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信息化与法律变革
一 信息与信息化
(一)信息的含义
关于什么是信息,从不同的学科角度看,其含义有许多种。在经济管理上,通常认为信息是提供决策的有效数据;而在哲学上信息是熵的理化;数学家认为它是概率论的发展;等等。[1]
国内外的学者从不同角度、侧面对信息给出了许多定义,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科学家香农(C.E.Shannon)在《通信的数学理论》这篇论文中对信息的理解:“信息是关于环境事实的可以通讯的知识,是人们对外界事物的某种了解和知识。”[2]
中国人民大学的陈禹教授从微观信息经济分析出发,提出了一个更具数理分析色彩的定义:“信息就是传递中的知识差(degree of knowledge)。”[3]他认为信息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参与者的市场知识与经济环境中的事件状态之间的用概率表现的知识差。
OECD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中给出信息的定义为:“信息一般是知识的know-what和know-why的范畴。这些也是最接近市场商品或适合于经济生产函数中的经济资源的知识类型。”并指出:“know-what和know-why类知识可以通过读书、听演讲和查看数据库而获得。”“信息技术的发展是为了有效地处理know-what和know-why知识的需要。信息技术和通讯基础设施的存在,极大地推动了对某类知识的编码化。所有能够编撰并使其成为信息的知识都可以长距离传播,而且花费甚少。正是由于知识的一些可编码成分的不断增加,使得现在的时代具有‘信息社会’的特征。而大多数工作者不久将从事信息或编码类知识的生产、处理与传播”。[4]这个定义表明了信息的两个方面:一是信息即是显性知识,二是讲明显性知识的传递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发展。
而中国国家标准GB4894-85关于信息的定义则将两类表述合并为:信息是物质存在的一种方式、形态或运动状态,也是事物的一种普遍属性,一般指数据、消息中所包含的意义,可以使消息中所描述事件的不定性减少。
(二)信息化的含义
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是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特点,信息化被广泛应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推动全球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信息化是对信息技术普遍应用、信息经济形成态势和信息社会和谐秩序的高度概括。当信息突破时空局限,广泛深入地渗入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时,它改变了传统的行为方式、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影响了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加速了经济全球化进程。
信息化概念是从社会进化的角度提出的。综合所见资料,公认“信息化”一词起源于日本。信息化的思想是1963年1月由日本社会学家梅倬忠夫发表的《信息产业论》中首次提出的,但有关社会现象,则更早就受到西方学者的重视和研究。“信息化”概念由1967年日本科学技术和经济研究团体提出,基本看法是今后的人类社会将是一个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信息化社会。[5]该概念的提出和实践是基于日本学术界和产业界对经济发展阶段和日本社会问题的两个基本判断:一是对即将来临的信息社会(Information-based Society)这一抽象概念的理解,即认为,发达国家经济已开始由以实物生产为核心的工业社会向以知识的获取和出售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社会的转变,这一转变将对劳动者的生存状态产生深刻影响;二是七十年代初的石油危机使日本认识到作为资源缺乏国家发展重工业经济面临的危险性,所以发展一种知识密集型的产业结构是日本经济的重要选择,因此,该概念适应了这一时期日本实现重型产业结构转型的需要。[6]
西方国家没有信息化的提法,他们一般将我们的信息化表述成信息通信技术(ICT),认为ICT是由硬件、软件、网络及收集、储存、加工、传输和发布信息(包括声音、数据、文本和图像)的媒介构成。ICT部门包括电信、传播部门和信息技术(IT)部门,包括相关基础技术、专业技能、产品和服务,以及生产、供应、运营ICT的厂商、消费者、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还包括直接参与ICT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和管理的其他机构和合作者等。西方国家所理解的信息化是指在信息网络条件下集电子商务和电子工程基础设施为一体的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指出:“所谓信息化,是指建立在IT产业发展与IT在社会经济各部门扩散的基础之上,运用IT改造传统的经济、社会结构的过程。”[7]
而学者赵苹给信息化所下的定义则是:“信息化是指人们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达到较高的程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推动人的智能潜力和社会物质资源潜力充分发挥,使社会经济向高效、优质方向发展的历史进程。”[8]
从官方看,我国最早的关于信息化的权威解释是在1997年首届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提出的信息化六要素概念,即“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国家信息化就是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国防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实现国家现代化进程。”实现信息化就要构筑和完善六个要素(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建设国家信息网络,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发展信息技术和产业,培育信息化人才,制定和完善信息化政策)的国家信息化体系。这个定义是在我国信息化发展的初期提出的,虽然提出了信息化发展的六个关键要素,但没有说明六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
2000年我国发布实施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规划”将信息化定义为:“是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产业为支撑,信息人才为依托,法规、政策、标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这个定义虽然沿用了六要素概念,但是明确界定了六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 信息化与社会转型
(一)信息化的发展促使人类步入信息社会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正如2003年联合国日内瓦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原则宣言》所指出,我们正在共同迈入一个潜力巨大的新时代,一个信息社会的新时代,一个加强人类沟通的新时代。“在这个新兴社会中,信息和知识可以通过世界上所有的网络生成、交流、共享和传播。如果我们采取必要的行动,所有人都可以在不远的将来,在全球团结和各民族、各国家之间加深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建设一个崭新的知识共享的信息社会。我们相信,这些措施将开辟一条通向真正的知识社会的未来发展之路。”
所谓信息社会,诚如2003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原则宣言》所提出的,信息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全面发展的信息社会。在此信息社会中,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会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
(二)信息社会的基本特征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多维度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都呈现出新的特征。
1.知识型经济
知识型经济是指在信息社会中以知识和人才为基础,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经济形态。
知识型经济重知识、重人才、重科技、重环保,信息技术全面渗透到经济的各个领域,与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相比,知识型经济具有四大基本特征:
人力资源知识化。知识型经济首先重视人才,因为人是知识的创造者,人力资源将成为支撑知识型经济发展的最重要资源。在知识型经济中,对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要求逐渐提高,高学历高技能的知识型劳动者比例也将逐步增大,人力资源呈现知识化特征。
发展方式可持续。经济可持续发展是知识型经济的基本特征。既要满足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需求,又要限制对未来环境构成危害的行为是可持续发展的两个方面,信息社会中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注重经济发展、注重节能环保、注重研发创新。
产业结构软化。伴随着传统工业经济向知识型经济的转变,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产业结构软化趋势日渐明显。产业结构软化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在产业结构的演进过程中,科学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新兴行业,软产业(主要指第二产业)的比重不断上升,出现了所谓“服务化”趋势;二是科学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了改造,增加了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整个产业过程对信息、服务、技术和知识等“软要素”的依赖程度加深。
经济水平发达。知识型经济是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的比工业经济更高级的经济形态,其主要资源依托知识和人力资源,同时也离不开必要的资金和物质资源,生产力较为发达是实现知识型经济的必要条件。一方面知识型经济是创新驱动的经济形态,科技是衡量国力和竞争力的最重要指标,而科研与技术投入需要强劲的经济实力作为坚强的后盾;另一方面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又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发展。
2.网络化社会
在信息社会中,网络化成为社会的典型特征,网络化社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在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备性、社会服务的包容性、社会发展的协调性等。
信息社会必然是信息基础设施高度完善的社会。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备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种信息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普及,二是信息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性能出现大幅度的提升。
在信息社会,经济已经高度发达,社会包容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所谓社会包容,就是让所有人都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社会发展的好处。在信息社会,数字包容是实现社会包容的重要途径。实现数字包容,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现新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有利于缩小社会中原有的不平等,变数字鸿沟为数字机遇。
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社会进步是通过协调发展来实现的,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个方面协调发展的结果,是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结果。在信息社会中,人们的物质需求基本得到满足,社会发展的重点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方面更加注重城乡、区域、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更加强调发展质量,注重整体水平的提高。
3.数字化生活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将发生深刻变化。
生活工具数字化。网络和数字产品将成为多数人的生活必需品。传统生活用品的技术与信息含量越来越高,成为每个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信息终端。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广泛扩散,其应用成本将显著下降,数字化生活工具将高度普及。数字化生活工具带来的舒适和便捷将被看作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生活方式数字化。在信息社会中,借助于数字化生活工具,人们的工作将更加弹性化和自主化,终身学习与随时随地学习成为可能,网络购物跻身主流消费方式,人际交往范围与空间无限扩大,娱乐方式数字化,数字家庭成为未来家庭的发展趋势。
生活内容数字化。在数字化生活时代,人们的工作内容以创造、处理和分配信息为主,学习内容更加自主化与个性化,信息成为最主要的消费内容,数字化内容成为多数人娱乐活动的首选。
4.服务型政府
信息社会的发展对政府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为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创造了条件。信息社会中的服务型政府,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在现代技术的支撑下,服务型政府具有科学决策、公开透明、高效治理、互动参与等方面的特征。
科学决策。由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特别是电子政务的大力推进,政府信息沟通朝着网络化、交互化方向发展,政府获取信息更为及时、便捷和充分,基于信息技术的各种决策分析工具、模型的使用,有助于决策过程和方法的科学化,同时网络化方便了更多人参与到政府的决策形成过程中,使决策民主化成为可能,不仅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也将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公开透明。网络、数字广播电视等多种信息公开渠道形成多元化的信息公开网络,公众可以突破时空的限制,随时随地获取所需的各类政府信息。同时,通过网络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有效保证政府运行更为公开透明,从而打造信息社会下的阳光政府。
高效治理。各种信息系统的建立,实现对政府业务进行信息化改造,改变了传统手工办理的方式,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电子政务改变了集权和等级制的金字塔政府结构,使得政府组织结构更为扁平化,促使政府治理模式从管制型向着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型转变,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找到自己所需的服务种类和服务方式,使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都得到大幅提升。
互动参与。互联网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直接沟通的重要桥梁,公众(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政府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政府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不断完善服务。网络使政民沟通渠道更加通畅和多元化,有助于政民之间相互理解和达成共识,促进决策民主化与社会和谐发展。[9]
三 信息化与制度变革
信息化对许多相关制度安排的创新提出了要求。一方面,由于技术变迁可能造成利益在不同集团间重新分配,存在利益集团反对技术扩散的可能;另一方面,制度演进过程本身是路径依赖的,过时的制度并不先天适应新的技术条件,有可能陷入僵局而难于变革。信息化如果受到技术扩散的制度性障碍,技术创新不能在社会中扩散,将会导致技术创新的激励不充分。因此,信息化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制度、法治条件。
信息化所面临的最重要制度约束是由于ICT产业的技术特性所具有的规模效应和垄断倾向所导致的市场制度失灵,从而,依靠政府的作用促进市场竞争,发挥市场制度的基础作用仍然至关重要。政府在推动ICT产业发展和维护市场竞争方面可以以ICT产业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一套完整的ICT产业政策包括:相关的经济、法律环境、竞争政策、整体工业规划以及行政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这些制度相互配套,才能更有效率地发挥作用。一个适当的ICT产业政策是成功突破制度约束的关键,其作用要点在于,去除不必要的制度约束,弥补市场制度失灵,改善竞争环境。如果我们采取了不合适的ICT产业政策,不但达不到弥补市场失灵的效果,而且可能适得其反,阻碍市场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个合适的ICT产业政策应该以形成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为目标,以促进信息化在我国的顺利进行。具体内容包括:[10]
1.政府的ICT产业政策应该适度超前,但其技术选择必须与我国的发展阶段和要素禀赋结构相适应,符合比较优势。政府应当在经济、法律环境、竞争政策、整体工业规划以及行政体制和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进行配套调整。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制定法规、协调产业内部、产业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乃至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刺激需求,从而促进技术升级,提升禀赋结构并获得动态比较优势。然而ICT产业政策的技术选择必须与我国的发展阶段和要素禀赋结构相适应,符合比较优势。促进市场竞争对于保持ICT产业的活力至关重要。
2.在ICT生产的产业区段选择上,也应该遵循比较优势原则,重点发展我国具备比较优势的软件和部分硬件。在ICT的硬件产业中定位应该是大力开发以组装和零部件为主的产品,积累资金和技术。随着要素禀赋结构的提升和比较优势的变化,寻找新的能够发挥我们优势的产品,以逐渐实现产品和技术的升级。ICT产业软件开发、生产以人力资本为主要投入,所需要的投资、设备非常简单。我国是人口大国,只要办好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教育事业,努力创造人尽其才的制度环境,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短时期里完全可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ICT产业软件发展方面人力资本的差距。我国在软件开发方面将大有可为,可以学习印度、以色列、爱尔兰和智利,加强与微软等发达国家软件企业的合作。应当注意不要热衷于开发少数十分尖端、资本投入十分密集的技术和产品。
3.加快法律、政策与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我们要加快有关信息化方面的立法工作,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的执法体系及监督体系。通过法律手段,形成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应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扩散与应用体系。努力消化吸收国外比较成熟的先进技术,并加以改造。让ICT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提高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的效率和竞争能力;现阶段重点应当运用它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帮助降低成本、改变发展模式;同时创造条件,引进风险投资,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我们应避免照搬发达国家的政策,不计成本盲目投资。以电子政务为例,电子政务的初衷是县以上各级政府上网,地、市以上各级政府文件生成、收发电子化,公众上网查询可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在政府审批程序不透明、行政效率低下、大部分地区互联网普及不够的情况下,政府信息化的巨额投资换来的仅仅是大量没有实际内容的网页。
4.改革僵化的组织制度,消除部门、地区分割,适应组织结构小型化、组织层次扁平化的趋势。
5.加强ICT基础设施建设。我国信息化的发展还处在非常初始的阶段,信息基础设施对缩小信息差距极其重要。ICT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分为ICT物质资本与ICT人力资本两部分。与ICT物质资本相比,ICT人力资本可以自由移动,有利于减少由于可能的投资失当所带来的风险。政府在ICT人力资本的形成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影响力,加快发展ICT教育。建议把促进贫困地区青少年的ICT知识普及作为加强ICT基础设施、消除信息鸿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最后,在ICT产业蓬勃发展的时候,传统产业如食品、服装、汽车等在国内和世界市场的需求并未萎缩,我们仍然应该按比较优势战略选择有关的产业,按我们的比较优势占领这些产业的国内和国际市场。
四 信息化与法律变革
(一)社会变迁需要法律的调整与回应
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曾指出,法律秩序是一种多维事物,只有把多种维度当作变项,才能对法律进行彻底的研究。我们不应该空谈法律与强制、法律与国家、法律与规则或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要的联系,而应该考虑这些联系在什么程度上和在什么条件下发生……虽然我们不排除法律理论的各种重大问题,但是我们确实认为,它们应该服从一种社会科学的观点。[11]有一句简洁的西谚表达了类似的意思,“有社会即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会”。法律始终是作为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支而存在,它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形态与走向,而社会的变迁也往往需要法律的调整与回应。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必须受制于社会,必须遵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法律变革与发展,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就是社会本身必须先行变迁。也就是说,社会变迁是法律变革与发展之源。若以发展的眼光来透视的话,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历史现象的法律是具有历史性的,但同时又是不断演进的,因为社会是演进的,从属于社会的法律当然也是在辩证的否定之中演进的。[12]也诚如埃利希所言:“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不在于法律科学,也不在于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13]从属于社会的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动力在于社会内部的矛盾运动。从另一角度而言,只有经过社会变迁,才能使社会结构发生变革,也才能使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从而使法律发挥相应的作用,实现原本价值,因为“社会群体的法律地位及生活行为,是左右法律社会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14]此外,从社会与法律这一矛盾统一体而言,法律只有不断适时地变革与发展,才能不致于因两者不能形成良性互动而成为社会变迁的掣肘。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变迁的基本矛盾,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冲突,由此产生了社会变迁。作为社会内在需求反映的法律应该与社会变迁的内在要求相合拍。“法律既为社会力,则社会变迁、法现象不能不与之俱变”。[15]当然,由社会力量所决定的、一旦在新的历史条件之下形成的法律及其制度和价值追求,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具有相对静止性,但因社会处于永恒的变迁之中的实质,使得社会中实行的法律、建立的法律制度和确立的价值追求与社会现实之间必定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即“不能及时地回应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变化。”[16]因而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现实的需求之间矛盾的大小与政治国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革、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自身的状态、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自然环境的变化等都有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时刻注意在社会变迁的历史进程之中认真研究法律的变革与发展问题,而“法律发展问题研究关注的重点,乃是社会变化与法律的变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特别是研究社会变化对法律制度的影响。”[17]即法律制度及其价值追求只是社会变迁需求的反映,只要社会变迁没有创造出足够的否定现存法律制度及其价值追求的力量,现有的法律就不可能被废除。但是“如果已经预见到变革不可避免并在既存的法律秩序之内进行必要的根本性变革——那么,可以认为会避免这些革命,及时变革是所有面临不可抗拒变革压力的法律制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革命的历史含义是冲破法律制度凝聚力的急剧的、打破连续过程的和激烈的变革。”[18]也就是说,当社会的发展达到自我变革时,就引起了对原有的法律的否定,并被新的法律形式或内容所代替,因为如果法律已不适应社会的内在需求,还去继续施行它,就不可能保证自身能始终与社会变迁的方向相一致,从而法律与社会均得不到进步。
所以说,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变革与发展同社会变迁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无论是传统还是近现代,同样包括后现代,也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没有决定性的社会变迁,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法律变革与发展,也只有经过决定性的社会变迁,才能使新的法律及其制度和价值追求得以萌发、成长和系统形成,发挥相应的符合当时社会变革的内在要求的作用。[19]
弗里德曼深入研究了社会变迁与法律变革之间的关系,以变动的起源和结果为标准,将二者之间的关系区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第一,起源于法律系统的外部环境的社会变迁影响到法律系统,并且与此相应的法制变迁仅仅限于法律系统的内部;第二,起源于法律系统的外部环境的变迁通过法律制度最终仍然作用于外部环境,即仅仅把法作为媒介的社会变迁;第三,不是由社会变迁引起的法制变迁,即变动的原因以及变动的影响都只发生在法律系统的内部,外部环境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第四,由于法制变迁而引起的社会变迁,即起因在法律系统内部,但影响却波及外部环境。[20]社会制度的每一次有效的变革与创新,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新的文明成果。人类文明进步与发展的每一次质的飞跃,无不以社会制度结构的革命性突破为前提。“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变迁,常常带动社会结构的调整与变迁,甚至成为社会变迁的主要标志。”[21]
就法律的效用而言,其在清除社会变迁的障碍的同时,也同样可以设置障碍。关键在于如何将其导向符合社会变革与发展的轨道,使其在当好“清道夫”的同时,能起到积极而良性地推动社会变迁的作用。当然,诚如柯勒所坚持的:即使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领域出现了因偶然性因素而导致的社会倒退,但社会文明本身的潮流却并不因此而逆转。但我们还是应该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预防、阻止、纠正法律可能给社会变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作为能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社会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的法律,也将在此进展中得以施展应有的力量且同时进化自我,即使法律不能排除阻碍社会文明发展的偶然性因素,但却能改变或分散这些不良因素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影响的程度。因此,“一个健全的文明社会应当同时具有一个符合社会变迁内在要求的合理而健全的法律秩序,健全而合理的法律秩序又必须依赖于能及时体现社会内在需求的法律作基础和后盾。既然社会存在的形态是随着必然性和偶然性因素而不断演化着的,因此源于其中的法律也同样应当随着这种演化而主动地积极地影响社会文明的历史进程,换句话说,法律应当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去扼制那些可能对社会文明发展不利的因素,进而培育、扶持符合社会文明发展历史进程的各项有益要素”。[22]“特别是在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里,法律必然要发生变化,并且成为促进和支持新的政治、社会与经济现实的重要手段。如果法律传统不能依靠自身来支持这一新的现实,那么新的法律就必须被创制出来,或者必须由外部世界引进。在这种情况下,对待法律的新的态度与价值观念,常常成为社会变革的推进力量”。[23]
所以我们要通过利用各种有利的社会条件,充分发挥法律的能动性,要高度重视对整个法律实在体系在社会中的功能的培养、挖掘,应在法律自为系统运动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通过人类文明——充分发挥社会能动性去促进法律的良性生成、变革和发展。“法律过去是一种自发地促进文明事业的发达,而现在则应当由人类本身以社会性的活动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活动,去对之加以引导”,[24]使法律能在自身的变革与发展的过程之中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的变迁,促进社会的飞速发展。
(二)信息化推动了法律变革
信息社会是脱离工业化社会以后信息将起主要作用的社会,它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新阶段。面对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到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对信息社会给予了极大关注,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动本国(地区)信息社会的发展。以网络化、虚拟化为特征的电子商务式的经济运行则要求经济主体之间尽快形成新的行为规范并最终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以实现经济运行的法制化。其中,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是信息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不断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加快社会形态向信息社会转变提供了制度基础和保障。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信息社会发展战略、信息化基本法律法规、信息化促进、信息技术创新、信息产业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多个领域,已经制定了多项政策和法律法规。[25]
1.美国
美国是信息社会建设的倡导者和先行者。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的信息化战略思想逐步形成。其战略目标是通过占领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制高点,提高信息占有、支配和快速反应的能力,从而主导未来世界的信息传播,保持和扩大在信息化方面的整体优势。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早在1993年,美国就制定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信息高速公路)规划,计划在2015年前建成由通信网、计算机、数据库和消费类电子产品组成的无缝、高速、多功能的信息网络基础。接着,美国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美国政府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框架,推动美国电子商务在世界互联网上的迅速发展。随后,又先后两次制定了电子政务战略,颁布实施《电子政务法》,通过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设立政府部门首席信息官、建立首席信息官委员会的协调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推动电子政务建设。而在美国出台的《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中更是提出了五大优先发展领域和47项行动建议,将信息网络安全置于战略高度。
此外,美国为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国际电信法案》、《国际通信改革条例》、《半导体晶片法》、《数字千年版权法》等。这些完善的信息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保障和推动了美国信息社会的发展。
2.欧盟
面对全球信息化浪潮的机遇和挑战,欧盟紧随美国之后提出建设信息社会的设想和战略规划。欧盟各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在欧盟统一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本国信息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欧盟自从正式宣布欧洲“信息社会计划”之后,就特别强调创建欧洲信息社会的重要战略意义。为提升欧盟的竞争力,增强经济活力,加快经济增长与增加就业,欧盟通过了《里斯本战略》。在《里斯本战略》中,数字化欧洲被列为一项重要内容。为落实“电子欧洲”战略总体目标,欧盟先后出台了两个“电子欧洲行动计划”,分别对欧盟电子政务建设设定了阶段性目标。之后,欧盟委员会又发布了建设欧盟信息社会的新计划《欧洲信息社会2010发展规划——i2010》,重申了信息技术对于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该计划对促进欧盟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的发展部署了政策框架,旨在推广公开、竞争的数字经济,强调把信息技术作为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包容度的强大驱动力。在《i2010电子政务行动计划》中,欧盟明确指出了电子政务工作是发掘公共部门潜能的钥匙,并对欧洲2006—2010年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战略和决策重点问题等做出了统一安排。
在电子商务领域,欧盟制定了《欧洲电子商务提案》,提出政府必须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环境;其后又分别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以协调和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关键问题。在信息安全领域,欧盟制定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率先采用特别授权对存在的实质性投入而构成的数据库提供法律保护,建立了一种独立于版权法体系的数据库保护制度。《个人数据处理过程及个人数据自由流转过程中个人隐私保护指令》也对网上贸易涉及的敏感性资料及个人数据给予法律保护。
3.日本
鉴于信息技术和信息化对社会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日本政府从本世纪初就开始自上而下地集中推动信息化建设。2000年10月,日本公布了《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简称《IT基本法》),并依据此法规定,在内阁改组设置了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本部(简称IT战略本部),总体负责日本信息化建设工作。此后,IT战略本部又出台了包括《e-Japan重点计划》、《e-Japan战略II》、《IT新改革战略》、《IT政策战线图》等政策,对日本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和方向进行适时调整。
与此同时,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及与之相配套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签名法有关指定调查机关的省令》和《基于商业登记的电子认证制度》等相关法律,并将电子认证制度运用于商业登记,使登记的功能扩展到电子认证领域,便于电子签名制度的实际运作。由此,日本初步建立了包括电子公证和电子认证制度在内的电子签名法律规范框架。
2008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出台了《电子商务及信息资产交易相关准则》,该准则实际上是一部法律解释集,主要是解决以民法为核心的规范交易行为的现行法律体系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内容涉及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特有的交易形态,消费者保护跨境交易以及许可合同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4.韩国
韩国的信息社会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虽然在1990年代后期经历了一系列危机,但是,韩国把握住了新一轮机会,在信息社会建设的许多方面取得了突破,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迈向信息社会的典范。韩国政府从1996年起就开始实行信息化促进计划,制定了《信息化促进基本法》。之后,韩国发布了《网络韩国21世纪计划》,目标是完成超高速通信网的建设,全面实现信息化。
在电子商务领域,韩国政府通过了《电子商务基本法》,为韩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法律框架;《电子签名法》的正式实施,对电子签名的要求和程序及认证机构经营资格做出了规范,有力地推动了韩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
在电子政务领域,韩国政府根据《信息化促进基本法》,拟订了共同利用行政信息、电子文件系统、公共政府服务等10个信息化基本计划,先后制定了《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关于实现电子政府和促进行政业务电子化的法律》,修订了《公共机关保护个人情报法》,加快了本国电子政府的法律制度建设。面对全球信息产业新一轮“U”化战略的政策动向,韩国政府又推出了“IT839战略”,提出了8项IT服务、3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9种新经济增长动力。
5.印度
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以软件为代表的印度信息产业取得了令全球瞩目的成就。根据国家的信息化特点和产业结构的特殊性,印度政府围绕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了各项促进本国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以产业发展带动信息社会的建设。
进入21世纪后,印度政府开始重视电子政务工作,希望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对公众服务的效率和透明度,并促进本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此,印度政府提出了《国家电子政务计划》,这是印度电子政务发展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旨在为印度电子政务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和提供动力。
另外,印度还颁布了《信息权利法》。《信息权利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申请处理流程、免予公开的信息和不适用于该法的机构、第三方机构以及年度实施情况总结和培训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保障。
[1]董晓红:《信息化的经济学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2]Claude Shannon,The Mathematical Theory of Communication,Bell Systems Technical Journal,July and October(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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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丕祥:《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2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页。
[25]廖瑾:《全球信息化法律法规概览》,《上海信息化》2009年第10期。