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文论与批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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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学评价标准的构成及其定位

文学标准既然是文学评价的标准,也就是批评所遵循的标准。因而可以说文学标准就是批评标准。那么批评标准作为文学评价的标准应具有什么条件呢?文学评价标准的性质该如何确立呢?文学评价标准该如何定位呢?我们可以从其三个方面的构成因素的分析来对文学评价标准进行定位。

其一,批评标准必须是文学性评价的标准,亦即对文学的文学性、艺术性进行评价的标准。文学必须具有文学性,使文学真正成为文学的不是其政治性、道德性、历史性、宗教性等要素,而是文学性,文学性是文学之本体、本性、本质之所在。俄国形式主义曾提出文学性这一问题,雅可布逊认为:“文学科学的对象不是文学而是文学性,即那个使某一作品成为文学作品的东西。”[2]什克洛夫斯基指出:“文学作品是纯形式,它不是物,不是材料,而是材料之比。”[3]他们是以文学形式来解读文学性的。因而,俄国形式主义是将文学性视为文学形式,将文学形式视为语言,这在一定意义纠正了忽略文学形式作用的偏向;但则矫枉过正,而又产生忽略文学内容作用的偏向,因此形式主义的文学性是有偏颇的。我们主张的文学性,是指文学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文学并非因其形式才具有文学性,而内容只具有思想性或非文学性。文学内容是文学的内容,因而内容也是具有文学性的。况且,内容与形式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文学性应是内容与形式统一的文学性。

批评的文学评价标准首先就应是文学性标准,也就是必须揭示文学作品之所以为文学的原因,以此衡量这一作品是否具有文学性价值,其文学性程度如何?文学性功用如何?文学性价值如何?等等。文学性构成要素很多,从文学作品构成角度而言,有内容与形式的各种要素,诸如题材、主题、语言、结构、方法、体裁等;从文学作品的意义角度而言,有文学意蕴、文学内涵、文学思想、文学精神,等等;从文学接受角度而言,有文学感受、文学感悟、文学体验、文学冲动、文学共鸣、文学移情,等等。但作为文学评价而并非对其评价对象的性质感兴趣,评价主要体现在对其价值的评估和分辨上,价值大小、价值高低、价值实现和价值意义体现的程度大小,等等。因此,文学性的评价标准就不仅仅是一个定性评价标准,而且也是一个定量评价标准。由此,应该针对文学性设置评价的指标系数和指标体系,确定其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比重及其两者统一的标准体系。这就需要做到:一是确定文学性的含义和外延,界定文学性的概念及其意义,明确文学性的性质和定位,使文学性在文学作品中的艺术、审美价值和作用凸显;二是确定文学性的构成要件和结构系统,充分考虑文学性构成要件的内容与形式统一的原则和要件之间的结构、系统关系原则以及作品构成的整体性原则;三是确定文学性的价值及价值程度的评价标准;四是确定文学性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的指标系数和指标要素;五是确定文学性标准的合理性、合法性、历史性和科学性;六是必须充分考虑文学性评价的方法和途径,评价方法的灵活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在此基础上设定文学性评价标准,就能对文学作品的文学性进行综合评价,使评价找准支点和重心。

其二,批评标准必须是审美性评价标准。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形式,作家创作本质上是审美创造,文学作品本质上说就是一个审美产品,它提供给人们欣赏和阅读的主要功用是审美功用。因而文学作品的价值最根本的是审美价值,审美价值同时也是文学性价值,两者虽有区别,但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因而本质是相同的。如果说文学性价值侧重于对作品构成的价值要素及其价值系统的表现上的话;那么审美价值则侧重于从文学接受和文学效果角度强调其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的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学的审美价值仅仅体现于接受活动中,其实在整个文学活动中以及文学的所有构成要素中,都体现出审美的性质和特征。文学活动本质上就是审美活动,人类审美的需要和审美创造、表现的需要作为文学动机是驱动文学运转和发展的机制。因此,文学批评从根本上说是审美批评,审美评价对文学审美价值的揭示以及对审美价值程度的衡量和确定是批评的最主要的职责。审美评价就必须依据审美标准,审美价值的创造和实现也必须依据审美标准来确定其效果。从广义角度而言,作家进行文学创作就是一种审美感悟、审美评价和审美创造的活动,审美感悟和审美创造中无疑都包含有审美评价的活动。同理,欣赏中的感悟和再创造也都包含有评价的因素。从狭义角度而言,批评家的批评行为和批评活动,也综合了审美感悟、审美评价、审美创造的活动功能,但它则是以审美评价的形式包容了审美感悟和审美创造,从而确定了批评的批评性之所在和批评的功用之所在。如果说文学创作侧重于审美创造,文学欣赏侧重于审美感悟的话,那么文学批评则是侧重于审美评价。三者能统一并构成一个完整的文学活动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审美价值。创作是创造价值;欣赏是实现价值;批评是评价价值。因此,设立审美标准是十分重要的,审美标准维护了文学创造、欣赏、批评的活动及其行为的一体化,建立起文学的制度、程序、规则以及保证文学运转和发展的机制。由此可见,审美标准不仅仅是文学批评进行审美评价时必须依据的标准,而且也是整个文学活动和文学行为必须依据的标准和准则。因此,审美标准的确立应充分考虑:一是审美标准应能衡量文学的审美价值的内涵和外延,确定审美的性质和定位,明确审美功用的实质和意义;二是审美标准所衡量对象的审美要素构成及其构成系统,文学美、艺术美、形式美的构成要件和基本元素;三是确定审美标准的具体指标系数和指标体系;四是充分考虑审美标准设立的公正性、公平性、历史性、科学性以及灵活性;五是确立审美标准、审美评价和审美价值三者的关系,如何使之达到高度的统一性;六是确立审美标准所需要的基本元素,亦即审美范畴、审美类型、审美风格形态以及审美范式,充分考虑其定性和定量的构成及其比重,从而有利于对其产生的审美价值及其审美价值程度进行定性与定量的评价;七是针对审美标准和审美价值的关联寻找审美评价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从而使审美评价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在此基础上确立的审美标准,才会吻合审美规律和对象的审美价值实际,也才能使审美评价更准确,批评也才会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三,批评标准也是一种综合评价标准,它用以衡量文学的社会综合价值。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形式,也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因而文学除具有作为审美意识形态的特殊性、作为语言艺术的特殊性、作为个性创造的特殊性以及文学个性之外,也还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也就是说文学价值不仅仅是文学性和审美性价值,也还有社会综合价值,文学功用也还有社会综合功用。毛泽东曾根据抗战时期的特殊语境提出:“文艺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政治标准,一个是艺术标准。”[4]此后根据语境的变迁,提出文艺的思想性标准和艺术性标准及其两者的统一,这就充分说明文艺的综合评价标准的必要性。当然,无论政治标准还是思想标准都应扩大内涵和外延;同时,综合评价标准也还应包括除政治标准、思想标准之外的其他社会评价标准,从而使综合评价标准有更大的兼容性、包容性和扩张力。诸如在社会综合评价标准中就应包括真善美统一标准,人民性、民主性、进步性统一的标准,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标准,等等。因此,文学批评标准就不能仅仅是文学性、审美性批评标准,而且也应是社会综合性批评标准。社会综合评价标准就应考虑到文学与社会的关系,考虑文学与经济、政治、哲学、历史、宗教、文化等社会综合关系。从古至今文学批评标准的设立都考虑到社会综合性因素,孔子提出“尽善尽美”[5]的批评标准;恩格斯提出“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6]的批评标准;鲁迅提出“或者是美的圈,或者是真实的圈,或者是前进的圈”[7]的批评标准,等等。归而言之,文学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真、善、美标准,但将真、善、美标准视为三个标准还是视为一个统一标准呢?这就是传统批评理念与现代批评理念的区别所在。社会综合评价标准中的真、善、美应是一个统一为整体的标准,也就是说,文学批评的文学性标准、审美性标准和社会综合性标准是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系。文学评价的真和善的标准并不完全等同于社会的真、善标准,两者虽有相同之处,但也有区别。具体表现在:一是真、善标准是统一于文学性标准和审美性标准中,也就是说真善统一于美中,文学的真是一种审美真实性,文学的善是一种审美思想倾向性。二是真、善、美是一个统一于一体的整体,也就是说真、善、美评价就是一种综合评价;真、善、美价值就是一种文学的综合价值;真、善、美标准就是文学的综合性标准。三是真、善在文学中是以审美形式表现出来的。真、善内容离不开审美形式,审美形式也离不开真、善内容,形式与内容的高度统一而形成整体。四是真、善、美统一标准其实不仅是文学的社会综合性标准的体现,就在于文学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个性、特殊性,从而带有想象性、理想性、虚幻性的特征,使文学的真善美价值和真善美标准以及真善美评价更显文学艺术的特色。五是因见仁见智的欣赏也会使文学的真善美价值有着不同的实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其欣赏者个性、趣味、再创造性的介入,使其价值会产生增值和变化,因而文学的真善美标准就会有更为的充分自由度、灵活度、弹性与张力。因此,文学综合性标准的设立,对文学的综合性价值的实现和对文学批评的综合性评价行为来说显然是必要的,它与文学批评遵循的审美评评价、艺术评价的原则和整体评价、综合评价的原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