时候,党必须极力发展雇农贫农在思想上组织上斗争上的影响,以与富农争夺领导权。”[13]直到这次会议后中共中央才最终接受了共产国际的意见,表示:“党的策略决不应企图联合富农在反封建势力的战线之内,而应坚决地反对富农。”[14]但是中共中央的上述态度仍然无法令共产国际放心。1930年6月共产国际专门针对在部分苏区发生的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对抗平分土地的现象,告诫中共中央:“必须坚决打破富农们的企图。富农或者企图阻碍没收地主的土地,或者企图按照农民所有生产工具之多少做比例去分配已经没收的地主土地。党应该拿实行没收一切地主教堂寺院以及其它大私有主的土地,并把这些土地交给贫农中农去平均分配,来与富农的企图对立起来。但没收土地的原则不要实行到生活优裕的中农身上。”[15]共产国际的意见及时反映到中共中央的决策上。1930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三中全会肯定了共产国际对富农问题的训示,指出:“必须反对富农之阻止分配土地的意识,要反对以生产工具为标准的分土地办法。必须要使中国贫农及无地的雇农少地的苦力得到土地,不要怕损害及富农,但却要不妨害到中农的利益。”[16]

就在中共中央不断接受共产国际敦促修正其富农政策的同时,中央苏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决策层也正在从土地革命的实践中总结经验,丰富对富农这一土地革命焦点问题的认识。南阳会议通过的富农问题决议案首先确定富农的阶级性质:“富农是农村的资产阶级。但中国富农的剥削则一般带着半封建的残酷性。无论在地租方面在高利贷方面在雇佣劳动方面在商业资本方面,都表现富农的剥削比较地主更加残酷”,因此“这个阶级自始至终是反革命的”。其次决议分析富农的基本政治倾向是“在革命潮流高潮,富农慷慨焚契分田挂红带子称同志甚至混入共产党内的投机行为,是为了取得社会地位,争取对贫农雇农的领导权,企图挽救农村资本主义发展的危机”,因此“在革命由危急走向失败时富农就由动摇妥协以至完全叛变,站在地反战线向贫农雇农进攻”。决议案基于上述分析确定“没收一切土地废除一切债务”的口号,宣称:“我们的策略便应一起始就宣布富农的罪恶,把富农当作地主一样看待,绝不应该模糊富农与其他农民的阶级界限,让富农得一投机取巧的机会”。南阳会议重申年初陂头会议通过的精神,即争取群众优先,表示:“当前红白交战胜败未分时候,亦即现在这种时候,当前的唯一问题是怎样争取广大群众克服敌人取得革命胜利,这时候决定一切策略的标准是争取群众而不是什么发展生产。因为这时候生产的工具土地等还在敌人之手;或落在群众之手,但仍有被敌人夺回去的可能。这时候完全谈不到发展生产的问题。那些在这种时候提出发展生产一类不适时宜的问题的显然是代表富农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但是和上述信誓旦旦“要把富农当作地主一样看待”的决心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南阳会议决议案在具体政策上,仅仅是在陂头会议的“抽多补少”之外增加了“抽肥补瘦”以做修正。决议案解释如果只是“抽多补少”的话,“那么富农得了肥田把瘦田让人,自己把持肥田,贫民就大不满意”。而且决议案还坦白承认即使平分土地也仍然无法消灭富农。决议案于是明确反富农的现实意义:“现在的打富农主要目的不在消灭富农,而在争取贫农群众”,因为即使如目前这样做到平分土地,“实则富农打过之后富农并不会绝灭,因为富农具备种种优越的社会经济条件,即使把他的田地平分了之后他仍比贫农要占优势,富农的发展比贫农的发展一定要快,贫农雇农仍然要受富农的剥削”。在无可奈何地陈述了这些现实条件后,决议案把富农问题的解决推给了未来的社会主义革命时代:“要真正消灭富农,要真正使贫雇农不再受富农的剥削,一定要在有了民权革命的全国胜利把农业社会化了以后。”最后决议案提出要在组织上肃清富农的政治影响,要求“无条件地开除富农及一切富农路线的人出党,是争取群众保障农村斗争胜利的先决条件”。为了确立贫雇农在苏维埃政权的领导权,决议案要求“剥夺富农的选举权”。[17]

南阳会议关于富农问题的决议案,在要求对富农以地主对待的口号和实际上通过的修正“抽多补少”的“抽肥补瘦”政策之间的矛盾,恰恰是中央苏区土地革命中平等原则与效率原则难以两全状况的曲折反映。出于现实苏维埃运动政治军事斗争的需要,中央苏区决策层理所当然要落实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的阶级路线,以巩固其政权的群众基础。因此在南阳会议上坚决要求在组织上肃清富农,甚至在政权建设上要剥夺富农的选举权。为此毛泽东坚决主张贯彻平分土地的原则。他总结道:“事实教训我们,凡是彻底平分了土地的便能广泛发动群众,坚定革命基础,多数就能完成地方暴动。凡是犯了富农路线不分田地的,就不仅没有完成地方暴动,甚至无法消灭赤白对立。”[18]但是对富农这一棘手的社会经济难题,南阳会议决议案在口口声声要坚决打击富农,鼓励群众没收富农土地,废除其债务的同时,反而通过了仅仅修正“抽多补少”的“抽肥补瘦”政策,仍然维持富农土地的原耕状况,不过是在土地的肥瘦问题上逼迫富农放弃自己的部分肥田贴补给贫雇农和中农,试图通过降低富农的实际生产能力,以补匀贫雇农与富农之间在生产力方面的实际差距。中央苏区决策层认为只要在组织上和政治上肃清富农,实现贫雇农的领导权,那富农与贫雇农在生产力方面的差距最终是可以消除的。而且决议案实际上在理论上认可了富农经济的合理存在价值,因为南阳会议并不认为平分土地可以消灭富农经济,而是把富农经济的解决推给了民主革命胜利后的社会主义革命,从而流露出在政治上排斥富农,又在经济上暂时容忍富农的二元化政治路线,以解决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尖锐矛盾。这样既在政治上贯彻了阶级路线以追求平等,又在经济上减轻了社会剧烈动荡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率的损失。不仅如此,毛泽东还在分析1931年春耕情况不理想的原因时提出迅速确定土地分配后农民的产权:“关于田没有分定一层,在现在红色区域是个大问题。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空气十分浓厚,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得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田。”他认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过去分好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19]

但是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后的中共中央领导层已经无法容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央苏区决策层对富农的温和处置。同时土地革命的实践也确实证明了富农势力的强大对土地革命的阻碍。闽西第二次党代会便承认“夏季分田后谷子仍归原耕者收,实际上保护了原有富农并创造了新富农”,而且“分田时没有抽肥补瘦”。[20]闽西苏维埃政府也抱怨:“田地虽经几次重分,但富农分子把持着政权机关,口头说已重分,但实际上仍是一样,好田落在富农手里”,无法落实“抽肥补瘦”,结果“中农贫农分得的坏田吃了很大的亏,富农分得了好田,工具肥料都好,人力也充分,是得了很大的便宜”。[21]赣西南的情况也不乐观。虽然“土地革命以后,各地的土地都已彻底地平均分配了,因此每个农民都有了土地,把过去的地主垄断土地的剥削经济变为每人都有土地的小农经济了”,特别是雇农在分到田地后立刻发现“纵然分得了几亩田,因为没有生产工具的原故,就不能得到收获,生活仍然是不能圆满的解决。可是一般富农有了较好的生产工具,什么都超一等,收获十足,生活较为富裕”。[22]毛泽东也注意到类似的平分土地后出现的“新富农”现象:“永新红色区域富农的剥削,一是粮食居奇,二是贩卖工业品。粮食居奇又有二法,一是自己的剩余粮食,二是贱价收买贫农的粮食,以此造成今年的严重春荒。”这些“新富农”还控制了工业品流通。由于“他们有本钱,有各种旧的社会关系,贫农雇农所不能办到的东西富农都能办来”。[23]于是新中央的指责便不是无的放矢。他们批评“抽肥补瘦”政策“恰恰是土地革命进行中的一个富农路线的办法”,因为“无论他怎样彻底,贫农总还保有他们所谓少的那块土地,不过另外加了一些多的肥的,以与富农所保有的没被抽出的那块肥田在收获量上相等。现在要贫农中农保留其原来已分的土地,等于给富农一个机会讨巧而不变更他们保有的那份肥地”。因此新中央的意见是“没收富农土地给他们坏的劳动份地自种”。[24]以上对中央苏区土地政策的批评尚属切中要害,因为虽然“抽肥补瘦”对“抽多补少”做了修正,但是仍然以不破坏原耕秩序为原则。其平均土地肥力的做法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工作上肃清富农分子和政权建设上贫雇农夺取无产阶级领导权的程度。换言之,对平等与效率兼顾的考虑有可能丧失其中的一方面,而且更可能是平等这一方面。实践无情地证实了这一点。对此新中央负责人王明认为苏区土地革命在富农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对富农所谓的“革命性”抱有幻想的倾向。王明断言即便富农在革命过程中表现出参加甚至领导斗争的真实目的,也“并不是为的革命,而是为的和缓革命与消灭革命”,所以要展开对富农的斗争就必须放弃对富农“革命性”的幻想。[25]

土地法相关条文的变化反映了中共中央与中央苏区观点互动的过程。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规定:“为求迅速破坏封建势力并打击富农起见,分田须按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不准地主富农瞒田不报及把持肥田。”[26]1931年由中共中央提出的《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土地法草案》则指出:“中国富农的特性是兼半地主或半高利贷者,他们的土地亦同样没收与分配;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不过有一个条件就是他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去耕种这些土地;凡较富裕的农民企图按照生产工具分配被没收的土地,第一次代表大会认为这是富农有意阻碍土地革命发展,为自己谋利益的反动企图,须给以坚决的反抗。”[27]该草案精神被作为法律文本确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

党史学界普遍认为,自从党的六届四中全会后,由于王明“左”倾机会主义统治党中央,“左”倾错误严重干扰了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其中最显著的表现便是富农政策的变化,即以“富农分坏田”取代毛泽东主持中央苏区工作时确立的“抽多补少”加“抽肥补瘦”原则,如有论者便认为王明等强制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错误给土地革命带来严重的损害。[28]而笔者认为没收富农土地后分给富农坏的劳动份地的政策,尽管表面看来比“抽肥补瘦”激进,但是总的精神并不背离对平等的追求和对效率的兼顾。与“抽肥补瘦”政策不破坏原耕基础不同,富农分坏田政策首先需要经历对富农土地的没收过程,但是这一过程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只有经过这一过程,才能真正彻底消除富农隐瞒肥田抵制土地革命的可能性,才能真正使土地革命成为体现平等原则的为广大贫雇农拥护和支持的社会革命,才能真正激发苏维埃革命的社会基础——贫雇农和中农的革命热情,进而在摧毁封建剥削制度的基础上实现生产力的解放即效率的提高。因此笔者认为“富农分坏田”并不能作为“左”倾错误干扰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证据。诚然,毛泽东主持中央苏区土地工作期间制定的“抽多补少”和“抽肥补瘦”政策也是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对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主要特点是在追求平等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土地革命对农村社会的冲击,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但是毛泽东在主持中央苏区土地革命工作时也并不讳言以争取群众作为优先取向,这与所谓“左”倾错误领导人的主张在基本倾向上并无本质相悖之处。既然斗争环境险恶,为了苏维埃运动由弱转强并能够最终战胜强敌,就必然要采取阶级路线争取农村最广大的贫雇农和中农群众参加苏维埃革命,因此对于富农这样一个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对贫雇农存在残酷封建剥削的、政治上必然走向反动的阶级,共产党人不可能做到平等与效率的绝对平衡,而更可能以抑制甚至消灭富农经济的更多带有封建性而非资本主义性的效率,以满足贫雇农和中农的平等诉求,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即效率的优化。而中央苏区现实紧迫的生存压力要求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下的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必然进一步强调平等,以换取最广大贫雇农和中农群众对苏维埃运动的持久而坚定的支持,相应地对富农经济效率加以抑制与牺牲。1932年开始的查田运动便是这一趋势的进一步反映。更何况在所谓“左”倾错误领导人领导中央苏区土地革命工作时也并未放弃对经济效率的追求。1933年6月临时中央政府要求在全苏区实行土地登记:“苏维埃发给土地证给农民,用这个土地证农民去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促使农民得到产权后,“最大的事件就是改良农业生产,发展国民经济,使群众的生活更加改善”。[29]这与毛泽东呼吁确认农民土地产权以刺激春耕生产积极性的精神完全一致。

三 查田运动新论

党史学界长期以来认为查田运动是“左”倾机会主义对中央苏区土地革命干扰的集中反映。查田运动被认为破坏了土地革命的成果,进一步损害了富农甚至中农的利益,造成苏区社会的严重动荡和社会生产力的严重破坏。而毛泽东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被迫主持查田运动。因此在查田运动中体现出错误和正确路线交错影响的复杂局面。有论者认为“查田运动最早是由左倾教条主义者提出的,是推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土地路线的产物,是在否定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的土地政策下进行的”。为解释毛泽东实际参与并领导了查田运动的具体工作的客观史实,该论者是这样描述的:“根据党的组织原则与纪律要求,毛泽东只得直接领导中央革命根据地的查田运动,因此查田运动出现了正确与错误交替出现的错综复杂的情况。”[30]按照该论者的逻辑,只要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出现错误或者偏差,就是“左”倾错误造成的恶果;相反一切成绩都是由于毛泽东的正确领导和对“左”倾错误的抵制。其实,不管是毛泽东还是后来入主中央苏区的六届四中全会上改组的新中央,都是战斗在一个阵营内的为苏维埃革命奋斗的革命者。他们之间可能在某些问题上存在政见分歧,但并不妨碍他们在另一些问题上亲密合作。因此该论者的解释既抹杀了中央苏区包括毛泽东在内的领导集体对土地革命和苏维埃运动的历史贡献,实际上也歪曲了毛泽东在查田运动中高超的领导艺术。相反笔者认为,查田运动是中央苏区领导层对土地革命前期成果的总结,是在第四、第五次反“围剿”战争的严峻战争形势下,为调动广大贫雇农和中农群众对革命战争的支持,对社会平等的进一步追求和对土地革命的进一步推进,是一场超出土地革命本身范围的深刻的社会革命。

首先,中央苏区领导层发起查田运动的理由是十分充分的。中央政府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宣称:“现在各苏尤其是中央苏区尚有广大区域没有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这种区域在中央区差不多占百分之八十的面积,群众占二百万以上。在这些没有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苏区地方,农民群众还没有最广大地发动起来,封建残余势力还没有最后地克服下去,苏维埃政权中群众团体中地方武装中还有不少的阶级异己分子在暗藏活动着,还有不少的反革命秘密组织在各地活动破坏革命”,因此查田运动是一场政治斗争,“在二百万以上群众中发展最高度的阶级斗争,向着封建势力作最后一次的进攻而把它们完全消灭”。[31]可见中央苏区领导层在反“围剿”战争的压力下,痛感土地革命滞后于战争动员的要求,需要一场更深刻的社会革命。苏区中央局也注意到:“有些区域虽然分配了土地,但是地主豪绅与富农常常利用各种方法来阻止雇农贫农的积极性的发展,以便利他们的土地占有,甚至窃取土地革命的果实”,因此查田运动便成为“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与肃清封建半封建的势力的有力的办法”。中央局预期这一运动“将大大地提高了雇农贫农和中农的阶级觉悟、积极性与组织力量”。因此为了反击地主豪绅残余势力和富农的反击,“党的各组织的任务是要依靠雇农贫农,巩固地与中农群众联合着,开展最激烈的斗争来反对和剥夺地主残余与富农的一切反革命企图”。[32]可见查田运动已不仅仅是一场土地革命,更是一场以阶级斗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革命。

其次,中央苏区的查田运动并不仅仅是前一阶段土地革命的继续,更是一场牵涉苏维埃运动各层面的政治总动员和全方位的系统工程。临时中央政府训令要求“各级政府主席用最大注意去领导查田运动”,要求苏维埃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在查田运动中强化自身工作。如训令要求中央各级财政部“从地主罚款富农捐款去进攻封建半封建势力,同时增加国家的收入”,要求中央及各级军事部“在查田运动中整顿与扩大地方武装动员群众参加红军”,要求中央及各级国民经济部“从查田运动的发展中去进行农业手工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合作化的发展与生产品消费品的调剂”。[33]显然,中央苏区决策层是希望通过查田运动实行最充分的社会动员,以应对迫在眉睫的反“围剿”战争。

最后,查田运动作为一场社会革命,在充分调动群众热情形成运动形势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科学态度的坚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群众路线和科学态度的统一。

查田运动既然是一场以阶级斗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革命,便必然要贯彻群众路线。临时中央政府训令要求查田运动要“坚决执行阶级路线,以农村中工人阶级为领导,依靠贫农,坚决联合中农,向着封建半封建势力作坚决的进攻”。[34]中央局决议也强调:“雇农群众是城市无产阶级在农村中的兄弟和土地革命中的先锋队,贫农群众是党和无产阶级在农村中的支柱,彻底进行土地革命的积极拥护者,中农群众是目前农村中最大的基本的队伍,是无产阶级可靠的同盟者”,因此查田运动的阶级路线的贯彻表现在策略上,“应该是依靠在雇农及贫农,与中农群众结成巩固的同盟,并使雇农群众在查田运动中起先锋队的领导作用,来消灭地主阶级的残余势力,削弱富农的经济上的势力,与打击他们窃取土地革命果实的企图”。[35]

在贯彻阶级的群众路线的同时,中央苏区决策层在查田运动中十分重视以科学态度制定政策,尽可能避免运动中的偏差。查田运动的铺陈有较妥当的步骤。中央政府训令应该首先发动瑞金等八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会议和八县贫农团代表大会,以这八县作为查田试点,总结经验后深入推进。[36]根据临时中央政府命令,八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员查田运动大会和贫农团大会于1933年6月在瑞金召开。会议首先做了组织动员,号召“政府各部门必须一致行动起来。不但土地部工农检查部裁判部政治保卫局须负查田运动的主要领导责任,财政部军事部国民经济部教育部内政部亦须在查田运动中进行各项必要的工作”。基层组织“县区乡各级均应组织查田委员会,县苏应立即定出七月份全县查田运动计划,以后每月末尾定出下月的查田运动计划”,由县到区到乡层层落实。在做好组织上的动员和计划后,查田运动的落实必须通过群众大会的宣传向广大群众说明查田的意义:“查田运动开始必须在一切阶层中作广大的宣传,向群众说明查田运动的必要,查田是查阶级而不是再分田,查阶级是不侵中农的,特别主要的是把什么是地主富农中农向群众分析明白。”由于查田运动的斗争对象是地主和富农,所以在充分动员群众后,“要发动乡代表会贫农团工会的积极分子从各方面去查,将地主富农各种复杂的剥削作恶情形一概查出来证明给群众看,同时牵涉到中农误报给他证明不成立”。之后的步骤是苏维埃政权的确认,即“在贫农团通过那些被查的地主富农成分之后,还应该提向乡苏通过,提向区苏批准”。为进一步刺激贫雇农群众的斗争积极性,大会呼吁改正以往没收财物一律归政府的不当做法,规定“没收的财物除现款及与现款相同的东西应交给政府财政部外,其他一切应完全发给群众”。对清查出的土地,大会规定“除留出公共事业田之外,应一概分与过去没有分得田的及分田分得不够的人”。[37]

从以上临时中央政府的查田运动动员和计划来看,查田运动首先通过阶级的群众路线的贯彻实现对土地革命的深入推进,而阶级路线的贯彻必然带来对平等的刻意追求。但是中央苏区的查田运动在追求平等的同时,也并未因此走向绝对平均主义,从而为社会经济效率的提升保留了一定的空间。而这些理性的考虑集中体现在临时中央政府为防止查田运动中出现扩大化倾向,特别是可能的对中农利益的侵犯而制定的法令中。临时中央政府为使各地查田中的“查阶级”有章可循,特意强调要以有无劳动和剥削量两个标准来确定地主、富农与中农的阶级成分,量化清晰,具有可操作性。临时中央政府发布的《关于土地斗争中的一些问题的决定》规定:“富农自己劳动,地主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故劳动是区别富农与地主的主要标准。”劳动满或不满四个月作为劳动与附带劳动亦即富农与地主的分界标准。另一区别标准是劳动时间,即“构成地主成分的时间标准以暴动日为起点向上推算,连续过地主生活满三年者即构成地主成份”。而区别富农与中农中最容易被错划为富农的富裕中农的标准的则是剥削量:“富裕中农与富农不同的地方在于富裕中农一年剥削收入的分量不超过其全家的百分之十五,富农则超过百分之十五。”这一界限甚至被放宽到“在某些情况下剥削量虽超过全家总收入百分之十五,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群众不加反对者仍为富裕中农。这里所谓某些情形是指剥削分量虽超过百分之十五,但家庭人口多劳力少,生活并不丰富”的程度[38],给予地方苏维埃和党组织处理查田中发生的纠纷以充分的自由度。

查田运动因为是在反“围剿”战争的严峻形势下发起,并在战争进行过程中逐步深入,其政治目的因而十分明显。中央苏区决策层对查田的要求已经大大超出土地革命本体的要求,进入战争总体动员的高度。不仅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苏维埃政权的各职能部门都要投入其中,查田运动的深入与成功与否更要取决于群众路线即阶级路线的贯彻,因此查田运动单就土地革命层面,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必然更侧重对平等精神的追求。但查田运动并不因此放弃对经济效率的争取,因为中央苏区当局认识到要彻底消灭封建地主阶级和限制富农经济及其政治影响,正是要通过社会平等的实现,通过消灭农村残酷的封建剥削,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从而实现经济效率的相应提高。如查田运动鼓励贫雇农和中农群众组织合作社对富农展开经济斗争,就是平等优先并兼顾效率的反映。在八县查田运动大会上,毛泽东特别提出查田运动与战争动员和经济建设的关系。一方面,“在查田运动的胜利中,八县普遍发展合作社,主要是消费品的调剂粮食的生产必需品的与贷款给贫苦群众的这种合作社,以抵制投机商人对于广大群众的残酷剥削,发展整个苏区经济以抵抗敌人的经济封锁”;另一方面,毛泽东要求八县苏维埃政府做好秋收和秋耕两件大事,因为“这是群众生活与革命战争的根本关键”。[39]

查田运动的成绩是十分显著的。至少查田运动与最后中央苏区反“围剿”战争的失利毫无关涉。毛泽东在1933年8月对查田运动的初步总结中宣布:在运动中,“封建残余势力在广大群众面前遭受到惨败”。查田运动推动了中央苏区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建设工作。“在查田有成绩的区域,扩大红军与扩大地方武装,推销经济建设公债与发展合作社,秋收秋耕与发展劳动互助社以及俱乐部夜学小学等文化建设事业都得到极大的成绩。”由于查田运动贯彻阶级的群众路线,“大批积极分子自己创造成为各种工作的干部,许多积极分子自己加进了党,被吸收到苏维埃工作中来了”。毛泽东以成绩最好的瑞金壬田区为例。该区查出地主富农300余家,查出土地2700担,群众平均每人获得1担2斗谷土地。全区扩大红军700余人,推销经济建设公债4万元,由落后区跃升为模范区。[40]福建省苏维埃报称:“在宁化长汀查出地主富农九百多家,收回土地二万一千三百余担,在汀东上杭兆征等县共查出地主富农四百余家,收回土地九千多担。”[41]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高度肯定了查田运动的伟大成绩。毛泽东在报告中自豪地宣布:“根据1933年七八九三个月的统计,中央苏区江西福建粤赣三省共计查出地主六千九百八十八家,查出富农六千六百三十八家,从这些被查出的地主富农手中收回土地三十一万七千五百三十九担,没收地主现款与富农捐款共计六十万零六千九百十六元。”[42]

因此查田运动不仅是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继续与深入,更是一场全方位的社会革命。查田运动不仅仅是反“围剿”战争形势的产物,更是包括毛泽东在内的中央苏区决策层集体智慧与人民群众革命热情有机结合的结晶,因而不应该武断地将查田运动指责为“左”倾错误的表现。

综上所述,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贯穿着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平等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权衡与取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央苏区领导层以集体的智慧,依靠人民群众,不断探索土地革命的具体政策和价值取向。无论是毛泽东主持中央苏区工作时推行的“抽多补少”和“抽肥补瘦”政策,还是中共中央领导中央苏区全面工作后实施的“没收富农土地,分给坏的劳动份地”的政策,都是这一探索过程中形成的基于实地调查和实践总结之上的合理决策。因为二者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即在服从现实政治军事斗争需要的前提下,追求社会平等,兼顾经济效率。而在反“围剿”战争形势下开展的查田运动,不仅是前期土地革命的继续与深入,更是一场进一步推进社会平等,同时兼顾经济效率的社会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